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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场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及分析研究

2022-08-17汪兵兵

现代矿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挥发性

汪兵兵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产业转移”、“退二进三”等政策执行,造成大批工业企业关停,遗留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地块,为防止企业停产后场地再利用时用地性质变化及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确保人身安全[1-4],本研究以某电镀场地土壤环境为例,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展开质量调查[5],依据国家各项规范,为该场地下一步的调查评估或科学规划未来利用方向提供决策依据[6-7]。

1 地块概况

根据调查场地历史卫星影像图片显示,2013 年7月,该区域为一水塘;2014 年7 年月已被附近居民回填出一片空地;2014 年末,此空地被个人租用私自建立电镀场地进行作业,主要产品为金属表面处理,所在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14.3 m2。该厂生产时长仅几个月,关停时间约为2015 年6 月。依据最新用地规划,调查场地所在区域规划为发展备用地。

截止调查工作进行阶段,原电镀厂所有车间已停产,车间内设备已拆除完毕,目前场地处于闲置待开发阶段,仅堆积部分废旧钢材和停放一些车辆。调查场地附近区域范围内用水均由市政统一供水,居民饮用水均为市政自来水管网,场地附近区域未发现地下水取水井。通过对场地各生产工艺及各工段潜在污染物分析,初步判断场地内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车间。根据主要原材料及相关成分,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CODCr、Cr6+、镍、铜、HCl。

2 布点采样与样品采集

经过污染识别阶段工作,初步确认该区电镀场地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存在一定疑似污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72 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场 地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25.2—2014)中相关规定以及本项目场地污染识别结果布设取样点位。结合现场踏勘与前期资料调研结果,采用随机布点的方法在厂区潜在污染区进行布点。点位布置见图1。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本场地面积较小,污染分布均匀,在调查场地内共布设土壤取样点位6 个,使用HQZ180L型钻井机取样,每个监测点位采集2~4个土壤样品,共计取16 个样品。本次调查共布置2 个地下水采样点,其中含1 个疑似污染监测点(W1),污染位置地下水流向的下游1 个(W2)。每个监测点位采集1 个样品,共计取2 个样品。样品放入装有冰冻蓝冰的保温箱内运输,确保样品对低温的要求,完成样品交接。本次测定依托于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3 指标测定

土壤的检测指标共计有45 项,包括7 项重金属、27 项挥发性有机物、11 项半挥发性有机物;7 项属于特征污染物,包括3项邻苯二甲酸酯类、1项石油烃、3项其它重金属铬、锌、锑;地下水的检测指标共计有31 项,包括13 项重金属、12 项氯代有机物、3 项邻苯二甲酸酯类、1 项石油类、2 项其它重金属铬和锑,相关因子分析方法及检出限见表1。

4 评价标准

土壤检测评价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工业用地标准作为本场地筛选标准;地下水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

5 结果与讨论

5.1 土壤样品结果与讨论

本次场地环境调查共布设6个土壤取样点位,共采集16 个土壤样品,其中进行实验室分析土壤重金属样品16 个,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16 个,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16个。土壤样品检出项目的检测值及评价见表2。土壤样品pH 值位于7.16~8.23,除金属镉、六价铬未检出外,砷、铜、铅、汞、镍等重金属均检出,但未超出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均未检出。

5.2 地下水样品结果与讨论

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的检测值及评价见表3。结合《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8—2017),该地块地下水pH 及重金属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硫酸盐、总硬度和溶解性固体含量较高,水样W1 硫酸盐、溶解性固体含量为Ⅴ类水质量标准,水样W2 溶解性总固体含量符合Ⅳ类水质量标准。建议不宜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其他用水可依据使用目的选用。

6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本研究对某电镀场地污染土壤进行初步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进行布点采样,在该地区电镀场地内共布设6 个土壤取样点位和2 个地下水取样点位。

(1)污染土壤中除金属镉、六价铬未检出外,砷、铜、铅、汞、镍等重金属均检出,但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

(2)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均未检出。pH 及重金属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硫酸盐、总硬度和溶解性固体含量较高,建议不宜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其他用水可依据使用目的选用。

(3)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可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工作。

6.2 建 议

(1)针对该项目后续开展的土地开发利用,建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监管工作。

(2)在后续的土地开发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迹象,如埋藏的罐、槽,恶臭的废弃物等污染痕迹时,应立即封锁开发现场,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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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D表示未检出。

注:地下水样品的筛选值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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