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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执行效率与实体企业金融化

2022-08-11胡士华

财贸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契约实体效率

胡士华 王 蓬

(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中央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实体经济,防止经济脱实向虚。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非金融业的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实体企业纷纷增加金融资产配置,金融化水平不断上升(彭俞超 等,2018)。过度的金融投资会挤占企业实体投资空间(Krippner,2005;Orhangazi,2008;谢家智 等,2014),降低其生产率和创新能力(盛明泉 等,2018),阻碍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李俊青 等,2016),进而妨碍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加强对企业过度金融化的治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治理企业金融化的关键在于厘清其形成原因。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主要基于三个层面探究企业金融化的影响因素:一是企业经营与治理层面。相关研究表明,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水平提高(Demir,2009)、企业融资约束缓解(Baum et al.,2009)、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Lazonick,2010)、机构投资者控制力增强(谢家智 等,2014)、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顾雷雷 等,2020)以及产能利用率降低(公衍磊 等,2020)等均会显著提高企业金融化水平。而邓超等(2017)发现,企业金融资产持有比例与其主营业务利润率呈U形关系。二是企业管理者个人特质层面。杜勇等(2019a)研究表明,CEO金融背景对企业金融化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非银行金融背景产生的正向作用更强烈。牛煜皓等(2020)发现,拥有贫困经历的高管所在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水平越高。杜勇等(2019b)指出,学术背景高管比例越高的企业金融化程度越低,原因在于,曾经的学术经历对高管影响深远,导致他们更加注重实体投资和创新活动。三是制度环境层面。已有研究发现,产业政策出台(于连超 等,2021)、金融部门人力配置增强(戴静 等,2020)等均会提高实体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水平,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彭俞超 等,2018)、增值税转型改革(徐超 等,2019)、金融监管加强(马思超 等,2019)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周伯乐 等,2020)等则会显著抑制企业金融化趋势。

上述文献在探讨企业金融化形成因素方面大多忽略了契约的不完全性,实际上,企业与各方签订的契约并不完全,尤其是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以及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契约不完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契约不完全能够作用于企业融资成本和生产成本,改变企业的预防需求和投机需求,进而影响企业金融投资行为(Baumol,1990;杨畅 等,2014)。因此,在探讨企业金融化的过程中,若忽视契约不完全的影响,则可能对企业金融化的成因产生误判,不利于解决现实问题。而较高的契约执行效率则有助于降低契约不完全程度,减少缔约过程中被“敲竹杠”的风险,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生产成本,缓解融资约束并提高实体投资收益率,进而抑制企业金融化。另外,虽然中国大陆地区遵循统一的政策法规,但由于各地的文化习俗、人力资本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契约执行效率存在时空差异。这意味着各地企业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存在较大差别,造成企业执行不完全契约花费的成本各异,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融资约束、利润率以及金融化水平。由此可见,基于契约执行效率的角度,深入探讨企业金融化的关键驱动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2008—2019年我国沪深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契约执行效率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同时考察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了企业金融化影响因素的研究视角。既往研究着重从企业经营与治理、企业管理者个人特质、制度环境等层面探寻企业金融化的影响因素,比如企业融资约束程度(Baum et al.,2009)、高管金融背景或学术经历(杜勇 等,2019a,2019b)、增值税转型改革(徐超 等,2019)等,而忽视了契约摩擦也可能对企业金融资产配置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发现,契约执行效率可以显著抑制实体企业金融化水平。这不仅有助于加深对企业金融化成因的理解,也为政府更加有效地治理企业金融化,促进经济“脱虚返实”提供了新的政策方向。第二,丰富了契约执行效率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根据现有研究,契约执行效率的改善能够对地区投资效率产生积极影响(Acemoglu et al.,2007),提高地区比较优势(Costinot,2009),促进FDI流入(茹玉骢,2009),推动地区出口增长(李坤望 等,2010),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李俊青 等,2016),同时也可以通过“干中学”效应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张云 等,2017;刘鹏飞 等,2018)。但是,尚无文献将契约执行效率与企业金融化纳入同一理论框架展开深入分析。第三,进一步探讨了行业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对契约执行效率与实体企业金融化关系的影响,以及契约执行效率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地区企业金融化的异质性影响,为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治理企业金融化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为: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为进一步研究;第六部分为研究结论与启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契约执行效率指企业事后执行契约条款的效率。如果地区契约执行制度安排得不合理,保障企业在事后履行契约条款时花费的时间变长、成本增加,会导致企业执行契约的效率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因此,可以以契约执行效率高低来反映一个地区契约执行制度安排的合理程度。事实上,契约执行效率低下是导致实体企业过度金融化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契约执行效率低下会加剧企业有限理性,降低企业的融资效率和经营效率,造成外源融资能力弱化和内部流动性不足,导致企业面临融资约束。为了避免资金紧张带来的效率损失和财务风险,企业倾向于投资流动性更强的金融资产进行储蓄,造成金融化水平上升(Almeida et al.,2004;Ding et al.,2013;周伯乐 等,2020)。另一方面,契约执行效率低下会加剧信息不对称,增加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致使其实体运行成本上升,实体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此时,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会倾向于投资金融资产,替代实体投资,进而导致过度金融化(Krippner,2005;谢家智 等,2014;彭俞超 等,2018;徐超 等,2019)。

提升契约执行效率能够从多个途径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并提高实体投资收益率,进而抑制实体企业金融化。第一,契约执行效率提升通过降低融资成本抑制企业金融化。契约执行效率提升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缓解不确定性问题,降低违约风险溢价,从而减少外源融资成本(张云 等,2017)。外源融资成本的降低一方面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弱化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预防性动机,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运营成本,提升实体投资收益率,从而激发企业投资实体资产的意愿,抑制过度金融化(杨筝 等,2019)。第二,契约执行效率提升通过增加融资规模降低企业金融化水平。能否提供易变现的抵押资产直接决定了企业的银行贷款规模。契约执行效率提升会加快抵押资产变现速度,减少抵押资产变现的交易成本,提高抵押资产的清算价值,增加企业融资规模,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从而抑制过度金融化(马光荣 等,2014)。第三,契约执行效率提升通过加快货款回收速度降低企业金融化水平。契约执行效率提升将增加客户违约的成本,促使客户及时偿还货款,加快企业货款回收速度。货款回收速度加快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对外部资金的依赖,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企业投资金融资产的预防动机(Myers et al.,1984;王竹泉 等,2017),还有利于扩大赊销业务,增加销售收入,进而提升实体投资收益率,抑制企业金融化(Raja et al.,2007;公衍磊 等,2020)。第四,契约执行效率提升通过促使供应商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降低企业金融化水平。契约执行效率提升能够降低专用性中间品契约的违约风险,这将促使供应商增加专用性中间品的供给(Grossman et al.,1986;Hart et al.,1988)。专用性中间品和其他生产要素是相互补充的资产,企业获得充足的专用性中间品后势必会加大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Pascali,2009),并在干中学的作用下提高实体投资收益率,最终抑制企业金融化(公衍磊 等,2020)。作为企业进行创新的基础,专用性中间品的增加还有助于企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实体投资的盈利能力,推动企业金融化水平下降(Acemoglu et al.,2007)。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

假说

1

契约执行效率提升能够抑制实体企业金融化。

相比通用性中间品而言,专用性中间品的技术含量更高,不可证实的因素更多。因此,企业生产采用的专用性中间品越多,其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越强。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会大幅减少对高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企业的贷款或者提高贷款的门槛,导致其面临更加严重的融资约束。因此,契约执行效率提升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企业金融化水平的作用在该类企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相反,低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小,契约执行效率缺陷对其产生的影响较小。

据此,本文提出:

假说

2

:

企业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越高,契约执行效率提升对实体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越明显。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8—2019年沪深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对初始样本进行了如下处理:(1)剔除ST类上市公司;(2)剔除相关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经过上述筛选,最终得到11992个公司-年度观测值。此外,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在数据来源方面,契约执行效率数据来自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其他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

(二)计量模型

为检验假说1,即契约执行效率对实体企业金融化的影响,本文设定如下计量模型:

FIN=α+αFD+λX+firm+year+ε

(1)

其中:i表示地区,j表示行业,k表示企业,t表示时间;FIN表示实体企业金融化程度,FD表示各地区的契约执行效率,X为控制变量,firm为企业固定效应,year为年份固定效应,ε为误差项。

为检验假说2,即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对契约执行效率与实体企业金融化关系的影响,本文借鉴Rajan et al.(1988)的做法,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FIN=β+βFD+βzr×FD+βzr+λX+firm+year+ε

(2)

其中:zr表示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其他变量定义与模型(1)相同。

(三)变量说明

1.企业金融化

从现有研究来看,学者常采用以下四种指标度量实体企业金融化水平,分别是金融资产结构、金融费用支出、金融投资收益以及金融渠道获利占比。其中,金融资产结构指标的使用最为广泛(张成思 等,2019)。为此,本文遵循主流研究的做法,以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衡量制造业企业金融化程度(FIN),具体计算公式为:FIN=(货币资金+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总资产。

2.契约执行效率

借鉴李俊青等(2016)的做法,采用各省份“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分项指标来衡量契约执行效率(FD),指标值来自樊纲等编著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樊纲 等,2017)。由于该指标只更新到2014年,为了确保估计结果能够有效解释当前的实体企业金融化现象,参考俞红海等(2010)的思路,采用已经更新到2016年的市场化总指数进行预测,即通过构建分指数与综合指数的线性关系,预测2015年和2016年的契约执行效率数据。

3.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

考虑到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是一个行业属性,随时间变化较慢,因此借鉴Nunn(2007)的方法对其进行衡量。其中,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zr)为不能在机构交易且没有“参考价格”的中间品占总中间投入品的比重;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zr)为不能在机构交易且没有“参考价格”的中间品与“参考价格”但不能在交易机构买卖的中间投入品占总中间投入品的比重。比重越高,表明该行业的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越高。由于中美两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标准不同,借鉴李坤望等(2010)、李俊青等(2018)的做法,以中国证监会2012年行业分类标准的2分位行业为准,与美国ISIC REV.2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并逐一匹配,最终得到28个制造业行业的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3)

(4)

4.控制变量

借鉴杜勇等(2019a)、张成思等(2019)的研究,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盈利能力(ROA)、融资成本(FC)、资产负债率(LEV)、企业规模(SIZE)、股权集中度(OC)、有形资产率(FA)、经营性现金流量(CFO)、企业成长性(TQ)、董事会规模(BOARD)、决策权配置(BOTH)、CEO金融背景(CEOFIN)。此外,本文还控制了企业(firm)和年份(year)固定效应的影响。

主要变量的说明及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回归分析

1.契约执行效率与企业金融化

表2为契约执行效率与企业金融化的回归结果。其中,列(1)中不包含任何控制变量,列(2)~(5)中依次加入了企业财务特征、企业成长性、董事会特征、决策权配置和CEO金融背景等方面的控制变量。列(1)~(5)的回归结果显示,契约执行效率(FD)的估计系数始终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这表明契约执行效率的提升能够显著抑制实体企业金融化,假说1得证。

表2 契约执行效率与企业金融化的回归结果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总资产收益率(ROA)、融资成本(FC)、资产负债率(LEV)、企业规模(SIZE)、有形资产率(FA)、企业成长性(TQ)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即与金融资产投资呈负相关。经营性现金流量(CFO)、决策权配置(BOTH)与企业金融化(FIN1)显著正相关,表明企业现金流量越多,金融资产配置比例越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金融资产配置比例也相对更高。股权集中度(OC)、董事会规模(BOARD)、CEO金融背景(CEOFIN)对企业金融化(FIN1)的影响都不显著。

(续表2)

2.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影响

表3报告了假说2的检验结果。由列(1)可知,当回归模型中未引入控制变量时,契约执行效率与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交互项(FD×zr)的估计系数为-0.0104,且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由列(2)可知,在将全部控制变量纳入回归方程时,契约执行效率与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交互项(FD×zr)的估计系数为-0.0063,且通过了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类似地,列(3)、(4)的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FD×zr)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上述分析结果表明,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越高,契约执行效率对实体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越明显。由此,本文假说2得证。

表3 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影响

(二)稳健性检验

1.更换企业金融化的测量指标

本文参考戴静等(2020)的做法,构建了企业金融化的替代性测量指标FIN,具体计算公式为:FIN=(货币资金+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总资产。表4列(1)~(3)报告了以FIN为被解释变量的检验结果。由列(1)可知,契约执行效率(FD)的估计系数为-0.0034,且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由列(2)、(3)可知,FD×zr和FD×zr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上述结果表明,在替换企业金融化的测量指标后,本文研究结论并未发生明显变化。

表4 更换核心变量测量指标的回归结果

2.更换契约执行效率的测量指标

契约执行效率没有固定的度量方法,这里使用樊纲等计算的“市场化指数”重新衡量契约执行效率。表4列(4)、(5)的回归结果显示,契约执行效率(FD)依然对实体企业金融化(FIN)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且随着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zr)的提高,契约执行效率对企业金融化的抑制效应更明显。尽管在列(6)中,交互项(FD×zr)的估计系数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根据系数和标准误判断,其显著性与临界值相差不大。综上可知,在变更核心解释变量的测度方法后,所得结果仍然支持研究假说。

(三)内生性问题的处理

上文通过更换核心解释变量的测度指标、逐步引入控制变量的方法,减少因测量误差和遗漏部分影响因素而产生的内生性问题。为进一步缓解因反向因果关系所引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在对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的基础上,重新展开回归分析。鉴于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不随时间变动,仅对契约执行效率以及其他控制变量取滞后一期值进行估计。由表5列(1)、(2)可知,契约执行效率(FD)以及交互项(FD×zr)均显著为负,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

为尽可能有效解决内生性问题,进一步借鉴李坤望等(2010)的做法,选取樊纲等编制的“市场化指数”作为工具变量,运用2SLS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操作为:以1998年的市场化指数作为2008年契约执行效率的工具变量,依此类推。对“市场化指数”指标进行上述处理的原因在于:1998年的“市场化指数”与契约执行效率高度相关,保证了工具变量的相关性;由于市场环境变化较快,10年前的市场化指数作为历史指标不太可能受当前经济环境的影响;2008—2016年间,每年都有对应的工具变量,克服了只有单年数据作为工具变量的局限性。采用工具变量法的回归结果见表5。由第一阶段估计结果可知,10年前的市场化指数与契约执行效率在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第二阶段的估计结果和相关统计量如列(3)、(4)所示。Kleibergen-Paap rk LM统计量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拒绝了工具变量不可识别的假设;Kleibergen-Paap rk Wald F统计量分别为173.779和85.958,大于临界值16.38,说明工具变量和契约执行效率之间弱相关的假设不成立。列(3)、(4)的回归结果显示,契约执行效率对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在1%的水平下显著,且随着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高,抑制作用更明显,本文假说1和假说2再次得到证实。

此外,参考刘贯春等(2019)的做法,采用双重差分法来解决模型的内生性问题。将2008—2016年划分为两个时期后可以发现,2008—2011年间契约执行效率指数相对平稳,此后有一个很明显的上涨趋势;从分地区情况来看,自2012年开始,不同省份的契约执行效率指数也呈现出不同的变动趋势,既有上涨的,也有保持相对平稳的,还有下降的。基于此,本文以2012年作为事件的冲击时点,2012年以前赋值为0,2012年及以后赋值为1。同时,将2012年契约执行效率上升明显的省份作为实验组,赋值为1,其他省份作为控制组,赋值为0。契约执行效率在2012年出现明显上升的原因主要在于,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强调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而各地区契约执行效率具有不同的变动趋势主要是因为各省份的司法体系完善程度不尽相同,对依法治国思想的响应能力存在一定差异。表5列(5)、(6)汇报了DID的估计结果,从中可见,契约执行效率对实体企业金融化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且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升会强化契约执行效率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再次证明了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在将zr替换为zr后,上述检验结果并未发生本质变化。

表5 内生性问题处理的回归结果

五、进一步研究

(一)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影响

按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企业可被划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文预期,对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契约执行效率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以及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对二者关系的影响均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相比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是跨国经营,而民营企业则更多是依靠社会信任等非正式制度来解决交易双方的纠纷(Long,2010),因此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受契约执行效率的影响有限。也就是说,较之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契约执行效率的提升对国有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更明显。然而,随着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高,民营企业很难再依靠传统的人际关系来解决交易纠纷,其对正式契约的依赖程度逐步增加。进一步,契约执行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的议价能力,进而使企业的融资、投资和经营情况得到显著改善,预防性和投机性需求大幅降低,最终对金融化行为产生更强的抑制效果。因此,在民营企业中,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高对契约执行效率与企业金融化关系的影响更明显。

为检验上述推断,在将全样本细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组的基础上,重新对模型(1)和(2)进行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由列(1)、(3)、(5)可知,契约执行效率(FD)对实体企业金融化(FIN)的影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表现出不同的结果。其中,在列(1)中,即国有企业样本组,契约执行效率(FD)的估计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而在列(3)、(5)中,即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样本组,契约执行效率(FD)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这说明,契约执行效率的提升仅能抑制国有企业的金融化水平,而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无显著影响。进一步,检验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对契约执行效率与企业金融化关系的影响,结果如列(2)、(4)、(6)所示。不难发现,契约执行效率与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交互项(FD×zr)的估计系数虽均为负,但只有在民营企业组显著。这意味着,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高仅有助于强化契约执行效率对民营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在将zr替换为zr后,上述结果不变。

表6 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回归结果

(二)企业所处地区的异质性影响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禀赋差异较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也存在较大不同,故进一步考察企业所处地区的异质性影响。

参考Guariglia et al.(2016)的做法,将全样本按照企业所在地分成东部、中部和西部三组子样本,再进行分组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在东部地区样本组,契约执行效率(FD)以及契约执行效率与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交互项(FD×zr)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样本组,FD以及FD×zr的估计系数均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上述结果表明,相比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企业,契约执行效率的提高只对东部地区企业的金融化具有抑制作用,且随着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高,这种抑制作用越明显。在将zr替换为zr后,依然能够得到上述结果。

理论上,由于中西部地区制度建设较为落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契约执行效率的提高对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应该更明显。但是,由表7的回归结果可知,在东部地区样本中,契约执行效率提升对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更明显,原因可能在于:东部地区基础设施完善,实体投资机会较多,当契约执行效率提高激励企业投资实体资产时,东部地区企业能在当期获得实体投资机会,迅速减少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而显著降低企业金融化程度;相对而言,由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较差、实体投资机会较少,即使契约执行效率提高能够激励企业投资实体资产,中部和西部地区企业也很难在短期内寻找到合适的实体投资机会,从而不得不继续持有金融资产,因此企业金融化水平难以在当期降低。对于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高的企业而言,其对契约执行效率的变动具有更强的感知能力,这部分企业调整资产配置的速度要明显强于该地区的平均水平。因此,随着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高,契约执行效率提升对东部地区企业金融化水平的抑制效应更明显。

表7 不同地区企业的回归结果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2008—2019年沪深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契约执行效率对实体企业金融化的影响。研究发现:契约执行效率提升能够显著降低实体企业金融化水平;企业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越高,契约执行效率提升对实体企业金融化的抑制效果越明显。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从企业所有制的角度来看,契约执行效率提升仅对国有企业金融化存在显著抑制作用,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高仅有助于强化契约执行效率对民营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从企业所处地区的角度来看,契约执行效率提升仅能对东部地区企业金融化产生显著抑制作用,同样专用性中间品密集度的提升也只能强化契约执行效率对东部地区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

本文结论的启示主要在于: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契约执行效率的政策法规,培育或引进知名的仲裁机构,降低企业与各方签订的契约的不完全程度。其次,政府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构建专用性资产交易市场,提高专用性资产流动性,降低专用性资产套牢风险。最后,企业应全面考察投资地的契约执行效率以及投资行业在该地是否具有比较优势,选择契约执行效率高的地区或者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进行投资,以尽可能节约生产经营成本,缩短投资回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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