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立法“直通车”搭建民意“连心桥”
2022-08-29吴星
文/本刊记者 吴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今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如何确保立法征求意见不走过场,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广开言路立良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深刻领会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精髓要义和践行原则,把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立法基石,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上接国家“天线”、下接群众“地线”,在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草案形成过程中,多次向有关部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度,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贯彻法律,严格对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同时,认真梳理归纳安徽省近年来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中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作出制度性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及时向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司法厅征求意见,得到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8 个机构和省司法厅共提出68条修改建议。
4 月18 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对草案初稿修改稿进行逐条研究,从对标对表、维护法治统一、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多个角度进行再审视、再讨论、再修改。4 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12 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后报送省委审核,同时将草案及起草说明在安徽人大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5 月12 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对各有关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再次研究,能吸纳的尽量吸纳。5 月17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3 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紧抓重点解难点
5 月25 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紧抓重点,破解难点,力促立法征求意见从“立法中”向“立法前”“立法后”两端延伸,帮助立法机关的“眼睛”和“耳朵”直接深入到基层一线听取群众意见。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首先对法规的名称展开热议。部分委员说,从立法技术规范角度考虑,建议将法规名称中的“加强”删去,并将“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更加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也与其他同类法规名称相统一,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草案第二条规定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该条内容进行补充,使表述更加完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是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方面,也是省委2022 年有关文件明确要求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省委请示报告”。
开门立法无疑是本次审议中大家关注的焦点。草案第三条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起草、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是要坚持开门立法,扩大人民有序参与。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坚持开门立法,扩大人民有序参与,是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坚持开门立法,扩大人民有序参与”。
“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对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说。
开门立法接地气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共18 条,明确了立法征求意见事项,主要是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
关于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安徽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讨论。
针对征求意见工作的对象,规定明确,主要是征求省直有关单位、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开展立法协商时,还应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安庆市迎江区先锋社区工作人员利用化解纠纷的机会,向当事人征求对《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 (卢萍 摄)
规定还特别明确了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协商、立法评估、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邀请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并强调要充分发挥安徽人大网站、安徽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和其他融媒体作用,做好网上征求意见工作。
在反馈意见的处理方面,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要求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吸纳,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规定专门针对“小快灵”立法提出要求,进一步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即时开展的“小快灵”立法,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此外,规定还明确,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等6类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深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实效性,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法规草案与拟征求意见对象的关联度,合理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对于专业性、领域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拟订出有针对性的征求意见问题清单。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任务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础保障,是倾听民声、凝聚民心、汇集民智的具体实践,是确保各项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重大举措,使立法工作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跨越,使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具体、更加生动、更具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