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验室的建设:基于新文科和大数据的研究
2022-08-16曾彩霞
曾彩霞 袁 媛 杨 宇
(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1 问题的提出
作为新文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与信息化的交叉融合可能更加深入和全面。除法学教育和研究方式借助信息技术之外,信息技术发展本身带来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就带来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都迫切需要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做出回应,包括通过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培养熟悉人工智能、算法和大数据等技术的法律人才等。对此,我国不同部门发布多份指导文件进行了相关引导和规范。例如,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司法决策服务。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出重视人工智能与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明确要求推动智能司法应用示范,促进法学类院校、相关学科与人工智能学科结合,研制智慧检务和智慧法务系统,提高案件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同年5月,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决定开展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将实验教学信息化作为高等教育系统性变革的内生变量。同年9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提出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适应教育信息化与法治建设信息化的新形势,推动法学专业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法治实务部门要向法学院校开放数字化法治实务资源,将法庭庭审等实务信息化资源通过直播等方式实时接入法学院校。
可见,新文科背景下法学学科的建设是以深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手段,重塑传统法学实验室为重要内容而展开的。这点从我国2021年12月教育部公布的首批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名单(含试点9个、培育21个)得以体现。在教育部公布的首批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名单中,大部分是与“大数据”相关的,其中数据法治实验室也忝列其中。教育部明确表示,这些基于大数据的文科实验室,主要是为了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创新研究范式和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实验手段,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实践性研究,为探索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之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人才缺失的背景,我国传统法学实验室的建设理念和方式是否能满足大数据时代对法学人才培养的需求?在数据经济时代,传统法学实验室建设面临哪些挑战,应如何进行改革?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2 新文科背景下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困境
从20世纪开始,法学就开始借鉴其他学科的教学方法,最典型的是借鉴了医学院的诊所理念,从而建立了法律诊所。到了21世纪,法学又继续从其他学科借鉴教学方法,建立了法学实验室。我国法学院校自2011年以来,在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政策指引下,也纷纷建立了法学实验室。该《意见》要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目前,我国法学实验室主要是以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专业创新实践项目为载体开展实践教学的。在法学教师的专业指导下,学生可以在法学实验室中对学科理论和知识进行实验论证或对法律实践操作进行技能训练。自《意见》实施以来,我国法学实验室在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模拟法庭使得学生可以更早熟悉法律实务的工作流程和必要技能。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可以将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应用,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法律适用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查找出自己专业知识的不足,从而进一步学习。
我国进入数字化转型阶段,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了。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赋能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和伦理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对我国新的法学问题研究和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迫切的需求。和传统法学问题研究以及人才培养不同,数据经济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往往呈现出多学科高度交融性,一个法律问题往往同时涉及信息技术科学、经济管理、伦理、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因此,以学科封闭性和滞后性为特征的传统培养模式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尤其是,我国很多法院都已经建立或正在筹建智慧法院,这对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信息化技能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信息化技术的提高使得法治实务部门与高校的资源共享成为可能。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传统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创新和发展,从而不断推进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与创新。但是,很多高校的法学实验室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我国新文科建设目标背景下,法学实验室未能在培养高质量的适应我国新时期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高校法学实验室建设主要存在缺乏创新性、信息化程度不高以及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这三方面问题。
2.1 法学实验教学方式和内容缺乏创新性
根据教育部2018年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诸多环节,但在很多法学院校,法学实验室的课程内容主要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创新创业项目等完成。由于相关实验课程少,投资有限,很多高校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法学专业实验室,一些建立了法学专业实验室的高校,实验室也形同虚设。从实验室的硬件设施来看,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实验室空间建设主要是模拟法庭,即将实验室空间建设成模拟的法院庭审现场。以模拟法庭为基地的实验室空间往往还承担其他功能,比如会场和普通教室的功能,而法律诊所甚至都没有相应的物理空间开展实验课程。目前,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课程都由法学院校的专业理论教师承担相应教学任务,没有形成独立的教学体系。
从实验教学方式和具体内容来看,虽然很多法学院校都对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等实验课设置了专业学分,但法学实验课程主要还是依附于理论教学,更多是对理论知识适用的一种演练。例如,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创设法庭审判场景,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按照指导老师的安排,会事先准备好案卷材料,临场发挥较少。为此,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口辩能力无法得到很好的锻炼,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学专业创新项目也多是基于一种社会热点话题进行的案例或理论研究。因此,在法学实验室中,学生没有经过理工科实验课的常规操作流程,如提出假设、建立模型、实验并产生创新成果。学生独立思考和研究的机会较少,这样无法充分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没能很好地锻炼学生创造新理论的能力。目前法学实验教学存在“互动少、单角色、零容错”的弊端。法学学生无法像理工科学生一样,能够在实验室中进行试错实验操作,对失败与成功缺乏预期性,缺乏通过法学实验发现新的知识,探索并创造新理论的期待。这与我国法学实验室建设的目标还具有一定的差距。
2.2 法学实验室信息化程度不高
我国大部分法学实验室都是在2011年前后建立的,且很多高校法学实验室的载体实则是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从建立至今已经有十多年,设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老旧,且信息化程度较低,教学资源单一且有限。虽然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提到要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推动法学专业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打破校园与法治实务部门间的时空屏障,将社会资源引进高校、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但是很多法学院校因为认知不够、重视程度不高或资源有限等,没有对现有的法学实验室设备进行更新或彻底改革,依然沿用了老的设施和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侧面反映出法学实验教学内容和质量也可能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善和提升。
随着我国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我国在推进全面数字化转型的新时期,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法学实验室作为新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能与时俱进,及时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如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以及算法等武装自己。尤其是,在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之后,法治实务部门可以向法学院校开放数字化法治实务资源,将法庭庭审等实务信息化资源通过直播等方式实时接入法学院的背景下,高校法学实验室由于自身信息化建设不够,导致无法与校外丰富的高质量司法资源接轨,进而导致教学资源落后,无法在培养新时期法律人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必须革新法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理念,健全法学实验室的设施,扩大规模,重视法学实验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创新与利用。
2.3 法学实验教学的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
除认知不足、重视程度不高以及资源有限以外,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也是阻碍我国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受传统文科实验室建设理念的影响,法学实验室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一直是类似于职前培训,即实务操作和知识适用的演练。这种定位导致了法学院校对法学实验室的资源配备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缺乏专职的法学实验教师队伍开展法学实验教学和研究;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实验教学内容和方式单一,对法学实验教学质量重视不够等。鉴于此,我国对法学实验教学质量的关注和研究也较少,对法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构建,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无法客观实际地评价法学实验教学。目前,我国法学实验教学评价体系不健全,还体现在评价主体单一,评价范围过窄,对实践教学成果评价方式缺乏多样化,难以真正考查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等方面。
法学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实验室建设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要提高学生的口辩能力、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等能力,还要提高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法学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应该是法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指标。但鉴于法学院校对法学实验室的定位,法学实验课程往往是高校法学教学质量评价忽视的一个内容,且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目前法学实验课程质量主要通过实验课程的学分、学时设置、校外实践基地数量和创新项目数量来评价的,而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法学实验教学和研究的相关科研成果都没有很好地被纳入法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中,且法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缺乏独立的评价体系,只是作为法学教学质量评价中的一个指标。另外,法学实验教学中的不同环节,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创新项目着重培养的学生能力是有所差异的,但目前法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未做区分,这些都阻碍了法学实验室的建设。
3 新文科背景下法学实验室的改革思路:以大数据为进路
法学实验室在过去十几年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数字化转型进程的推进,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产生了重要变化,这对高校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具有较强法律实务能力的人才培养离不开法学实验教学,但传统法学实验室无法很好地满足新时期的需要。其中,对法学实验室定位不高是影响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学实验室应打破传统局限性思维,借助信息技术打造多功能法学实验室,学生在实验室中不仅可以对法律实务进行演练,还可以在导师指导下或独立开展法学研究和创新,发现和创造新成果。
3.1 重新定位法学实验室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在理工科教学中,实验室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不亚于理论学习。学生通过实验,对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验证和创新,从而创造出新的研究成果。实际上,理工科实验室承担着教学和科研创新的双重功能。相较自然科学,大家普遍认为文科专业主观性较强,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因此文科专业无法通过实验获得确定的结果。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也长期秉承这种理念,认为法学实验课程是理论学习的补充,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国内外法学院都没有建立实验室。就连法律诊所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也只有较少的法学院校建立了以“实验室”(Lab)命名的研究和教学中心,且有些实验室发挥的功能和法律诊所相同。例如Boston College Legal Services Lab和Boston University Lawyering Lab,主要是在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导师的指导下,为不同的社会群体,如低收入人群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而模拟法庭发展较为成熟的德国,以“实验室”字样命名的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心,则是寥寥无几。可见,法学实验室在国内外都有一个共性,即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远远不如理工科实验室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新问题的出现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不断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和研究方法,这对法学实验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网络化与信息化的推进,就要求法学院所培养的法治人才能够满足法治建设信息化需求,主要表现为需要掌握一定的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理论知识与技术知识。与此同时,大数据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革新又提供了更多可能。首先大数据技术可以突破传统法学实验室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得不同法律资源共享具有技术上的可能。随着我国智慧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发展,必将要求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与大数据更加深入地融合,这不仅仅体现在利用大数据改善硬件设施方面,还体现在法学实验室应围绕大数据展开更多的法学研究和教学方面。这点,在我国新文科实验室建设中已经有所体现。在去年教育部公布的首批新文科实验室中,大部分是与数据相关,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数据法治实验室就是典型的代表。因此,在数据经济时代,法学院校应打破传统思维局限,提高法学实验室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扩充法学实验室的多维性功能,不再将法学实验室的功能局限于模拟和实训,而应像理工科实验室一样,可以是在假设、建模、测试基础上创造新理论的场所。
3.2 建立数据法创新实验室
随着我国数字化建设的推进,文科建设的理念也发生了变化。我国新文科理念在法学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应用,重要内容之一是将法学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除借助大数据技术来拓宽法学教学方法和内容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数据本身引发的法律问题展开理论研究并将理论创新应用到实践中。因此,基于我国数字化转型的现实需求,我国法学院校应积极应对,逐步建设数字化实验室,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最终为我国的司法部门输送高水平的创新型法律人才。
3.2.1数据法创新实验室将成为数据经济的创新引擎
在过去,理工科和医科的教学理念为法学提供了许多洞见。其中,“法学实验室”和“法律诊所”本身就是借鉴了理工科和医科的概念。目前法学实验室主要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学院专业知识的练习和实训。理工科实验室中的常规操作,比如假设、建模、测试和发明等,在法学实验室中几乎没有。但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法学借鉴理工科的教学模式和研究方法的可能性不断得以拓宽,主要体现在法学研究工具多样化和研究内容丰富性上。受文科实验室运动的影响和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压力,美国法学院校已经开始探索建立法学创新实验室,以提高法学专业的吸引力(见表1)。比如Hofstra大学建立了 Law, Logic,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Lab(简称LLT Lab),西北大学建立了NulawLab,密歇根州立大学建立了Reinvent Law Laboratory,Harward 大学建立了Harward Food Law Lab, Stanford大学建立了Stanford Legal Design Lab。这些法学院所建立的实验室都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创新和创建”。它们致力于吸收理工科实验室的操作模式,在法学推理上开展实证研究。有的实验室则运用数据和算法等新技术,提升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质量,力图成为社会的创新引擎。
表1 美国具有代表性的法学创新实验室
3.2.2数据法创新实验室是数据法理论研究和应用的实验基地
鉴于我国数字化转型的背景,我国法学院校也应该积极主动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和需求,革新传统法学实验室建设理念和方式,尽快建立数据法创新实验室。通过建立数据法创新实验室,教师和学生以及实务人员可以借助新技术,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教育模式,同时对新技术领域的法律问题展开创新性研究,并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社会实践中,从而赋能我国数字化转型。美国法学实验室在该领域已有成功的经验。例如,LLT Lab融合数据分析和法律分析方法,提高了法学和政策的效率和公平性。ReInvent Law Laboratory 则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并将理论研究应用到实践中,进而影响了法律实务操作效率。鉴于此,数据法创新实验室应区别于传统法学实验室,将创新作为核心目标。在数据法创新实验室中,稳定性不再是实验室追求的主要目标,实验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风险、收获、失败、成功可能同时存在。
另外,在利用大数据技术武装法学实验室设备的同时,数据法创新实验室应对数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丰富和前沿的理论研究,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同时在数据理论研究和实务领域对数据法理论研究做出贡献。这样,数据法创新实验室不仅为师生提供了大量校内外网络资源,还是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创新的场所。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假设、模型、测试等环节,创造新的数据法学理论,提出数据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决策咨询,甚至对数据法相关规则设计本身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实验室中可以完成新理论的现实场景应用模拟,进一步提高新理论在司法实践应用的效率,提高司法决策的效率和质量,进而提高我国数据法治成效,成为我国数字化建设的创新引擎。
3.3 建立法律地图,提高法律规则的视觉化水平
由于各国和地区内部本身法条数量就巨大,且各国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存在差异,这为法学研究和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传统上,一般都靠法学研究者和实务人员自身记忆。但是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法律条文的庞杂以及各国和地区法律之间的差异可以通过技术得到更好的记录和呈现,以帮助法学研究者和实务人员更好地掌握和使用。其中,建立法律地图是重要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法律地图是信息视觉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被许多学科所采用,目前被认为是管理大量数据的最好方式之一。
3.3.1法律地图可以提高法学分析的清晰度和有效性
法学本质上是一门以社会现实为关切的学问,探索法学理论和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必然要求运用实验的方法。其中,数据分析是法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关键环节。和其他学科一样,法学同样面临信息的复杂性,不仅是法律法规本身,还包括法律适用的背后逻辑以及案件的复杂性。例如同案不同判、类案同判等,或在跨国案件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通过建立法律地图,研究人员、学生和实务人员可以对各国法律有一个整体概况的了解,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不同法律之间的亲疏关系,能够更清晰快速地了解错综复杂的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就如同一个游客拿着地图,可以很好很快地找到目的地。可见,法律地图为法学研究者和实务人员的行为和决策提供了指引,搭建了桥梁,可以帮助相关法学研究者和实务人员提高法学分析和交流的清晰度和有效性。另外,法律地图还在提高法律适用效果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通过画出法律判决背后的逻辑图和内在关联,就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在同类案件中做出相同的判决,提高司法判决的有效性。
3.3.2大数据是描绘法律地图和实现法律视觉化的重要工具
在国外,将视觉化技术应用到法学学科早有尝试。例如,在欧洲,利用视觉化技术将550所法学教育机构制成了地图,形成了法学教育机构地图,提高了搜索效率。LLT实验室则是创建法律规则树,将法律规则的逻辑用地图方式标出来,提高决策水平。随着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立法逐渐成熟,公共数据得以大量公开,其中包括司法数据的公开,尤其是在我国大力建设智慧法院的当下,法学院校实验室可以实时接入最高法、最高检建立的法律文书公开网、庭审直播网站等网络资源。这就意味着法学研究人员可以访问和再利用相关法学数据集。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的司法数据和法律法规如何更好地被大家使用和消化,是新时期法学实验室建设的新挑战,也是新机遇。数据法学创新实验室可以在该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因为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数据法创新实验室可以通过大数据将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的背后逻辑视觉化,制定法律地图,从而提高法律学习和适用的效果。
4 结语
在大数据背景下,法学实验室是新文科发展的重要一员,面临着改革的迫切需要和内在需求。但是,受传统法学研究和教育方式的影响,目前法学实验室建设存在流于形式和缺乏创新、信息化程度不高以及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未能在培养大数据时代所需要的法学人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亟须改革。首先应改变传统对法学实验室的认知,提高法学实验室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定位,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时间和空间突破的可能性,不再将法学实验室局限于法律实务的演练,也不再将法律稳定性作为实验室建设的主要追求目标,而应将“创新和创建”作为新文科背景下法学实验室建设的主要功能。在此基础上,结合大数据带来的作用以及对现存法律规范带来的挑战,我国法学院校应积极应对,创建数据法创新实验室。一方面用大数据武装法学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另一方面对数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提出前沿性理论成果,并应用到相关立法规则设计和司法判决中。同时,还应建立法律地图,提高法律规则的视觉化水平,进而提高法律学习、研究和适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