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刑侦与治安部门协同实施阵地控制方法研究
2022-09-02雷煜华
雷煜华,宋 平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035)
一、刑事侦查部门实施阵地控制的需求
(一)阵地控制实施环境
阵地控制作为公安机关基础性的侦查措施之一,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情报资源及时间成本的投入,侦查人员才能对特殊行业及复杂环境下的线索及证据进行调查、提取。收集情报投入主要是以发展专门力量和秘密力量为基础,利用行业职工或派驻警员控制等手段来达到阵地控制的目的,其首要特点是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然而,对刑事侦查部门而言,启动侦查程序往往在立案之后,此时即使发展了线人或派驻了警员,但是耗费大量时间和侦查资源也未必能起到很好效果。在面对需要阵地控制的案件时,单一地使用侦查手段难以快速有效地实现侦查价值。此外,阵地控制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而犯罪活动和犯罪嫌疑人具有动态化的行为特征,即使侦查部门在事前对案发地区特殊行业和场所进行阵地控制也难以实现有效的打击,因为自犯罪行为开始至犯罪嫌疑人离开或进行销赃行为未必停留在案发地或本辖区内。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依法治国稳步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在犯罪过程中会尽量隐匿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逃离轨迹,这不利于公安机关实施阵地控制。
(二)阵地控制实施模式
1. 刑侦部门独立作战
阵地控制的实施模式主要分为三类:首先是以行业管理为主,其次是以特情控制为主,最后是以规范管理为主。上述三类阵地控制实施模式存在下列几个特点:其一,三种阵地控制的实施模式都需要刑侦部门投入时间资源,需要刑事侦查部门引导行业内部人员及刑事特情对犯罪的感知、识别能力,在思想层面需要行业内部人员及刑事特情有遵守法律的意识,在行为方面需要行业内部人员及刑事特情发展与犯罪嫌疑人斗争的技能;其二,对于刑事侦查部门而言,除发展特情之外,其他两种阵地控制的实施模式都与治安部门管辖职能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在实践过程中仅靠单一警种难以实现有效打击、深挖犯罪;其三,这三种实施模式都是与侦查机关的外部力量协作进行打击的模式,无论是从思想上打击犯罪的坚决性,还是从行为上打击犯罪的彻底性而言,都无法与内部人员相媲美。
2. 治安部门参与作战的模式
在以往的阵地控制实施过程中,领导对阵地控制工作重视不够,阵地控制工作的管理体制不顺[1],使几个部门之间对行业的管理和控制不能发挥合力,阵地控制工作效果不佳。在协调实施阵地控制时,治安部门与刑侦部门之间会出现责任难以划分、沟通协调不畅、管理和控制难以齐头并举等问题,这种双重部门参与同一行动的作战模式的收网效果并不理想,且易出现诸多后续问题。在两个不同部门的协同作战过程中,必须要由承担主要行动的一方指挥、协调,在行动中要对两个部门的阵地控制业务情况有足够了解,这种阵地控制模式对刑侦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指挥员的要求太过于苛刻,实行起来太过于理想化。
(三)阵地控制实施困境
1. 行业的复杂性
首先,阵地控制的行业横跨多类,不仅要将特种行业、娱乐业及通讯业等行业进行控制,还需要针对一些互联网行业、个体商业、闲置物品交易平台等新模式运营行业进行控制;其次,需要纳入阵地控制的地区面积较大,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等[2],在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中国,实施阵地控制存在诸多难点,包括需要阵控的市区面积不断扩大、新兴行业不断增多、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治安环境愈发复杂等,在有限的警力下,有效开展阵地控制是对公安机关的新挑战;再次,针对新兴行业可能滋生的犯罪问题和灰色空间,公安机关无法第一时间全面感知和了解;最后,新兴行业并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引导规范,在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下缺乏监管就更容易滋生违法和犯罪行为,且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参差不齐,公安机关很难在第一时间对每一个新兴行业和从业者做到透彻的了解和掌握。
2. 阵地控制实施的价值平衡性
(1)侦查活动的价值取向。在侦查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为例,在侦查目标的不确定状态下,对现有线索采取多种侦查措施以取得有关证据和缉捕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目的和任务。但侦查目的具有多层次性,侦查主体处理具体案件时,其所背负的责任在于能否以其所代表的国家机关惩治犯罪行为,而放眼侦查活动的宏观价值,它不但要求侦查主体打击犯罪,同时也要求保障人权。不仅要强调被害人的人权,同时也强调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而最容易在侦查过程中被忽略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在侦查措施的综合施用过程中,包括对人、物、地点等方面的任意调查和强制调查的综合施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调查程序的正当性,在确定嫌疑对象时,侦查主体不可能在案件一开始就对作案对象了如指掌,而在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面对错误的嫌疑人时,在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下,采取调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被调查人的各种人身权利,错误的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与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相冲突,调查程序和手段虽不违反正当性,但对于被调查人所受到的个人权益的损害事后却难以救济。
(2)社会对侦查价值不恰当的评价方法。在基层执法勤务机构中,群众询问案件办理情况较为常见。另外,将案件是否移送起诉也作为公安机关基层执法勤务机构的重要考核指标。除本身职责之外,考核指标和群众对案件的关注等也促使刑事警察要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率,这导致了部分刑侦人员认为刑侦部门的首要任务是破案[3]。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快速破案是整个社会对警察的期待,而破案只是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阶段性进展,群众在期待破案时意味着期待侦查的结果,这就会导致一种对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不恰当的评价方法——过于强调侦查结果的价值。以侦查结果是否完成为导向的侦查过程是一种粗放式的侦查模式,在侦查结果论影响下的粗放型侦查模式,容易导致侦查过程出现程序或实体的瑕疵。由此促使侦查人员产生了固有思维,只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就是大功告成,从而容易忽略侦查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不科学的指标考核制度下,刑事警察在侦查过程中易急于求成,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形成了只求办得快、不求办得硬的不良风气。这不仅与需要长期搭建、耐心建构的阵地布控和实施要求相违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刑法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性需求。由此,优化侦查观念和侦查价值评价方法有助于保证阵地控制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 个体商业及黑市无法根除
对于利用个体商业进行侵财物品的销赃行为,法律难以直接有效地监管,且小商小贩是一种“行走的买卖”,在案发后难以找寻其踪迹,侦查人员无从查起,往往是“找不到和尚也找不到庙”,即使找到了人也难以取证。而针对未经政府批准的非法市场,在国家实现经济自由和商品贸易自由时,这种市场就无法从根源上消除。公安机关对黑市的打击具有滞后性,仅靠刑事侦查部门难以完成有效打击,即使掌握了参与交易人员也无法彻底根除地下市场。
4. 阵地控制的无效布控造成警力资源浪费
长久以来,警力不足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公安机关,警力资源的分配对侦查工作能否高效完成具有重要意义,而阵地控制则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警力的侦查手段,无效的阵地控制行为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容易出错,从而导致侦查工作贻误最佳时机。阵地控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犯罪地点跨度大,线上销赃和线下销赃的可选择度高,社会资源整合难度大,社会力量调度难度大等问题。上述问题是刑侦部门难以凭借自身力量解决的。
二、治安部门协同参与阵地控制的必要
(一)治安部门参与阵地控制的便捷性
治安部门在社会中肩负行政和司法两项职能。其一,对治安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而言,治安部门对特种行业、娱乐行业、危险物品业等多个行业具有监管义务。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对各个行业及具体门店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从情感上而言,治安部门与各个行业及门店的负责人常有正面接触和沟通,更容易产生亲近感,在阵地控制中具有更加便捷的条件去培养和训练目标阵地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技能。此外,治安工作相较于刑侦工作而言具有更加深厚的群众基础,在日常生活中解决邻里纠纷、社区及街面巡逻,与群众联系更加紧密和深刻,在阵地控制中具有更多渠道的信息来源。其二,对治安部门的刑事司法职能而言,治安部门承担了预防和制止犯罪的职责,并且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共119种,在这其中治安部门具有丰富的侦查经验,不仅局限于对个案的侦查思路,对类案也具有深刻的理解。在治安部门参与阵地控制中,能可靠高效地协助侦查部门完成证据的采集和调取,更加准确地协助侦查部门缉捕犯罪嫌疑人。
(二)治安力量的多重性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治安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和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在辖区内外分散而行、分组而战。在日常巡逻和监管各行业的过程中,不乏有其他治安力量的参与,其中包括治安志愿者、保安公司人员、社区警务站及辅助警务人员,他们是治安工作的有效隐形作战力量,在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而公安力量缺乏时,这种隐形力量能第一时间支援并发挥作用。此外,治安工作在实践中的分散性对于可靠信息的利用更加高效,在收到情报传递后的极短时间内就能赶赴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并保全相关证据,确保不贻误战机。相对于刑侦部门对案件集中力量打击的工作方式而言,治安部门在这方面的协助作用能发挥更加贴合阵地控制的需要。
(三)治安部门作为公安力量的可靠性
同作为公安机关内部重要力量的治安部门,在政治思想、理论基础、打击能力等方面同外部力量相比更为强大和专业,不仅可以在案件发生前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而且可以在案后提供支援力量。此外,在日常的基础工作中,公安机关各部门相较于线人和其他信息传递者的立场更为坚定,信息来源更加可靠,阵地布控更为周密,且作为公安力量相较于外部力量而言具有执法权的优势,在办理案件的前中后期,一部分无法利用外部力量获取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案件信息和行政权限来获取。
三、治安力量参与,多重力量协同
(一)案件发生前、发生后的协同工作
在侦查阵地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发展的当下,单一依靠侦查力量来对侦查阵地加以控制是难以有效实现的。[4]在案件发生前,侦查部门需要提前对各场所和人员进行布控,从而获取多元化的情报来源,来判断是否需要启动预防、调查及立案程序,而治安部门具有对特种行业等多个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职责以及更为优势的群众基础,以及预先对侦查部门涉猎不到的危爆物品业、个体商业等行业进行全方位覆盖,在多个行业中进行布控、培训和演练,实现建立阵地网络、突出布控重点、完成信息化和技术化的阵地工作,在案前能够发挥良好的布控作用。而在案件发生后,在良好的布控基础之上,治安部门可以凭借自身优势获取丰富多样的案件线索;此外,治安部门引导的多重治安力量可以针对可疑人员进行监控和报告、陪同治安警察进行可疑人员排查、在日常工作中预防犯罪的发生等方面都能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
(二)“由人到案”及“由案到人”的协同配合
针对个人或个案,治安部门在“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中,由于这些案件多是侦查部门针对个案深挖的结果,治安部门可以在调取证据和缉捕未归案的嫌疑人等方面根据侦查部门的需要进行协助,由于适用阵地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存在挥霍赃款以及诸多嗜好,所以KTV、夜总会等赌博嫖娼地点不仅可以作为治安重点场所,也可以作为目标案件阵地控制的重点场所;再者,针对个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常住地或常去场所进行走访和调查,可以获取到新的证据以及新的线索。治安部门在“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习惯以及犯罪心理分析,对赃款流向、人员去向、证据等均有信息优势,根据经验和线索进行摸排走访协助实施阵地控制,将类案合并进行人员查控,可将治安力量转化为阵地战力,及时缉捕犯罪嫌疑人、查控赃款赃物、挽回群众损失、提高侦查效率。
(三)加强阵地控制协同作战的顶层设计
1. 加强行业管理,建立等级制度
涉财犯罪行为具有反复性特征,针对特定行业建立等级制度,对避免犯罪嫌疑人销赃、特种行业隐匿犯罪所得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由治安部门深入调查,对目标行业和目标商户依据其地理位置、工作细则、盈利所得等条件划分为A、B、C三个风险等级,对其是否参与过隐匿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所得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消费频率等条件标注为“1重点关注”、“2次要关注”和“3一般关注”,围绕风险评级可建立九宫格阵地控制评级制度,具体见表1。
表1 阵地控制评级
由于犯罪嫌疑人销赃具有习惯性,针对A1、A2、A3、B1、B2、C1可进行特情力量的布控、行业负责人按时按期汇报等重点防控手段,针对B3、C2、C3评级的行业和商户可进行行业引导、法律教育等一般防范手段。公安机关在对目标行业建立等级制度的同时,不仅能在阵地布控范围上有取舍,节省警力,而且能将评级行业划为可靠情报来源,从多方位打击犯罪行为。
2. 依托大数据创建警企阵地控制合作平台
在网络侦查阵地中对网络信息的有效收集是网络侦查阵地控制工作的重心[5]。在社会流动性逐渐增强的时代背景下,犯罪嫌疑人跨区域实施犯罪行为、进行销赃活动的趋势愈发明显,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挑战[6]。利用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展开平台建设,将警企阵地控制合作平台作为开展阵地控制实施的一项重要依据,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动态感知、实时监测、情报信息、警情通报、通缉信息、治安力量调度等功能。实行行业人员及订单的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实时比对等制度,将本地网络消费企业纳入平台之中,对远超企业经济能力的订单预警反馈给警方,落实线上与线下的防控结合,有效提升情报信息价值,强化警企之间的相互配合,对阵地控制网络构建、把握战机和提升打击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当向刑侦部门提供情报不但没有受到奖励,也可能受到经济损失或打击报复,可能使大多数业主或从业人员作为秘密力量的积极性不高。守法业主因为怕影响经营而不愿做刑事特情。目前,对违法违规的业主,刑侦部门没有管理权和处罚权[7]。针对上述问题,各地领导需要牵头,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对阵地控制工作给予政策支持,需要工商、财政、城市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支持,以刑侦部门为主要作战力量,创建联合查控的指挥调度模式,编织大而强的阵地控制网络,使得阵地控制工作责任明晰、高能高效,实时联合、实时作战。浙江省金华市将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划归为刑事侦查部门下的一支分管队伍,使刑事侦查部门对该特种行业里的人员培养、技能培育负有成本和责任,而对该行业的信息掌控、警情获取享有回报。
(四)加强多警种联合的作战机制
公安机关的打击能力必须随着时代和犯罪能力的变化而提升,建立常态化的多警种合作机制迫在眉睫,利用合理的作战机制和侦查决策将有限的警力资源转化为高质量、高水平的作战力量。在多警种合作中, 必须建立权责明确、层次清晰、统筹规划的公安机关决策指挥系统, 实行自上而下统一指挥和指导。阵地控制虽是公安机关基础的侦查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工程,在多警种的联合参与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漏防漏控,打破各警种之间的信息壁垒,解决各警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能有效地提高使用情报的效率。此外,对于发生在网络平台的案件,在互相协同的基础上,以一警为主、全警联动、全警参与的工作模式和按需履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整合手段,进一步提高侦查反应和侦查工作的推进速度,对具有反复性行为的涉财犯罪嫌疑人和行业场所进行阵地控制,提升逃离前的抓获率,将网上侦查和全方位的落地侦查融为一体。此外,由于犯罪案件的多样性和侵害的广泛性,公安机关还要强化串案分析、并案侦查,注重多案合并、整合侦破、节省资源、扩大战果,在侦查中查漏补缺,防范和打击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