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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电商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2022-08-17张娟娟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8期
关键词:维权交易电子商务

张娟娟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河南,郑州 450012)

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是将电子通信技术应用到商务活动中的一种模式。农村电子商务指的是农村在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中应用电子通信的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农村必须要将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这样才能使经济发展模式不再单一。通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可以让我国农村经济快速的实现转型和升级,从而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丰富农村的经济收入来源,使乡村振兴的战略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由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存在着经验不足的情况,这使电子商务在农村地区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使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1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1 交易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价值规律可以了解到,市场中商品的价格会随着商品价值的波动出现变化。和线下交易的方式相比,线上产品交易的价格存在着极高或者极低的情况,很难将商品的价值规律很好地反映出来。这一点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表现的更加突出。由于网络交易存在着特殊性,因此政府相关的部门很难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监管,这使线上交易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冲击了线下产品的价格。农村电商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在以下两个方面中能够得以体现:第一,农村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很多都是小规模进行生产的个体农户,这些农户往往都是将自己种植和生产的农产品放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售卖,而售卖的产品往往没有经过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的商品很可能是“三无产品”,产品本身的质量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第二,销售过程中存在着以次充好的情况。有些农户经营者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受益,并不会对交易的产品以及消费者进行负责,常常存在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

1.2 电商交易主体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个体农户,其二是农村合作社,其三是农村企业。三者之中,个体农户的总数是最多的。通常情况下农村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是在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之下进行注册的,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个体农户来说,仅仅是完成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注册工作,就可以进行网络销售,甚至不经过注册,直接就在微信、微博等平台上开始销售产品。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这类销售主体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旦在交易当中发生了问题,难以独立的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也难以受到法律的监管,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将会造成维权困难的情况。

1.3 农村电商交易中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2005年我国实施了电子签名法,该法律赋予了电子签名和文本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农村发展电子商务过程中,电子合同存在两方面的法律隐患。

首先,电子合同的存在并未起到应有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群体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并且交易产品存在着特殊性,这使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不会提供相关的电子凭证,尤其是很多农户并未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产品售卖,而是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微商形式的销售,这就使交易过程没有签署合同和凭证。

其次,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种叫做点击合同的形式。在电子商务中的网络过程中的点击合同往往是由商家或者电商平台单方进行拟定的,消费者只有点击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消费和交易。这种合同类型同样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合同中可能存在着某些难以发现的条款,在消费者同意之后,可能会对自身的权益造成风险;其次,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受到法律的承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犯之后,这种合同不能作为维权的依据;最后,由于电子文件保存于终端以及存储器当中,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因此文件的真实性和可读性成为了电子文件难以成为法律上的证据。此外,电子合同也存在着保存困难的问题,容易被人为窃取和修改。

1.4 交易平台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交易平台是农村电商发展所必须的载体,然而农村电商的平台交易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当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种类和数量繁多,存在着泥沙俱下的情况,有些交易平台的准入验证程序并不符合规定,在注册的时候就不合法,因此也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平台上交易的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在电商平台上经营的电商农户往往基本素质较低,对风险缺乏鉴别的能力,因此容易受到侵害。

其次,在平台上进行交易需要使用第三方支付,在购物的时候消费者会先将钱打到第三方支付软件上,然后在确认收货之后,第三方支付再将钱打到商家处。第三方支付本身有着方便快捷的特点,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之中应用非常广泛,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例如当前可以使用的面部识别功能,可能会导致第三方支付的账户资金被盗刷,同时由于网络安全问题,手机支付还可能受到病毒的攻击,使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受到侵害。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情况将会有所好转。

最后,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手段能为支付平台带来相应的收益,因此平台竞争之间也存在着法律风险问题。当前很多电商平台都要求商家必须进行二选一,只能在支付宝派系或者微信支付派系中选择一个平台进行消费,这种强迫式的选择是非正当的,这不但会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影响,还会让交易丧失公平,让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成本增加。

1.5 隐私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农村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农民个人信息泄漏,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隐私权指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不泄漏,私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近些年私人信息在网络上泄漏的情况非常严重,当前我国网民群体数量庞大,相较于城市人来说,农村人民在使用电子交易的时候,非常容易泄漏个人信息。泄漏信息的方式包括:第一,黑客对平台的攻击,将平台的个人信息进行窃取;第二,由于农民平均素质相对偏低,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相对较弱。此外,还存在着有些平台因为经济的原因,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贩卖,依此非法获利。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也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商品的商标、网点的网页设计、产品的图片信息等被盗用或者模仿。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时候,随处可见个体商户使用企业商标、商品简介和图片完全一致的现象。电子交易中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这是由于当前我国人民当前还缺乏知识产权维权的意识,市场的监管不到位,长此以往就会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不信任,从而影响农村电子商务在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

1.6 交易过后的法律维权风险

农村电商交易中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需要进行维权,而农村电商交易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法律维权风险。和传统的线下交易不同,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法律关系主体是多元多层次的。法律关系的多元化指的是,除了传统交易当中的买家和卖家之外,网络交易还存在着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物流等多方的责任主体,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就会形成多层次的法律关系,并且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存在着虚拟性和多变性。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主体存在多元、多层次的特点,在消费者以及商家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会难以进行维权。首先来说,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容易出现上述多种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维权的方式各不相同,对于普通消费者和农民来说,难以掌握多种维权方法。其次,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问题和矛盾,难以对侵权的主体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明确。最后,在电商交易的过程中,维权的过程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且维权对于普通人来说成本过高,过程繁琐,会让消费者和商家维权的热情降低,转而逐渐放弃使用网络交易。这对农村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法律问题的具体原因

2.1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只有出现了制度,才能让凭空出现的事物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当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具体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缺少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宏观的角度出发,目前对我国电子商务有指导作用的法律文件仅有《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为了弥补法律缺位的情况,有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管理办法,但是这些地方性的文件有着较强的地方特点,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大范围应用,立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并且未对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相应法律,使农村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其次,农村电商交易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解决的机制不够健全。电商经营的模式使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维权的过程非常困难。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的产品较为特殊,多为农产品、果蔬产品,这些商品非常容易出现破损、变质的情况,在农产品发生损害的时候,经营者的责任以及物流主体之间的责任难以进行划分。因此电商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由于相关的法律机制不健全,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2 农村电商交易的过程中监管缺位

任何社会行为都需要经过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才能保证行为规范,而当前农村电子商务在运作的过程中存在着监管缺位的情况,这是农村电商发展中容易出现法律隐患风险的重要原因。

首先来讲,我国网络监管方面不够健全,监管体制处于不断建设的过程中,但是建设的速度明显慢于网络发展速度,这就会使网络交易过程中的监管存在严重的缺位,存在着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法律缺失以及监管行为缺失等问题。其次,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特殊性,这使即使有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依旧难以有效的实现监管。农村电子商务的准入门槛相对偏低,经营者在完成了交易平台相关的注册程序,即可开始从事经营活动,除了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交易之外,还能直接在社交网络上进行交易,这使交易方式非常多样。

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形式多样、群体庞大、范围较广,传统的市场监督方式难以在监管农村电子商务的时候发挥出最大化的效果,使监管存在大量的空白区域。而监管难以实施就会造成农村电商在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难以进行维权,维权纠纷多的问题。

2.3 政府的服务不到位

在乡村振兴的战略下,农村电子商务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科技支持以及政府的扶持之下,近些年农村电子商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农村电子商务依旧是新兴事物,为了能让农村电子商务健康的发展,让乡村振兴战略能够实现。政府应该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服务,做好引导工作,鼓励农村发展电子商务,然而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常常存在着政府的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具体表现在:

第一,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进行宣传,将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知识进行普及,做好教育宣传的工作。农民在经营电子商务的时候经常使用电商知识,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而政府在进行宣传的时候,容易存在宣传跑偏的情况,这使农民并未经过系统的法律培训,群体法律意识相对较弱,这是农村电商交易中存在大量法律风险的原因。

第二,政府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对基础建设的投资以及人才培养的投资。完善的基础设施是农村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而人才则是带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只有基础设施得到保障,并且吸引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加入到农村电商发展当中,才能让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加的正规化,降低法律问题的发生。然而当前农村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依旧较为落后,缺少产品认证体系、溯源体系和检测体系,人才数量严重不足。

2.4 经营主体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容易发生法律问题,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在原因之外,还存在着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缺乏法律和道德意识的内在原因。农村中电商经营者大多都是个体农户,农户普遍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这使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非常容易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也难以找到合适的途径进行维权。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和道德意识缺失除了自身原因之外,还和政府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有关。

3 结语

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问题,只有认真的将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让农村电子商务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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