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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力军

2022-09-07曹永新

检察风云 2022年17期
关键词:汉江检察机关公益

文·图/曹永新

汉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敏感区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点战略区,也是彰显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根本成就的“窗口”。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根本任务,对于推进汉江生态经济带综合开发与保护,增强沿江流域城市辐射带动功能,促进中西部经济开发、区域协调发展和良性互动,有效保护汉江生态环境,创造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新成就,具有很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

立检为公,司法为民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针对汉江流域跨行政区域“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策”的实际,通过学习法规、查阅资料、现场勘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汉江水环境保护史实和现状,剖析近年来发生的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件的来龙去脉,听取对沿江水系、环保、农业种植、水产养殖、民房建设等方面的利益诉求,适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地方政府正视问题、汲取教训,理顺关系、化解矛盾,争取主动、赢得信任。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有少数村民长年在汉江堤外居住。随着国家强民富民政策的实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提速,群众居住环境条件的改善,当地政府已将这一问题纳入坚决打好精准扶贫、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行动之一,坚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组织村民外迁安置,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成效。但由于受自然环境、社会发展、政府财力、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仍有少数村民居住在这一“天然家园”没有“挪窝”,使“居者有其屋”的问题至今未能从根本上得以妥善解决。这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防洪抢险救灾和生态环境保护构成一定的影响和危害。

二是滩田被农民视作基本农田耕种。所谓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不间断随意耕种滩田,既影响汉江流域行洪安全、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风险,又制约农民增产增收、兴业致富,更难以有效推动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打造水清岸绿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是堤外农业种植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据悉,堤内指的是河坝两侧被保护的农田、居民区。堤外指的是江、河、湖坝内侧的河流。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在汉江大堤沿线新栽成千上万棵林木,保证绿树成林,以便在汛期高水位时显著减少浪涌对堤防岸的冲击。此举对保护汉江堤防和防止外滩水土流失无疑起到积极作用。但目前汉江流域的堤防保护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是当地政府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突破的棘手难题,也是汉江水生态环境潜在的污染源风险。

四是乱捕乱采问题。推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些人无视长江禁渔期管理制度,在汉江禁渔区顶风作案,非法捕捞,从中获利;有些人盯着砂石料价格持续走高的趋势,居心不良,利欲熏心,纠集团伙在汉江流域私挖滥采,疯狂敛财,导致对汉江流域土壤、水体、水质的严重侵蚀和污染。

汉江生态治理卓有成效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深深感到,这些问题具有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相互交织渗透,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利益诉求多,解决起来难度大的特点,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忧患意识,始终注重国家与社会在环境保护行动中的统一性,而不是环境保护主体间的对立关系。明确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引导和安排在国家法律秩序下,统一或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坚持“共商共治共享”治理理念,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塑造环境保护的公共性。注重把战略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既不能用现有政策去衡量,实施“一刀切”,搞“运动式”整改,并与解决其他问题相混淆,又要秉持“新官理旧账”的态度,全面科学作出准确评估,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实施方案。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来规范个人和企业的行为,把“查、拆、治、退、整、转、提”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时代赋予的新使命,是人民寄予的新希望。检察机关面对汉江水资源流失、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须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树立和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对汉江水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力度,构建生态文明能动司法保护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牵引推动全社会绿色发展,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从司法本质属性看,宪法法律实施中的法律监督,是党、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是落实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法律监督权能。

从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看,检察机关原有反贪、反渎等职能部门转隶,被赋予公益诉讼职能,这就要求其对涉及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从理论上进行宏观、系统、前瞻性研判,使转隶成为转机、履新成为创新、监督成为常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增强法律监督活力。

从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看,自2015年检察机关被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我国检察机关的公共利益维护者、实践者作用凸显,并被赋予“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从实践角度考量,作为具有“原告”身份的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着独特的优势。

从新时期司法机关履职作用与功效看,首先,检察机关加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利益的出发点,既有同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又具有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既可直接介入环境保护的预先、事中、事后控制全过程,又能参与环境防治性控制和更正性控制;既可以增强起诉主体的适格性,彰显环境保护方的诉讼实力,也有助防范当地法院承受的风险,解决久拖不决的环境侵权案件,纠正个别行政机关“不想为、不作为”。

其次,检察机关具有法定调查权、侦查活动的实践经验,能完善民事案件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强化对涉案国有资源、集体财产、公民利益的风险控制,推进案件查办的政策法规、诉讼程序、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增强涉及环境保护案件查办的威慑力、公信力。司法实践中,专门组织专业化的证据收集与调查核实工作,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难点。保证在搜集证据过程中的各类调查核实行为的较强技术性和专业性,更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再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职能部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调查取证的侦查谋略、技术手段、装备条件等方面的显著优势。对于负隅顽抗的违法主体,可通过各类谈话交流策略、程序、技巧和方式,选好调查突破口,抓住薄弱环节,破解侦查环节遇到的诸多难题,有效收集关键证据,达到惩治违法犯罪,保护环境公益活动的目的。作为国家法律明确的公益起诉主体,检察机关能够有效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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