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特征及标准的再认识
2022-08-01梁瑞
梁 瑞
一、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政策的陆续出台,推动学术界掀起了针对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热潮。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在该背景下提出的,本研究主要从“治理”和“现代化”的视角对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进行分析。
(一)关于治理活动特性的认识
从学者们对“治理”一词的定义阐释来看,“治理”一词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从早期的“导航”转向了现代的“管理”,强调“掌舵”但不“划桨”。研究者普遍认为“治理”是各治理主体相互协商治理规则的过程,总体呈现出了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注重治理主体的研究,研究普遍强调治理主体应该由政府向政府、社会组织、市场、被治理对象及利益相关者联合参与的方向转变,治理主体越来越多元。二是注重治理方式方法的研究,研究强调由政府制定规则转向到多方主体协商规则,因此,治理方式变成民主协商的方式。但在对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界定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义中关于大学治理主体确切指向不明,没有准确反映实践状况,影响理论的实践应用性。在“大学治理”活动中,需要大学内外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如政府、社会、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方。二是定义对大学治理目标缺乏合理清晰的释义。“治理”理论是基于社会实践发展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定义需要明确服务对象,即为增进谁的利益服务,要增进什么样的利益。但已有定义更多是把“治理”认为是治理主体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问题的过程,却没有明确指明“大学治理”的目的是什么,因而对大学治理活动缺乏有效的活动指引,导致治理目的性、价值性削弱。
(二)关于现代化意义的认识
综上所述,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政府通过组织诸多治理主体、依靠各主体力量相互协商方式方法来促进管理更加民主、高效和文明,以增进社会福利水平的过程。这一定义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上述定义突出了政府在治理中的角色与地位,它不但与治理活动的实践状况相符合,而且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的管理传统。二是上述定义沿袭了已有研究强调治理活动中治理主体相互协商的过程论述,这是发挥各治理主体优势和保障各自利益的关键。三是上述定义更加明确了治理活动的目标,提出治理能力提升的根本目的是增进社会服务,突破了原有定义注重过程忽视目标的弊端,提升了治理活动的实践意义。现代治理能力与传统治理能力在目标、理念、过程、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别。在目标方面,传统治理能力强调对治理对象的管理能力,目的在于制止治理对象的不当行为,而现代治理能力强调治理对象的发展,目的在于通过治理主体的作用帮助治理对象实现发展。在理念方面,传统治理能力强调控制的作用,现代治理能力强调服务的作用。在过程方面,传统治理能力过于倚重过程管理,而现代治理能力特别强调结果管理和准入管理。在手段方面,传统治理能力作用重视运用行政、权威、命令等手段,现代治理能力重视运用咨询、指导、评价、引导等手段。
因此,本文基于对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核心概念的分析,认为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整合政府、社会、学校等各多元治理主体的力量,运用咨询、指导、评价、引导等多元化的治理手段和相互协商的方式依法治校,以更好地管理大学各项事务、履行大学职能的能力提升过程。
二、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国的特殊特征
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特征是其本质及内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我国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彰显了我国的显著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成为推动治理主体走向多元性的重要力量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大学几乎全部收归公有,政府成为治理大学的唯一主体,大学成为政府的下属单位。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在大学治理中的影响作用逐步得到凸显,以市场为基础的大学自主办学权逐渐得到落实和强化。在西方大学治理理念的引导下以及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育完善的推动下,让社会组织参与大学的管理成为我国大学治理中的新诉求,社会组织参与大学治理成为大学、政府及社会公众共同的愿望。然而,在我国大学治理主体走向多元化的过程中,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政府成为推动大学治理主体走向多元化的重要力量,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面向21世纪教育行动振兴计划》《国家教育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政策法律明确提出,要增加高校自主权,改革由政府全面管理格局。政府推动治理主体走向多元化,其主要做法包括:一是政府以市场为基础,通过调节社会组织行为来促进社会组织有效管理大学;二是政府还需要与其他治理主体相互商讨规范对大学设定有限的自主权,利用明文规定匡正大学的行为,从而实现对大学的直接治理。可以说,我国大学现代治理主体走向多元化的实质是政府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的变化,多元化管理要求政府要放弃部分权力,由社会组织和大学自身进行管理,政府管理手段也要求从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向法制化、间接性的管理方式转变。
(二)法治规范建设成为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优先方向
(三)治理规则建设中重视协商规则的运用与协商机制的塑造
(四)治理手段改革发展以理性科学为突破路径
三、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评价标准
(一)大学治理主体能够互助合作
(二)大学治理权力能够互相制衡
(三)大学治理决策能够科学民主
(四)大学治理方法能够统筹协调
(五)大学治理效果能够实现精准高效
从治理理论创生及发展目标来看,治理活动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背景特殊的社会意义,以及非常强烈的现实需求。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现实高度提出了推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强调:“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陈宝生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大任务,是把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的根本要求,是应对风险挑战、赢得主动的有力保证”。可见,我国大学治理活动被赋予了解决现实问题的时代使命,被赋予特有要义和时代要求。大学治理活动的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问题得到完美的解决,即精准,这是直接意义上的有效,因为它切实解决了现实问题;二是解决问题的速度较快,即高效,这是间接意义上的有效,因为解决问题的速度虽然不能直接说明治理活动是否解决了问题,但是解决问题的速度快慢却会影响问题解决的价值,花费时间过多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治理活动,可能已经失去了解决问题的价值与意义。所以,精准高效成为评价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大方面,这两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总之,在我国面临高等教育改革日益复杂、改革过程日益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国明确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要求下,大力推动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成为一项紧迫性任务,从理论上重新准确认识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推动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