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技术约束对中国企业创新租值影响研究
——来自美国“301调查”的证据
2022-08-30黄叶苨
黄叶苨 龙 玉
一、引言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是中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阶段,创新能力还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同时,外部环境带来的技术约束具有长期性和必然性(例如中美贸易摩擦过程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的技术封锁),人们需要充分认识、辨证看待技术引进对创新的影响,更加重视自主研发的重要性及其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适配性(刘小鲁,2011;叶祥松和刘敬,2020;张杰等,2020)。
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否增加了企业自主研发的价值?中国企业创新行为是否发生变化?当技术“进口”更加困难,国内企业的创新会加速还是放慢?哪些因素影响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目前外部冲击对企业创新影响的有关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外部冲击可能对企业创新产生抑制作用(邓晓飞和任颋,2020;魏浩和王超男,2022;司登奎等,2022),而长期来看,出口管制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产生倒逼效应(余典范等,2022)。并存在多种机制促进了企业创新活动(魏浩等,2019;杨震宁和侯一凡,2020;魏明海和刘秀梅,2021;沈昊旻等,2021;杨策和郑建明,2022)。
本文认为,当前的国际环境给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价值带来了新变化,并重新界定了企业的创新租值,从而改变创新战略和路径。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2018年美国贸易代表工作室(USTR)对中国发起“301调查”这一标志性的事件①,以自然实验方法考察新形势下我国企业创新的变化。
本文发现,外部封锁改变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收益与成本,企业创新的预期收益提高、机会成本相对下降,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尤其是那些更有可能获得创新租值的企业(如研发水平原本就比较强的企业、国有企业等),其研发投入的增加更为明显。本文通过进一步回归分析发现,“301调查”事件后,企业研发投入明显增加。其中,估值提升、研发能力、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都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增加的因素。
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从产权视角解释了外部技术供给约束收紧之下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这一理论解释有助于为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实践提供思路。本文利用自然实验,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定价对外部技术约束下企业自主创新的价值空间进行了初步测算。本文的结果证实,更加清晰地界定创新租值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这些经验证据丰富了企业创新领域的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路径选择往往涉及成本收益的比较(王红领等,2006)。一般而言,技术引进相对于自主研发的“性价比”较高,因而很多企业更倾向于购买技术而不是自主研发。然而,2018年发起的这次“301调查”,改变了我国企业创新决策的约束条件。
第一,企业将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单纯依靠技术引进的弊端,从而选取更符合现阶段利益的创新路径。在过去自主技术供给严重不足、技术需求缺口大的情况下,技术引进成为发展中国家追求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Zhang,2012;Braga和Willmore,1991;Deolalikar和Evenson,1989),但长期引进技术不仅占用大量的研发资源,而且容易形成路径依赖,严重弱化自主创新的动机。同时,发展中国家引进的多是附加值率低的技术,企业在全球分工中从属于西方跨国公司,其生存只能依赖发达国家提供包含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中间投入品,这就固化了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的路径依赖(汤萱,2016)。
第二,外部技术约束加强后,企业和市场将重新认识自主创新的价值。一方面,技术获取的难度更高,企业面临“卡脖子”问题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中国市场体量巨大,本身能提供足够多的需求,在未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一旦企业研发成功,首先便能从国内市场获取较高的租值,潜在收益巨大。
上述变化将影响企业新增研发投入的决策,并影响市场对企业的价值判断。周铭山等(2017)研究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创新投入与市场表现,发现公司创新投入越多,投资者获得的超额收益越高。当然,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估值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会计稳健性(纳超洪和戴伟,2019)、股价信息含量(Hutton等,2009;Kim和Zhang,2016;周铭山等,2017)等,但这些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主要反映企业现有研发的资本市场表现。因此,外部技术约束作用下的企业估值提升,是在现有信息基础上对预期新增研发投入的资本市场定价,反映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预期收益。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机构越来越充分地发挥信息中介功能,公司创新投入对股票特质风险的影响减弱(陆静等,2021),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定价效率有所提高,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价值的变化。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H1:在301调查的外部冲击下,相对于非高新科技企业,高新科技上市企业将取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实际收益还取决于企业获取创新租值的能力。例如,企业的技术能力存在差异,即使有意愿加强自主创新,也未必有能力做到,而是受到企业的综合实力、科研水平、获取资源的能力等多方面的影响。正如不同层次和类型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存在异质性(Cohen和Levinthal,1989),本文基于企业实际获取自主创新租值的能力差异,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1:在高新科技企业中,研发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取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H2-2:在高新科技企业中,国有企业相对于外资企业将取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第三,“301调查”之后,由于技术引进的成本上升,企业自主创新、增加创新投入的机会成本相对而言下降了。研究显示,引进国外技术存在“创新互补”和“创新替代”两种效应(肖利平和谢丹阳,2016;Fracasso和Marzetti.2014)。如果企业对技术的吸收能力较低,引进国外技术对于创新增长具有显著的负效应(吴延兵,2008;汤萱,2016),即“创新替代”。这在中国体现为技术引进与企业创新的地区差异(肖利平和谢丹阳,2016)。由于“创新替代”的存在,技术落后地区更侧重“拿来主义”,挤压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空间。“301调查”之后,技术引进渠道受阻,落后地区的“创新替代”效应将被大幅削弱,这意味着在技术落后地区,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创新的障碍变小了。同时,对于不少技术型企业而言,加强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创新甚至成为唯一的出路。因而与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创新原本就比较强的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企业自主创新将获得更高的增量收益。故本文提出研究假设如下。
H3: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将取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综上所述,如果自主创新预期收益的提高超过企业因自主创新而增加的成本,那么企业更可能选择增加研发投入。本次“301调查”之前的证据表明,面对出口管制、进口竞争等外部冲击,中国企业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支出、优化就业结构、扩大就业规模、加快高质量创新等举措积极应对(魏浩等,2019),即外部冲击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产生了倒逼效应(魏明海和刘秀梅,2021;余典范等,2022)。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研究也表明,企业研发基础和技术基础具有正向调节突发事件冲击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杨震宁和侯一凡,2020)。而与一般的贸易摩擦或外部需求变化等相比,2018年的“301调查”改变了企业的长期预期,其对自主研发的促进作用将会更加显著。因此,就企业实际的创新行为变化,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4:“301调查”后,企业研发强度将增强。
三、实证设计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8年3月23日美国启动“301调查”的标志性事件作为自然实验,以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事件分析和回归分析,考察美国技术封锁对中国企业创新收益的影响,及企业创新行为是否相应地改变。其中,股票市场数据和公司财务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A股公司专利发明数据来自CSMAR国泰安上市公司专利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每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
(一)事件分析
本文首先考察技术封锁是否改变了企业创新的预期收益。具体而言,本文采用事件分析法(event study)测算技术封锁对我国科技企业估值的影响。这是因为,资产价格可以迅速调整、反映最新的经济前景和未来预期。事件分析法通过比较和检验2018年“301调查”结果宣布前后股票超额收益率波动的差异,得到不同技术创新程度企业的估值效应。
事件研究的时间序列采用周数据,以经典CAPM模型对样本企业的期望收益率进行估计。本文事件日(T0)为2018年3月23日(同时也是该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事件窗口[T1,T2]为事件日前10周至后10周,即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6月1日,共21周;估计窗口[T3,T1)为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12日。
(二)回归分析
本文进一步通过回归分析,利用“301调查”这一外部冲击,考察外部压力下企业创新行为的实际变化。具体而言,本文检验外部技术约束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影响,计量模型如下:
回归分析样本为2015年至2018年曾获得过国家高新科技企业认证的A股上市企业。因为该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所以本文仅考虑在“301调查”时拥有认定资格的上市公司。回归样本时间长度为2014年至2019年。
被解释变量rnd_revi,t为公司i在t年的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用来作为企业研发强度的代理变量。关键解释变量posti,t为“301调查”哑变量,由于样本频率为年,故posti,t在2018年之后为1,2018年之前为0,其中2018年3月28日之后为1。控制年份θt后,β1反映了剔除企业研发本来的变化趋势后,外生冲击本身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参考既有的研究(刘诗源等,2020;Chang和Robin,2006),本文控制变量包括总资产、毛利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
本文进一步通过以下回归模型分析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因素:
其中,channeli,t为机制变量。本文选取企业研发能力、估值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3个机制变量,研究企业研发投入变化是经由哪些渠道发生的。
(1)年均发明申请数量/总资产,作为企业研发能力的代理变量。CSMAR专利数据库统计了上市公司截至2017年底的各类专利数量。由于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类更能说明企业的科研能力,且过于久远的专利情况无法反映企业近期研发能力,故本文使用企业2014—2017年的年均发明申请数量作为代理变量,并同时除以总资产(单位为亿元)以消除规模效应。
(2)账面市值比(B/M),作为企业估值水平的代理变量。计算公式为股东权益/公司市值=(每股净资产×流通股数)/(流通股数×每股股价)。实际操作中取市净率的倒数。
(3)知识产权保护分指数,作为省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代理变量。该数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编制,涵盖了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保护效果三方面共十余项细分指标。次年初披露上年指数报告,目前披露了2015—2019年的分省数据,故比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少1年,样本少1337个。
由于部分机制变量非面板数据,当缺乏组内波动时固定效应面板模型会失效,故非面板数据均采用混合最小二乘估计法(Pooled OLS),面板数据仍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模型(Fixed Effect),同时所有模型均控制时间效应,故控制变量不包含随年度变化的宏观变量。回归变量含义及来源见表1。
表1 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四、外部技术约束与企业自主创新租值提升
本文通过事件分析考察企业自主创新的预期收益在外部技术约束增强后如何变化,发现外部封锁使企业能够通过自主创新获得额外的租值,这反映在部分高科技上市公司股票的超额收益上。
(一)企业自主创新预期收益的变化
本文将样本企业按照是否为高新科技企业分为两组,并计算累计超额收益率。可以发现,相对于非高新科技企业,高新科技上市企业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图1中,纵坐标为累计超额收益率,横坐标为事件窗口,在tao=0时发生“301调查”冲击(下同)。
图1 高新科技企业与非高新科技企业在“301调查”后的累计超额收益
具体而言,在tao=0之后,即“301”调查之后,高新科技企业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由负(-1.0%)转正(4.3%),而非高新科技企业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始终为负,两者组间差异明显扩大,由0.5%扩大至8.1%(表2)。这表明,高新科技企业在“301调查”后,更加充分地意识到“卡脖子”问题的长期性和严重性,自主创新的收益和价值直接反映在市场定价中。因此,高新科技企业获得了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支持本文提出的假设H1。
表2 高新科技企业与非高新科技企业在“301调查”后的累计超额收益
(二)企业获取创新收益的能力
企业获取创新收益的能力存在差异,这决定了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自主创新的租值。拥有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强的企业更不容易受经贸摩擦影响,并且能比其他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创新突破。此外,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地区差异等因素也影响着创新收益的划分。
首先,美国启动“301调查”后,创新收益归属于有意愿、有能力进行自主研发的企业的确定性提高,表现为在高新科技企业组内,研发能力本身较强的公司,其累计超额收益显著高于一般科技企业。图2-A和图2-B即为按企业研发能力的强弱对高新科技企业分组后的结果。具体而言,本文将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证的上市企业,按关键变量的四分位数(即按样本的25%、50%、75%)分为4组,再将最低25%和最高25%定义为低位组和高位组,分别计算组内累计超额收益率并观察组间差距。
图2 高科技企业各细分样本CAAR
图2-A按照发明专利(即高质量专利)数量占所有专利数量比例对高科技企业分组。专利可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来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所以发明专利更能代表企业的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其比例越高,越能说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强。在tao<0时,超额收益率差距微乎其微,但在tao>0时,发明专利比例越高,其累计超额收益率更高。这说明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在掌握核心自主研发技术、实现低成本改造和获取资源上都远高于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从而证明了本文H2-1。表3数据显示,发明比例高的企业在窗口期末的CAAR高达8.7%,比低组高出近1个百分点(0.9%)。
图2-B则按照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对高新科技企业分组,这一比例越高越能说明企业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和重视。同样地,研发支出比例越高,市场给予的超额收益率越高。具体而言,在tao=5时研发比例高的组别CAAR高达9.7%,比研发支出低的组高5.4个百分点,在经济意义上十分显著(表3)。尽管随着时间推移,高组和低组的差距缩小,也依然有2.4个百分点的差距。
表3 按研发能力计算分组超额收益
从表3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自主创新在获得超额回报的基础上(即使是低组别的公司股票依然有较高的超额收益),创新租值受到企业研发实力的保护,更有能力建立“护城河”的公司能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其次,科技领域的脱钩风险可能加速国产替代。由于央企、地方国企在中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较强的实力,可能承担更多的战略任务,也因此而更容易获得融资,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产业规模(如芯片、新能源等行业)。相较而言,在脱钩风险加剧的情况下,行政撤资、技术撤离等事件的概率变大,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外资撤离的潜在风险使国企更有可能获取创新租值。
图2-C为按企业所有制性质②将高新科技企业按性质划分为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公众企业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到,外资企业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最低,国有企业(含央企和地方国企)最高。如表4所示,在tao<0时,外资和国有企业差距不大,甚至外资企业高0.9个百分点。tao=0时,国有企业累计超额收益率高于外资4.1个百分点。tao>0时,国有企业超额收益率始终高于外资企业。此外,民营企业和公众企业的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低于国企和高于外企,仍然说明外资企业相对于非外资企业总体表现更差,支持本文假设H2-2。
表4 按企业性质计算分组超额收益
(三)企业创新的成本
如前所述,“301调查”之后,技术引进渠道受阻,落后地区的“创新替代”效应将被大幅削弱,这将降低技术落后地区的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创新的机会成本。中国东部地区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创新较强,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故本文按照国家统计局划分标准将样本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个区域。从图2-D可以看到,当tao<0时,四个地区的超额收益率的区别不大,但tao≥0时,西部地区企业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迅速提升并持续高于东部和中部企业。这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H3,表5报告了具体的数据结果。
表5 按企业所处区域计算分组超额收益
本文还做了如下稳健性检验③:(1)使用上市公司获得高新技术认证的母公司及子公司数量进行排序分组。假设获认证公司数量越多,该企业的科技实力、研发能力越强。事件研究结果依然支持假设H2-1。(2)若企业具有军工背景,则有理由认为其主要依赖自主研发,受技术封锁的影响较小。中国西部地区军工背景上市企业占比相对较高,所以导致西部企业在“301调查”后超额收益最高。本文去除十大军工背景企业后再次按区域划分,事件结果依然支持H3。
五、企业创新行为及机制分析
本文进一步通过回归分析检验企业自主创新的预期收益提高是否确实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表6为回归分析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本文样本35.1%在“301调查”之后,64.9%在此之前。年均发明数量/总亿资产的平均数为0.659,最小值为0,即完全没有发明申请,最大值为50.62。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平均值为74.27,最低为40.56,主要集中在西部和东北,最高为93.26,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东部沿海地区。总资产平均值为135亿元人民币,最低为0.97亿元人民币,最高为2.03万亿元人民币。
表6 描述性统计
从企业实际的创新行为看,“301调查”后,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边际提高了0.49个百分点,且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如表7第1列)。考虑到全样本该比例的平均值为5.22%,这一结果说明外部技术约束冲击使得企业的研发投入出现了明显跃升。通过控制年份,可以剔除企业研发投入原有趋势的影响,更加清晰地度量外部技术供给约束增加的影响。
表7 企业研发投入的回归结果
进一步考察影响企业研发投入增加的因素,我们发现企业拥有技术比较优势(根据“年均发明申请数量/总资产”的高低)、估值的提升(根据账面市值比)都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并且在知识产权保护更好的地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更为明显。
首先,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更容易在国内企业的研发竞争中胜出,其获得创新租值的能力更强,故也会加强研发投入。如表7第(2)列的结果显示,用公司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后的年均发明申请数量与外生冲击的虚拟变量交乘项系数为0.417,也就是单位资产的发明专利申请每增加1项,在“301调查”后,公司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就提高了0.42个百分点,这一结果在统计意义和经济意义上都十分显著。即使控制行业的影响后(如表7第3列所示),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边际上也提高0.40个百分点。
其次,估值提升是市场对企业创新预期收益增加的直观反映。陆蓉等(2017)对资本市场定价和产业机构调整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资产价格“高估”会对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且经由资本变动效应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即产业股票价格估值提升引发了资本投入量的增加,产生资本变动效应,从而引发产业扩张。本文发现估值越高的企业研发投入增加越多,与现有研究的实证结果具有一致性。事实上,所谓的资产价格“高估”其实是市场根据最新的信息重新厘定了产业的租值。由此引发的资本投入增加也是市场主体理性决策的结果。表7第(4)列中,账面市值比与代表外生冲击的虚拟变量交乘项显著为负,说明估值越高的公司在“301调查”后研发投入增加得越多,这一结果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本文使用市盈率(TTM)和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代表估值提升变量,结果依然成立④。
而知识产权保护越好,企业获取创新租值也更有保障,创新收益归属的确定性越高,企业研发动力更强。表7第(5)列报告了这一结果。企业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指数越大,代表该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越高。在回归结果中,Intprt与企业研发投入水平正相关,其与外生冲击的虚拟变量交乘项亦显著为正,证实了知识产权保护正向促进了企业研发支出增加这一渠道的存在。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制度变量,同一地区在时序上的变化不大,而是主要体现在横截面上的地区差异方面,故post前的系数不显著。
总而言之,回归分析得到了与事件研究一致的结论,即外部技术供给约束收紧使创新租值增加,创新租值的归属更加清晰,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并且企业的研发投入确实在“301调查”之后显著增加。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美国对中国企业发起“301调查”的自然实验,考察了外部技术约束变化对中国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发现外部技术供给收紧使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租值增加,表现为高科技企业的股票在事件发生后获得了正超额收益,且显著高于非高科技组别企业。
本文进一步研究发现,“301调查”后,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加快、研发投入明显增加,企业研发投入增加与创新租值的归属有关。企业研发行为的特征性事实反映出创新收益的可获得性越高,企业越有可能增加研发投入。具体而言,研发实力强的企业在竞争中取得成功的确定性高,通过自身实力构筑起获取创新租值的“护城河”;央企则由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被赋予科技强国的战略任务,因而获取创新租值也与企业属性有关;西部地区在外部技术供给约束下,引进技术带来的“创新替代”效应减弱,使西部地区企业自主创新的回报空间更大,其获取创新租值的可能性也较事件前明显增加。多种机制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也都与创新租值及其归属更加清晰有关。一是企业本身的技术壁垒;二是市场对企业估值提升的预期;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前两者通过市场的力量保护着企业自主创新的租值,而知识产权保护更好的地区,企业自主创新的收益更有保障。
鉴于企业研发投入增加与创新租值的归属之间的相关性,推动创新应清晰、合理地界定创新收益,这对完善我国创新体制机制尤其重要,将从根本上提高中国自主创新的效率、降低创新的成本。因此本文建议:第一,完善推动创新的考核指标,对高价值发明专利予以更多关注,而不仅仅是专利数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专利审核要更加严格,在相关补贴甄别上要摒弃以数量衡量创新能力的做法;同时,专利申请主体也要转变以往观念,强调专利成果转化效果。第二,出台鼓励技术入股的政策,并完善相关法规,保护技术生产要素的收入权,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中国技术入股主要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但是可能存在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导致确定价额过高或过低,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的风险。因此制定全国认可的科技成果认定标准迫在眉睫。第三,政府研究经费可考虑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和研发实力较强的主体倾斜,这将有助于提高科技投入的边际产出。从国家发展战略上讲,也可以把科研经费作为均衡区域发展的重要支撑。例如让每个省份都能建一两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展一些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研项目,既能帮百姓解决实际问题,也由此加强落后地区的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第四,完善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保障国内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市场支撑。以市场为依托,学习和利用全世界范围内一切优秀的基础科学研究成果、重大原创性科技发明、颠覆性科技产品,并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许可、企业并购等形式将外部知识资源引入国内大循环。通过市场需求与产品供给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技术迭代,将本土化知识与外部知识融会贯通,提升科技创新的水平,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市场的需求。
注释:
①截至目前,美国贸易代表工作室(USTR)对中国共发起了6次“301调查”。前五次的“301调查”几乎都是通过与美国磋商和谈判,最终达成协议或妥协,而美国总统最终执行报复性措施的情况较少,也并未触及我国核心利益。但是2018年的“301调查”报告紧紧抓住我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其诉求完全是为了遏制中国迫切需要进行的产业升级和高科技产业链的发展,中美双方几乎不存在妥协余地。尽管“301调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贸易领域,但该事件彻底引发了国内对中美长期合作,尤其科技脱钩等风险的思考,与前五次的“301调查”具有根本不同。Han et al.(2022)根据专利数据首次构建指数衡量两国间的技术依赖和技术脱钩的程度,发现2000—2009年中国的技术依赖程度逐年上升,2009年后逐步下降,2018年后出现科技脱钩的现象。所以仅2018年的这一次“301调查”才适合作为具有持久影响的外生冲击,来研究我国企业创新行为(后文的“301调查”均指2018年的这一事件)。
②企业所有制性质来自Wind数据库,其中“外资企业”包含两类企业:一是中外合资企业,由外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按法律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且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二是外商独资企业,即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③限于篇幅未报告稳健性检验结果,如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④限于篇幅未报告具体结果,如需要可向作者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