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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审查视角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比较研究

2022-09-05

河南科技 2022年16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

韩 月 夏 丽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0)

1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概述

1.1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界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电子产品大量涌现,这些电子产品上大多带有图形显示界面,用户可以通过人机交互的方式来操作界面,从而实现浏览网页、操作系统等功能。如今,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的设计与应用已经深入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我国对GUI的保护起步较晚,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从此打开了GU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大门。随着GUI 外观设计的行业发展和需求,为了更规范、更清楚地保护GUI 创新设计成果,2019 年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将涉及GUI 的产品外观设计定义为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同时对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作了具体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第4 款规定,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均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因此,GUI 作为产品的部分,既可以与产品整体一起进行保护,还可以以局部外观设计的形式进行保护[1]。但是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具体规定还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具体规定。

1.2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特殊性

GUI 广泛应用在电子产品领域,其生成与电脑程序密切相关。GUI 在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申请、审查和保护中相较于常规设计具有特殊性。《专利审查指南》特增设一小节来说明设计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GUI 外观设计由于其既与产品相关但是又不密切相连,同一外观设计既可用于手机也能用在电脑等产品上,因此GUI 外观设计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注意其与产品载体之间的关联。同时,除外观设计的常规注意事项,应特别注意名称中要提及图形用户界面、区分界面变化状态图与使用状态参考图的区别、简要说明的规范表述等。

2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中的突出问题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因其特殊性,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笔者将从图片或照片、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三个方面来说明审查中的典型问题。

2.1 图片或照片典型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2 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②。同时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图片或照片缺陷的主要情形,包括:视图投影关系错误,图片或照片不清晰,强光、反光、阴影等影响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视图比例不一致等。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①。因此,相较于一般的外观设计产品,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中,更容易产生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典型案例1:某企业在首次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图片或照片申请文件中仅包含图1。

图1 补正前外观设计主视图

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2 款的规定。具体指出:申请人提交的视图中存在不属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的内容画面,影响该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不能正确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体来说,主视图右侧有三个道路和车辆的画面内容,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内容画面可以以空白或×、单一色块或半透明遮蔽罩准确涂覆等形式表示,且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相应部分可变或属于内容画面。应提交没有内容画面的上述视图一份,原主视图可以修改为使用状态参考图。

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将图片或照片修改如图2。

图2 补正后外观设计图

同时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修改如下。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用于车型在线识别分析管理,主视图的右侧三个矩形空白处属于车辆抓拍内容画面显示位置;使用状态参考图显示三个车辆抓拍角度的画面,便于对车辆状态进行实时查看。

根据案例1 得到启示,申请人在申请GUI 外观设计保护时,应注意状态图中是否存在不属于图形用户设计本身的内容画面,若存在相关内容,应注意修改说明并将相关视图修改为使用状态参考图。

典型案例2:某企业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补正前后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如图3、图4所示。

图3 补正前外观设计图

图4 补正后外观设计图

对比补正前后的主视图和界面变化状态图可知,在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中,要清晰判断相关的图形、曲线、指针、表格等是否是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内容,补正前高压断路器模型图就不属于该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内容画面,但是四周的图形、曲线属于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内容画面,不应该在主视图和界面变化状态图中删除。

2.2 产品名称典型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名称,应标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③。同时,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

典型案例3:轮胎拆装机器人的控制系统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该请求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并不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应删除“动态”字样。同时,在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中仅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视图和界面变化状态图,并没有载体机器人,但是其在产品名称中包含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物理载体“轮胎拆装机器人”。综合以上两个缺陷,建议可将案件名称修改为带轮胎拆装控制系统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2.3 简要说明表述不规范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2 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④。因此,在撰写简要说明时,应避免出现不必要或与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相矛盾的描述。

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简要说明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是整个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不能够描述成单个界面的整体用途③,从而导致简要说明的撰写不规范。

典型案例4:电脑的射频芯片功能测试图形用户界面。在申请文本的简要说明第5 条中,详细描述了各个界面变化状态图中界面中涉及的按钮或者图标代表的具体含义或者详细功能。审查意见中指出:简要说明中用文字表述产品特征,简要说明第6 条详细描述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状态图1—5 的设计内容,而不是单个界面的整体用途,冗长且不规范,应修改。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冗余的表述。

同时,在该案例中,申请文本的简要说明的最后一段记载了“本申请所有界面中的数据参数均为示例,不属于设计要素。”该表述是不规范的,不是简要说明中可以写明的内容,会导致请求保护的产品不固定,建议删除。

典型案例5:带光谱监测预警图形用户界面的屏幕面板。申请文件的界面变化状态图1 中含有虚线框,同时在简要说明的第7 条中记载“界面变化状态图1”中的虚线框为标记作用,非实际存在的线条,不要求权利保护。该撰写方式混淆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该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应以视图中表示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准,简要说明中用文字表述的保护内容应删除;更具体地说,简要说明第7 条描述的内容与图片相违背,应删除,同时若虚线框不是图片设计内容,应删除界面变化状态图1 中的虚线框,虚线框可以在界面使用状态参考图中标注。

3 比较研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内涵

3.1 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在GUI 外观设计方面对产品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产品名称,必须包含产品名称,如:“带有某某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某某图形用户界面”,不能仅排除GUI依托的产品;第二,图片或照片,与名称对“产品”要求不同,产品并不是必须出现在视图中,可以用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代替包含产品的视图③;第三,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4.4.3 中没有对产品用途是否应当写在简要说明中做出规定,但在审查实践中发现,几乎所有GUI外观设计申请的简要说明中第2条后都对产品用途作了说明,第6 条后都对图形用界面用途作了说明,笔者认为这是基于《专利审查指南》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简要说明内容的一般性的规定,而是否有必要说明产品用途,笔者认为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其应用的产品一般都为大众所熟知的,如手机、电脑、冰箱等,仅在专利名称中列明产品或简要说明中列举应用的产品即可,无须写明产品用途。

由此可见,《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法》对产品名称、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对产品存在的标准并不统一。《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GUI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由此可知此类外观设计包括两类,一类是设计要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及其应用的产品,例如名称为“电饭煲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申请,电饭煲与上面的显示界面同时保护;另一类是设计要点仅涉及图形用户界面,这一类在审查实践中占据多数。局部外观设计纳入我国专利法保护范围,2021 年9 月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涉及要点仅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其各视图可以不包含产品,即使提交的视图中包含产品也应当做出弱化处理。以上可以解读出GUI 外观设计突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弱化产品的趋势。设计要点仅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中,产品仅是GUI 设计附着的载体,用于辅助审查和分类。随着欧盟、韩国和美国等外观设计法律体系的发展,都开始强调产品的固定性,鼓励GUI 的个性化设计和创造。经典侵权判定“In re Zahn 案”也在强调产品仅作为GUI 设计载体这一现实问题。

3.2 变化状态图与参考图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GUI 外观设计中状态图为动态或多级界面GUI 中表现不同帧间变化关系,可以按照多个状态图的流转或交互顺序申请一件GUI 外观专利。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⑤,除了两者在定义上存在差异,在能否确定为专利保护范围上更是大相径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92 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各种变化状态图均应纳入保护范围,而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⑥。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如状态图1→状态图2→状态图3。GUI中的“捕捉画面”“取景框内容”如播放软件中的影片画面、镜头中的场景画面、购物软件中的商品图片等不属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的内容画面,影响该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这些内容画面可以以空白或×、单一色块或半透明遮蔽罩准确涂覆等形式表示,且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相应部分可变或属于内容画面。原包含内容画面的视图可以修改为使用状态参考图。

内容画面的认定需要考虑是否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一部分,并非所有变化的、不固定的内容都属于内容画面,图形用户界面中不属于内容画面的三种情形:一是文字;二是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的图标、图标、装饰性图案;三是导航界面中的地图背景。文字语义并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受保护的仅仅是文字的排版,因此不固定含义的文字可以不被作为内容画面做遮挡处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的图标、图标等属于设计内容的一部分,列入专利保护范围是应有之义。第三类中地图为相较稳定的内容,导航界面中的地图背景如果用空白或×、单一色块遮蔽处理将导致导航目的不容易实现或者表达不清楚。

3.3 人机交互关系与界面间紧密性

交互设计是人与人、人与物、物与人之间的互动,也称界面设计,交互设计已经成为独立的学科。在南京艺术学院和江南大学均有开设,图形用户界面是交互设计专业最为广泛的设计实践。《专利申请指南》中也体现了对交互设计思维的保护:为实现一定功能,人与产品间的互动,这种互动是为了实现某种产品的功能。“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⑦被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由此可知GUI 外观设计授权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能实现人机交互,二是能实现一定功能。

交互关系通过点击、滑动、触摸界面中特定区域等交互动作实现信息反馈。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中的交互关系通常通过点击或滑动界面中按钮一定功能,具体可以通过状态变化图实现。交互设计是一个综合学科,包含了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心理学和用户体验等,这决定了交互的合心理性、合通常性,不可能是违反心理逻辑关系或者无逻辑关系的。在图形用户界面中表现为某一状态图与前后状态图间的合逻辑性与关系紧密性。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是用户进行一项操作后,界面呈现出的连续不断的、非随机的系列图案,连续状态图间的变化不能太突然、不能中断,这是可以肯定的。笔者在这里提出一个疑问,多级图形用户界面是否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律,即便状态图不是连续不断地展示,图与图之间也不可能毫无关联。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单一性问题理解,一件GUI 外观设计中所有界面需要符合单一性,另外不妨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比作图形用户界面,一个权利要求代表一个图形用户界面,图形用户界面间的关系就如同权利要求间的关系一样具有紧密性,如果前后两个界面间关系跨度太大,在专利申请中是不被允许的,从交互关系来讲,也同样不符合心理学与用户体验。

由此可以得出,人机间的交互关系决定了界面间的关系必定是紧密的,如果界面间没有关系、缺乏交互关系,则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情形,如果关系不紧密,界面间无法有效交互或缺乏单一性,也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 关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展望

4.1 突出图形用户界面表达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对外观设计专利做出了必须富有美感的规定,美的观念随社会和文化的变迁而变化,审美趣味与社会阶层有直接的联系,不同的社会阶层仍存在审美与喜好的不同,因此对于审美趣味的统一很难达成共识。2008 年《专利法》有所修改,有学者提出将“富有美感”改成“具有装饰性”,装饰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同时有利于区分技术性专利与外观专利。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是外观设计专利之一,是一种结合了计算机科学、美学、心理学、人体工程学的系统性设计,不只是功能性的表达,更是设计的表达。但是,该功能性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功能性,图形用户界面的功能性并不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而是为了通过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特定人群审美要求进一步吸引用户,以达到适消性,并形成用户黏性[2]。

后现代主义冲破了现代主义设计语言上的“装饰无用”“少即是多”,开始强调历史文化的渗透及个性发展,设计逐渐超越功能,成为多元化及自由化表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节第25条保护要求规定,对于工业设计各成员可规定该保护不应延伸至主要出于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而进行的设计⑧,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图形用户界面不应过多地展现功能性,而应当突出设计语言本身的表达。

4.2 外观设计单独立法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在本质、授权和侵权、判断标准、理念上均不相同,欧洲各国、韩国、日本外观设计均已单独立法,我国应当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和国际趋势,将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单独立法既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也有利于协调专利法的内部关系,还可以拓展设计空间、驱动设计朝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图形用户界面与外观设计在本质上十分契合,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更加细化与全面的保护,有利于提升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水平[2]。

2021 年6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将第二条第4 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⑨,即从法条上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意味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注释:

①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9年修改)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2款。

③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修改)第一部分第三章4.4节。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2款。

⑤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修改)第一部分第三章4.2节。

⑥参见《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92条。

⑦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修改)第一部分第三章7.4节。

⑧参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节第二十五条。

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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