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客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现状
2022-08-17胡洁人邓利君
文/胡洁人 邓利君
根据北京广播电视台与中科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发布的《中国音频用户全景调研白皮书》(2021)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我国播客平台用户规模超过7亿人次,渗透率达51.8%。
网络音频行业包括了播客、有声书、音频直播、广播剧等在内的多种内容产品,这些内容产品均可在网络平台上获取,构成了内容丰富的播客平台。但随着网络音频行业的发展,其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也逐年增加。例如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有541件,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539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2件;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479件。面对日益增加的播客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平台方不仅需要为用户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更要警惕不同类型的网络音频涉著作权问题,避免陷入侵权纠纷中。本文重点关注播客平台涉及的网络音频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对策和建议。
播客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目前,我国普通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平台获取音频内容。播客平台作为一个网络服务商,其通过会员费、广告费、付费播客等进行盈利,在播客主播侵权时,平台方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主播与平台方合作模式的不同,平台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目前主播与播客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签约模式,主播与平台方签订合同,二者形成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另一种是合作模式,平台方主要提供网络服务,并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等。相对于与平台签约的主播来说,这类主播的独立性相对更强,其与平台之间的雇佣关系更弱,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主播与平台方的法律关系不同,平台方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在签约模式下,如果主播与平台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主播的行为即是职务行为,平台方承担的便是直接侵权责任;如果主播与平台方签订的是合作合同,平台方承担的便是共同侵权责任。
要警惕不同类型的网络音频涉著作权问题
对于与平台尚未签约的独立主播来说,其侵权责任认定可适用“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加以判断。“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为网络平台方侵权的两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二者相互制约、相互补充。“避风港”原则最早起源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我国则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规定网络服务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责,其目的系维护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的社会经济价值,平衡信息网络时代中著作权人、平台方与社会利益三方之间的关系。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亦有相应条款,具体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当权利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时,可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平台方应当删除相关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平台方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删除的,将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播客平台基本都设置了用户举报侵权作品的方式,一些音频App中均有“举报”选项。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如果平台方对显而易见的侵权事件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积极措施,例如以不知道侵权为由不删除、不下架等,即使权利人没有给平台方发出通知,法律也会推定平台方知道此侵权事由,平台方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红旗”原则的关键内容是平台方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平台方对侵权行为主观上是“明知、应知”,主要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给予了平台方一定程度的保护,其促进了网络服务的发展,但是网络平台不可滥用此原则,将其作为侵权的遮羞布。平台方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肩负起监督主播、预防主播侵权的责任,尊重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另外,平台方某些侵权行为情况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例如侵犯著作权罪。目前播客平台上的播客节目,主要是由主播制作后上传,但也存在网络爬虫抓取、用户上传的情况。在后两种形式中,可能存在由著作权问题进而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罪刑事风险。通过网络爬虫抓取其他平台的播客数据并且储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随后提供给用户,允许用户进行在线播放、下载服务,此行为即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行为,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刑事责任。
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建议
知识产权法为创作者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推动知识经济的良性循环,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国家、行业、个人的不懈付出。播客作为一种文化传播方式,需要平台对创作者的作品依法给予保护和足够的尊重,方能促进其更好发展。平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亦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其一,平台方可购买背景音乐库,通过付费以获得相关授权。以付费方式获得授权主要针对的是商用情形。播客平台购买一定的背景音乐库,以确保主播在采用这些音乐时已经获得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播客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通常会要求主播保证在使用软件时上传的音频等素材为用户原创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如果使用播客平台提供的音乐库,主播将其中的音乐资源作为背景音乐将会极大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主播无须自己取得背景音乐知识产权的授权。
其二,提高主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保护好自己的作品,更要尊重其他创作者的知识产权。“让用户成为生产者”是互联网平台早期构建大量内容的普遍方法,网络音频平台也不例外。很多音频平台运用的都是用户原创内容的模式,这的确给平台带来了很大收益,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究其原因在于,普通用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平台方很容易陷入相关纠纷当中。在用户申请成为主播、上传公开的音频文件时,平台可设置专门为用户讲解相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功能,提高用户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也使得用户更懂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其三,建立人工智能技术与人工结合的审核机制。对于播客这类音频文件,平台方可通过语音转文字的方式,进行关键词核查。鉴于播客数量庞大,内容丰富多样,平台方可利用、优化人工智能审核机制,对播客内容进行科学监督。当然人工智能始终无法代替人类做出最终决策,其对于人类语言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偏差,因此从安全角度考虑,用人工智能审核机制将疑似有问题的内容发送给人工进行二次审核是更好的选择。对于某些可能存在淫秽、色情内容的播客,仅仅传播便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最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加强对播客内容的审核尤为重要,是避免侵权发生的重要屏障。平台方对于播客内容的审核与及时处理用户举报,不仅仅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对法律风险规避的有效方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市场中的网络音频App不仅包含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播客功能,还有音频直播等。这种即时性、互动性的音频直播受到广大听众的欢迎。在音频直播过程中,主播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朗读他人著作的行为均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网络平台方在盈利的同时需要尊重、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使平台长久发展。只有播客平台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播客才能成为一个表达自我观点、进行思想交流的地方,成为精神食粮的供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