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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发展的特征、问题与对策
——基于生产关系变迁视角

2022-08-30陈凤娣廖萍萍

亚太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所有权算法经济

陈凤娣 廖萍萍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数字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并表现出强劲发展势头。共享经济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通过推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便利群众生活的新业态新模式①。近年来尤其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共享经济这一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平台优势,成为实现供需双方动态及时、精准高效匹配的一种最优资源配置方式,在生活服务、生产能力、知识技能、共享出行、共享办公、共享住宿和共享医疗等领域表现出了巨大的发展潜能和发展韧性,在促生产、扩内需、稳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中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推动力。据统计,2021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增速较上年明显提升②。当然,从实践层面看,共享经济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平台合规发展、数据安全治理等仍是当前推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Felson和Spaeth(1978)最早提出共享经济概念,将共享经济看作是一种“协同消费”或“合作消费”的生活方式。目前,国内外学界对共享经济的研究视角广泛、文献颇多。梳理国内相关文献,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大方面:一是从理论的视角研究共享经济的产生、实质与特征。常庆欣等(2018)认为共享经济实际上并不新,它只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和一些局部的变化。张曙光(2017)认为,共享经济“既然是一种新的生产力,按照马克思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原因,必然会出现与之相应的新的生产关系”。李刚和周加来(2020)认为共享经济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生产力)支持下实现的,涉及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关系(生产关系),所以应该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解释共享经济发生、发展和完善的基础。莫旻丹(2019)从市场主体、治理主体、伦理主体三个角度阐述了共享经济的相关特征。二是从实践的视角研究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困境与发展思路。方向(2020)认为共享经济体系下的组织形态有“个人+个人”“个人+企业”“企业+企业”等三种模式。谢立达(2022)从法律法律不完善、信用制度不完善、与传统经济冲突、技术垄断等方面分析了共享经济发展的困境。陈泽宇等(2022)利用威廉姆森的契约、交易与治理结构理论对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三是对共享经济发展进行典型的案例分析。沈玉燕等(2022)采用AHP层次分析法,分析闲鱼平台的优劣势及机遇和挑战,提出“互联网+共享经济”背景下闲鱼平台的逆向物流发展和对策建议。关钰桥和孟韬(2022)以滴滴出行、哈啰出行和闲鱼为例,构建共享经济企业成长各阶段合法性获取的动态演化机制,并强调不同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类型在合法性获取中的差异,体现了内部制度情境因素对合法性获取的影响。

总的来看,目前学界关于共享经济的研究更多是侧重于发展模式或实践案例的分析,虽然也有部分学者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共享经济的实质,但这些研究还不够深入系统。共享经济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同时也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共享经济的产生使得历史上第一次不以传统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来推动社会的协作与分工,而是体现为数据这一非物质的、非传统的、全新的生产资料的集中,推动着更大规模的社会协作与分工。本文基于生产关系变迁这一独特视角,抓住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对生产关系起决定性作用这一主线,关注所有权及其一系列权利的分离与重新组合所形成的新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关注这一系列权利新组合形态对分配与交换关系的影响,关注生产资料集中与分散程度以及生产资料归属的明晰程度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关系、交换关系的影响,对共享经济的主要特征、存在问题与发展对策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

二、生产关系的历史变迁

在马克思考察生产关系重要逻辑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还应关注生产资料集中与分散程度以及生产资料归属的明晰程度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关系、交换关系的影响,侧重从所有制、分配和交换的角度来考察生产关系的历史变迁。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迁

从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演进。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个人没有能力单独同自然作斗争,需要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劳动。生产力的这种状况,决定了对生产资料和生产物的共同占有,这是原始公有制。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劳动有了可能,出现了分工和交换,从而在氏族公社内部引起了私有制的产生和贫富两极分化。这种情况达到一定程度,就出现了人剥削人的现象,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原始社会就为奴隶占有制社会所代替。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私有制代替了奴隶主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又代替了封建主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力有了空前巨大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达到了与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就要求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仍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不断地演进着。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发展的历史演进中,我们还观察到:(1)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演进过程是多种所有制形态共同演进的过程。生产资料所有制演进的过程并非从一种所有制向另一种所有制形态的彻底过渡,而往往是以某一种所有制形态替代另一种所有制形态占主流,其他多种形态共存共生地演化。(2)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迁还包含着所有权与其一系列权利的分离与重新组合。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迁并非简单地表现为所有权的变迁,如原始社会公有制到私有制、从私有制向公有制发展,还包括所有权与其一系列权利的分离与重新组合。在原始社会中,受自然条件的制约,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与劳动(包含劳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结合的,一直到农业社会甚至商品经济早期,人们都更注重使用权。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在资本的驱动下出现了大规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形态,例如,大土地所有制最终发展出资本主义经济,物质资料的所有权雇佣劳动,劳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与资本所支配的劳动的使用权相结合,劳动的所有权游离在生产之外,形成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劳动的所有权是劳动者人格的体现,劳动的所有权游离在生产之外,形成了人格的分裂和人的异化。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探索中,虽然解决了私人垄断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社会化生产之间的矛盾,但生产资料所有权仍然是集中的,并导致生产资料的归属不明晰,出现了大锅饭等搭便车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开始尝试新的权利的分离与组合形式,如将企业的承包经营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以及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等。所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资料占有形态的变迁不仅体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变迁,也体现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其一系列权利分离和组合形态的演进,包括劳动和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资本等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和重新组合。同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历史变迁的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所能承受的生产资料集中的规模越来越大,生产资料的归属则越来越明晰。

(二)分配与交换关系的历史变迁

考察生产关系的变迁不仅要研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轨迹,还要了解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应的分配与交换关系的演进规律。以下我们不仅从整个历史发展进程来考察分配与交换的变迁,还从生产与消费的全过程来考察分配与交换。因此,我们不仅考察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影响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集散状态,还在不同的历史生产条件下考察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在自给自足经济形态下,生产者与消费者是一体的,生产资料最初是分散的,只存在着家长制分配和零星的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产生了,分工发展起来,生产者与消费者开始分离,生产资料才有可能集中起来,体现为企业的合并,企业内部通常采用计划的分配方式,但生产资料集中的规模在一定条件下总是有极限的,生产资料可能不得不趋于分散,体现为企业的拆分,企业又不得不选择通过市场与拆分了的企业进行交换,于是企业总是在企业内部计划分配与市场交换的方式中进行选择,于是生产资料也在集散之间交替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中,为了避免生产资料的私人集中垄断而带来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探索生产资料集中归公下的计划分配,又因生产资料的归属不明晰,抑制了交换机制的发挥,最终抑制了生产力的发展。从整个历史的进程来看,任何一种生产关系中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配关系,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换关系。选择协作、集中、计划、分配往往产生垄断或产权不清,协调成本增高;选择分工、分散、市场、交换往往产生竞争或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增高。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社会生产总是在协作与分工、集中与分散、垄断与竞争、计划与市场、分配与交换中进行两难的选择。总体上看,生产力发展与协作和分工的相互作用,推动着协作和分工交替向前发展,协作和分工的交替发展又推动着分配与交换方式的交替发展,不仅推动着分配方式更趋合理,同时也推动着交换方式更有效率,这是分配与交换关系历史演进的普遍规律。

三、共享经济发展的生产关系特征

随着生产力发展,不仅所有制、分配和交换关系发生变化,其中的权利组合形态也会随着社会分工而重新组合。从生产关系的层面来看,共享经济发展呈现出以下两大特征:劳动与物质生产资料使用权直接结合;计划分配与市场交换相融合。

(一)劳动与物质生产资料使用权直接结合

共享经济的所有制形态与历史上其他所有制形态一样都是发展的产物。共享经济时代的人与人交往的合作方式真正进入了普遍交往的时代,不仅如此,这种普遍交往从过去更多地局限于熟人世界,越来越拓展为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从过去通常为经由中间物或人而发生的间接交往,发展为网络间的人与人的直接交往;从日常生活的交往拓展为生产与消费全过程之中的交往。信息技术革命带动了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协作,产生了信息生产力,从而改变了人与物的关系以及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即改变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三权分置中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同,在共享经济中,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劳动(所有权与使用权并不分离)与物质生产资料使用权的直接结合,缓解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更加突出了使用权的优先地位。共享经济不再去追求垄断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转向追求垄断数据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它运用数据快捷地匹配劳动与共享的生产资料使用权,使二者直接结合,既有利于生产资料的集中、分配和交换,又克服了由于生产资料集中带来的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以及产权不清晰,提升了社会生产的效率和公平,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表1)。

表1 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下的所有权及其一系列权利的不同分离和组合形态

(二)计划分配与市场交换相融合

共享经济采用数据生产资料集中、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分散的方式,使得计划分配与市场交换的规模不断地同步扩大。从社会分工角度看,社会生产从没有分工的分散劳动,发展到局部分工的对立劳动,再发展成共享经济的完全网络化分工的协作。从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看,生产资料不再是简单地集中或者分散,而是趋于网络化。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角度看,从自给自足经济、市场经济初期、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社会主义探索再到共享经济的过程中,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从一体、分离、对立再到融合,否定之否定地发展着。从分配与交换方式角度看,共享经济的出现发展了分配方式,同时也发展了交换方式,不仅如此,共享经济最大的特征在于它更好地将分配与交换融合在了一起。在信息技术发展驱动的背景下,虽然生产者会放弃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垄断,更多地追求垄断信息与数据,以此获得收益的分配权,但由于消费者获取信息能力较低,整体信息不对称,抑制了交换,收益较小;生产者为了自身利益可能放弃部分信息的分配权,更充分地分享信息,提升消费者的信息获取能力,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提升后,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就有可能扩大交换,收益较大;随着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的进一步提高,这一点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促进了交换的进一步扩大,但因为信息的过于透明,生产者会无利可图,收益较小。从以上讨论可见,信息的集中和垄断与物质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垄断一样也会垄断分配权并抑制交换,信息的过度分享与物质生产资料分散一样会导致收益的下降。但共享经济中,共享经济平台往往独立于生产者与消费者,这样相较于直接的生产者或兼有平台的生产者更容易平衡信息垄断与分享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处理好分配与交换融合的关系,以使平台方、生产者与消费者共赢,获得更大收益(图1)。例如,当当网早期自营的网上书店,由当当自己进货再卖给消费者,它与传统书店的不同之处只是售书场所的变化——在网上卖书。现在当当网上售出的书中有相当多是由其他商家在当当网上开店销售的。同一本书既可以由当当网自营提供(企业内的计划调配),也可以由其他商家销售(企业外的市场交换),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所以,目前的当当网既有计划分配,也有市场交换,且两者融合于同一平台上。

图1 分配和交换的辨证关系

四、共享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共享经济总数据被平台集中、算法被平台控制,带来了新的分配、交换、消费关系,也由此带来新的冲突、矛盾与问题。

(一)从生产和分配层面来看:垄断与违规并存,分配不公

1.大型平台独占数据资源

数据是共享经济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实现供需匹配等不可或缺的支撑,数据的掌控力已经成为平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平台企业天然具有扩大收集数据范围的内生动力。也就是说,共享经济不以传统的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占有为基础,资本不再追逐物质生产资料的垄断,但追求对数据这一非物质的、非传统的、全新的生产资料的垄断,却是共享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了一些共享经济大型平台,这些平台在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的同时,也存在负面问题,即这些平台利用自身优势采集了海量的用户数据并对其进行加工,以进一步挖掘用户的潜在需求和行为特征,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投资企业便可以通过更精准的推送等服务,一方面不断增强客户黏性,另一方面也逐渐构建越来越深的“数据鸿沟”,形成共享经济下典型的数据独占或数据垄断。

2.平台数据存在安全隐患

平台企业的数据存在于云端,虽然现代安全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得“云”本身的安全性不断提高,但大部分平台企业数据安全意识薄弱,在数据收集与传输等环节并未建立配套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必要的数据安全防范措施,接入云端的第三方应用软件、系统和接口的安全性都可能存在系统漏洞,导致普遍存在数据过度收集甚至是非法收集、数据滥用、数据泄露等问题。据统计,2020年全球数据泄露超过去15年总和,政务、医疗及生物识别信息等高价值、特殊敏感数据泄露风险加剧,数据交易黑色地下产业链活动猖獗③。此外,随着平台企业海外上市步伐加快,数据安全治理更是面临新挑战。据统计,截至2021年上半年,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平台企业达100余家④,这些平台企业积累了大量的涉及各个领域的数据资源,对一些涉及国家和个人安全的数据资源有着很大的控制力,加之这些平台企业大都有外资持股或是控股,很容易出现数据泄露、滥用、违规出境等问题,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的严重风险隐患。同时,也不排除在国外政府监管压力下存在的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隐患,包括企业依据当地法规做出的主动提供行为以及因网络安全体系和技术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被动泄露行为,这些也都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

3.大型平台垄断行业市场

企业边际成本会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而递减,规模是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生命线。一旦市场上出现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大型平台都会利用自身在资本、客户规模等方面的优势,要么通过资本扶持(参股或者控股)方式对其实行控制,要么采用低价倾销或不合理的过度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挤压这些新兴的中小微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尽可能达到独占或垄断新业务市场的目的。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这种“野蛮生长”,目的就是希望垄断数据这一新的生产资料,从而在共享经济的分配关系中取得优势。一旦获取市场优势地位,这些平台往往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提供者的收益分成等方式攫取超额利润,这也许正是市场主体从生产产品转向生产数据和提供服务所追逐的真正目标。当然,这种“野蛮生长”也可能会引发平台企业所追求的最优规模大于社会实际所需的最优规模,导致社会资源分配浪费,曾经大街小巷过剩的共享单车就是这一例证。

4.平台企业存在违规经营

一是参与主体不合规。平台各类参与主体证件缺失或不全现象较为普遍。二是用工行为不规范。明确的劳资关系是劳动者权益得到法定保护的前提,而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共享经济劳资关系不明确,平台企业缺乏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意识和动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标准、失业保险、员工福利等均被排除在法定保护之外。同时,在算法技术寻求“最优解”的属性之下,平台对劳动者效率的控制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风险隐患。三是价格行为不规范。一些大型平台对交易方式、定价模式等都具有较高的支配力,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其他交易参与者议价能力有限,部分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设置不合理定价规则,在用户形成使用依赖、取得市场主导地位后随意涨价的现象屡见不鲜,且存在计价标价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还有的平台企业通过设置极为复杂的计费规则、“大数据杀熟”等方法来提高平台抽成,降低服务提供者收入,攫取消费者剩余。

(二)在交换和消费层面:算法匹配与交易风险并存,权益受损

1.消费购买行为受到算法左右

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基于大数据、运用AI等自动匹配的算法作为一种技术,必然导致交换方式和交易费用的改变,自动搜索、匹配算法可以满足消费者非常个性化的需求,使得交换似乎可以自由地达成,极大地提高了交换的效率。然而正如赫拉利(2017)所提醒的那样,外部算法有能力“比我更了解我自己”。这种算法一旦与数据一样被集中垄断,共享经济的交换关系必将被算法所左右,带来人的自由选择行为的异化。到底是你自己想买,还是购物网站在让你买,这个界限将会很模糊,交换行为很可能被大数据与算法引导,共享经济的交换关系依然没有脱离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决定分配关系的影响,人的自由选择行为仍然可能被躲在大数据和算法后面的资本所诱导。例如,在流量方面,一些平台通过人为或机器操作手段提高关键词搜索量、平台用户数、广告点击量、视频播放量、产品购买量、服务评论数等;一些平台通过强制跳转、妨碍破坏等技术性手段,或通过定向引流、广告混淆等非技术手段劫持本应属于竞争对手的流量,诱导用户使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这些做法严重破坏市场正当交易秩序,不仅使得竞争对手商业机会减少、用户流失、商誉损害,使得广告商等其他主体的商业判断受到影响,更会混淆消费者的产品认知并做出非理性的消费行为。再如,在价格方面,诸如网约车、货运、共享单车、社区团购等领域均出现过以免费、超低价或补贴等方式吸引用户的行为,这种定价行为明显违背市场定价规则,既扰乱了整个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挤压了合规经营平台,更是无法保障服务质量。

2.交易信用机制存在潜在风险

共享经济的信用基础从集中的物质生产资料转变为集中的数据生产资料,新的信用中介从企业转变为平台。陌生人交易的共享经济,更接近于信用经济。共享经济参与主体包括供给方、需求方和服务平台,通过中心化平台的网络连接、信息发布、交易评价等机制,供需双方达成交易。经过需求产生、购买支付、获得体验、满足需求、相互评价,形成了典型的共享经济体验的完整过程。需求者基于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机制和社会信用环境选择平台和供给者,供给者因为信任而提前提供了产品,并允许交易资金暂时预留在平台账户中。这种以平台为中心、信用为基础的资源整合配置模式是在当前工业社会迈向后工业社会时期中逐渐形成的合作型信任的具体表现,改变了契约型信任下对陌生人不信任的态度和相处模式。信用在每一次博弈中累加,形成了良性循环,促进了共享经济更好地发展。因此,信用不仅是共享经济中的重要因素,还可以说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然而,共享经济虽发展了合作的信用机制,但这种信用机制只是从集中的物质生产资料转变为集中的数据生产资料,数据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依然决定着信用机制的性质,一旦资本垄断了集中的数据生产资料,就无法保证中心化的平台不被资本所左右,不侵害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等,由此形成了对中心化的信用机制的信任问题。

3.用户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共享平台上积累了庞大的用户规模,也汇聚了大量的个人数据,既包含用户的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也包含大量的动态交易数据。但是,共享平台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却存在着很大隐患:一是违规收集,在没有向用户告知其要收集的个人信息用途及使用流程、使用规则的情况下收集数据;二是过度收集,虽然尽到了告知义务,但索取的个人信息内容大大超过了合理范围;三是强制授权,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四是信息泄露,平台掌握着海量多样的用户信息,这些信息大多具有敏感性,如果因外部攻击或内控失范而发生信息泄露,将给用户造成十分严重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威胁。

4.用户金融消费缺乏有效保护

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平台企业向支付、借贷、投资、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的延伸与拓展日益加深。与传统金融相比,共享平台开展的金融服务呈现出高科技支撑、多业态融合、小额分散但总规模快速扩张等特征。在共享平台跨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的潜在风险不断暴露。很多共享平台都要求用户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或预付款,只要用户持续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押金或预付款就一直沉淀和积累,从而形成“资金池”。一些平台企业便会依托用户押金或预付款形成的“资金池”来开展金融业务,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造成对用户权益的损害。同时,与平台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增加,吸收资金速度更快、金额更大,行踪也更加隐蔽,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性不断加大。

五、推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考

为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用好管好数据资源,合理分配共享经济的收益;用好管好算法,规范共享经济的交换行为;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有效规制平台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一)构建能合理体现各方利益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

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既要落实个人数据的原始权益,又要尊重大数据开发者的合理权益,规范数据的市场化交换,探索构建数据收益长效分配机制。可以参考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思路,研究数据生产资料的三权分置,构建数据所有权、开发权和使用权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一方面,要落实个人数据的原始权益。数据资源类似土地资源。土地资源在没有大规模的投入之前只是一片荒地,开发之后产生增值收益,但土地开发后的增值也不能完全由开发者独享。类似地,数据被集中、开发、利用之所以能产生价值,在于它赋能于每个个体,其被垄断的收益也来源每个个体的贡献,因此也不能完全由开发者独享。可参考“土地涨价归公”原则,探索通过向垄断的数据平台收取数据税或对垄断的数据平台进行混改等方式,体现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共同权益。另一方面,虽然数据原始的所有权归分散的个体,但没有平台企业的投入,原始的数据一文不值。平台既是数据的收集者也是使用者,更是数据价值的开发者,是共享经济的关键驱动力,必须以市场化原则体现平台企业的合理价值,构建数据要素交换的激励机制。既要反对平台企业以数据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也不能否定平台企业在挖掘数据价值中的核心作用。

(二)探索能合理保护各方权益的数据管理技术路径

数据是平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海量数据蕴藏着巨大的价值,但释放其价值的前提是有效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否则不仅无法创造价值,还可能对个人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风险。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要探索保护个人数据权益的技术方案,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MyData和Solid等新技术探索的核心思想都在于将平台企业与数据处理机构剥离,借助独立的第三方,促进数据开发权与使用权分离,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⑤,让数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回到个人手中,数据使用权可在所有权人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分享,促进所有权与开发、经营、使用权分离,以抑制生产、开发或应用数据的资本对数据的垄断。因此,要鼓励技术创新,探索利用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好利益在共享经济参与各方中的再分配,使得数据权益可追溯,个人的数据权益可以得以确认,实现“数据可控可计量”,并以此为依据分享数据带来的收益,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让数据集中利用而不被平台垄断。

(三)实施能有效保护消费权益的算法歧视规制路径

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要探索算法透明、算法审查和算法歧视规制的路径,破除算法黑箱,保护个体消费者权利、维护正常竞争秩序。一要保护交换主体的选择权。算法提供给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交易便利的同时,隐性地剥夺了他们的选择权。《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企业在提供个性化搜索服务时须征询消费者同意,即消费者“选择进入”机制,同时应该赋予消费者选择退出权。二要保护交换主体的知情权。由于算法的复杂性、动态性和隐匿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很难确保自己的知情权,倡导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行业协会对算法进行预先审查,预防算法歧视,必要时,应向市场监管局公开算法,并解释算法的意图,严惩算法歧视。三是要加强平台企业的自律性。一方面积极发展“监督算法运行的算法”(Binns,2018),通过算法自身的创新发展,抑制算法走向合作的反面;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促进各方合作主体共赢的算法,试行算法备案制度,主动披露自己的算法,自觉承担共建良好合作生态的义务。

(四)构建能自觉规避垄断行为的共享经济强大平台

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一般企业的属性,同时,平台又是共享经济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的属性,更应承担社会责任。一要鼓励大平台赋能线下劳动者与产业链下游的中小企业。不断优化平台的基础设施服务,通过大平台获得更多的链接,保持用户的多归属性,增加线下用户的链接数,促进线下劳动者或消费者获得更多平台选项,劳动者或消费者可以切换不同平台,避免被“二选一”地绑定在唯一的平台上,促进线下更普遍的联系,拉动更大规模的社会化分工协作。二要规制平台的利益分配交换机制。避免平台以数据和算法的垄断优势获得垄断收益,平台业务应该和自营业务分开,避免平台与合作的其他主体争利,反垄断的目的不是拆分平台,也不是降低平台的市场占有率,而是以共同富裕的合作初心做大做强平台。三要探索平台全民共有的路径。平台创造的价值和收益归根到底来源于社会化协作分工的共同劳动,所以也应该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包括第三次分配等多种渠道返还给公众。“共同富裕”不是平台发展的阻力,而是共享经济的最终要求。

(五)营造能有效实现公平竞争的共享经济市场环境

平台企业在数据管理、参与主体、用工管理、价格行为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合规现象,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共享经济,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努力提高平台企业的合规化水平。首先,要不断增强反垄断监管力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包括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经营者集中申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要方面。反垄断的核心在于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一要重视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将侵害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主体的权益作为垄断行为认定和规制中的重要因素;二要着力预防和制止大平台有碍市场创新活力的行为;三要加强对平台协同行为的监管,防止包括同一企业的关联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达成协议以排除市场竞争等。其次,要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制度。要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构建更为精准和差异化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模式,提高劳动保障覆盖面和保障力度,让平台企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类劳动者在保险、公共服务等方面承担必要的雇主责任。再次,要不断完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防范个人信息及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泄露。

注释:

①②④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与产业发展部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http://www.sic.gov.cn/News/557/11278.htm。

③夏旭田,缴翼飞.数据安全上升为多国国家战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5270317809946390&wfr=spider&for=pc。

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06/content_56666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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