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分析

2022-09-06马应瑞

时代汽车 2022年17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机动车经营

马应瑞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固废(应急)中心 贵州省铜仁市 554100

1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特点及主要污染源

1.1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特点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由于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及独特的生产特点,汽车维修行业有着自身的特色。该行业是公路运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汽车正常安全行驶的一个重要保障和前提,兼具运输业和服务业共同的性质和特,对技术也具有很高的要求。从整体方面来看,汽车维修行业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二是具有很强的社会分散性;第三,汽车维修行业的种类形形色色,隶属关系也较为复杂。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主要环境污染源

(1)大气污染因子,主要有汽车尾气、食堂油烟、焊接烟气、调漆废气、打磨粉尘、喷、烤漆废气。

(2)水污染因子,主要有汽车清洗产生的废水及生活废水。

(3)噪声,主要有汽车交通噪声、焊机、外形修护机、切割设备等产生的噪音。

(4)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废轮胎、不含油废零件、废砂纸等一般工业固废,含油零部件、废机油、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石棉、废铅蓄电池、沉砂池、隔油池油泥等危险废物,化粪池污泥及餐厨垃圾等。

1.3 机动车维修行业涉及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将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作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所需材料之一。在《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中规定,开业需具备的环保条件有:

(1)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及固体废物污染因子,我们国家出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关标准。

2 松桃县机动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现状

2.1 机动车维修从业情况

根据2021 年第统计数据,我县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数据,我县现有汽车维修经营单位185 家,其中二类以上维修经营业务单位2 家,主要集中在县城区域,其余183 为三类维修经营单位,经营地点在县城区域106 家,其余77 家分散在26个乡镇(街道),部分偏远乡镇无汽车维修单位。根据统计情况,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县城区域密度较大,乡镇较分散,二类汽车维修单位主要集中在县城区域。

2.2 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1)环境准入方面进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营业面积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10 吨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获得批复,其余均为豁免,该内容与2017 年版相比有较大调整。

(2)加强机动车维护单位危险规范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9 月1 日施行以来,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废物等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工作及废铅酸电池和废机油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在环保、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根据“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统计数据,截止2021 年底,在系统中完成注册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98 家,较2020 年增加72 家,2021 年共开具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191 张,规范处置废矿物油48.3 吨。

2.3 危废管理主要经验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指挥机构,明确专门负责办公,制定并印发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细化工作方案,每个季度调度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2)是加强部门联动。交环保、交通、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排查,对全县汽车维修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形成问题清单,挂账销号,督促指导各汽车维修单位规范化管理废矿物油及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

(3)加强培训宣传。2020 年以来,共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8次,参加培训人员290 余人次,参加培训人员涉及部门主要业务负责同志,乡镇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部分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负责人业务人员。深入现场宣传指导,发放宣传材料200 余份。指导完善问题整改300余个。

(4)整合各方力量。通过畅通群众信访举报平台方式,调动群众积极性,打击非法倒卖废机油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监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同步提升各汽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水平;通过进一步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底数不清

主要原因:(1)目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部分汽修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并未主动进行备案登记,造成交通运输部门掌握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不一致。(2)部分经营业主停业,经过交通运输部门现场核实,该单位已不存在,但业主并未注销营业执照,造成交通运输部门掌握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不一致。(3)由于汽车维修单位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

3.2 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

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的主要表现有:(1)现场无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和专门管理人员;(2)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或暂存场所小贮存周期短,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贮存类别单一;(3)无规范化管理标识标牌,无管理台账记录或记录不规范;(4)未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或处置协议过期等。主要原因一是管理人员无污染防治意识,业主无污染防治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知道做什么,如何做;二是因为多数为小规模经营,现场不具备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条件;三是宣传指导培训不到位。

3.3 法规标准不完善

现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中对需要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描述不具体,操作性差。目前90%以上的汽车维修单位为三类经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为“豁免”,没用具体的污染防治参考标准,这给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备案材料造成一定困扰。截止目前,仅有部分省市出台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或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关于豁免类的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未查阅到国家出台的具体的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标准。

3.4 污染防治成本高

一是完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成本高。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部分三类汽车维修经营单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与一类和二类相差不多,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也需按照危险废物类别设置暂存场所,业主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设置较大的经营场地增加成本,要么缩小暂存场所,贮存能力减小,贮存周期缩短,处置成本增加。二是运营成本高。目前,汽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仅废机油和废铅蓄电池为经营单位有价回收处置,因此处置积极性较高。其余危险废物如废油漆渣、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基本无利用价值,而且因产量小运输成本高造成处置成本高,汽修单位处置积极性不高。部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运维成本高,运行周期长等问题,停止运维。三是违法成本高。如,目前,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10 万以上,小规模经营难为难以履行缴款义务。

3.5 环境监管难度大

放管服改革,环保审批门槛放低,除营业面积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10 吨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外,其余均为豁免管理,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给投资带来方便,同时也造成行业布局分散杂乱。交通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登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执法业务与备案登记业务分属两个单位管理,信息不对称,底数不清。目前,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现全面执法监管。

3.6 汽车维修单位缺乏环境管理专业知识

汽车维修单位以个体居多,缺乏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及专业的运行维护人员,管理不到位。即使简单的台账管理记录和年报信息也需要委托第三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代执行。部分维修单位安装有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因为缺乏运行人员无法确保治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末端的活性炭已吸附达到饱和状态仍未更换,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处置吸附效果。

4 改进管理的工作建议

4.1 完善法规标准

研究制定出台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相关方法规标准,明确具体管理标准,根据标准和法规指导机动车维修单位完善响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备案过程中有统一的标准可参考。通过完善法规标准,从行业准入环节提升该行业污染防治水平。

4.2 加强信息共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已停业的维修单位,及时督促业主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将监督检查停业企业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及时掌握汽修单位信息状况。

4.3 加强培训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需主动履行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通过组织开展联合培训,集中召开调度会分析研判等方式,现场培训指导等方式,培训指导汽车维修单位完善并规范管理污染防治设施。针对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最新的相关法规标准,及时组织学习和宣教活动,从而更好的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4.4 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创新执法形式。通过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二是服务型执法。积极推行“执法专家”“说理式”执法工作方式,运用专家力量为汽车维修单位提供环境污染防治咨询和整改指导,将优质服务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中,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促进环境监管执法和汽车维修单位经营良性互动。三是严肃执法纪律。严禁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执法活动,严禁无证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严禁简单粗暴,坚决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歪风陋习,切实维护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四是严打违法犯罪行为。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问题和线索,依法对重点案件和有关问题开展调查惩处,严惩环境违法问题和犯罪行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市场秩序,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环境犯罪问题的发生。

猜你喜欢

危险废物机动车经营
让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更
由一起厂内机动车事故引发的思考
这样经营让人羡慕的婚姻
铁路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
变争夺战为经营战
危险废物管理亟待改进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需规范
“废电线电缆是危险废物”为误解
危险废物处置需依法而为
“特许经营”将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