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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中数据使用的法律规制问题

2022-08-08张欣明

西部学刊 2022年14期
关键词:话单个人信息办理

张欣明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犯罪的形势复杂多变。2019年,公安经侦部门持续实施“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战略,数据导侦技术从无到有、从建设到完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依赖于数据导侦,依靠经侦部门搜集海量数据,进行研判对经侦部门的犯罪预警、化被动侦查为主动出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着重要意义。一个新兴事物的出现在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会埋下重大风险,在数据导侦方面也是如此。经侦部门所研判的数据多来源于互联网网站信息、通信话单、银行交易明细单、企业基因等,而这些数据获取的手段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获取证据手段,以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规定的调取的证据是否包含这些数据都是值得商榷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限制公权力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公安经侦部门调取这些数据有法可依,需要明确的是公安部门所要依据的法律应是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而非现存的模糊规定。

一、经侦工作搜集数据亟待法律规制的背景

经济犯罪是发生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的一类犯罪,在数据分析软件没有被开发出来以前,经侦工作多是以电脑上的表格数据或者搜集来的账本账目为基础,手工制表、绘图,当时获取涉案的资金流水、账本账目多是民警去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调取,或是从涉案公司的财务报表、账本直接获取。尔后案件的办理要靠经侦民警以及所聘用的财务专家用画表、绘图等直观的方式整理这些数据。近年来公安部经侦部门大力推行数据化实战,经侦工作获取数据信息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经侦数据平台中有着大量市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当经侦民警办理案件需要使用经侦数据平台中的数据时,只需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就可以直接从经侦数据平台中调取。尤其当IBMi2、“火眼金睛”这类数据分析软件面世以后,经侦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一)经侦工作中数据分析软件使用数据原理

现阶段经侦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大量数据,需要用银行资金流水等分析资金流向、需要物流信息等分析物品动向、通过话单等分析关系人,采集大量的资金流、物流、人员信息等建立经侦类罪模型。数据分析软件是利用表格等数字数据通过整合的方式将数据与个体相联系,用绘图的方式将数据中所包含的信息直观表达出来。数据分析软件需要技术人员进行数据的清洗后,将数据以分类排列或者导入个体的方式自动生成每个人的人员信息、资金流水信息以及每人相互来往交易记录(如图1所示用IBMi2所绘制出的《人民的名义》人物关系图)。

图1 《人民的名义》人物关系图

值得一提的是,首次建立好一类经济犯罪的数据分析模型后,这类模型就会自动保存,再次遇到相同种类经济犯罪只需要按照首次输入数据的格式进行清洗就可以自动分离识别并输出成直观的数据图像这就称之为类罪模型的构建。每类经济犯罪数据获取得越多,类罪模型的构建也就越完善。

(二)经侦工作中预警平台使用数据原理

经侦预警平台的构建无疑是打击经济犯罪的一把利器,但是预警平台所需的数据量是巨大的,预警平台的工作原理就是将从经侦部门与各金融机构联合搭建的大量在线数据的平台中筛选出异常变更的数据从而进行预警。例如时下发案率较高的跑分团伙,其异常资金流特征就是小额高频资金流动,如若发现小额高频资金流动的账户,预警平台会将这类账户划分为高风险账户,从而为经侦工作打击跑分团伙提供线索。

经济犯罪侦查的工作就是在大量数据中不断地清洗、不断地抽丝剥茧,发现经济犯罪的线索,从而给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随着数据分析软件和经侦预警平台的不断发展完善,经侦工作必须要推进数据库的扩建,这要求经侦部门对于数据的采集只增不减。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政府各个部门和执法机关各个机构所做出的代表公权力的行为必须要行为有据,应紧跟工作要求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用以平衡公私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二、经侦工作中所需要的数据

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经侦部门要在前期搜集大量数据用以研判分析,从而明确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深挖余罪以扩大战果。这些数据包括银行交易明细、话单信息、设备中的数据等,而提取并运用这些数据是否有法律依据、公权力是否扩张到法律模糊地带是值得商榷的。

(一)银行交易明细

银行交易明细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可为侦查提供方向。银行交易明细包括本人账户、对方账户、收支记录、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有权依照规定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否能扩大解释为银行交易明细值得执法部门深思。若从银行交易明细提取出的电子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该规定又明令禁止对电子证据进行删减、修改,这就引发了经过数据分析软件清理分析后的模型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的问题。

(二)话单信息

在用数据分析研判同案人和人员行踪方面,话单信息能给予明确的侦查方向。话单信息是从运营商中提取的具有拨出、拨入用户,通信时间、通信时长、通信所处基站位置信息等。用数据分析软件分析处理通讯话单信息后,几乎就可以锁定该人的社会关系、行踪信息。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话单信息应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通信监控,属于技侦措施,经济犯罪案件是否均属于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值得我们探讨。

(三)设备中的数据

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经侦部门是否有权对其所扣押的设备进行数据的提取加以清洗、使用有待研究。一般来讲,经侦部门所扣押的涉案电脑、手机这类设备中会存储大量的交易记录、通讯信息、图像图片、聊天记录,而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扣押涉案设备进行数据提取已成了通识,经侦部门均会对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并用数据分析软件加以分析、使用。对于提取出数据的修改使用,是否有法可依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四)数据所有权探析

公民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但是对于无主体指向的数据以及公共数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属于公共数据,这些数据应属于数据的收集方或者持有方,如公安机关收集的公民数据,工商、税务部门收集的企业数据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应属于收集的行政机关。拥有这些数据所有权的部门应负责处理好数据的应用、保护数据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行业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进行经济活动或其他产生数据的行为所收集的数据,这些数据所有权能否交予这些单位,或者这些单位是否有能力保证收集的数据不被滥用。据现阶段互联网行业中个人喜好推送、大数据杀熟这类现象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公司、企业这类单位存在是为了盈利,商人的逐利性会利用手中一切的资源,没有法律对数据管理规范加以规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个人均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所有权,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由个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电商、房地产销售、各类教育APP或其他个人、公司、企业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用以提供或者出售的将由国家网信部门追责。

综上,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所有权,并针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予以法律保护,规范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依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实现数据使用法律规制的途径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代表着一个人方方面面所留下的信息,如转账交易记录代表着衣食住行所需要的支出以及工作的收入、水电信息的异常增长表示住户这家是否新增人口、行程信息代表着个人的出行足迹、物流信息可以看出其居住和工作所在的地点等、公司财务信息可以看出公司的人员分布和生意往来客户。可以说,掌握了一个人的数据,就可以掌握一个人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从这些数据分析出此人的性格特征。对于国家机关提取使用数据,如若不加以法律规制,使得公权力不断增大,掌握每个人、每个公司、每个单位的方方面面,产生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对使用数据的法律规制应准确界定数据使用的范围、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强调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设置经济犯罪侦查使用数据的启动门槛以及规范数据的管理。

(一)准确界定使用数据的范围

数据是事实或观察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数据是信息的表达、载体,经侦工作中所使用的数据指的是涉及公民身份、财产、行程、通信产生的痕迹。准确界定经侦工作中数据的概念是立法层面的要求,经侦工作所需的数据是专业的、精确的。数据使用的范围应根据经侦部门实际工作需要,依据必要性原则来界定。目前,经侦部门使用的数据多、广、杂,往往收集来的大量数据需要将与案件无关的数据清洗掉并筛选出侦查所需要的数据。数据的大量提取是为侦查办案的需要,但带来的问题是数据的重视程度不够,那些未被筛选中与案件无关的信息的泄露会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重视数据提取的范围,明确界定提取使用数据的范围有助于立法者掌握国家公权力与私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精简经侦工作,提升经侦工作的效率。

(二)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并重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并非提取出的数据越多,办理案件就变得越容易,经侦工作是精准、专业的工作,应合理筛选出对于办理案件有所帮助的,为办理案件进行所需要的数据加以提取。公安经侦部门进行侦查工作时,应结合案情,客观评判案情是否需要提取数据,提取数据的范围,该侦查行为是否合理。赋予公安经侦部门必要的裁量权和相应的义务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心要求。

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公安经侦部门在提取数据、研判数据时,应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选择最小侵害的方式提取数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三)设置数据侦查启动门槛

在20世纪60年代,有学者提出警察应成为智能化、主动型的犯罪打击机构,这与之前回应型警务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虽可有效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但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警察权的管控。我国公安经侦部门正处在这样一个改革背景之下,公安经侦部门提倡用数据优势对经济犯罪进行预警、化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查。如此改革是否模糊了侦查门槛,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立案后行使侦查权。对于现阶段数据化侦查是否达到了侦查门槛,数据化侦查是否属于恣意启动侦查权,这是需要立法者考虑的,侦查权的恣意启动必然伴随着干预公民权利的问题。

设立数据侦查启动门槛,明确已然犯、现行犯和未然犯的界限,合理限制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由之路。

(四)加大数据管理力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有效弥补了数据管理的法律漏洞,对新技术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前瞻性规定,在敏感个人信息、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规定。从经侦工作的角度来看,我们在提取、处理数据时要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办理案件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应处于国家网信部门的监督之下,依法侦查,处理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问题。

但立法力度还要加大,公安机关提取使用数据的侦查行为仍是依据之前的法律条文,对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所用的新技术提取数据的细节性规定尚未出台,这是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所以理应出台执法部门数据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执法行为有法可依,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结语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数据的提取、使用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平衡公益与私益的需要。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代表着行为记录的方方面面,具有高隐私性,要加强对数据的重视程度,使得涉及数据相关问题均要慎重对待。打击经济犯罪的初衷就是保障公私财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因此更要慎重对待数据使用的问题,用立法准确界定使用数据的范围,用数据侦查启动门槛来平衡法益。总而言之,目前亟待用立法解决经侦工作中提取使用数据所产生的问题。

①文中所指设备是指电脑、手机、平板等这类具有存储、保存、读取、修改数据功能的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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