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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核算的国际比较:口径界定、统计分类与测度实践

2022-08-19陈鹤丽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核算分类数字化

陈鹤丽

(东北财经大学 统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引 言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全球经济陷入疲软甚至倒退,数字经济比传统经济展现出更加顽强的韧性,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中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光纤网络和4G网络,网民规模达到9.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70.4%;网上零售额达到11.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9.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4.9%。数字技术与传统行业的交汇融合,使在线办公、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常态化,数字经济已成为后疫情时代各国经济稳步复苏的强有力支撑,为各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国外对数字经济核算工作开展得比较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便一直致力于数字经济核算工作,多次出台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政策文件,提出了详细的数字经济核算指标体系。美国经济分析局(U. S.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简称BEA)于2018 年首次发布美国的数字经济核算结果,并连续3次对核算结果进行更新,核算体系被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借鉴。欧盟于2014年开始连续7年编制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来追踪各国的数字表现。中国国家统计局对数字经济核算也相当重视。2004年中国国家统计局首次制定《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明确了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相关产业统计范围,为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资料、衡量信息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2017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新兴经济核算作为扩展核算的一部分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对其核算口径、核算范围和分类标准等进行界定。2018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对符合“三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活动进行再分类,对统计上监测“三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经济活动的发展规模、结构等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6月3日中国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以下简称《数字经济分类》),为中国数字经济核算提供了统一可比的统计标准、口径和范围。

综合来看,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数字经济核算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第一,免费的数字内容没有纳入数字经济核算体系。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信息等众多免费数字内容开始成为企业甚至国家的重要资产,但如何对其进行价值衡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官方统计标准。第二,数字经济的核算数据获取困难。数字经济散布于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中,一些商品和服务既包含数字部分也包含非数字部分,进行数字经济核算时需要将数字部分剥离出来,但目前没有丰富的数据来源能够将数字部分从各行业中进行完整剥离。第三,缺乏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数字经济核算方法和结果。目前,各国对数字经济的核算仍然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没有形成一致的口径范畴和统计分类体系,再加上各国和国际组织核算方法的不同,导致核算结果的国际可比性较差。平卫英和张雨露指出健全数字经济统计核算体系不仅可以精确衡量其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还可以对数字经济的内部机理和外延联动进行量化和分析,能够为政府制定政策、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OECD、欧盟、美国、中国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数字经济核算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有力地推动了数字经济核算的进步。但是,这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数字经济核算在口径范畴、分类体系和核算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给数字经济核算结果的国际比较带来了困难。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对数字经济核算的国际进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为中国数字经济核算提供参考。

二、数字经济核算口径的国际比较

数字经济的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此后引起了众多国家、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和学者的高度重视,但数字经济还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可比性概念,困难之处在于数字化技术快速变迁的特质,以及诸多有待解决的研究问题。数字经济概念的不确定使得数字经济核算口径的确定成为难题,理想情况下,数字经济核算口径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本文参考OECD的做法,将国际上界定的数字经济核算口径归为三类:自下而上法、自上而下法和灵活界定法。

(一)三种数字经济核算口径

⒈基于自下而上法的数字经济核算口径

基于自下而上法的数字经济核算口径被界定为数字经济行为者在一系列与数字经济直接相关的行业或部门中活动的总和,通常使用增加值、就业人数等指标来衡量数字经济规模。从广义上看,数字经济还包括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数字投入的行业。然而,自下而上法很难对数字经济核心范畴以外的内容进行价值核算,这是因为数字经济可能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例如许恒等指出数字经济全新的生产技术和商业模式可以为传统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参考,从而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这种推动作用无法通过自下而上法界定。

目前,尽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G20集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国家或国际组织采用自下而上法来界定数字经济核算口径,但有所差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均从窄口径来划分数字经济的核算范围,并根据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的特点来确定相关产业部门;G20集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中国国家统计局从宽口径来界定数字经济的口径范畴,包含通过数字投入得到显著增强的经济活动。相较于G20集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核算口径更加全面,吴翌琳和王天琪指出数字经济不仅是一种发展质量和效率都更高的经济形态,而且能够推动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实现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

⒉基于自上而下法的数字经济核算口径

自上而下法首先确定推动数字化转型的关键趋势,然后分析这些趋势在数字经济中的贡献程度,并将数字经济的核算口径界定为受这些趋势综合影响的结果,这些结果包括社会进步和利用数字技术带来的趋势。然而,结合一个或几个特定趋势构建的核算口径仅限于提供一个非货币化视角,而结合多个趋势的数字经济核算口径将会变得模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同样指出,如果数字经济包含所有的数字化活动,整个经济活动很快就会被纳入数字经济核算口径中,会使数字经济核算口径更加模糊。

⒊基于灵活界定法的数字经济核算口径

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不是相互独立或割裂的,其目标都是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数字经济核算口径,但二者尚不能完全涵盖数字经济的所有层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将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进行结合的灵活界定法。灵活界定法将数字经济核算口径划分为五个相互关联的层次:仅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数字服务生产者的经济活动的核心层;在核心层的基础上纳入依赖数字投入经济活动的狭义层;在狭义层的基础上继续纳入通过数字投入显著增强经济活动的广义层;在广义层的基础上纳入了国内生产总值生产边界外的数字化活动,形成比数字经济范围延伸更广泛的数字社会;基于交易性质的数字订购或数字交付的经济活动,包括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或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然而,过于灵活、宽泛的核算口径也不利于数字经济核算与衡量,因而从可计量角度来看,灵活定义下的数字经济应该仅包含可供统计部门准确核算的指标要素。

(二)三种数字经济核算口径的比较

1. 核算口径的界定角度

自下而上法强调从生产角度界定数字经济,通常用来描述行业或企业的产出或生产过程,遵循产品、部门汇总得到总体的核算思路;自上而下法将数字经济视为利用数字技术带来趋势的结果,尤其是将政策领域的指标纳入;灵活界定法强调从分层视角对数字经济核算口径进行界定,并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不断纳入新的数字活动。

2. 核算口径的范围

自下而上法包含直接参与生产或主要以数字投入的所有行业或活动;而自上而下法的核算范围不再单纯地包括企业或行业部门,还包含相关政策领域的指标体系,所描述的内容更接近“数字化经济”,而非单纯的数字经济;灵活界定法扩展了数字经济的经济属性,将数字社会纳入其中,数字社会衡量的内容不仅仅是数字经济,还包括国内生产总值生产边界外的数字化活动,即广义的数字变革,例如免费数字平台等。

3. 核算口径的侧重点

自下而上法适用于量化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在衡量数字经济总增加值层面具有一定优势;自上而下法除了分析数字经济的经济贡献外,还可以分析政策影响等,例如随着个人、企业和社会将相当部分的日常活动转移到互联网,安全和隐私风险的在线管理和保护是一个关键的政策领域,自上而下法将这些政策领域纳入考量范畴;灵活界定法由于强调互补或相互依赖的数字化要素,有助于各国根据核算需求来扩大或缩小数字经济的范围,以反映各国或国际组织参与数字化转型的进程。

三、数字经济统计分类的国际比较

统计分类是进行数字经济核算的关键环节。目前,一些国家、国际组织已经有较为成熟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体系。本文将对部分有代表性的统计分类体系进行梳理与比较。

(一)BEA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①由于篇幅所限,文中并未列出BEA于2021年发布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相关内容,留存备索。

BEA 于2018 年3 月首次发布美国数字经济核算结果,并分别于2019 年4 月、2020 年8 月、2021年6月发布数字经济的修订估计,在此过程中,BEA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与修订。在2018年3月发布的数字经济核算结果中,BEA从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出发,将数字经济产业划分为3个类别:数字赋能基础设施,由支持计算机网络和数字经济存在及使用的基本物理材料和组织架构;电子商务,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反映了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性质;数字媒体,人们在数字设备上创建、访问、储存或查看的内容,与传统购买或租赁书籍、报纸、音乐等产品不同的是,数字媒体通过数字形式在线访问这些内容。为克服衡量部分数字化商品和服务的挑战,BEA 不断寻求数据的全面性、探索核算方法的适用性,以扩大数字经济的核算范围。在2020年8月发布的修订估计中,BEA首次将部分数字化内容包含在核算体系中,还引入了付费数字服务类别,具体划分为云服务、付费数字中介服务和其他付费数字服务,该类别包含原来数字赋能基础设施中的通信服务和支持服务,以及电子商务中的P2P电子商务。为更加深入地了解各种数字服务对数字经济的贡献程度,在2021年6月发布的修订估计中,BEA对付费数字服务这一类别进行了完善、更新与调整,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通信服务、互联网和数据服务两个分类。

(二)OECD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②由于篇幅所限,文中并未列出OECD最新发布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相关内容,留存备索。

OECD在数字经济概念框架体系内对数字经济活动进行统计分类。2017年OECD发布了《关于衡量数字经济的卫星账户拟议框架议题文件》,数字经济下GDP 测度小组(Advisory Group on Measuring GDP in a Digital Economy,简称AG)建议优先关注数字经济的3种产业类别:数字化赋能产业、数字平台、区分住户与企业类型的数字产业。2018年9月,在第16届政府统计大会上,Ahmad和Ribarsky按核心活动将数字经济产业初步划分为6个类别:数字化赋能产业、数字中介平台、电子零售商、其他数字业务、依赖中介平台的行业、其他行业。2018年11月,在第12次国民账户专家小组会议上,OECD将数字经济分类体系的6种类别更新为:数字化赋能产业、数字中介平台产业、依赖中介平台的数字化部门、电子销售产业、只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其他数字产业。2020年,OECD发布《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指南》,对数字经济最终概念框架进行界定,在现有产业分类基础上,对数字经济产业分类进行扩充,将数据和广告驱动型数字平台纳入分类体系。

(三)欧盟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①由于篇幅所限,并未列出欧盟2014年、2016年、2018年、2020年数字经济统计分类指标体系的变化情况,留存备索。

欧盟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统计测度与统计分类,从2014年就开始发布欧盟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Digital Economy and Society Index,简称DESI),并在此框架下对数字经济进行统计分类。欧盟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指标体系以宽带连接、人力资本、互联网服务的使用、数字技术应用、数字公共服务等5个关键的方面为基础,用以反映欧洲当前的数字化程度和各国数字经济的相对表现,并追踪各国在数字竞争力方面的进展。2014 年欧盟首次发布了DESI,共设置了31 个三级指标。为反映新的经济活动和不断变化的趋势,欧盟对DESI的相关内容进行扩展和修订。欧盟最新发布的2020年数字经济统计分类指标共有37个,其中有24个指标与2014年保持一致,有13个指标做了调整与修改。

(四)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②特别感谢国家统计局施凤丹博士在“第二届数据科学与现代经济统计论坛”中对此部分内容提出的完善意见。

为准确核算数字经济的规模、发展速度和核心结构等,中国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发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首次对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基本范围进行了界定,为中国数字经济核算提供了统一的口径。《数字经济分类》的制定充分借鉴了OECD、BEA、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国内外相关机构组织的分类方法,并依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参考现有的统计分类标准,尽可能涵盖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特征的活动,在达到国际可比性的同时兼顾分类体系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值得注意的是,鲜祖德指出《数字经济分类》包含一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或已经出现苗头、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没有单独列示的数字经济活动,以反映中国数字经济产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数字经济分类》从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两个方面来确定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并将数字经济产业划分为5个类别: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其中,前4大类属于数字产业化部分,是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旨在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26个大类、68个中类、126个小类。第5大类属于产业数字化部分,旨在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驱动传统产业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91个大类、431个中类、1 256个小类。考虑到BEA、OECD、欧盟等国家或国际组织尚未将完全意义上的产业数字化部分纳入分类体系,故选取《数字经济分类》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来进行国际比较是可行的。

(五)四种数字经济统计分类的国际比较

⒈统计分类内容

不同的统计分类存在部分内容一致。例如BEA、OECD和中国国家统计局都对计算机网络存在和运行所需的数字化基础设施、电子商务、付费数字服务、数字内容与媒体等核算内容进行了分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中数字产品服务业与OECD数字化赋能产业中的ICT贸易业相对应等。在具体分类内容上,不同统计分类仍存在明显差异。在数字化基础设施的细分范围上,与BEA、OECD相比,中国数字产品制造业还包括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两个类别。在电子商务的界定方法上,BEA、OECD和欧盟将电子商务界定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包括数字化订购、数字化交付和平台化交易;中国国家统计局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交易双方通过计算机网络等进行的所有交易活动,即通过交易发生实物性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或实现了服务性商品的有偿消费。在云服务类别的归属上,BEA将其纳入付费数字服务的类别,OECD将其归为数字化赋能产业的行列,欧盟在数字技术应用类别下设置企业云计算指标,中国国家统计局并未将云服务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进行分类,而是分散到其他类别中。在ICT贸易业的归属上,OECD、欧盟和中国都将其纳入数字经济分类体系,而BEA尚未将其纳入。

⒉统计分类结构

在分类层次上,中国国家统计局和欧盟都从一、二、三级指标或三个层次对分类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相比之下,BEA只从大类和小类两个方面对数字经济的内容进行分类,而OECD的分类体系只给出了细分的大类,未进一步对详细的分类进行说明。在分类的详细程度上,中国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所设置的中类和小类的个数是最多的,分别达到23个和114个,是所有分类体系中最为详细的分类,而欧盟对应的指标个数仅为12个和37个,在二、三级分类指标的数量上,中国国家统计局约为欧盟的2倍和3倍。

⒊适用核算方法

数字经济核算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对比法和直接法。徐清源等指出对比法是主要基于多个维度的指标,对不同地区间的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对比,以此得到数字经济及其相关领域发展的相对情况,例如欧盟的统计分类旨在编制DESI,用来反映欧盟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对程度。直接法是在界定数字经济核算范围后,对数字经济的规模进行核算,例如BEA为编制数字经济卫星账户而进行的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就是在统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用来反映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

4 统计分类侧重点

各国和国际组织编制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体系反映的侧重点有所差异:欧盟的统计分类注重驱动国家数字表现的关键趋势,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动态影响,并将用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GDP作为衡量国民经济的指标;BEA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体系以产业部门为视角,从生产角度来划分数字经济,并根据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的特点来确定相关具体分类内容;OECD的统计分类是在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框架下形成的,关注数字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发展的潜力,旨在为编制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提供理论基础;中国国家统计局编制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体系涵盖依赖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种经济活动,能最大限度实现与国民经济全行业的对应关系。

四、数字经济测度实践的国际比较

各国、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和学者等从不同的角度核算了数字经济,不同的核算方法使得核算结果出现差异。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数字经济的统计核算进行归纳和比较。

(一)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

通过对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核算以反映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数字经济核算的核心。美国和加拿大等在此方面已取得实践进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也多次发布了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核算结果。

⒈美国的核算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数字技术的使用逐步扩大并改变了企业运营方式,以及消费者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方式。为全面衡量数字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BEA于2018年3月首次发布美国数字经济的核算结果,并分别于2019年4月、2020年8月和2021年6月对核算结果进行更新。BEA在供给使用表框架内分三步来核算数字经济的规模。第一,BEA从生产法的角度对数字经济的概念进行狭义界定,以此确定核算范围。从概念上看,数字经济应该包括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类别,但在统计实践过程中,一些产品和服务的类别既包含数字部分也包含非数字部分,要想将数字部分从中完全剥离出来,这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在2020年8月发布的修订估计中,BEA扩宽了核算范围,从仅包含主要是数字的产品和服务演变为在核算体系中包含数字和非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混合。第二,BEA采用北美产业分类体系来划分核算范围及供给使用表框架中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类别,并选取多种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核算范围进。第三,BEA在供给使用表框架下确定生产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并对产出、附加值、就业、薪酬和其他相关变量进行估算。

⒉加拿大的核算

2019年加拿大统计局发布《衡量加拿大的数字经济活动:初步估计》,采用BEA的核算方法,在供给使用表框架内对本国2010—2015年的数字经济进行核算,并对2016年和2017年的总产出和GDP进行了初步估计。第一,加拿大统计局对数字经济的概念框架进行界定。与OECD和BEA有所不同的是,加拿大统计局将数字交付产品定义为以数字格式进行创建、交付、访问和消费的产品,除了包含数字产品外,还包含销售和分发数字交付内容所附带的任何合法权利或许可。第二,加拿大统计局采用供给使用产品分类体系来识别数字经济产品。第三,加拿大统计局从产出、增加值和就业等方面来估算数字经济。

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核算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自2014年起已经连续7年发布数字经济白皮书,对中国数字经济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已经被纳入G20《数字经济测算工具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字经济框架经历了“两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三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到“四化”(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的发展过程。然而,在对数字经济进行核算时,白皮书核算框架只对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进行衡量。其中,数字产业化部分对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各个行业的增加值直接进行加总,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基础电信业、互联网行业和软件服务业;产业数字化部分主要指ICT产品和服务在其他领域融合渗透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具体做法是优先将传统产业产出中数字技术的贡献部分剥离出来,再采用增长核算账户框架(KLEMS)得到传统产业中的数字经济总量。

⒋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的国际比较

首先,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结果的国际比较。考虑到加拿大只进行了一次核算,故选取三者2017年的核算结果进行横向对比。从产出和增加值来看,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为1.3万亿美元,占GDP的6.9%;加拿大数字经济增加值为0.1万亿美元,占GDP的5.5%;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核算的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为4.0万亿美元,占GDP的32.9%。从数字经济提供的就业岗位来看,美国数字经济就业人数为510.0万人,占总就业人数的3.3%;加拿大数字经济就业人数为88.6万人,占总就业人数的4.7%;而中国数字经济就业人数高达1.7亿人,占总就业人数的22.1%。从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结果来看,美国和加拿大的核算结果比较接近,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核算结果与二者差距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核算口径与核算方法的不同。

其次,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口径的国际比较。BEA与加拿大基于窄口径的核算范围,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基于宽口径的核算范围。具体来看,BEA等只对数字经济中的数字产业化部分进行核算,相比之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还将产业数字化部分纳入核算范围,且规模占比较大。2020年10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大变局下的可持续发展新动能》显示,2019 年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为13.1 万亿美元,占GDP 的61.0%;而BEA 于2021 年发布的核算结果表明,2019 年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为2.0 万亿美元,占GDP 的6.9%。然而,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对美国的核算结果中,数字产业化规模占比不足20.0%,低于2.6万亿美元,与BEA公布的核算结果甚是接近,二者核算结果差距悬殊的原因在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核算体系纳入了占比80.0%以上的产业数字化部分。

最后,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方法的国际比较。美国和加拿大主要采用生产法来核算数字经济增加值,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采用基于增长核算框架的核算方法。美国在进行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时假设数字经济中间消耗占数字经济总产出的比重与相应产业中间消耗占总产出的比重相同,即各行业数字经济增加值等于行业数字经济总产出与该行业增加值率的乘积,通过对各行业增加值进行简单加总即为数字经济增加值;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分两部分来核算数字经济:对于数字产业化部分,直接对各个行业的增加值进行简单加总;对于产业数字化部分,在KLEMS下分别计算各行业的ICT资本存量、非ICT资本存量、劳动和中间投入,对两部分的数字经济总量进行加总即为数字经济增加值。

(二)数字经济相关指数编制

数字经济指数是一个相对指标,通过对不同维度的数字经济内容进行综合来构建指标体系,用以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程度。然而,数字经济相关指数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清晰地表明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对宏观经济的贡献程度、无法精准展现数字经济的内在发展路径等。目前,欧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经济论坛、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等国际组织,以及中国的众多科研机构编制了种类繁多的数字经济相关指数,如表1所示。

首先,从指标体系的构建来看,欧盟发布的DESI指标体系最为客观、全面。欧盟DESI指标体系的构建参照了OECD发布的《建立复合指数:方法论与用户说明手册》,同时兼顾数字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以驱动国家绩效趋势发展的关键指标为基础。在数据获取方面,欧盟、ICT专项调查和通信委员会调查等为指数的构建提供基础。且欧盟在发布的《国际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2020》中,用I-DESI(国际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衡量了欧盟27个成员国和整个欧盟,以及全球其他18个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指标体系的适用性。

其次,中国各数字经济指数编制时间较晚,但类别较多,能够较好地展现本土特色且创新性较好。中国现有的数字经济相关指数出现时间较晚,可以追溯到2015年由腾讯发展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其余几个指数均在2017年首次发布,从编制时间上看明显落后于各国际组织。中国数字经济相关指数编制的角度和关注点不同,例如DEI是采用对比法构建的景气合成指数,采用与发展周期波动相关的指标,关注数字经济的波动轨迹;而DEDI选取基础、产业、融合和环境等方面的典型指标,关注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情况。中国数字经济相关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土特色和时代特点,例如CDEI重点关注大数据产业的劳动、资本和创新投入分布情况,能够反映当下的发展现状;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中国城市数字经济指数将研究对象落实到城市层面;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采用互联网大数据,可以实现数据的实时动态获取,时效性极强。

表1 关于数字经济相关指数的编制情况

(三)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构建

平卫英和罗良清指出分享经济并不是一个产业,而是一类经济活动或可称其为合成产业。与分享经济类似,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数字经济也不是一类产业,而是一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而卫星账户作为中心框架的重要补充,能够以较为独立的核算体系,深层次地反映经济运行情况,可用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活动核算。数字经济卫星账户(Digital Economy Satellite Account,简称DESA)将数字经济产业的生产与消费过程用一系列国民经济账户形式展示。邱东和王亚菲指出DESA的开发和使用对于及时反映新的社会经济现象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个需要及时关注并不断开发的研究内容。与数字经济相关指数相比,DESA更能够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整体规模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测度数字经济实际发展状况及其对国民经济贡献程度较为合适的方法。然而,由于统计数据的限制,以及尚不完善的理论研究,目前鲜有国家或国际组织能够在宏观层面编制完整的DESA。尽管如此,仍有国际组织、国家和学者对DESA的编制开展了研究。

⒈OECD的研究

OECD是第一个提出编制DESA的国际组织,早在2016年便成立了AG,为从宏观经济角度来衡量数字经济,AG提出数字贸易维度框架与数字经济卫星账户基本框架,并尝试编制DESA的供给使用表,专门探究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影响。OECD认为DESA可以提供精准的估计,明晰应该衡量数字经济的哪些方面,并为数字经济的核算提供国际可比性的指标结构。编制DESA的关键环节是创建供给使用表。OECD将创建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的核心关注点聚焦在产业与产品的划分上,并采用数字交易的3个特征来识别经济活动是否属于核算范围:数字订购、数字交付和平台实现,实际上,这3个特征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根据OECD的做法,任意满足其中一个特征即可纳入数字经济的核算范围。2020年OECD发布《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指南》,以供给使用表的形式对衡量数字经济活动的最终概念框架进行了调整。

⒉美国的研究

早在1998年,美国经济和统计管理局就发布了《新兴数字经济》报告。2016年美国商务部成立首届数字经济咨询委员会,同年咨询委员会发布《衡量数字经济》,建议制定衡量数字化对国内生产总值和生产率等经济指标影响的措施,以及各部门的数字化程度,并且第一次在国民账户框架内对数字经济进行了核算。BEA于2018—2021年对数字经济核算进行的4次修订是全面衡量数字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的第一步,是为建立DESA核算框架进行的初步工作,可以为DESA的编制奠定基础。BEA仿照其他已经建成的附属卫星账户(例如旅游卫星账户、艺术与文化生产卫星账户等)的编制方法,在供给使用表框架内对数字经济的统计数据进行编制,但BEA至今尚未编制出完整的DESA以核算数字经济。

⒊中国学者对DESA的研究

目前国内对DESA的编制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刘安平探讨了数字经济给GDP核算带来的挑战,并就OECD建立数字经济卫星账户的初步构想进行梳理;杨仲山和张美慧、向书坚和吴文君、罗良清等对DESA的总量指标和编制方法等展开了初步探索;张美慧从供给使用层面对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框架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并从“产品×产业×特征活动”三重维度出发对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的整体架构进行了编制。由于理论体系的不完善及数据可得性等方面的限制,中国尚未在国家层面展开DESA的编制。

⒋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构建的国际比较

首先,DESA核算角度的国际比较。OECD基于数字经济核算视角,以数字交易的特征识别经济活动,设计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总体概念框架;中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DESA进行构建,向书坚和吴文君立足包容性发展视角,从生产核算、收入核算、资本核算和金融核算等4个方面来界定数字经济的核算范畴,并从数字经济流量核算和数字经济存量核算两方面来设计DESA框架;罗良清等创新性地基于数字技术对国民经济整体行业融合的视角来确定数字经济的核算范畴,设计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DESA框架体系。

其次,DESA 核心表式设计的国际比较。目前,BEA 尚未对DESA 核心表式进行编制;OECD和中国学者以供给使用表为基础,对DESA及其核心表式进行扩展核算。在《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指南》中,OECD对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的编制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是OECD对DESA编制的最新研究进展;相比较之下,中国学者对核心表式的设计较为丰富和全面,向书坚和吴文君设计了数字经济非金融交易资金流量表和数字经济投资流量与存量核算表,罗良清等还对数字经济就业统计表和互联网免费服务统计表进行了编制。

最后,DESA产业与产品统计分类的国际比较。在产业分类方面,本文对BEA和OECD的数字经济产业分类体系进行了阐述。此外,杨仲山和张美慧、向书坚和吴文君大体上延续了Mitchell的做法,以数字经济交易类型为核心来识别关键活动。然而,OECD分类下的各产业边界模糊,并可能存在重叠,为此,罗良清等从数字技术对国民经济整体行业融合的视角出发,将数字经济产业划分为数字经济基础产业与数字经济融合产业,避免产业间的交叉问题。在产品分类方面,一是以OECD为代表的单独对数字经济产品进行划分:杨仲山和张美慧、向书坚和吴文君对产品分类时充分参考了OECD 的做法,分类内容基本与OECD 保持一致;2020 年OECD在《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指南》中重点区分了4种类型的产品:在SNA生产边界内的数字产品(ICT产品和付费数字服务等);受数字化影响显著的非数字产品;其他非数字产品;在SNA生产边界外的数字产品(数据和免费数字服务等)。二是以BEA为代表的建立在产业分类基础上的划分:BEA 在产业分类基础上根据产品本身的特性将数字经济产品主要划分为数字化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和付费数字服务3个类别;罗良清等在产业分类的基础上将数字经济产品划分为数字产品和数字化产品。

五、启 示

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信息革命时代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本文对国内外已有数字经济核算口径界定、统计分类和测度实践等进行了梳理与比较,以期为中国数字经济核算提供参考。根据本文的梳理,提出中国开展数字经济核算的建议如下:

首先,及时跟踪国际进展,建立科学的数字经济核算方法。与OECD、欧盟等国际组织及美国、加拿大等开展数字经济核算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中国数字经济的实践核算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数字经济分类》的发布为中国开展数字经济核算工作奠定了分类基础。为保证核算体系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核算结果的国际可比性,应在厘清国际数字经济统计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及时跟踪国际前沿进展,同时结合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从多角度制定适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且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核算方法。

其次,探索数据获取方法,拓展数据资料来源。丰富且精准的数据是顺利开展数字经济核算的保障。一方面,国内外已有一些国家或研究机构等通过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来实现数字经济核算所需数据的采集,丰富数据资料,实现数据的实时动态获取,时效性极强;另一方面,可以采取欧盟的做法,尝试开展数字经济专项调查,企业、住户ICT调查等,从根源上为数字经济核算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

最后,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推进数字经济核算不断进步。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正在逐步扩宽产品的边界,除传统的货物和服务外,数据、信息和免费数字内容等在数字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有的核算体系尚无法对这些内容进行精准的核算。为加快数字经济核算的进程,中国需要不断更新数字经济统计分类体系,及时根据最新的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完善核算体系,推动数字经济核算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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