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供需模型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

2022-07-26赵知微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5期
关键词:反诈诈骗犯罪

◆赵知微

供需模型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

◆赵知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成为主导全国刑事案件总体走势的一类犯罪,已然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安全与幸福感。但公众对被害风险敏感度较低,且多持有侥幸心理,潜在被害率高,加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破率低、打击难度大,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可防性犯罪,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害人预防视角的研究不可或缺。经济学中供给需求模型中,可通过强化共建共治共享的反诈理念,加强对重点区域、易感人群的预防治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完善和构建移动网络平台反诈一体化被害人进行预防可有效推动供给曲线左移,降低犯罪数量。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济学;被害预防;供给需求模型

近年来,我国的诈骗类案件数量处于增速放缓稳定攀升状态,自1981年后的近三十年时间里,以每10年1%的增速上升。在2008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诈骗类案件逐年增多,以年增长率20%-30%的幅度跨增,成为主导全国刑事案件总体走势的一类犯罪[1]。2016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及线上支付方式的铺展应用,以网络、电子通讯等为手段实施的诈骗类案件激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占诈骗类案件总量的一半有余,更成为网络犯罪的主力军之一。由此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一定时间内依然呈现高发态势。因其具有低投入高获利特点,且犯罪行为方式多为非接触性,由此产生的高隐蔽性和高收益性使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立案数同比下降3.1%[2],但在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接触性特点凸显,占网络犯罪总数的64.4%,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呈现明显的此消彼长犯罪趋势。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万起,劝阻870万群众免于受骗。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现阶段我国各省市陆续建立反诈中心,积极参与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断卡”行动,在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加强协同合作与惩治力度,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频发态势予以强力打击。针对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我国依据户口制度予以强有力的制裁。同时,我国亦加强反诈骗犯罪宣传教育,持续加强以案释法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全面铺开推广国家反诈中心软件等安装应用。

但近来的新闻报道揭示出电信诈骗手段变化之繁复、伪装能力之强、案情之复杂,从明星到学生均有可能成为被害人。根据《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CNNIC)》[3]统计,虚拟中奖信息诈骗仍是网民最常遭遇的网络诈骗类型,占比为40.8%,较2020年12月下降7.1个百分点;遭遇网络购物诈骗的比例为 31.7%,网络兼职诈骗的比例为28.2%,冒充好友类诈骗比例为27.8%。部分诈骗类型如“杀猪盘”、“套路贷”、“裸聊诈骗”等精准涉及被害群体心理及生理需求,屡试见效的“冒充类”诈骗精准洞悉被害群体对陌生领域的盲从性和恐惧心理。究其本源可见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与社会文化基础,传统的诈骗方式辅以新技术手段和更为完善的网络产业链,加大了防范治理的难度。换言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式及类型缺乏可预测性,仅针对其犯罪手段及方式予以严格打击治理虽可收获一时,但在特定诈骗类型出现后对其予以集中惩治,难以形成长效常态化治理。加强对潜在被害人的犯罪预防,降低其被害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之一。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一方面该类犯罪侦破率低、追赃减损率低等内容较少为公众所知,公众对被害风险敏感度也较低。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信息泄露、个体对公检法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信息的缺失以及身心需求均为犯罪人提供了可趁之机,潜在被害率高。而电信诈骗犯罪属可防性犯罪,事后打击不如事前预防,因此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害人预防视角的研究不可或缺。

本文即在被害人犯罪预防视域下,依据经济学供给需求模型探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针对被害人预防政策的合理性,并提出相应防治对策。

1 概念界定及特征

1.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界定

网络空间自成体系,具有开放的结构和无限拓展性,随着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交织,网络空间成为新的犯罪领域,滋生出一批完全基于或依托于网络的新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为典型之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称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指的是一类具有特殊性征的犯罪。因其并非刑法中的法定罪名,现有学者多基于该犯罪行为的特征对其进行界定。有学者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即是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网络化,利用电信、互联网等实施诈骗犯罪[4]。有学者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对该犯罪进行界定,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获取财产利益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利用现通讯和网络技术手段发布虚假事实或信息,获取被害人信任并控制其进行远程交付财产利益的行为。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独立性,是依托于网络等技术手段的远程、非接触性犯罪[5]。可以发现,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多以传统诈骗犯罪为基础,着重考量其网络性特征,由此应重点关注其特征,结合相关司法实际进行界定。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存在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行为,并就定刑数额标准和数额受理幅度底线标准、从重处罚条件等进行规定和统一。基于此,本文认为电线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以发布虚假事实或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一定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既具有相近的行为特征,又具有其独具的特征。

(1)犯罪团体化年轻化并行

根据裁判文书网对近10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统计分析可知,犯罪人年龄结构分布中20-40岁占比最高,2016年至2018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团体行为现象显著,案件均被告人为2.5至3.6人。

(2)犯罪对象广泛化精确化并行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呈现出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具有“一对多”的特性,相较于传统接触性犯罪,网络犯罪因网络的便利性,能够同时面向大量不特定群体,以多区域的不特定人群作为犯罪对象。在实际案例中,被害人所属的年龄阶段差异较大、分布区域广泛,被害人之间关联性弱,呈现出广撒网的诈骗行为方式。但同时,对诈骗对象类型的选择上,逐渐趋向于“精准打击”,将职业、年龄、性别、地区等作为划分依据,依托个人信息实现精准诈骗,如针对大学生、宝妈、待业人员等的刷单返利、购物退款诈骗,针对交友软件使用者的情感诈骗、裸聊诈骗、“杀猪盘”。在犯罪人所在地上,呈现出以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省份为主要地点,向湖北、河南等内陆地区蔓延的态势。

(3)犯罪低成本高危害性并行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伴随网络商务和网络金融交易的兴起而壮大,具有极强的网络特征和非接触性,在互联网上进行诈骗缩短了以往传统诈骗犯罪的时间,打破了时间障碍[6]。

现有的刑事司法资源难以强有力对该类犯罪形成长效打击治理。以团体性为显著特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明显的跨地域性,犯罪主体的头目、犯罪实行行为人和犯罪被害人往往分散不同地域,甚至于境外实施犯罪行为,对其侦破抓捕极大耗损我国公安机关警力资源,应抓尽抓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起诉挂落于诈骗犯罪之下,在该类犯罪中,因团体性及跨地域性特征,犯罪人、被害人及实害结果之间联系薄弱,犯罪因果关系确定困难,同时,网络诈骗存在着个体诈骗额度小,总体犯罪涉案财产数量巨大的情况,其经济性和网络性使得犯罪所得难以追踪,有效证据难以固定,一则公安机关难以移送审查起诉,二则起诉难以定罪审判,降低了该类诈骗犯罪的刑罚确定性,犯罪预期成本降低。

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经济性特征,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多为经济损失,一方面体现在被害人的巨额被诈骗款项难以追回,造成了个体社会经济利益的损失,进而降低公安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严重损害公众安全感与幸福感。另一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办经济成本高昂,现阶段司法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收益微弱,带来了社会总成本的增加。个人社会声誉及心理健康损害后果同样不可忽视,随着我国反诈力度的加强,出现了以被骗为耻、羞于承认被骗、被害者污名化等情况,一方面打击了被害者报案积极性,强化被害后果,另一方面阻碍反诈宣传工作的进一步推展。

2 被害预防的经济分析

从犯罪经济学视角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犯罪市场,犯罪人即为市场上的需求者,而被害人则为市场上的供给者,与产品市场相异的是犯罪市场上的供给者是恒定的,换言之可视为犯罪人在犯罪市场上达到了垄断地位。过往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经济学研究多集中于需求方的研究,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政策需求弹性分析、刑罚需求弹性分析等,鲜少从供给方着手。事实上,区别于产品市场,犯罪市场上的供给者虽是恒定的,但却不是无穷的,供给者即被害人由于自身的阻抗力得以脱离犯罪市场,避免成为潜在供给者。本文即是通过从供需曲线中供给方着手,试探究在减少潜在供给者的情形下对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作用。

2.1 供需理论

供需理论是指微观经济学提出的关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如何影响商品的价格和销售量的理论,主要包括需求定理、供给定理和供求定理。图1是供给需求理论图示,横轴代表产品数量,纵轴代表产品价格,曲线D代表产品的需求曲线(Demand Curve),曲线S代表产品的供给曲线(Supply Curve),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交点为市场均衡点,市场的供给需求会从不平衡点移动至均衡点。需求定理认为: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比函数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产品价格上涨时,由B1点移动到B2点,市场对该商品的需求量会减少,反之,对该商品的需求量会增加。而供给定理描述了市场的另一方,即卖者的行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商品价格上涨,该商品供给量增加;反之,价格下降时供给量减少。将供给与需求结合起来,可得到供求定理: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市场中任何一种物品的价格与数量都会自发调整,使该物品的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7]。

图1 供需曲线图

2.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供需模型分析

(1)需求方

将犯罪市场视为经济学中的市场,则市场中需求方为犯罪人实施犯罪,供给方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其中供给方为被动供给。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呈固定的供给数量,由犯罪行为决定其具体数额,此时供给曲线完全无弹性,犯罪市场供给与需求均衡曲线如图2所示。此时犯罪价格为P,犯罪数量为Q1,均衡点为A1点,S矩形OP1A1Q1为市场均衡状态下的网络诈骗犯罪社会总成本。

贝克尔认为,相较于严厉的刑罚,较高的定罪概率更有助于遏制犯罪的发生[8]。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新的犯罪市场供给与需求均衡曲线如图3所示,在提高了刑罚的确定性即提高了P的情况下,Q会相应减少,即需求曲线将向下移动,均衡点移动至A2点,犯罪数量显著下降,此时新的网络诈骗犯罪社会总成本为S矩形OP1A2Q2,曲线移动前后矩形面积之差即为提高刑罚确定性下减少的社会总成本的损失。

图2 P-Q图1

图3 P-Q图2

根据图3可以看出,当维持现有刑罚力度不变而提升刑罚概率时,犯罪人所面临的犯罪预期成本即犯罪价格将上升,需求曲线左移。同时由于犯罪供给曲线为被动供给,在市场作用下供给曲线自动左移,二者相交于新的均衡点A2点,此时在现有刑罚力度不变的状态下,犯罪数量减少。对应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治理对策中可以发现,当提高电线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起诉、定罪概率时,能有效遏制该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跨系统、多层次、经纬交织的治理框架构建是协同治理的体现,治理主体的扩展将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方和具有数据资源优势的行业巨头、银行支付平台等囊括在内,在挤压犯罪空间的同时提高侦破率,增大犯罪人预期犯罪成本。

(2)供给方

犯罪市场上犯罪供给者由潜在的犯罪供给者与既有的犯罪供给者组成,在降低潜在犯罪供给者的情形下,供给曲线向左移动,与需求曲线均衡于新交点B点,如图4所示。此时可以看出,均衡点B点下的网络诈骗犯罪社会总成本为S矩形OP2BQ2。

图4 P-Q图3

当市场均衡点从A点向B点移动时,总成本变化可表示为:

又根据需求弹性理论可知,此时诈骗犯罪可视为正常商品,因此弹性系数EP>1。

即:

将式(1)推导可得:

故可知此时社会犯罪总成本的变化值为负,即意味着在降低犯罪供给的情况下,使得犯罪市场的犯罪总成本下降,社会总收益减少的值降低。这样就从经济学逻辑上解释了对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加强对犯罪供给侧的防控的必要性,主要集中在降低被害人被害性和增强支付手段监测管控等方面。同时可以发现,对需求侧的打击惩治往往需投入大量的资源,但对控制犯罪数量的作用同时还受犯罪人个体因素的影响,对于惩治犯罪起间接作用而非直接作用。针对供给侧的预防治理针对被害人供给,在犯罪市场总犯罪被害供给减少的情形下,势必影响犯罪需求曲线的移动,当社会反诈意识提高个体被害可能性降低时,一些犯罪人将缺失与之对应的供给方,由此对惩治犯罪起直接作用。

2.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性分析

被害预防主要关注个体如何避免成为潜在被害人、易被害人群。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难侦破、赃款难追回等特点,该类犯罪的被害人预防主要集中在被害征兆阶段预防。在对被害人被害性进行分析后发现,诈骗行为的既遂存在多种原因。主要表现在利益追求、心理需求等所引发的决策简单化,对应的诈骗类型如“杀猪盘”、“佣金反补”等,个体需求引发的决策冒险,对应的诈骗类型如“特效药”等,对权威身份和文化的威慑力服从,对应的诈骗类型如“冒充领导”、“冒充公检法”等诈骗案件,信息不对等带来的“冒充网络熟人”类诈骗案件,依托公众信任和友邻关系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等。

(1)被害心理特征

现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特征分析多总结为两种路径:一是“弱势-信任”模式,即主要通过话术进行情境诱导,使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或弱势心理,辅以精准信息输入强化信任产生,进而实施诈骗完成转账行为;二是“趋利-避害”模式,该类路径更直接反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活动,是被害的底层逻辑[9]。

(2)个人信息安全性薄弱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基于被害人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定向诈骗,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现有个人信息管理混乱,公民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而缺乏科学安全的防护管理体系,或网络漏洞等导致的信息安全泄露。根据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研究表明,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主要有下列四类:行政单位管理机关、个人信息收集需求行业企业、运营单位等内部工作人员泄露;黑客攻击获取内部用户数据;通过发送含有木马病毒的链接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及密码;通过发送“钓鱼”链接骗取账号密码信息[10]。二是部分公民缺乏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随意登记录入各类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活动情况的内容诸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等。进一步造成施害被害双方信息不对称,被害性提高。三是受价值驱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巨大黑色产业链,以互联网为中介的数据交易平台作为中端产业链,驱动着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若干犯罪行为。

(3)被害人责任

针对一些诈骗内容具有违法行为或越轨行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难以正当维护自身利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者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非全日制工作者被害风险更大,且缺乏被害后报警报案意识,针对自身利益缺少维护维权行为及相关法制意识,导致大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以被觉察,进一步降低了该类犯罪的预期犯罪成本。同时,部分被害人受从众心理或自身控制能力的影响,为了适应群体压力保持群体意见而选择与多数人一致的行为,通过自我劝解的方式进行认知失调再适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予以认同、引导、接受,进一步导致被害程度加深。

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防治对策

3.1 强化共建共治共理反诈理念

我国应积极转变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理念,强化共建共治共理理念,加强个体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开展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激发公民主动防范诈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群众作用,定期定点开展防诈骗重点类型宣传教育,针对辖区居民、企业员工以及在校学生三类重点群体进行针对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预防教育,如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交流,督促积极完善校属官方性话语构建以预防冒充型诈骗。

提升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与预防参与意识,我国应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扎实推进打防管控宣各项工作,加快构建“全警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新格局,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综合采取多种防范措施,积极构建系统严密的管控体系和覆盖全社会的反诈宣传体系。开展阶段性强化宣传教育,如2021年全国同步开展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针对典型案例集中组织开展针对性防范宣传,通过媒体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持续推出反诈系列报道,深入浅出进行反诈知识科普,潜移默化重建个体信任模式。不断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精准性,着力构建立足社区、覆盖全社会的反诈宣传体系。

3.2 重点区域、易感群体预防

基于萨瑟兰的不同社会交往理论,个体犯罪时其所处环境的文化对于犯罪的赞成大于其所处环境中文化对于犯罪的驳斥,可视为不同外在对个体产生的影响的交互作用的结果。对于诈骗之乡及诈骗犯罪行为正常化的亚文化形成点,应予以重点管制,通过地点导向警务将警力投入至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打击该区域范围内存在的诈骗犯罪,在防治诈骗犯罪转移的基础上起示范效应。一方面持续开展强力打击,充分强化再犯累犯从严从重处罚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加强反诈防诈、诈骗犯罪化的宣传理念,扫除侥幸心理,树立正确文化导向与价值观。同时,应辅以配套的社会支持政策,“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体现出社会支持对防治犯罪的重要性,针对诈骗犯罪现象严重的地点区域,大力扶持合法企业并提供政府培训,积极促进当地再就业,逐步消除以诈骗行谋生的犯罪亚文化。

针对重点受害群体,尤以老年群体为重中之重。基于年龄因素与身体素质,老年群体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面临着严重威胁,对电子设备不熟悉、判断力与处置能力下降、报案意识不足以及对党政机关的信任易被利用等是其成为被害人的主要原因。针对该类群体,公安机关应积极以多种方式深入社区与居民,开展反诈宣传教育,同时社区应加强对老年群体的关怀,随着社会对网络依赖度的提升,一些老年人开始或主动或被动接触网络,但其尚未完全适应网络操作及文化,极易遭受被动侵害。

除此之外,强化公民法制意识与安全意识,培养公民积极报案报警意识提供有效证据,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因被害人违法行为诱导所产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3.3 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多体现在其二级用途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信息的依赖性随着数据资源的扩充而增长。现有的信息泄露后举证责任未明晰,用户在遭遇相关信息损失后难以取证。基于此,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可从两层面着手,一是国家完善信息保护立法,二是个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国家层面,一是加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强化机关对个人信息收集的行为规制。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可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进行整治与监督。同时针对公安机关面临的“被动式”反应,行政机关因积极予以线索帮助,搭建信息线索共享平台。二是加强国家机关与金融机构、私营企业的联动。在惩治与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互联网私营企业力量不可或缺。其具有先进的技术以及内部数据资源平台能有效掌握电信网络诈骗信息及线索。同时,现阶段依托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但国家针对该角度的法制建设相对薄弱,相关企业及金融机构加强相关信息维护及监测相对更易。国家应对企业建立相关监管平台予以支持并充分尊重企业机密性,如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和360互联网安全中心联合建立“猎网平台”,搭建警、企、民联动的反网络诈骗信息系统,充分结合公安机关的刑侦能力、360的云安全技术与全国网民的举报线索,实现三个一打击。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清晰界定,如强调其财产安全性,以及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司法裁量任意性。对个人有其具有下游犯罪行为的予以犯罪化,使我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有效衔接[11],形成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联合打击和制裁,形成威慑力,降低公民因个人信息泄露所导致的被害性提高。个体层面,公民个体自身应加强对隐私信息及身份信息的保护,降低被泄露风险。

3.4 搭建一体化移动网络反诈平台

完善反诈中心建设,同时加强与各移动网络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协作,对互联网平台构建可量化、可评估的风险预防、风险监测和风险消除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固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因,定向筛选并定时清理平台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提醒功能及账号监测功能,及时与公安机关共享线索情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平台及方式设置关键词敏感度监测,提高止付效率,积极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有软件如国家反诈中心即从国家层面汇集诈骗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在反诈预警、身份验证、风险查询等功能上充分实现了多软件多行业联同反诈,信息共享,是一体化移动网络反诈的实体体现。现阶段应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网络技术部门与工信部、企业的合作,积极完善该反诈平台,对现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进行深度学习,发掘预警点并阻断诈骗行为,真正实现被害预防。

[1]孙少石. 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的制度逻辑[J]. 治理研究,2020,36(1):100-113.

[2]靳高风,杨皓翔,何天娇.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中国犯罪形势变化与趋势——2020—2021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03):1-14.

[3]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10(cnnic.net.cn)[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9/P020210915523670981527.pdf.

[4]王洁.司法管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效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01):160-176.

[5]李睿懿,王珂. 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法律适用疑难问题[J]. 法律适用,2017,378(9):44-49.

[6]陈家林,汪雪城.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的评价困境与刑法调适——以100个随机案例为切入[J].政治与法律,2017(03):60-75.

[7]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7版)[M].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13-114.

[8]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业宇,陈琪,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56-97.

[9]李辉.电信诈骗情境下受害人欺诈信息接受意愿及其分享行为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21,65(7):90-102.

[10]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你知道你的个人信息有多值钱吗?[J].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2017(1).

[11]时延安.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诈骗治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06):3-24+169.

[12]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王志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570.

[13]赵雷,黄雪梅,陈红敏.电信诈骗中青年受骗者的信任形成及其心理——基于9名90后电信诈骗受骗者的质性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20(3):49-54.

[14]赵连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为视角[J].学习与探索,2017(9):80-84.

[15]谢玲.电信网络诈骗心理控制的形成及阻断[J/OL].中国刑警学院学:1-12[2021-09-17].

猜你喜欢

反诈诈骗犯罪
特别提醒:收到这条诈骗短信,千万不要点!!
公园里的犯罪
“反诈”鸡蛋 为何上热搜
电信诈骗套路多 谨慎反诈防骗局
“反诈宣讲员被骗18万元”更具警示性
“反诈宣讲员被骗”更具警示性
诈骗
Televisions
远程诈骗
环境犯罪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