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稳定增加问题探究
2022-09-02张曙
张 曙
(中共柳州市委党校 经济管理教研室, 广西 柳州 545006)
乡村振兴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要把乡村振兴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1]目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还跟不上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主要目的,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要采取一切措施增加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以达到生活富裕的目标。为了说明这一现状,笔者选取从2003—2019年城乡收入及其变化数据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增长趋势分析
(一)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家庭纯收入总体处于增长趋势
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说明,主要结合2003-2019年城乡居民家庭纯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一览表的具体数据进行分析和说明。(见表1)
总体而言,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从2003年到2019年都是不断增加的。具体分析这些数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长到2019年的10621元,共计增长了511%。城镇居民家庭纯收入从2003年的8472元增长到2019年的42359元,共计增长了400%。
表1 2003-2019年城乡居民家庭纯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一览表
(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家庭纯收入增加值和增加幅度比较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1. 从初始点和阶段性终点收入数值的发散性来看:逐渐收敛。从初始的2003年的起点来看,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起始数为2622元,城市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起始数是8472元,后者是前者的3.23倍。到2019年阶段性终点来看,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终点数为16021元,城市居民家庭纯收入的终点数是42359元,后者是前者的2.65倍。这意味着经过16年的发展,从2003年到2019年城乡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差距是逐渐收敛的。
2. 从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总体增加幅度来看:呈收敛状态。从2003年到2019年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增加共计增长了511%,城镇居民家庭纯收入增加了400%,两相比较,511%>400%。这表明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增加幅度快于城镇居民家庭纯收入增加幅度。这也说明从2003-2019年城乡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差距是呈收敛状态的。
3. 从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平均增速来分析:逐步收敛。从2003年到2019年,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平均增速为8.88%,城镇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平均增速为8.14%。两者比较,8.88%>8.14%。这说明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平均增速高于城镇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平均增速。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很好地解释了从2003-2019年,城乡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差距是不断缩小的。
(三)分析结论
通过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总体变化情况、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增加值和增加幅度几个方面的比较,可以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从2003-2019年,城乡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差距是呈现收敛趋势的,特别是进入2010年后,这一趋势明显加大。但在绝对数值方面,差距仍然比较大。
二、农村居民收入及其新变化
一般情况下,对于农村居民收入考察分四个部分来进行,一是按照收入来源进行考察,二是按时段进行分析,三是按照五等份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考察,四是按照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研究。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考察,主要运用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进行研究,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采用表2(2013-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及其收入来源一览表)中的数据进行。下面对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来源进行考察,见表2。
1.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迅速。表2中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从8896元增长到16021元,7年增长率为70%。
2.具体收入来源及其增长情况分析。表中数据显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工资性收入从2013年的3653元增长到2019年的6584元,7年增长率为80%;经营净收入从2013年的3935元增长到2019年的5762元,7年增长率为46%;财产净收入从2013年的195元增长到2019年的377元,7年增长率为94%;转移净收入(农村居民家庭转移性收入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收入、调查补贴、保险赔款、救济金、救灾款、退休金、抚恤金、五保户的供给、奖励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其他转移性收入)2013年为1648元,到2019年增长到3298元,7年增长率为100%。
表2 2013-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及其收入来源一览表 (单位:元 )
在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部分中,7年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转移净收入(100%)、财产净收入(94%)、工资性收入(80%)和经营净收入(46%)。
从绝对数来看,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从2013年到2019年7年平均值为12463元。从高到低排序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部分收入7年平均值,依次为工资性收入5015元、经营净收入4795元、转移净收入2392元、财产净收入280元,占12463元的比重分别为40.0%、38.5%、19.2%和2.2%。这表明增加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首先是要保障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不滑坡,其次是增加转移净收入,特别是要增加财产净收入。下面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几个维度对增加民族地区农民收入进行探究。
典型级联系统由上一级变换器输出级联下一级变换器输入构成,Zo是上一级变换器的输出阻抗,Zi是下一级变换器的输入阻抗,级联的两变换器系统传递函数可表示为:
三、选择收入分配效应相对大的产业保障农民经营净收入
2019年1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文章指出,随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走上高质量发展轨道,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发展优势不断增强,杭州、南京、武汉、郑州、成都、西安等大城市发展势头较好,在我国已经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增长极。基于此考量,文章进一步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的空间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在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要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等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增强其他地区在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等方面的功能,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这一重要论述成为指导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我国民族地区主要处于习近平总书记划分的“其他地区”,因此,选择既符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要求,又能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至关重要。下面就产业选择问题进行必要的数据分析和选择。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依据,从下面三个表中的数据展开。
通过对表3(农业活动者直接收入系数表)、表4(未考虑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表)、表5(考虑到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表)中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到比较明确的产业选择和发展思路。
表3 农业活动者直接收入系数一览表
表4 未考虑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一览表
表5 考虑到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一览表
从农业活动者直接收入系数表中的有关数据可以得知,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中,农业活动者直接收入系数最小的是畜牧业,为0.4553。林业部门的直接收入系数最高,然后依次是种植业、渔业和其他农业。从产业来看,第二产业仅为0.1326,第三产业为0.2583。比较而言,农业活动者直接收入系数高于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人员。
这说明农业部门的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劳动价值量最大,每一元收入中约有一半左右的劳动报酬收入(其中林业为0.6473元,畜牧业为0.4553元)。第二产业每一元收入中只有0.1326元的劳动报酬收入,第三产业为0.2583元,该表直接地反映了农民收入的来源和大小。由于没考虑其他因素,比较单一。
表4意味着在未考虑各部门内部反馈的情况下,每增加一元的最终产出,可以使各部门的农业人员增加多少元的收入问题。从表中可以看出,林业部门的效应最大,然后依次为其他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从产业来看,第二产业为0.1131,第三产业为0.0894。林业的效应为0.7267,意味着每增加1元的林业最终产出,可使农业活动者中从事林业的农民增加0.7267元的收入。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二、第三产业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效应并不大,但考虑到相关联系以后,农业活动者的收入来源并不是互相独立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同样具有好处。如果联系到我们国家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第二、三产业发展速度一般快于农业,就可以理解第二、三产业对农民收入提高的间接作用了,即使这些农民并未直接从事这些活动。事实上,中国城市化和城镇内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以及乡镇企业发展对于非农活动者及农民收入的提高都是有利的。
但未考虑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表表4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考虑到产业关联。实际上,大农业每个部门的最终需要不仅与农业活动者的收入提高息息相关,而且也因为产业关联的缘由间接为非农业活动者带来收入。
对比三个一览表,表3、表4的分析未将城乡消费考虑进来,也未考虑到产业关联性。表5考虑了消费的反馈作用和产业关联。
对农民而言,第二、三产业对农民的收入分配效应分别为0.4961和0.5036。这两个数值已比较接近未考虑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一览表4中大农业对农民收入分配的平均效应值0.6656(0.6656是0.6633+0.7267+0.6592+0.6128+0.6662之和的平均数)了,也接近考虑到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表5中各农业部门的完全收入效应值的一半。这表明,由于第二、三产业总量较大,农业活动者收入的提高离不开第二、三产业最终需求的提高。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问题不仅需要技术资金投入,以及国家优惠政策,而且也与农产品的最终需求和非农产业最终需求的提高息息相关。由于非农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消费比较容易提高,加上产业关联的作用,这会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
如果城乡消费受到阻碍,农业部门的最终需求将难以提高,也影响到农民增收问题。例如,考虑到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表5中,农业活动者的收入中受第三产业的影响效应尽管不是最高的(0.5036),但其比未考虑消费反馈后的收入分配效应表4中数据(0.0894)提高了5.6倍。也就是说,不考虑城乡消费时,第三产业增加值每增加一元,可使农民增收0.0894元。如果考虑到城乡消费,就增加到0.5036个单位。由此可见消费的巨大影响,又体现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农业活动者收入提高的积极意义。其次是第二产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几个研究结论。
一是林业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好办法。林业对农民的收入效应(1.3516)在所有的产业中最高,说明大力发展林业的意义巨大。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直接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因此,国家应大力发展林业,通过促使林业产业最终需求的提高,较大地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这与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高度吻合。
二是对有关部门适当补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农业其他部门效应值较低,国家可适当予以补贴。这样既可以增加从业人员收入,提高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缩小农村内部的差距。
三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如果第三产业消费活动受到限制,不仅会直接影响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制约了农民平均收入的提高。
四、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举措方面,习近平在《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讲话中强调指出乡村振兴要走好“三条路”。乡村振兴要走中国特色之路。根据我国乡村资源禀赋,我们多数地区要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乡村振兴要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乡村振兴要走中国特色治理之路。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
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人为限制农村劳动人口迁移因素中最主要的是传统的户籍制度,除此之外,其他的因素还有劳动力市场分割、劳动力素质的制约因素以及信息不畅通等。[3]1984年农民被允许进城务工经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进城之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城镇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个国家的农业人口比例太大是不可能富裕的。在城市化的道路上,必须减少农民数量,鼓励和允许农民进城。一是农业产出的增加主要在于技术的投入、资金的投入和规模经营,而且农民有选择地从土地上离开,不一定会影响农业产量;二是农业人口中不少人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能力和经验;三是人口集中,竞争加剧,促使人们不断学习,提高能力。[4]允许农民进城,取消过多的限制,于国于民有利。因此,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有秩序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参与分配的机会也就有了公平保障。在前面已分析了第三产业的巨大作用,从农业中转移富余劳动力到第三产业意义重大,再加上较好的人口流动制度支持,这些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仅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农民的收入差距。将富余劳动力分离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让更多的人消费第一、二、三产业的产品和服务,会有重大的经济意义。
有秩序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也是对农民提供公平增加财富的机会。在历史上,城市居民曾经对农民有偏见,更有甚者,有城市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方面有排斥农民利益的现象,比较典型的是行政部门可以随意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其中不少的规章制度都会有意无意对农民产生不利的影响。[5]
回顾过去,不少城市居民曾经有这样一个观念,就是农民进城是不好的,因为农民文化素质差,生活习惯落后。对于这一问题,杜通平在《农民工抢了城里人的“饭碗”吗》中指出,通过调查表明,认为农民进城抢了城里人的工作及发展机会的只占12.3%,而认为导致违法犯罪的占48.8%。由于存在偏见,导致农民工没能获得公平的机会。而实际上,那些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比较多的经济区取得了经济发展奇迹,并且比较持久。在个人收入分配上,特别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这尤为重要。
五、充分发挥财产权利促进农民增收
充分发挥农民财产权利,可以从这几方面发力。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6]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此外,要尽快构建保障农民就业优先的体制机制,为农民收入提供可靠保障。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农民待遇和权益。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7]更加注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快提升农民劳动者技能素质,完善农民就业支持体系,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