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比较*

2022-08-17曹小宇

图书馆学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服务中心知识产权

刘 敏 曹小宇

(湖南农业大学图书馆,湖南 长沙 410128)

当前,国家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提出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积极推进实践领域的革新和发展。2017 年12 月1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发布《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原则、条件、考核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的要求。2019 年3 月、2020 年7 月、2021年8 月,我国先后诞生了首批(共23 家)、第二批(共37 家)、第三批(共20 家)累计80 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中心”为核心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提高了高校创新能力[2]。

《实施办法》为高校科学实施和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供了根本性保障,也是高校图书馆依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功能转型、服务创新的重要依据。知识产权关涉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那些本属于我国的前沿技术若因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造成对外泄露就会变成新的“卡脖子”问题[3]。确保国家经济安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做出正确决策。自《实施办法》颁布三年多来,随着新时期我国社会对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等需求的变化,对高校图书馆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具体内容、评价指标、建设运行、服务监督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2021 年6 月8日《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4]应运而生。为适应国家知识产权新环境发展,新《实施办法》在继承原版本基本思路和要求的前提下,对“中心”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综上,笔者拟对《实施办法》修订前后版本进行对比、总结、归纳,以便于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领域同仁能够更好地领会和落实新《实施办法》,更好地指导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实践。

1 《实施办法》修订概述

1.1 环境因素

2017年12月,《实施办法》共5章23条出台,新形势下,我国从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多个层面对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提出规划要求,有利于高等教育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反哺我国高校的“双一流”建设。在过去几年里,在《实施办法》的支持和要求下,我国先后诞生了3 批80 家“中心”,提升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水平,创造了高校图书馆服务转型的发展契机。

近年来,我国对于“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高度关注,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和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及《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中的重要作用,要求提高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创新质量,以更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2021 年6 月8 日,新《实施办法》以更细化的条款明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和事项。

1.2 修订原则

(1)适应性。适应性是指“中心”的服务水平及建设标准应与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国情、高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等相适应,具有全国性统筹指导各地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标准。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国情主要是指国家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等“中心”建设发展的需求。新《实施办法》从国家级层面有力推动、引领及规范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实践,并为发挥这种作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支撑。

(2)前沿性。前沿性主要是指作为全国性质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发展特性。既要符合当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要反映未来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可能存在的发展变化。新《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要考虑服务内容、考核指标等的前沿性和可发展性。

(3)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是保证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实践能够具体实施,同时实施过程中获得的相关结果能够满足知识产权需求。新《实施办法》从服务中心、建设原则、服务内容、人才培养、考核及监督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规范及指导。同时,需要充分考虑作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属性,保障具体内容能够落到实处,方便地方高校根据《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及主要指标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准则及实施办法。

1.3 修订思路

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现行法律和国家政策框架下,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5],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需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高校专利质量转化运用及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要求下,此次修订反映了新形势下我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以及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对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同时,明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体制机制、建设运行、人员经费、申报遴选、考核监督等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为提高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升高校创新质量,助力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留下扩展空间。通过对修订前后《实施办法》的解读和对比,修订思路包括3方面:

(1)根据最新的国家政策和文件精神,对某些内容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新《实施办法》从原有的5章23条,调整为修订版的5章24条。国家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定位有了更为深入的表述,修订版相关提法也进行了调整。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由“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修改为“进一步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创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举措,优化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供给,推动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融入到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其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另外,对于《实施办法》中的词语表述、结构逻辑及详略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2)为适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双一流”高校学科建设、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需要,对某些条款适时进行了增删。随着新形势下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程的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需要对《实施办法》内容及时增删。如增加“高校应整合校内文献信息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教育培训等方面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开展工作”的表述,明确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开启方式。新《实施办法》要求中心“立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相比旧版增加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为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面向社会提供了政策指导。

(3)对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及现象进行了呼应。国家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使得高校人员结构由单一的事业编制变成多元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中心”依托高校图书馆等现有机构设置,使得高校图书馆承载了更加复杂繁重的功能。实践中,“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虽有政策支持但缺乏配套资金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新《实施办法》作了相应调整和明确,以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如“所在高校负责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日常管理办法,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等条件保障”。

除此以外,结合国家创新发展、高等教育学科建设等要求,新《实施办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如明确中心功能定位、建设运行、申报遴选等以指导今后各“中心”管理和服务实践。提出了“中心”开展基础性工作、支持科技创新、培育专业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建立协调机制5个模块任务。新《实施办法》对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功能定位、建设运行、基本条件、监督考核都有明确表述,希望得到高校及上层决策者的足够重视,以便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2 新旧《实施办法》变化的主要内容

2.1 新旧《实施办法》中各大章的顺序变化

新旧《实施办法》各章顺序没有变化,但第二章在实施细则的条数、第三章在标题措辞上进行了调整(见表1)。这种变化顺序体现出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定位与要求、申报与实施流程、服务实践与探索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体现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的发展要求。

表1 新旧《实施办法》各大章顺序变化

2.2 新旧《实施办法》术语的变化

新旧《实施办法》在术语表达用语方面有较多的变化(见表2)。新《实施办法》的术语表达更体现出专业、规范、精练、准确的特点,兼具时代性、技术性。如“中心”由“机构”变成“服务平台”,具备“中心”的“称号”变成“资格”,推进“中心”建设由“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变成“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等。

表2 新旧《实施办法》术语变化

2.3 新旧《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变化

2.3.1 各章主要内容变化

(1)总则

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与旧版第一章“总则”相比,均为5条。第一条均是结合当前国家建设发展要求,确定了文件的定位属于指导性文件,开门见山地指出《实施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其目的是“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益”,依据是《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发办[2019]56 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和《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 号)》,属于面向高校领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具体表现。相比旧版,新《实施办法》第一条新增了“推动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益”的文字论述。

第二条新《实施办法》将中心定位为“由高校建设的具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及相关人才培养等职能的服务平台”,不再是“由高校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其定位更为科学。同时,本条新提及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创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举措,优化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供给,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融入高校知识产权的全链条。”比旧版本对中心的定位更精准。

第三条,为旧版第四条;第四条,为旧版第三条。主要表述了“中心”的管理方式、申报原则,基本内容没有变化。

第五条明确对“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建议和建设模式。新版与旧版均建议“中心”依托高校图书馆等现有机构设立。新版增加了建设模式为“高校应整合信息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教育培训等方面力量,发挥各自优势,以形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开展工作”的表述。

(2)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建设和运行”是由第六条到第九条构成,它是关于“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要求。相比旧版《实施办法》,新版第二章由过去的3条增加到了4条,同时对“中心”开展工作进行了具体分类和明确。

第六条是关于“中心”建设的条件保障,明确了由所在高校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并要为相关基础建设、专项支持经费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明确了“中心”开展服务的范畴及义务。“中心”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开展服务范畴包括两方面,一是立足本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二是需要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相关服务。新版《实施办法》首次将“中心”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服务纳入进来。

第八条从“开展基础工作”“支撑科技创新”“培育专业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建立协调机制”5 个模块13 个子部分精准描述了“中心”的具体服务内容。相比旧版《实施办法》的九条服务内容,新版表述更为具体、精准。

其中,“开展基础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积极提供基础服务,具体包括4 个子部分内容。与旧版相比,前3 部分整合了旧版第八条(一)(二)(三)的内容,“鼓励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之间加强业务交流和平台共享,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相关平台互联互通”是新增的第4个子部分。“支撑科技创新”涉及内容在旧版条款中表述为“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行,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版将其进一步细化,明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重点实验室评估、前沿学科立项等工作提供服务支撑”;一部分是“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提供嵌入式服务,助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培育专业人才”在保留旧版涉及“承担高校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为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等内容基础上,新增“支持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提供信息资源和师资支持”的内容。“服务经济社会”在旧版中表述为“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新版表述为“鼓励高效发挥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低成本、专业化的有偿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协助开展高校专利开放许可,为许可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总结推广服务成功模式和优秀成果,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建立协调机制”中新增内容强调要“与所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九条属于新增内容。它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在各“中心”的数据资源供给、人才培训、业务规范、交流平台搭建、工作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同时,要求高校在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立项工作对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予以重点建设考虑。

(3)申报和遴选

第三章“申报和遴选”中,规定了申报高校“中心”的主体、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及优先考虑等内容,涉及《实施办法》的第十条到第十四条。其中第十条“高校作为申报主体”、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第十四条“遴选程序”等表述与旧版《实施办法》基本没有变化。

第十一条对于“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中,新增要求“高校已建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关于“中心”建设仍然要求“高校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但修改原有“经费保障”的表述,要求高校领导对于中心“给予有关设备、数据和服务的专项经费保障”,其表述内容更为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对于同等条件下高校申报中心优先考虑的条件更为具体。“高校具备科技部认定的科技查新资质”取代了“高校具有科技查新工作机构”的表述;“高校具有获评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取代了“高校具有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人才更新工程证书”的表述;“高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关服务平台”取代了“高校设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的表述;“高校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有关设备、数据以及服务的专项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取代了“高校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的表述;“高校已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成熟经验及典型案例”取代了“高校已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典型案例”。同时,新增了“高校已建立校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统筹协调和联动机制”的表述。

(4)考核、监督、附则

第四章“考核和监督”中,精练了表述内容及要求,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共同负责对各“中心”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涉及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一条。其中,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基本没有变化。

第十七条涉及授牌中心考核时间仍然是“每年12 月底以前”,考核呈报内容由“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调整为“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接受考核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交材料”涉及六部分内容中,“(一)工作成效报告书”“(二)近五年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明细表”“(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均无变化。新版新增“(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政策支持情况”“(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经验做法、成功模式以及优秀成果的代表性案例”的内容。此外,“(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修改为“(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及专项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从考核报送材料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教育部注重政策支持、专项经费投入、成功经验及实践案例等在各“中心”的落实情况,这也有利于在各中心开展服务、履行责任和义务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能够真正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职能转变。

第二十条明确了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合格保留“中心”资格;考核不合格,由旧版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时间调整为“限期6 个月进行整改”;同时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由“称号”改为“资格”的表述。

第五章“附则”部分,新《实施办法》明确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所在部门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备案。同时,新增“地方高校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内容。新《实施办法》特别指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赋予职能的条款,其表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具体负责本办法落实工作,并负责对办法进行解释”。

2.3.2 新旧《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变化特点

(1)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象的增加

新《实施办法》要求服务对象除了立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外,还需要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说明,相比旧版《实施办法》而言,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象不再是仅面向本校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还需要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新《实施办法》扩大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的受众面。

(2)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内容的全面提升

新《实施办法》加强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扩大了服务范畴,强化了支撑科技创新、培育专业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建立协调机制等工作开展的要求。相比旧版涉及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9 个细则,新《实施办法》更加细化,增加为5 个模块14 个方面。这些变化体现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更加精准、专业,反映了时代发展要求。

(3)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监督和考核的加强

新《实施办法》对“中心”的考核和监督更加严格,除提供近五年服务项目明细表、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外,新增了落实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政策支持情况、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及专项经费投入情况、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经验做法及成功模式和优秀成果代表性案例等。这说明,对各“中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考核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根本上督促各“中心”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

(4)“中心”建设落实主体的变化

新《实施办法》落实主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转变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组成。“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申报和遴选、监督和考核等方面的事项,以及关于办法具体落实和解释工作也发生了变化。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角度来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司负责落实更科学、合理。这种变化能够更好地推进“中心”建设、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实践效果。

3 贯彻落实新《实施办法》的思考

3.1 新《实施办法》的指导要求

随着计算机技术、移动互联技术在高校及图书馆的广泛应用,高校知识产权用户信息需求及信息行为发生了悄然变化。高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信息环境,这为高校及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对如何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创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举措、优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配置供给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3.1.1 “中心”内涵式发展

“中心”所在高校应积极整合校内文献信息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教育培训等方面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当然,这需要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融入到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中,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中心的内涵式发展。3.1.2 明确“中心”的服务定位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在满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的同时,也极有可能协同服务地方或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既要立足本校知识产权需求,也要积极探索面向地方经济社会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而新《实施办法》的修订颁布犹如一颗“定心丸”,从制度规范上进一步明确了各中心的服务定位包括高校和区域经济社会。

3.1.3 不断拓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方式

新《实施办法》拓展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方式,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从横向看,拓展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广度,如新《实施办法》鼓励“中心”之间加强业务交流和平台共享,以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这为促成兄弟院校之间相互借鉴成功经验、共享优秀成功模式上提供了可能;同时,各中心亦可在科技创新、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加强沟通。从纵向看,拓展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深度,如新《实施办法》要求各“中心”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等提供服务支撑,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过程嵌入式服务,为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提供支持和指导。

3.1.4 全面深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层次

最初,高校利用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探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主要是提供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共享等服务,这属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从专利数量密集型取胜走向专利质量提升的新时代,国家对于高校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全面深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模式,加强深层次信息服务建设迫在眉睫。具体包括两方面:(1)加强基础服务工作。如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及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及分析工作,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完善知识产权咨询及建议和服务,建设学科领域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实现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之间交流和共享。(2)开展深层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要求各“中心”为高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重点实验室评估等提供服务支撑,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过程提供嵌入式服务,以支撑科技创新。同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参与知识产权教学、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活动。另外,鼓励高校为地方经济社会提供公益或有偿服务,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3.2 《实施办法》修订后的法律效力思考

旧《实施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于2017 年12 月15 日以国知办发规字[2017]62 号文件形式颁布。新《实施办法》仍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以国知办发服字[2021]23 号文件于2021 年6 月8日颁布。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通知、函的形式发布[6],这次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4]形式来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7]。我国的法律体系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依次递减的。新《实施办法》仍然与之前一样,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不属于部门规章或现行法律法规。因此,新《实施办法》仍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有限。

无论如何,新的《实施办法》仍然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院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指导性文件,对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中的职能承载着重要作用,也是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高校创新质量和效益,助力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权威、最全面的纲领性文件。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不断推进,社会和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新《实施办法》有可能还会要经历进一步修订的过程。因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性质及效力上的调整都需要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更有力地保障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持续性发展。

猜你喜欢

实施办法服务中心知识产权
队旗在党群服务中心飘扬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程序知多少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股东大会知多少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上海看见爱志愿者服务中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