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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钦定户部则例》的编修

2022-08-08梁晓强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户部嘉庆道光

梁晓强

(曲靖师范学院 中国铜商文化研究院,云南 曲靖 655011)

一、清代《则例》体系的运用

在行政事务中运用《则例》体系,首创于明代。明代注重制例、编例,于律典之外,形成了以条例、则例、事例、榜例为内容的完整的例的体系,例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新的提升。这一时期,刑例进一步完善,以例补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在刑例之外,又制定了吏、户、礼、兵、工诸《则例》。

《明太祖实录》卷221记:“洪武二十五年九月,户部议减四川(苏)[茂]州、建昌二卫中盐。《则例》:先是人于建昌卫输米八斗者给浙盐一引,一石五斗[者]给川盐[一引]。人以建昌山路险远,难于转输,且米数重,故中纳者少,以故两卫军储不给,至是议减浙盐一引纳米五斗、川盐[一引纳]米一石。”[1]又《明太宗实录》卷143记:四永乐十一年冬十月癸丑,上谓行在户部臣曰:先定屯田之法,令天下卫所军依分数下屯,岁终较其所入多寡,以赏罚之。比岁虑地利不齐,姑从减轻例,而人心遂尔因循怠惰。今年但是成熟之地,仍依红牌所定《则例》比较,其被水旱灾伤者,从减之轻例。[2]

清代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多有新创,特别是在以《则例》为主体的行政例的制定方面成绩斐然。清王朝在“以《会典》为纲,《则例》为目”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行政法规,全面地完善了国家的行政法制。“《则例》的修订,反映了乾隆时期的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清中央集权制度强化成熟的标志。”[3]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史上,《则例》具有其它法律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清代各部院《则例》属政书,为各中央机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记录。即各机构或各专门事项的规制,类似现代各机关的“工作细则”、“办事章程”,具法典性质。由于属于行政条例汇编,一般不列入正常图书目录。张之洞《书目答问》卷二《史部·政书第十一》:“各部《则例》之属,各有专书,所司掌之,《四库》皆不著录。”[4]

清代初期,编修《则例》属各部院内部事务,皇帝一般不予干预。康熙初年开始按六部统编则例,于八年颁行《六部考成见行则例》。康熙十二年,颁行《六部题定新例》,这是清朝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则例书,以后形成惯例。《清史列传》卷十一《赵申乔传》记:“(康熙)五十年五月,奏请刊部行《则例》。”[5]

各部《则例》原为内部事务,例应由各部尚书领衔编纂,并由各部颁发执行。《清高宗实录》卷379记:乾隆十五年十二月乾隆皇帝谕有“照部颁《则例》,《则例》本属部颁,则部臣查核,自非无据。”[6]因此按常例编修,即不需要请旨定夺以后再行动。

乾隆时期,由于社会大发展,行政事务剧增,《则例》的使用更加频繁、地位更加重要。乾隆执政初期,亲自过问六部《则例》的编纂,《清高宗实录》卷159记:“乾隆七年正月,谕大学士等,六部纂修《则例》,次第进呈,朕皆逐一详览,其中或有更正,或有删除,俱照新定之书遵行。夫旧例有未协之处,理应变通者,自应酌量删改,但从前旧本,各衙门仍当存贮,以备稽查,且数年之后,或又有更易之例,亦可将旧例参订,此亦爱礼存羊之意也,可将此传谕各部知之。”[7]六部常修《则例》变成了需要“钦定”的事情,必然要先奏请皇帝批准以后,再组织编纂,因此出现了一些专门的《钦定则例》。乾隆朝后期,所有六部《则例》、《律例》均必须“钦定”,此后成为定制,沿袭到清末。

钦定专门《则例》最早的为雍正三年满文本的《钦定吏部铨选官员则例》(汉文本雍正十二年刻)和《钦定吏部处分则例》,直接导致了乾隆七年《钦定吏部则例》作为六部中的第一部钦定《则例》出现。此后乾隆十四年《钦定工部则例》、乾隆三十八年《钦定礼部则例》、乾隆四十一年《钦定户部则例》先后问世。刑部有律法、兵部有兵制,因此没有单独修《刑部则例》和《兵部则例》的必要。

户、吏、工、礼四部《则例》与刑部《大清律例》不同,需要不断续修。《清高宗实录》卷963记:“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壬申,谕曰、各部为直省案件总汇,其常行事,多有因地因时、斟酌损益者,不得不纂为《则例》,俾内外知所适从。然甫届成书,辄有增改,故每阅数年或十余年,又复重辑一次,并不能为一成不易之计。”[8]

《则例》修订期限,原为三年一纂,乾隆十一年改变。《清高宗实录》卷271记:“乾隆十一年七月辛酉,谕曰、御史戴章甫奏请、续修吏部现行《则例》,以备章程,俾法制周详,按册可考等语。……又据称刑部《则例》馆,曾奏明三年一次纂辑,今吏部《则例》,积至五年,似宜先行纂辑等语。刑部为谳决之司,动关民命,其条例拟议之处,较别部为多,但现在《律例》,皆再三详定,以期协中,亦不宜轻于损益。从前所定三年,朕意亦谓太速,嗣后刑部似应限以五年,至于吏部等部《则例》,即限以十年亦不为迟,著大学士会同九卿,将如何分年纂辑之处,定议具奏。”[9]吏部、礼部等事务较为稳定,变故不多,故可以十年一纂。户部与刑部相同,必须时预民政,事繁变多,故为五年一纂。各部院《则例》五年小修、十年大修的修撰制度,既反映了清王朝政治制度的稳定,也说明了《则例》在清王朝政治统治中的重要性。

二、《钦定户部则例》的编修

与唐宋元明以户部居吏部之下第二位的旧制不同,清代以户部为六部之首,最为重要。《户部则例》为户部内部事务,例应由户部尚书领衔编纂,并由户部颁发执行。

《钦定户部则例》最早于乾隆四十一年编成,并定制五年一修。主要内容除规定户部职掌外,分立有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盐法、茶法、参课、钱法、关税、税则、廪禄、兵饷、蠲恤、杂友、通例等门类。为户部的工作条例,类似今天的经济法规。是清朝经济、财政收支、赋役、粮饷的基本章程,为研究清朝社会经济史、财政史的必读书籍。

户部专门钦定《则例》的编纂,始于乾隆三十四年的《钦定户部鼓铸则例》和《钦定户部旗务则例》,这两个专门《则例》内容后来均并入《钦定户部则例》,没有再单独编纂。“户部为钱粮总汇之区,度支出入款项纷繁”,涉及民政事务繁杂,“例案繁多,而随时更改,事件亦所常有,若非续纂通行,恐今昔事宜,难免歧误。”[10]因此“兼有随时更改之处,并请续纂通行,以免歧误。计自乾隆四十一年至咸丰元年,先后十三次奏请纂辑成书,颁发各省。”[11]这也是乾隆四十一年至同治十二年间,前后十五次编纂颁行《钦定户部则例》的主要原因。

《清史稿》卷146《艺文志二》记:“《户部则例》一百二十卷,乾隆四十一年,于敏中等奉敕撰。《户部则例》一百卷,同治十二年,潘祖荫等奉敕撰。”[12]这实际上只是清代第一和最后的两部《钦定户部则例》。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有清一代一共编修了十五部《钦定户部则例》,其中全本《户部则例》十种、《户部续纂则例》五种。纂修次数之多,在六部钦定例中称最,这与该部事务繁杂,民事案例不断出现有直接关系。

按照翁连溪《清代内府刻书研究》附录一《清代内府刻书编年目录》记录,[13]统计清代《钦定户部则例》共有十种,比明确记录的少五种。

表1 清代《钦定户部则例》各版本一览

没有记录在案的五种中,有四种流传到现在,分别是:

《钦定户部续纂则例》,二十八卷,和珅主编,乾隆五十一年修,八册。

《钦定户部续纂则例》,十三卷,托津主编,嘉庆二十二年修,十册。

《钦定户部则例》,一百三十四卷,托津主编,嘉庆二十二年修,六十册。

《钦定户部则例》,九十九卷,英和主编,道光二年修,七十二册。

比史料明确记录的十五种,还缺一种。

嘉庆七年以后,至嘉庆二十二年之间,十余年中未见有修《钦定户部则例》记载,在实际中是不可能的事情,按照五年小修、十年大修的惯例,嘉庆十二年至二十二年之间,必然有一次续纂《钦定户部则例》。

并且史料记录了嘉庆十六年有一次《则例》修纂活动。

《清史列传》卷三十五《曹师曾传》记:嘉庆十六年九月,奏言:“各衙门核办事件,以例案为凭。近日往往将例文疑似之条,缘饰办案,与例意迥不相符。一经办理之后,遂致互相踵述,转以为现行之例,反置定例于不言,以致混淆舛错,百弊丛生。又有旧例已改而陈案未经查销,牵连援照,更增歧误。”[14]《清仁宗实录》卷248记:嘉庆十六年九月,谕内阁:“副都御史曹师曾奏、清厘各部院衙门例案一折,部院衙门为政事总汇之区,慎守纪纲,必以定例为凭,其吏胥高下其手,堂司意见参差,总由于舍例言案,盖例有一定,而案多歧出也。该副都御史所奏,系为厘除敝混起见,著照所请,交部院各衙门堂官、各率所属,将现行定例详加查核,如有例所未备而案应遵照者,即检明汇齐,纂入《则例》,其案与例不符者,造册注明事由,将原稿即行销毁。若有例案不符、而稿件仍有关查核者,著另册登记,钤印贮库,办稿时不得再行援引。该堂官等务督饬司员加意清厘,同矢公慎,以杜敝源而归画一。”[15]《清仁宗实录》卷249记:嘉庆十六年冬十月壬申,谕内阁:“御史何梦莲奏:部院纂修《则例》请慎择司员一折。各衙门纂修《则例》,一经编辑成书,即为将来办案程式,若办理不得其人,或假手吏胥,词意含混,易滋高下其手之敝,现当清厘例案之时,尤当慎重办理,所有各衙门纂修官员,著各该堂官等,择其在署年久、熟谙政务及平素端谨之人,责令详慎修辑,务使意义贯通,词句明显,以便永远遵守。不得将新进资浅未谙政务之人,滥派充数。”嘉庆的这一上谕,后来还被载入《钦定户部则例》“通例”门中。[16]

据《清史稿》《钦定户部则例》卷首《奏折》等史料记录,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图书馆、日本东京大学东亚研究所、早稻田大学图书馆、美国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等国内外现今藏书情况统计,有清一代《钦定户部则例》的编修如表2:

表2 清代《钦定户部则例》编修情况一览

清代各种钦定《则例》“仍照定例,移交武英殿刊刻颁发,永远遵行。”[17]均由武英殿、内府刻印发行,颁发全国执行。

三、《户部则例》的补充与变革

清代还有专类《钦定户部则例》,按照翁连溪《清代内府刻书研究》附录一《清代内府刻书编年目录》记录,[18]有如下几种(表3)。

表3 清代专类《钦定户部则例》各版本一览

《钦定户部鼓铸则例》是一个专门《则例》,为铸钱方面的相关制度汇编,内容包括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购买铸钱用的云南额铜京运方面的各项制度,以及对全国各地铸钱局的具体管理规定。《钦定户部鼓铸则例》和《钦定户部旗务则例》后来并入《钦定户部则例》,没有再单独修纂。《钦定户部则例》中,专门有四卷为《钱法》,内容为包括铜的生产、运输、鼓铸等铸钱方面各项管理制度,为清政府实施铜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和《钦定户部军需则例》作为户部的两大专类《则例》,则各成系统,以后亦屡经重修。《清高宗实录》卷893记:“乾隆三十六年九月癸亥,户部奏、请将续编告成《漕运全书》二十四本,颁发仓场总漕各衙门。从之。”[19]《清仁宗实录》卷258记:“嘉庆十七年六月庚午,谕内阁、御史倪琇奏请刊刻《漕运全书》一折,《漕运全书》款目繁多,户部现已续行修纂,著即刊刻刷印。”[20]

现存《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共有以下三种:

1.《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八十八卷,嘉庆十七年修。

2.《钦定户部漕运全书》九十二卷首一卷,赛尚阿主编,道光二十五年修。

3.《钦定户部漕运全书》九十六卷首一卷,戴龄主编,光绪二年修。

《钦定户部军需则例》亦始修于乾隆四十一年,《清仁宗实录》卷104记:嘉庆七年冬十月“乾隆四十一年四月内,曾钦奉皇考高宗纯皇帝谕旨,以军需赏号一项,实属滥设,嗣后即当永远删除,当经恭载入《户部军需则例》。”[21]现存有两种:

1.《钦定户部军需则例》九卷续增一卷,阿桂等修,乾隆五十年修,乾隆五十三年武英殿刻本,一函四册。

2.《钦定户部军需则例》四卷,赛尚阿主编,道光二十五年修,一函四册。

乾隆四十一年首部《钦定户部则例》的主编于敏中,在续修过程中于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1780年1月14日)去世,乾隆四十六年修成的《钦定户部则例》为和珅继续主编,永禄等参与纂修完成。以后按照定制,乾隆五十一年、乾隆五十六年再修《钦定户部则例》,均以和珅为主编。嘉庆时期亦沿袭前制,《钦定户部则例》的编修亦是按照五年一修的惯例进行。但经历康雍乾嘉四朝一百多年的屡次修订,《户部则例》修订已呈常态,内容也老生常谈、形成固化。

道光皇帝即位当年,适遇新一轮《户部则例》修订。此轮《户部则例》修订,为按照常例五年一纂的最后一次,户部所修为《钦定户部则例》九十九卷,英和主编、达林等与纂,道光二年刊刻共七十二册。道光皇帝对编修规则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修订期限由惯例五年,变成了以后的五年以上的不定期限。《钦定户部则例》从乾嘉时期的一百三十四卷,变成了以后的一百卷(正文九十九卷、目录一卷或不计),版式由27×19.5厘米,变成了以后的23×16.5厘米;门类由十二门扩大到十六门,条目、内容也进行了全面调整,面貌焕然一新。

道光皇帝虽改五年一修旧制为十年一修,但后来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调整,未做硬性规定。《清史列传》卷三十七《王玮庆传》记:道光十年二月,奏称:“各部《则例》十年一修,不能依限告成,每迟至六、七年之久。各省官员既无新例可遵,又因旧例已改,办案茫无所措,而书吏遂得高下其手。及至刊刻颁行,将届重修之期,新例又成废本,无所遵循;且有旧例本属美备,因逥护办法两歧,或转舍例就案。请将各部已颁成例,毋得轻易更张,如有因时制宜必应更改之处,随时专折奏明改定,立颁各省,一律遵行,不必定限十年重修,致滋流弊。”[22]

《清宣宗实录》卷165记:“道光十年二月乙丑,谕内阁、御史王玮庆奏:六部重修《则例》,宜率由旧章,如有更改,应专折奏明通行一折,各衙门颁行律令,原期垂诸久远,其有今昔异宜者,固应随时酌改,然不必定限十年即开馆重修一次。……嗣后各部已颁成例,无得轻议更张,如有因时制宜,必应更正之处,随时专折奏明改定,立即通行各省,一体遵照,以免书吏影射弊混,不必定限十年开馆重修,致滋流弊。”[23]《户部则例》在道光二年续修以后,道光十一年(1831年)、十八年、咸丰元年(1851年)、同治四年(1865年)、十一年再修,皆未按定限十年之例。

《户部则例》的编修,仍然以管理户部的要臣、户部尚书领衔主修。道光六年九月,以军机大臣王鼎为户部尚书,道光十五年二月,王鼎授协办大学士仍为户部尚书,道光十年奉旨主持重修《户部则例》。道光十五年七月,潘世恩以文渊阁大学士管户部事,十七年奉旨主持重修《户部则例》。道光二十五年二月,军机大臣赛尚阿为户部尚书,三十年十二月,赛尚阿授大学士管户部事,咸丰元年正月授文华殿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仍管户部事,道光三十年八月奉旨主持重修《户部则例》,户部山东司郎中德龄等参与修纂。同治元年闰八月,倭仁以大学士管户部事,三年奉旨以文渊阁大学士主持重修《户部则例》,户部贵州司郎中承启等参与修纂。同治十一年六月,以载龄为户部尚书(光绪四年授体仁阁大学士),奉旨主持重修《户部则例》,以户部左侍郎潘祖荫为总纂负责实际工作,山西司员外郎增贵等参与修纂。

主持修纂的大臣中,有两代状元于敏中(乾隆二年1737年)、潘世恩(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一对祖孙潘世恩、潘祖荫(咸丰二年1852年探花)。其余和珅、托津、赛尚阿、王鼎、理学家倭仁等,均为重臣。领修的大臣多是大学士、并大部分是首席军机大臣(相当于宰相),亦见朝廷对《户部则例》编修的重视程度。

清代所有的《钦定户部则例》由于为用于指导日常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条例,编成以后即全部付刻,由户部颁发各地方执行。可是仍有一部分没有流传下来,“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刻《钦定户部则例》等书,今均未见下落。”[24]甚至有一部分,连史料记录都缺失了。

清代《钦定户部则例》至今没有一个单独的现代整理本。影印本目前已知有两种,乾隆四十六年《钦定户部则例》,一百二十六卷、首一卷,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海南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精装全三册。同治四年《钦定户部则例》,一百卷,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精装14册。香港蝠池书院2004年的影印本,内容为上两个本子,亦是重复,没有开发新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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