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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农户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影响

2022-08-09商梦雅

关键词:宅基地主观幸福感

商梦雅,李 江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 2.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术理论研究部,哈尔滨 150028)

引 言

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构建的核心是彰显土地的保障功能,农户通过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实现了居住保障。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宅基地一度被视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替代物,无论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从自由流转到限制流转,还是由允许城市居民参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到仅允许交易在本村经济组织中进行,都是为了实现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的效用最大化。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协同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也急剧飙升。2020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86亿人。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为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红利,但同时也引致了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急剧攀升的负效应。2011-2021年,每年因农村人口转移而新增的闲置农房达5.94亿平方米,折合市场价值约4 000亿元[1]。农村劳动力大幅减少带来的是土地闲置问题,农村宅基地核心的传统居住保障功能效用被严重弱化。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农村宅基地的价值功能亟待补充完善与重新诠释。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以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新发展阶段及后疫情时代的大环境下,党和政府积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农民追求的不仅仅是客观物质层面的保障,更渴望精神层面的满足。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那么,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重要的土地财产之一,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是否能在精神层面满足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同空间区位的影响效应有何差异?对这些问题的探寻不仅是重新定义农村宅基地价值功能、明确改革指向性并达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也是缓解“空心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生态宜居的重要指标,更是补齐农村民生短板、满足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及追求的内在需要。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研究多聚焦于扶贫、养老及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探索,以农村宅基地制度为主体测度其保障功能的研究鲜少得见。梳理已有研究,论述的主题也多是围绕单一方面展开。关于主观获得感方面的研究,曲延春等对制约农民主观获得感的因素进行调查,得出收入的增长、畅通的政治参与渠道能够不断提升农民的主观获得感[2]。关于主观幸福感方面的研究,朱帅等分析了住房对农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发现住房的经济价值、空间区位的象征价值对农民的幸福感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居住价值的影响不显著[3]。关于主观安全感方面的研究,仇童伟根据江苏省和江西省1 410户调查数据,建构土地产权经历、历史情景与产权安全感的逻辑框架,对农民的土地调整及失地风险感知的差异进行Oaxaca分解,结果显示土地调整数量及产权的差异都会对农民的土地安全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4]。总结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发现大量研究多选择定序Logit或定序Probit模型,数据方面则多倾向于微观的截面数据。邱伟国等采用CFPS 2016年的微观数据,测度了民生保障项目中个人增收、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以及乡风文明对农民主观获得感的贡献度,研究表明,影响农民获得感的首要因素不是“个人增收”,而是“对社会重大问题的关切”[5]。余亮亮等基于CHFS 2013数据,利用定序Probit模型,检验购买城镇商品房对农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拥有城镇商品房能显著提高农民主观幸福感[6]。王瑞港等利用山东省实地调查数据,应用Ologit回归模型,探究农地确权对农户农地供给意愿的影响,并将土地调整因子、土地征收因子、流转纠纷因子作为中介变量,应用索贝尔检验与自抽样检验进行中介效应分析,结果表明农地确权将会提高主观安全感[7]。

相较于已有研究文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选取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个维度。以往文献多立足于其中单一维度展开研究,缺乏整体的考察。第二,选取的研究主体为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内学界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研究多聚焦于扶贫、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民生保障,而从农民主观感受视角评估农村宅基地福利效用的研究较少。

一、理论分析

在福利经济学理论中,将社会总福利区分为客观福利和主观福利两种指标。客观福利指标往往建立在对既定经济水平和生存环境的实体效用描述之上,运用专家赋权法构建测算体系以反映客观现实状态,是一种平均指标。主观福利指标是人们基于主观认知感受对自己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及自我发展的满意度的评价和情感体验正负性的判断。人们的需求是多元化、层次化、差异化的,对同一实体效用客观福利的主观评价及满意体验度是不同的。相较于客观福利指标,通过对主观福利指标的测算可以更加有效地评价一项制度或政策功能的效用程度,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制度或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通过探讨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农民主观福利指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影响效应及作用机制,进而评估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农民精神需求的满意度,这对于明确当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与农民主观获得感

获得感是指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人们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多寡和对于这种成果享受的主观感受与满意程度[8]。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使用权免费并可长期使用,这是一种保障性的制度安排。作为农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宅基地制度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为“居者有其屋”,其政策功能属性为福利保障,而保障对象则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然而,因城乡经济发展失衡,农村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随之式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启动后,落实农民居住、养老等合法权益,同时扩大农民财产性收益来源、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完善宅基地制度的工作重点和核心指标。分析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获得感的影响有两种可能。第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落实农民基本居住保障,降低农民养老成本,改善农民养老保障方面需求的满足程度。如果农民能够通过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缓解养老问题,则会提升主观获得感;反之则会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降低主观获得感。长期固化的二元格局、农村社会保障的缺乏及土地保障的替代性,导致农民的养老保障仍然依靠土地支持。在社保资金吃紧的背景下,“养老防老”的顾虑使得农民不能脱离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转而依赖其衍生的福利(如农房出租)作为养老的资金保障。Li等认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会导致消费结构的变化,增加日常生活成本[9]。因此,宅基地作为农民所独有的生产生活资料的载体,农民自给自足的养老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养老成本,提升其养老满意度。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功能对农民积累社会资本及经济资本需求的满足程度。一方面,作为“制度复合体”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多重规则博弈后聚合的产物,农村宅基地有“世代承袭”的传统,农民生于此长于此,通过与同村居民和睦融洽、互帮互助的集体生产活动,构建了充实的社会网络、坚定的社会信任及良好的社会道德,这些都是农民重要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制度基于成员权优先、生存权优先的原则,本村农民可以合理合法地无偿取得一定面积的宅基地用于修建房屋。在农村地区,住房的修建被视作经济资本积累的重要方式,是一种“储蓄”行为。此外,由于农村投资渠道不畅通,住房投资是农民在狭窄的投资范围内做出的最佳决策。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还应包括通过满足农民对积累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的需求进而影响农民的主观获得感。根据以上分析做出两点假设。

H1: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减少农户的生活成本,满足农民基本居住保障同时兼顾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提升农民的主观获得感。

H2: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满足农民积累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方面的需求,提升农民的主观获得感。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与农民主观幸福感

根据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幸福感来自于人们对现实生活满意度的抽象总结。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新时代下的幸福感不仅延续了以货币度量物质福利水平的传统维度,还涵盖了社会的公平与尊重、对未来生活的美好预期等非物质福利的发展维度。本文立足于发展维度研究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效果,探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评价当下生活及预期未来生活满意程度的影响。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有两种可能。第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社会公平诉求的满足程度。相较于城市居民住房的自由流转,以居住作为首要保障功能的农村宅基地因发展沿革的特殊性,交易主体范围狭窄、用途管制严格、流转程度极低,没有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固有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差异导致了社会利益分配标准的二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村居民对于社会公平的渴望与诉求。Knight等的研究发现,相对于收入而言,社会态度和期望对中国农村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更为重要[10]。徐淑一等人研究表明,社会公平感知对主观幸福感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11]。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反而造成了农民对社会公平的渴求,农民主观幸福感降低。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未来生活预期的满足程度。城市扩容对建设用地的大量需求造成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隐性流转,正是这种现象的频繁发生,反映了农民对优质生活的追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农民对宅基地保障功能的依赖转化为对经济功能的诉求。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不能充分满足农民对未来生活预期,农民主观幸福感降低。根据以上分析做出两点假设。

H3: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没有满足农民对社会公平感知的需求,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幸福感。

H4: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没有满足农民对未来美好生活预期的需求,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幸福感。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与农民主观安全感

安全感是个体出于自我意识对自身当下与未来双重维度安全状态的一种主观认知和评价,能够反映出个体的精神状态和生活质量状况[12]。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安全感的影响有两种可能。第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风险分摊需求的满足程度。保障功能的核心是风险分摊,农村宅基地制度通过潜在风险的预设前提为农民无偿分配作为生存必需品的宅基地来实现居住、养老等风险的分散承担,从而满足农民的主观安全感。表面上看来,大多数村庄中的农民人人拥有土地,共同分享宅基地制度优越性所带来的成果;然而在缺乏既定消解风险路径的预期之下,过度强调依靠自然资产构建可控的单一保障制度,是对未知风险的转嫁。可以预见,一旦风险产生,农村宅基地由于被锁定在“保障”功能之下而无法实现自由流动,因而无法充分发挥财产性功能以弥补风险带来的损失,实质上是风险分担机制的缺失。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在面对风险时无法满足农民风险分摊的需求,农民主观安全感降低。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自主城镇化失败后返乡需求的满足程度。我国“城市-农村”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安排固化了城市、农村居民的身份权,造成农民对身份迁移的认同感较低,进城农民普遍对融入城市生活存在隐忧。由于农村宅基地优于农村承包地的稳定性,农宅房优于城市商品房的经济性会给农民带来更强的安全感;绝大多数城乡流动农民会基于农村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在损失厌恶的驱动下,选择依赖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提升主观安全感。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兼顾农民因自主城镇化失败而产生的负向返乡需求及农民因政策红利而回巢创业的正向返乡需求,提升农民主观安全感。根据以上分析做出两点假设。

H5: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无法满足农民对风险分担的需求,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安全感。

H6: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满足农民自主返乡的需求,提升农民的主观安全感。

(四)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三感”影响的研究框架

1.获得感是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基础。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都会促进获得感的提升,但获得感的增量并不一定直接作用于幸福感和安全感,后面二者还会受到复杂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获得感的提高为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增加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直接影响幸福感与安全感。因此,由于幸福感与安全感的相对独立,在增强获得感的同时,还要提升幸福感与安全感。

2.幸福感是获得感和安全感的目标。农民对居住保障、养老保障以及积累社会资本、经济资本的需要都是为了提升幸福感。一方面,提升幸福感有助于增强获得感。幸福感的提升,使农民对于自己的收获预期逐渐趋于理性化。获得与预期的心理偏差,是影响获得感的关键。另一方面,提升幸福感有助于增强安全感。安全感是幸福感的内核,幸福感必然包含对自身财产与社会环境的安全感知,幸福感的下降往往伴随着安全感的缺乏。

3.安全感是获得感和幸福感的保障。只有具备了充足的安全感,农民才能体验到所获得的快乐和幸福;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中,农民的收获才是真实的。幸福必然是基于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安全感的延伸。

基于以上假设及逻辑分析,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见图1):

图1 宅基地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三感”影响的研究框架

二、估计方法、数据来源和变量说明

(一)估计方法

本文研究的是农民获得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时,对其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产生的影响,以此来评估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功能的效果。社会保障实施的过程实质上是对生活资料的消耗与使用[13],作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生活资料,其保障功能构建于农户对宅基地的持有之上。一旦农户选择退出宅基地,其保障功能便不复存在。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民在具体的法律条件约束下进行宅基地退出,因此,本文选取农户是否退出宅基地作为核心解释变量,以表征农民是否获得了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在现实生活中,未选择退出宅基地农民的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相关影响指标能够通过实地调研取得数据,而已经退出农民的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影响的数据无法观测,如何获得反事实结果进行数据比较成为本文分析研究的关键点。同时,农村宅基地保障功能的效用水平可能受到农户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以及宅基地自身特征等混淆变量的影响,如果直接使用均值分析把未退出与退出宅基地农户的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差异影响进行比较将会产生因样本选择的内生性问题所导致的偏差。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选取Rosenbaum和Rubin在1983年提出的倾向得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模型,构建反事实框架,使宅基地未退出农户与退出农户趋于均衡可比。PSM估计方法的过程如下:

首先,为探究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福利的影响,即宅基地退出与否对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满足水平,构建福利方程:

Y=αK+γX+ε

(1)

式中,Y为受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影响下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福利水平,K为二值变量。X为协变量矩阵,包含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及宅基地特征,并将宅基地的空间区位作为虚拟变量以控制因区位优势产生的固定效应。ε为干扰项,α、γ为待估参数。

其次,为验证农村宅基地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福利水平的影响,定义宅基地保障功能的平均处理效应ATT(average effect of treatment on the treated)为:

ATT=E(Y1|K=1)-E(Y0|K=1)

(2)

式中,虚拟变量K表示宅基地的退出与否。K=1为处理组,表示宅基地未退出,农民享有宅基地保障功能的主观福利水平Y1;K=0为控制组,表示宅基地退出,农民没有享有宅基地保障功能的主观福利水平Y0。在实际观测过程中,农户在宅基地未退出状态下的主观福利水平E(Y1|K=1)可以观测;而农户在宅基地退出状态下的主观福利水平E(Y0|K=1)的数据无法取得。借鉴曾庆敏等[14]的同类截面数据研究,本文选取核匹配方法从对照组进行相似样本匹配,并检验共同支撑假设及平衡性假设在匹配结果中是否成立以满足有效性。

为了排除混淆变量对农民主观福利水平测算影响,降维多个匹配变量,选用Logit计算倾向得分值,即农民在既定特征下宅基地未退出的条件概率,记为p(X),并依据获得的倾向得分在对照组进行匹配。

在获得倾向得分后,上述样本平均处理效应可改进为:

ATT=E{E[Y1-Y0|K=1,p(X)]}=E{E[Y1|K=1,p(X)]-E[Y0|K=0,p(X)]|K=1}

(二)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自于2018年7月-2019年10月在黑龙江省内的调研,采取分层抽样并选取哈尔滨市松北区的集乐村、呼兰区康金街道东腰村、大庆市肇源县和平村作为近郊村、远郊村和边远村等不同空间区位的典型样本点。考虑退出宅基地农民可能存在城乡长期流动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次调研采用发放纸质版、电子版两种形式的调查问卷,共计2 600份,其中集乐村1 100份、东腰村600份、和平村900份;回收2 451份,其中集乐村1 036份、东腰村554份、和平村861份。此次调查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剔除重复填写、无效的问卷,剩余问卷2 437份,有效率达93.7%。问卷内容的客观信息包括户主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指标;主观信息包括对社会公平的感知度、未来生活的信心、对住房、养老保障问题的满意度、对宅基地风险承担的满意度等变量指标。通过走访调查统计,最终得到农户样本的总容量为2 437,其中退出宅基地农户的样本容量为804,未退出宅基地农户的样本容量为1 633。

(三)变量说明

本研究选择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被解释变量,以宅基地是否退出为核心解释变量,来测度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水平。将宅基地处于未退出状态的农户赋值为1,将宅基地处于退出状态的农户赋值为0。为进一步讨论不同退出时长的农村宅基地的保障水平与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之间的关系,将退出宅基地时间作为虚拟变量引入,并依据退出时间长短划分为退出1年以内、退出1~2年、退出2~3年、退出3~5年和退出5年及以上共5个组别。关于主观福利指标的刻画,在农户主观获得感方面,选取农户对社会的公平感知满意度、对未来生活的信心程度、家庭社会资本及农户对宅基地的经济价值评估四方面作为刻画指标。其中居住与养老问题要求农户从1~5,即从不严重到非常严重,选取整数值来衡量对这两方面问题的主观判断;家庭社会资本则参考曾庆敏等[14]的同类研究,选取亲戚间的实际帮工天数作为反应农村熟人社会关系变化的指标;经济资本则要求农户就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从1~5,即完全没价值到非常有价值,以此衡量农户宅基地升值空间的主观认知。在农户主观幸福感方面,选取农户对社会的公平感知满意度和对未来生活的信心程度作为刻画指标,要求被访者从1~5,即从很不满意到非常满意选取整数值填写以反应其实际的满意程度。在农户主观安全感方面,选取农户对宅基地风险承担信心度,即因拥有宅基地选择返乡的可能性作为刻画指标。在客观指标方面则借鉴已有宅基地的研究选择户主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为特征;人口规模和人均收入为家庭特征;宅基地特征,以宅基地距所属乡镇的距离作为指标。同时引入作为虚拟变量的近郊村、远郊村、偏远村,对地区间的固定效应加以控制,具体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描述与统计分析 n=2 437

三、实证结果

(一)倾向得分估计结果及匹配有效性检验

匹配是将组间变量的差异性进行“降维”处理,最终达到处理组与控制组的两组数值可比较的目的。共同支撑假设是否成立是检验匹配效果的第一步。如果对照组和处理组的匹配变量的重叠区间太窄,处于重叠区域外的农户样本无法实现有效匹配,会导致过多的农户样本损失,会影响处理效应的可靠性[15]。由图2可知,匹配后的处理组倾向得分区间为[0.005,0.751],控制组倾向得分区间为[0.005,0.682],匹配后具有较大范围的重叠,达到了共同支撑假设的满足条件。

图2 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倾向得分密度函数

为确保匹配完成后能降低农民异质性的偏差,使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变量特征没有显著的差异以实现净效应,要对模型进行平衡性检验。在表2中,农村宅基地保障功能未退出组与农村宅基地保障功能退出组在匹配后的PseudoR2值由0.354下降到0.006,而B值也小于25%,符合Sianesi[16]和Rubin[17]样本匹配满足平衡假设下的PseudoR2值及平均偏差B值的判定条件。与此同时,Logit回归结果的LR值由263.17下降到了6.23,符合平衡性假设检验。因此,本文通过选取核匹配方式,在控制地区固定效应的条件下,宅基地非退出农户与退出农户在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宅基地特征方面不存在差异性,匹配之后的保障程度相一致。

表2 Logit估计结果及平衡性检验

(二)估计结果

表3是基于全样本下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倾向得分匹配估计结果。首先,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获得感影响的结果分析。一方面,保障功能对农民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障的主观判断ATT值分别为-0.456和-0.478,两者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显著降低农民居住及养老保障程度的主观评价,即与未获得宅基地制度保障功能的农民相比较,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满足农民基本居住保障并兼顾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提升农民的主观获得感,因此假说H1成立;另一方面,保障功能对农民在家庭社会资本和宅基地经济资本方面影响的主观评价ATT值分别为0.121和0.147,且分别在1%和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与未获得宅基地制度保障功能的农民相比较,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满足农民积累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方面的需求,提升农民的主观获得感,因此假说H2得以验证。其次,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幸福感影响的结果分析。保障功能对农民在社会公平感知方面影响的主观ATT值为-0.428,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显著降低了农民对社会公平的感知,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幸福感,假说H3成立;而宅基地保障功能对农民在对未来美好生活预期的主观需求评估ATT值为-0.117,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没有满足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经济功能的诉求,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幸福感,假说H4成立。再次,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安全感影响的结果分析,宅基地保障功能对农民在风险分担及自主返乡需求方面的主观评价ATT值分别为-0.444和0.052,均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无法满足农民对风险分担的需求,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安全感,但可以满足农民自主返乡的需求,提升了农民的主观安全感,因此假说H5和假说H6均得证。

表3 全样本PSM估计结果

(三)农村宅基地区域位置的异质性分析

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地理区位存在客观明显的异质性,本文进一步就近郊村、远郊村及偏远村的宅基地制度保障功能对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影响效应是否存在差异性进行研究。根据表4的PSM模型估计结果,第一,在满足农民主观获得感方面,无论是近郊村、远郊村以及偏远村,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都可以显著负向降低农民对于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障的主观评价,同时显著正向提高农民对家庭社会资本的满足程度,提升主观获得感。但是在宅基地的经济资本指标上,只有近郊村ATT值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与近郊村相比,远郊村及偏远村的农民对宅基地经济价值的认同度及增值空间的预期均不高,因此主观获得感没有显著提升。第二,在宅基地的保障功能满足农民主观幸福感方面,近郊村农民在社会公平满意度的ATT值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而远郊村和偏远村的农民在社会公平满意度的ATT值均不显著,原因可能为,近郊村农民的宅基地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且易受到城市扩容的影响而更加关注宅基地的经济价值,因此,近郊村农民对构建公平合理的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市场的诉求比远郊村和偏远村的农民更强烈。在此前提下,宅基地固化的保障功能对宅基地的流转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降低了近郊村农民的主观幸福感。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对近郊村、远郊村及偏远村的农民在未来生活信心度的ATT值分别在5%、1%、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宅基地传统而单一的保障功能无法满足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未来预期成为共识,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幸福感。第三,在满足农民主观安全感方面,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对近郊村、远郊村、偏远村农民就宅基地风险分担的ATT值分别在10%、1%、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农民对宅基地保障功能的风险损失弥补程度的主观评价比较低,因此宅基地的保障功能显著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安全感。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对近郊村及远郊村农民在返乡需求的支撑程度的ATT值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对偏远村农民的影响不显著。

表4 空间区位差异下PSM估计结果

(四)农村宅基地退出时间的异质性分析

通过对宅基地退出时间长度的统计(表1)可知,样本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时长多落在2~3年、3~5年、5年及以上这3个区间内。因此本文将总体样本按照退出宅基地时间分为1年以内、1~2年、2~3年、3~5年、5年及以上共5个组别进行PSM估计,进一步探究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时间效应上是否存在差异。如表5估计结果所示,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5个组别中ATT值的显著性与总体样本PSM估计结果ATT值的显著性基本趋于一致;而仅在家庭社会资本、返乡需求支撑度两个指标中,退出3~5年、退出5年以上两组的ATT值不显著,这表示随着宅基地退出时间跨度的增加,迁移的农民逐渐融入新环境,完成了社会网络的重构,因此样本中宅基地退出3年以上的农民对社会资本及返乡的需求没有被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充分满足,主观获得感和主观安全感未有效提升。

表5 退出时间差异下PSM估计结果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党中央提出要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从农民的生产、择业、收益、生活、住房、医疗、养老等“全方位”维度考虑问题的。任何一个维度都不可能同时、全部、充分地满足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本文在制度保障功能层面,采用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样本的微观调研的截面数据,运用PSM方法评估其对农民主观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影响效用水平;并进一步比较分析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影响效用水平在近郊村、远郊村、偏远村三种不同区位及处于不同退出时长的异质性。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减少农户的生活成本,在保障农民居住、养老方面需求的同时满足农民积累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方面的需求,从而提升农民的主观获得感。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没有满足农民对社会公平感知以及对未来美好生活预期的需求,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幸福感。第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满足农民自主返乡的需求,提升了农民的主观安全感;但无法满足农民对风险分担的需求,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安全感。第四,在空间区位差异性上,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表现较均衡,但是近郊村农民在主观获得感的宅基地经济资本指标、主观幸福感的社会公平满意度指标上存在显著差异,说明相比于远郊村和偏远村的农民,近郊村的农民由于宅基地客观的空间区位优势,对宅基地经济价值有着更深刻的认知,对宅基地的预期增值也有着更高的标准,因此更加渴求城乡一体化的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实现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以彰显社会公平。与此同时,偏远村农民在主观安全感的返乡需求支撑程度上表现不显著,一方面是偏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宅基地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较差,无法成为吸引农民返乡的保障支撑;另一方面是相关政策针对偏远村宅基地的覆盖不够充分,导致因缺少政策红利而无法实现保障功能以提升农民主观安全感。第五,在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时间长度异质性分析中,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对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表现总体较均衡,仅在家庭社会资本、返乡需求支撑度两个指标中存在差异,这表明随着宅基地退出时间跨度的增加,迁移的农民逐渐融入新环境并完成了社会网络的重构,退出周期越长时间效应越明显。

(二)研究建议

1.明确宅基地的多功能定位,强化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性功能。一是加强宅基地产权权能划分的指向性与内涵的完整。“三权分置”是将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从使用权中剥离出来,使多重权能向单一权能的方向发展,实质是对各项权能功用进行了更加清晰的划分,使各项权利归属更加明确。资格权是使用权实现财产功能的前提,资格权分担了保障功能,使用权则更多承担了收益功能。二是明晰所有权主体。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权利的滥用,在实现财产功能的过程中损害主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明确所有权主体能够有效避免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如乡、镇、村等,分别代表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力的情况出现,降低产生矛盾和纠纷的风险,助力宅基地资源高效配置,促进农民个人福利及农村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有助于提升农民的主观幸福感。

2.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不全面,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得农民的主观获得感和主观安全感仅能依赖于宅基地内嵌的保障。因此,在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向财产功能让渡的同时,要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农民与宅基地保障功能的脱嵌,要改变农村居住保障仅依赖宅基地的单一路径,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建立独立的监督组织,保证改革过程的公开透明化,最大限度降低管理风险,提升农民的主观获得感和主观安全感。

3.构建使用权货币化市场,促进农民的财产性增收。探讨开放使用权完全货币化的方式,提升宅基地的资产价值,促进农村人民充分参与改革成果的分享,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助力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首先,交易是市场化配置的核心,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货币化市场过程中,逐步实现开放交易与金融化的探索,为构建使用权货币化与市场经济的全新组合提供了机遇。在城乡资源交互作用下,鼓励引导城市资本下乡,激活农村宅基地增值潜力。土地资源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只有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才能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其次,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了宅基地功能的变迁,继续强调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是片面的,不符合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是解决保障与资产冲突的有效路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交易性,为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创造条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货币化市场的构建将致力于保障功能向资产功能的转化,建成后的市场机制应作为调节二者功能偏差的工具,同时缓解宅基地供需关系的矛盾。最后,机制的绩效应由城乡资源是否实现自由流动,以及能否建立合理的市场机制,并使新旧政策顺利衔接过渡来决定。因此,要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导向,引导农民成为主要参与主体。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依据市场供求关系,依法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多种形式的货币化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要通过城市经济资源、科技资源、文化资源的引入,补充农村的发展资源,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助力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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