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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标错商品价格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

2022-08-27周斌

上海工运 2022年7期
关键词:经济损失日元用人单位

周斌

近日,陕西西安,一电商公司发现部分产品价格被改为一折出售,且账号被盗,损失600 余万元。民警调查发现,2 名嫌疑人系该公司前员工,离职后为了报复公司做出该行为,现已被刑拘。

等待两人的是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如果员工出于疏忽大意标错了价格,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该不该赔偿?

【典型案例】乐女士错标价格覆水难收

2018 年3 月12 日,乐女士入职深圳市富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外贸专员。试用期基本工资4000 元(人民币,下同),试用期后工资为4500 元+提成。

2018 年7 月20 日,乐女士在日本亚马逊网站发布富浩源公司在线销售电池组促销信息时,将售价每套8134 日元错标为115 日元。乐女士确认错标价格运行期间共成交609 套,其中258 套已派送,未派送的351 套成功取消31 套,合计578 套取消失败。富浩源公司主张乐女士应赔偿该578 套产品按正常售价计算的损失305331 元以及公司为应诉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乐女士以后续可能取消为由不认可公司主张的成交数量,并认为即便578 套后续均未能取消亦不能视作正常情况下可成交的销售数量,损失数额应以成本价每套4000 日元计算,况且其作为员工仅认可10%以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公司未能从产品购置成本、储运及营销人力成本等方面就其销售成本予以核算,根据乐女士主张成本价酌情认定销售成本为原告售价的55%,即2585798.6 日元[(8249 日元-115 日元)×578 套×0.55],按2018 年7 月25 日的汇率折算,公司损失为158343.98 元。另,公司已提交发票证明支出公证费4000 元、翻译费1800 元。

庭审中,公司承认自乐女士在网站设置价格等销售信息直至平台确认订单并发货,整个交易流程未设置审核环节,此亦为错误标价在平台持续交易近5 天而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所在。根据权益与风险相对等的原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乐女士承担公司损失 的10%,即16414.4 元[(158343.98 元+4000 元+1800 元)×0.1]。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造成劳动者疏于执行职务,蔑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但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注意义务。

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可以计算出具体数额的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机构会审查用人单位损失的计算方式、计算明细和计算依据;该损失系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经济损失;该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及其具体金额。

本案中,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乐女士主张系错标价格畸低造成短时间内订单暴增,正常销售情况下公司并不能取得同等的销量并获取该销量对应的产品销售利润,有其合理性,故公司要求按售价计算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损失应按售出产品销售成本核算。鉴于公司未能从产品购置成本、储运及营销人力成本等方面就其销售成本予以核算,法院根据乐女士主张成本价酌情认定销售成本为原告售价的55%。另,公司已提交发票证明支出公证费4000 元、翻译费1800 元,系因维权产生的必要支出,亦属于损失的一部分。

【法律解析】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特别是从事专业性较强工作(诸如财务工作)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具备较强专业素养、职业敏感、危机意识,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如果劳动者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造成劳动者疏于执行职务,蔑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但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注意义务。

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的工作性质、薪酬待遇、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首先是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过错的基础上,即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履行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的过错状态。劳动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且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但在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侵权或违约后果的发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职业特点看,其是否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否有意识的防范了职业风险。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要求全额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要求限额赔偿;如仅系一般性工作失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预见的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此时不能将该类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劳动者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何谓“重大过失”,有法官认为,劳动者未能尽到工作岗位的最基本职责而造成损失的或者只要善意人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就可以轻易察觉避免损失而却没有避免损失的,均可以认为是达到了“重大损失”的程度,需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对比。有的用人单位本身并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劳动者的行为并无相关制度约束,导致其相关事项审批程序缺失,进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从而减轻劳动者的责任。

如系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系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操作规范但未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让劳动者知悉等用人单位负有责任的情形下,应当免除劳动者的责任;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临时工作指派或强令下超越职务范围作业的,可以免除劳动者的责任;系多名劳动者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结合劳动者过错的主客观原因,合理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再次是劳动者对于损失承担的承受能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用人单位的运行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承担。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职务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享有者。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由员工承担远远高于其劳动报酬的风险是不公平的,也可能会给其日常生活带来较大负担。因此,应当考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承担经营责任之间的平衡,结合劳动者工资适当降低其责任比例。

本案中,乐女士作为劳动者,每月仅领取相对固定的工资,其收益与公司的盈利没有直接关系,在公司发生经营损失时也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综合各种因素,最后法院酌情认定由乐女士承担公司实际损失的10%,还是比较恰当的。

【举一反三】 如何计算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可以计算出具体数额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机构会审查用人单位损失的计算方式、计算明细和计算依据;该损失系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经济损失;该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及其具体金额。

本案中,乐女士在网站发布在线销售电池组促销信息时,将售价每套8134 日元错标为115 日元。错标价格运行期间共成交609套,其中258 套已派送,未派送的351 套,成功取消31 套,合计578 套取消失败。

法院认为,鉴于公司未能从产品购置成本、储运及营销人力成本等方面就其销售成本予以核算,根据乐女士主张成本价酌情认定销售成本为原告售价的55%,即2585798.6日元 [(8249 日元-115 日元)×578 套×0.55],按成交日的汇率折算,公司损失为158343.98 元。另,公司已提交发票证明支出公证费4000 元、翻译费1800 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乐女士承担公司损失的10%,即16414.4 元。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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