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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关于疲劳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及特点

2022-07-30赵司聪黄婷

道路交通管理 2022年7期
关键词:营运道路交通罚款

文|赵司聪 黄婷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因长时间驾驶,产生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的疲劳和失调,从而产生注意力分配能力下降、反应能力下降、车辆操控能力下降等不良反应的驾驶行为。作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疲劳驾驶长期以来是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重点打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认定标准、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本文选取了部分国家和地区,梳理分析其对疲劳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及规律性特点,并提出意见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执法参考。

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疲劳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美国联邦及各州对疲劳驾驶行为的管控和处罚较为严厉,其规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对营运车辆疲劳驾驶的认定,对营运驾驶人的驾驶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界定清晰。根据美国《联邦汽车运输安全规程》第395部分规定,营运驾驶人每天在10小时驾驶时间或15小时的工作时间之后,必须有8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驾驶人的工作时间连续7日内累计不得超过60小时,或者连续8日内累计不得超过70小时。其中,营运驾驶人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驾驶时间,还包括驾驶等待时间及车辆加油、上下货物等所需时间。二是实行驾驶日志制度。为保证营运车辆驾驶人及企业严格遵守驾驶时间,美国要求营运驾驶人以24小时为周期,停车如实填写联邦运输部统一印制的驾驶日志,标注开车和中途停车的起始时间、地点、最高车速等内容,以便随时接受企业检查和警察执法。三是予以严厉处罚。警察执法中,如果发现营运驾驶人没有填写驾驶日志或弄虚作假而与车辆行驶记录仪数据不一致的,驾驶人将被处以高额罚款,严重的将被吊销驾驶证。此外,华盛顿特区政府就该情形还增加了客运车辆强制停运8小时、货运车辆强制停运10小时的规定。

图/何建良

(二)德国。德国对疲劳驾驶行为规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明确了认定营运车辆疲劳驾驶的时间标准。根据德国法规(EG)561/2006规定,营运驾驶人每天的驾驶时间不超过9小时(每周可有2天例外为10小时,但总驾驶时间不超过56小时),且连续驾驶4.5个小时必须休息45分钟以上。二是在执法和处罚上,警察或联邦运输局交通监督执法人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脑、U盘等读取设备,读取驾驶人最近28天内的行驶记录,对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实施处罚,对处于疲劳状态的驾驶人强制休息。三是营运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要对驾驶人的疲劳驾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德国法规规定,如果发现驾驶人疲劳驾驶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只要证明所在运输企业在发车计划安排上有不合理的地方,除对驾驶人处以60欧元罚款外,还要对企业处以120欧元以上罚款,相关处罚记录将作为企业是否能持续获得营运资质的依据。

(三)英国。英国对疲劳驾驶行为规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明确了认定营运车辆疲劳驾驶的时间标准。根据英国法律规定,营运驾驶人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从车辆首次启动计时,包括停车熄火休息时间),每驾驶2小时须停车休息不低于20分钟,每4小时须休息不低于40分钟。二是实行驾驶人日常行驶记录制度。营运驾驶人日常行驶记录由所属公司负责检查、纠正和处理,由车辆和运营商服务局(VOSA)抽查公司的管理记录,发现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将予以罚款的处罚,甚至吊销公司运营许可。三是车辆和运营商服务局会派出工作人员在道路上对车辆进行抽检,发现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四)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疲劳驾驶行为规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按照不同的时间段,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规定。根据《1988年公路运输改革(驾驶时间)管理条例》《公路运输条例》《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令》等规定,营运驾驶人在5.5个小时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个小时、驾驶时间不得超过5个小时、休息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在24小时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在168个小时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个小时、驾驶时间不得超过72个小时、休息时间不得少于96个小时;在672个小时内,休息时间不得少于384个小时。二是实行驾驶日志制度。规定每个营运驾驶人只要出车,即需填写《全国驾驶人工作日志》(National Driver Working Dairy),记录每天工作、休息起止时间,驾驶人相关信息等与行车记录仪记录一致的内容。驾驶人记录的工作日志有多联,既要交给运输公司,也要留存底单以备警察定期或随机检查。三是营运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要对驾驶人的疲劳驾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驾驶人的疲劳驾驶行为与运输企业有任何必然关联,如企业管理人员排班不合理等,除了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处罚外,还会追究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以强化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五)法国。法国对疲劳驾驶行为规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明确了认定营运车辆疲劳驾驶的时间标准。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人员,每天最多驾驶8个小时,且连续驾驶4小时必须休息45分钟。二是为了便于执法,法律规定营运车辆必须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将车辆24小时的行驶时间、行驶速度等数据全部记录在圆纸盘上。三是发现驾驶人违反规定疲劳驾驶的,要处以罚款处罚并强迫休息,车辆所有人有责任的,也要予以罚款处罚。

(六)丹麦。丹麦对疲劳驾驶行为规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不仅禁止过度疲劳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还禁止其驾驶非机动车、牲畜。根据《丹麦交通法》第54条规定:“(一)动力驱动车辆不允许由于过度疲劳甚至有少许瞌睡的人驾驶或试图驾驶;(二)受上述原因影响的人也不能骑自行车、驾驶马车和骑马。”二是对疲劳驾驶行为处罚较为严厉。根据该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违反第54条第(一)项的,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可能受到拘留甚至长达一年的监禁;违反第54条第(二)项的,将处以罚款。”

(七)日本。日本对疲劳驾驶行为规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明确了认定营运车辆疲劳驾驶的时间标准。规定营运驾驶人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5.5个小时;第二天有出车任务,当晚休息时间不得晚过24时。二是日本《道路交通法》对所有车辆驾驶人的疲劳驾驶行为作出了统一规定和严格处罚。根据该法第66条、第11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由于疲劳、疾病、药物影响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无法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否则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对于疲劳驾驶行为的车辆,日本《道路交通法》第75条规定了管辖该车辆使用地的公安委员会,有权要求驾驶人采取防止疲劳驾驶的必要措施,对驾驶人给予指导或提出建议。车辆在受到该指示1年内,公安委员会有权命令该驾驶人在不超过3个月范围内的规定期限内,不得驾驶或指使其他人驾驶该车辆。

图/孙崇明

(八)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法规对疲劳驾驶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统一规定。在认定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条(汽车驾驶人禁止驾车之情形)规定:“汽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驾车:(一)连续驾车超过8小时者。”因此,凡连续驾驶超过8小时的则属于疲劳驾驶。在处罚上,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汽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超过8小时经查属实,或患病足以影响安全驾驶者,处新台币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驾驶;如应归责于汽车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车牌照3个月。”

(九)其他国家。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1条之23规定:“实施国际汽车运输的载重汽车运输工具驾驶人或客车驾驶人,违反法定的劳动和休息制度的,科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行政罚款。”意大利《交通法》第127条规定:“超过了规定驾驶时间或者不遵守规定休息时间范围的驾驶人,应给予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罚款的行政处分。”巴西《交通法典》第25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况的:(三)身体或精神条件暂时没有能力保证交通安全的;视为中度违规,处以80里奥的罚款。”韩国《道路交通法》第42条规定:“驾驶人因过度疲劳等影响不能开车时,禁止开车”,否则依据第111条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疲劳驾驶行为规定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认定营运车辆疲劳驾驶的时间标准。如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以时间为标准对疲劳驾驶进行详细规定。其中,美国明确区分了营运驾驶人的驾驶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营运驾驶人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驾驶时间,还包括驾驶等待时间及车辆加油、上下货物等所需时间,以改善工作时间超长及轮班方式不当等情况。

二是实行驾驶日志制度。为保证营运车辆驾驶人及运输企业严格遵守驾驶时间,防止疲劳驾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要求营运车辆驾驶人每天按规定填写日常行驶记录,既有利于运输企业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及时管理和自我纠正,也方便警察随时执法和检查。

三是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各国针对疲劳驾驶行为普遍规定了较高的罚款处罚甚至吊销驾驶证,并责令疲劳状态的驾驶人强制休息、强制车辆停运;中国台湾地区对疲劳驾驶行为可以吊扣车辆牌照3个月;韩国对疲劳驾驶人可以予以拘留;日本、丹麦对疲劳驾驶情节严重者可以予以拘留甚至判处有期徒刑。

四是其他责任主体对驾驶人的疲劳驾驶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其一,德国、澳大利亚规定如果营运驾驶人的疲劳驾驶行为与其所属运输企业有任何必然关联,如企业对出车计划安排不合理等,则应当追究运输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以强化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其二,法国、中国台湾地区规定如果车辆所有人对驾驶人的疲劳驾驶行为负有责任,则也应当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处罚。

三、我国对疲劳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及立法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可见,与上述国家和地区规定相比,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防止疲劳驾驶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营运驾驶人驾驶时间、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也没有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运发〔2012〕8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等对营运驾驶人驾驶时间、营运车辆夜间通行作了详细规定,实践中对防止疲劳驾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定。

为了防止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做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疲劳驾驶相关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禁止疲劳驾驶,并增加认定疲劳驾驶的时间标准,明确疲劳驾驶案件办理的取证标准。二是明确营运车辆的连续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三是增加专门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大对营运车辆疲劳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增加运输企业对疲劳驾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在处罚驾驶人的同时,应当一并处罚运输企业、企业法人及其他负责人,以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作者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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