山东:施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2022-09-07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14日以第348号省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于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山东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3700万辆,并且保持较高增速,年生产销售近200万辆,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大省。据统计,近三年全省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比分别达30.84%、26.68%,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全省接报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数量也逐年增加。为推动电动自行车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解决电动自行车发展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省政府将《办法》列为立法工作计划,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同相关部门,经过近一年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立法调研起草,完成《办法》的制定工作。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在电动自行车监管职责和有关主体义务方面,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在源头管理方面,对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公示义务,并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行为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的六种情形。严查生产、销售非标和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行为。
在安全监管方面,从通行安全、环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号牌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依法处置;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区域,并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充电。对易引发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严查严管。
在便民服务和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创新便民方式提供登记服务,加强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等内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方式,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驾乘人员以警示和教育为主,对于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严查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浏览电子设备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违法停车、违法充电行为,督促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文明守法出行。
山东交警积极宣传《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济南莱芜交警大队联合赢诚联盟公益组织警力在分局、辖区企业以及馨百路口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活动。活动中,民警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现场答疑解惑,对电动自行车改装、不带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宣传。
青岛交警支队在加强对路面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等治理的同时,开展了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公益宣传、社会协同等多种形式,进企业、进行大力宣传《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广大市民知晓率,营造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淄博张店交警大队持续对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为进行劝导,提高骑乘人员遵法守规的自觉性,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威海交警支队深入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积极开展《办法》宣传教育活动。期间,民警通过发放“一盔一带”宣传资料,向销售点负责人、营业员及群众宣传《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广大市民的知晓率,营造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日照岚山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城区主要路口开展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劝导活动,并通过播放车载音频、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办法》宣传。
临沂交警支队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行为进行常态化劝导、查纠。同时,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面对面向骑乘人员阐明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危害,讲解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和安全性。
聊城开发区交警大队将警力投入到重点路段,利用早晚高峰时期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厉查处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占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时,自觉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