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近似互替、价格与非稳定匹配
2022-07-25周镕基
姚 帅,周镕基
(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南衡阳 421002)
一、引言
存款保险体系是国家金融安全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在织密政府金融安全网与维护银行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国际主流标准来看,存款保险体系的搭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理论层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包括政策框架、制度体系、法规条例等基础架构中的问题,以厘清存款保险体系的基本逻辑;二是从应用层面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完善包括运营制度、费率定价、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丰富针对问题银行危机处置的政策工具箱。
理论上,存款保险体系的主要运行范式是:国家立法部门制定存款保险法律法规,搭建基础架构上的理论性框架,在此基础上由监管部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吸纳有意愿参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承保合约、按期征收保费,形成实质上的承保责任;满足一定赔付条件的前提下,由存款保险基金对承保存款实行有条件赔付,以维护存款安全与金融稳定。
本文建立在我国宏观金融安全重要性显著提升与存款保险基础架构设计有待完善的研究背景之下。从实践意义来看,现代金融风险愈发复杂多变,我国政府已逐渐意识到金融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已成为金融工作的重点内容,这使得织密政府金融安全网、完善存款保险架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来看,我国存款保险体系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对关键特征的分析仍然不够完善,现有存款保险领域的文献偏向利用计量技术与综合工具进行实证研究,较少分析存款保险的关键特征,赔付能力模拟也不够全面;同时,部分文献依托传统金融定价模型的国情适用性问题仍有待商榷。上述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存款保险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对推动我国存款保险发展进程与搭建高效的基础架构是不利的,需要及时进行思考与改进,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理论贡献。
二、文献综述
为了应对银行业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尝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韩喜昆和马德功(2019)通过分析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posit Insurers,IADI)的统计数据发现,截至2017年,世界上已有超过139个经济体以法律形式搭建了存款保险体系,存款保险已成为国际上应对银行业金融危机的有效方式。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存款保险领域的研究成果大多从以下四个视角出发:
第一个研究视角是基于计量模型的存款保险定价研究与实证测度。孙杨等(2018)基于特许权价值与救助机制确定相关临界救助点的估计结果,并参考银行重组模型测算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袁金建等(2019)基于GARCH过程测度时变波动率,利用数学框架推导存款保险定价公式,实证模拟分析时变波动率与债偿顺序对存款保险价格的影响;吴苏林等(2021)使用K—means聚类分析方法对样本银行进行存款保险费率实证测度,指出资本充足率、组合财务指标是影响存款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第二个研究视角是基于数学模型的经济学框架推演。吴本健和曾欣(2017)基于Merton期权定价模型与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进行拓展分析,并针对两种主要存款保险定价方法进行评价;李静婷(2020)基于规制经济学框架,引入委托代理理论工具构建单一部门全权管制模型与多部门权力制衡、分离模型,探究存款保险制度、监管效率与金融安全网问题;李纯元(2020)基于演化经济学与激励机制框架,通过数学模型对存款保险各阶段的角色定位进行独立分析,并对功能优化路径进行前景预测。
第三个研究视角是基于全球样本的国际制度经验借鉴。张鑫(2018)通过总结金融危机时期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的成功处置经验,提出针对现行制度的改良方案与政策建议;胡志强(2020)基于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参与问题银行处置的成熟经验,探究存款保险处置实践中的一般性规律;朴英爱和张帆(2020)通过对中日韩存款保险制度的案例研究,总结了中日韩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特征与实施效果,并提出了针对性政策建议。
第四个研究视角是基于法与金融框架的基本理论探讨,典型成果如李新安(2018)结合国内外银行破产的处置经验,对破产法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提出有益思考;沈伟(2021)基于比较金融法的框架,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中,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进行功能性分析与解读。
综上所述,当前存款保险领域的研究主要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应用架构角度进行探讨,但对存款保险的基础理论架构研究与关键特征分析仍有待加强。本文的可能贡献在于:改善目前存款保险研究领域对基础架构搭建和关键特征分析不够深入的问题,从经济学框架推演、存款保险实证测度的角度切入,完善存款保险体系的基础架构,描述存款保险的近似互替、价格与非稳定匹配三个关键特征。
三、理论基础
(一)有限承保能力限制与占优偏好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是风险监管的重要处置工具,承担拍卖师职能的存款保险基金具备有限承保能力,承保空间的博弈上限即为极限承保额度。存款保险基金对处于赔付危机的经济主体实行有条件救助,且救助的空间集并不是无限且多偏的。从理论上来讲:对于亟待赔付的投保机构,获取足量的个体集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但超量的个体集毫无价值,存款保险基金的能力约束决定着能予以接受或拒绝的项集。同时,存款保险基金可以选择给定分类的投保机构集,从而接受诚信且有效的投保机构组合,拒绝非诚信且无效的投保机构组合。
(二)离散数量物品与近似互替约束
Kelso和Crawford(1982)首次将理论拓展至离散数量的物品,并改善了阿罗—赫维茨模型的可分物品假设。本文引用该研究成果,认为投保机构属于离散数量的物品,且整体投保机构可分而特定投保机构不可分。在存款保险市场中,同类投保机构接近于近似互替,即同类投保机构存在相互替代的可能,同时这种替代属性并不属于严格互替,因为其无法满足多元且严格的条件约束。此外,投保机构的特征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信用、储备等因素。虽然存款保险基金可选择的投保机构组合在异类中并非无差异,但本文认为这种差异是稳定且可控的。
(三)三维体匹配与封占合同约束
米尔格罗姆(2020)依托凯尔索—克劳福德模型总结出数学表达中的三维体概念,认为一份合同接近于一个三维体,本文参考其在构建劳动力市场模型中的设计思路,将存款保险市场的三维体设定为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保费集,并以此为判断依据验证是否形成封占合同与非稳定匹配。当三维体被合同封占,即认为存款保险市场实现了利益权衡下的非稳定匹配,而稳定匹配的实现是困难且复杂的,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与客观性决定了匹配的非稳定性,正是匹配的非稳定才使三维体匹配和封占合同的调整成为可能,没有绝对稳定的匹配状态,正如没有绝对可控的金融风险。
(四)价格约束与理性参与人约束
存款保险的保费定价是一个特殊的经济配置问题,充裕的保费会显著提高存款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但会增加投保机构的保费负担;保守的保费会提高投保机构的参保积极性,但可能会因为储备余额无法满足赔付标准而引发“赔付危机”。本文分析的保费问题是基于传统供需理论测算的赔付理论值,其介于极高价格与极低价格之间。同时,本文排除普适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赋予存款保险基金与投保机构双向选择的权利,决策依据是两者的理性预期偏好,且排除非理性参与方、非诚信参与方的介入。
四、框架构建
一般来讲,经济学理论会使用数学化的表达方式。数学解释使分析框架的构建变得更加容易,其可以明确提出无需被其他概念解释的概念,并引入数学符号对这些概念进行表述,在假设前提的约束下通过框架分析得出一些逻辑含义。本文所探讨的存款保险近似互替概念、价格问题和匹配稳定性即属于这一意义上的经济学理论,本文通过回顾经济理论的典型观点拓展模型设计的新思路。
Walras(1874)在Elements of Pure Economics里,通过“试探摸索”分析过程公式化阐释了竞争性均衡理论,即主流范式指出的过度需求使价格上升、过度供给使价格下降。在此基础上,Arrow和Hurwicz(1959)取得了重要进展,提出全互替品假设会存在竞争性均衡价格,且这种均衡价格具有唯一性,即无论原始价格处于何种状态,Walras式的试探过程都会对价格的波动进行调整,最终使其收敛于唯一的、均衡的市场出清价格。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而言,Arrow和Hurwicz(1959)的市场设计主要应用于特定经济体中的整体商品定价,而不是目标为某一市场的某商品子集定价,宽泛设定及不可分物品都会使其分析的过程变得困难,所以需要引入离散物品的概念。
Kelso和Crawford(1982)首次将理论分析拓展到离散数量的物品,构建了一个劳动力市场模型,并通过集合归纳将劳动者与企业结合起来,分析在一个竞争性经济配置系统中各参与方的决策行为。本文运用的数学模型紧密依托于凯尔索—克劳福德模型的设计思路,结合米尔格罗姆 (2020)对其基本思路的阐释,尝试构建一个存款保险市场模型,将投保机构与存款保险基金共同纳入模型中,讨论存款保险的互替性、价格和匹配稳定性。
在规范的存款保险市场模型中,投保机构属于离散数量的物品,即需要将投保机构拆分独立考虑,而不是作为整体进行分析。存款保险的需求方不是劳动者,而是一个有限集合I中的投保机构,某一辖区的特定投保机构只能选择该区域的存款保险基金,而不可能在各存款保险基金之间分配其存款。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下,投保供给来自一个有限集合J中的存款保险机构,在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保险基金投保数据中①http://www.pbc.gov.cn/jinrongwendingju。,集合J所容纳的有限空间有且仅有4024个单位。投保机构的境内业务均只能投保于所属辖区的存款保险基金,只有境外业务可投向其他主权辖区的存款保险基金,且这种约束的限制是严格且标准的。每一家存款保险基金都力争根据投保机构对存款保险的贡献程度及保费数量来接受投保机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排除(非理性的)无条件承保行为是有益的,即反对无差别且具有普适性的金融安全网,无效投保机构的非诚信参保会使存款保险各参与方的利益受损,所以需要排除不合规且高风险的投保机构。
本文用W表示存款保险基金在接受投保机构参保时可得到的保费数量,即可能的保费集,也是可能的承保空间集,给定某承保能力极限空间,存款保险基金出售可分空间给目标投保机构。某一投保机构是否参保通常会关注两个方面:存款保险基金的信用和支付的保费,若给定存款保险基金的信用,投保机构对保费永远就低不就高。假设存款保险市场存在多份承保合同,一份合同就是一个三维体(i,其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j和投保机构i的 身份,以及投保机构i将付给存款保险基金j的 保费∅i表示不参与任何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i在此也可以理解为拒绝合同。所以,可能的合同集可表述为(I×J×W)∪{∅i|i∈I}。
米尔格罗姆(2020)假设集合W是有限的,因此每一家投保机构都可以将其注意力集中在参与存款保险市场的|J|+|W|+ 1份可能,特定投保机构可以按保费参保某一种存款保险基金j∈J,或者也可以选择拒绝参保。根据本文第三部分的约束分析,各投保机构都会对替代项按照自我归因偏好进行严格排序,即任何两份可能合同对i来讲都不是无差异的。通常可以理解为:对投保机构i,如果其严格地选择一份合同而拒绝∅,那就可以认为这份合同是可接受的。
存款保险基金的承保通常会关注两个方面,即投保机构的资质以及其所缴纳的保费,但与上述情形的明显差别在于:存款保险基金能够缔结若干合同以接受不同投保机构的参保,且存款保险基金需要考虑承保范围与参保组合来巩固政府金融安全网。搭配合适的投保机构形成存款保险组合是重要的,一家高价值且诚信的投保机构与一家低价值且非诚信的投保机构所带来的效益是完全不同的。总体而言,存款保险基金有偏好地制定合同,给定特定存款保险基金j,在考虑匹配的投保机构—保费有限集合后,还会存在有限数量的子集,包括拒绝参保机构与低效投保机构,由此可以合理假设:存款保险基金在任意两个子集选项之间不可能没有差异。
进一步来说,任意保费向量W对任意一家投保机构均存在一笔保费,每一家存款保险基金j都在尽力识别高效且有价值的最佳组合Dj(w),在有限承保空间的背包约束中,投保机构接近于近似互替品,如果对所有的wj∈WI,ki且w有i∈Dj(wj)⇒此时投保机构对存款保险基金j都是近似互替品。
非公式化的阐述可以表述为:提高一个或多个投保机构k的保费,基本不会降低该存款保险基金对另一个不变保费投保机构i的需求,即针对风险因素征收特别保费并不会使其他有效投保机构放弃参保。
上述非公式化的表述阐释了存款保险的近似互替概念,并分析了近似互替在投保机构属性中的形成过程,下面探究存款保险的价格问题,即存款保险保费定价与设计,在此引入米尔格罗姆(2020)在劳动力市场工资定价问题中对阿罗—赫维茨模型进行拓展的相关研究成果。
引入保费定价中形成的两种可能:
进一步分析:
匹配在经济学研究中指的是在某种约束合同下双方或多方形成的搭配关系,本文引入匹配的概念对存款保险市场的结果进行分析,合同C是投保机构选择的占优一致性集合,每家投保机构基本上最多只有一份合同,如果投保机构i和存款保险基金j之间存在一份集合C的合同,那么就有理由认为存款保险市场中的i匹 配给了j,每家投保机构与存款保险基金关联的合同集为一个匹配也就是一个合同集C。
(1)如果(i)∈C,则投保机构i和 存款保险基金j在C中得到匹配,如果∅∈C,则投保机构i和存款保险基金j在C中未得到匹配。
(2)如果投保机构i严格偏好()而非另一(i,j’)∈C;或者某合同集从而j严 格地偏好S而非集合Cj,则匹配C就被合同(i)封占。
如果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按照占优特征主动签订合同,而非被动接受由合同集规定的合同,则一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i,j)形成封占。投保机构i偏好的不是该匹配规定的理想合同,而是其自我偏好的三维体合同,理想匹配可以实现参与各方利益最优,但受限于投保机构的资质差异,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实现完美的理想匹配,投保机构i将在权衡利益之后选择使自己占优的合同。而对于存款保险基金j来讲,其面临多种决策可能,究竟是否接受某一特定投保机构i的合同,是否应该选择除i以外的其他一部分合同,决定着其签署的是一组合同S,还是匹配规则的合同集。
(3)第一种情况,存在某个(i)∈C,此时对存款保险市场的参与方来讲,要么投保机构i偏 好∅ 而 非(i)∈C,要么存款保险基金j偏 好Cj−{(i};第二种情况,C封占于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保费(i)三维体。
上述(3)中任意一种情况出现都会使匹配C是非稳定的,分别为拒绝参保的投保机构或拒绝承保的存款保险基金,也可能被一组(i,j)封占。
进一步分析(3),第一种情况发生在投保机构即使放弃破产兜底保障也不愿意接受存款保险基金的承保,又或者是存款保险基金j宁愿选择更小规模的投保机构集合也不愿接受特定投保机构i的参保,此时可能是由于资质、诚信、风险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种情况发生在实现封占匹配时,即匹配可能被一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封占。如果上述情况是匹配的非稳定条件,那么就有理由认为下面第四条定义成立。
(4)匹配C如果不是非稳定的,那必然就是稳定的。排除非稳定的匹配即可以得到稳定的匹配,判断稳定性的重要切入点即从封占合同的特征进行分析,又或者是描述稳定匹配条件的特征。封占合同的形成要使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i,j)的组合存在,就必须找到使参与双方均满意的保费,即使保费数量无法实现全市场参与方的收益占优。在此过程中,参保的投保机构及保费数量都不会固定不变,任何拒绝定期清除投保机构和拒绝调整保费的行为都会使金融安全网的风险扩散,从而影响基金安全和赔付能力。所以,封占合同形成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保费(i三维体都是非稳定的,封占合同形成的最终目的是使存款保险满足各方利益偏好,从而构建有效的政府金融安全网。
五、实证分析
关于存款保险近似互替、价格与匹配稳定性问题,在构建上述数学框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分别从两个实证视角来证明有效性,并根据经验证据对上述框架的定义进行验证。首先,针对近似互替投保机构的期末归集保费水平进行测度,统计2015-2020年存款保险基金期末归集保费集作为理想价格,同时引入保费定价中形成的两种可能,按照赔付标准基于近似互替视角构建存款保险赔付定价模型,探讨存款保险的近似互替和价格问题;其次,整理了2016-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参保数据,判断形成匹配封占合同的投保机构数量与未封占合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实证分析存款保险市场的匹配稳定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使用的实证工具主要是规模测算与统计分析工具,并未使用繁琐复杂的计量模型,实证模型只是为数学框架进行辅助性检验,并不应用于实证挖掘的计量分析。
(一)定价方法与赔付标准
加西亚(2003)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定期报告中提出存款保险基金的赔付标准,认为赔付储备至少应该满足几家小型银行的赔付要求,或者满足一家大型银行或两家中型银行的赔付。本文认同其观点,并引入式(1)与式(2)中存在的两种可能,同时从存款保险基金与投保机构两个主体角度出发,基于近似互替视角构建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首先,构建一个存款保险参保银行性质划分表(见表1),筛选依据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从筛选组合中选择合适样本银行组,测量样本银行的被保险存款总额和损失估计值,以此为基础测度2015-2020年样本银行的赔付需求水平,并选择可替的实验样本组分析近似互替对结果的影响;其次,归纳2015-2020年中国存款保险基金保费数量和余额水平,将期末基金余额作为储备保费集并进行统计,以此测量2015-2020年存款保险基金的赔付供给能力;最后,基于双主体测算结果判断近六年存款保险市场供需状态,探究是否形成合理价格,且近似互替组合是否会产生相同结果。
表1 存款保险参保银行性质划分表
同时,按照加西亚(2003)的研究方法,构建赔付标准Ⅰ为一家大型银行、赔付标准Ⅱ为两家中型银行、赔付标准Ⅲ为五家小型银行。鉴于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证据,大型银行的破产往往伴随着系统性银行危机,这会严重动摇金融安全网的根基,并非可预测的危机量级,因此,模型中大银行样本只为测量理想且保守的保费数量,并不能理解为赔付要求的下限值。
(二)样本选择
按照表1所示的划分标准,首先,根据2021年中国商业银行排行榜单进行初步筛选,划分标准的判断指标以2021年Wind金融数据库平台公布的上市银行资产规模为准。其次,分别统计2015-2020年各样本银行的吸收存款数量(香港地区上市银行为客户存款),以此标准进行数据整理与筛选。基于近似对照原则,针对三个赔付标准分别设置两组样本进行对比分析,见表2。
表2 基于赔付标准筛选的样本组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进行测量模型构建的关键指标之一是被保险存款,虽然使用吸收存款与被保险存款理论上存在一定区别,例如,同业金融机构存款、高管在投保机构的存款等并不属于保障范围,但从实务角度来看,两者数量上的差异极为有限,同时从中国的经验证据中也并未发生两者的界定争议。实际上,全部存款均具有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性质,因此本文使用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指标作为被保险存款指标进行分析,而忽略影响较小的争议性指标(见表3)。
表3 2015-2020年样本银行的被保险存款数量(单位:万亿元)
(三)违约估计
测算投保机构的偿付需求量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违约比率,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是合规存款,而存款的主要风险源是贷款,即资金池期限错配问题与贷款损失问题是影响存款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贷款不能如期收回,存款人更容易集中挤兑使风险扩散。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遵循资金流向判断原则进行违约估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数据①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开资料整理得出,如有需要请向作者邮箱联系索取。,中国银行业贷款不良率在1.75%~2.00%,按照行业惯例,有抵押物的贷款回收率一般在90%左右,担保的贷款回收率也能达到70%左右,取其平均估计值80%进行计算,实际上贷款损失率范围为0.35%~0.40%,此范围的取值偏向保守。
按照判断原则构建保费需求额(Premium demand)测算公式:
其中,LDR、LGD和TD分别代表贷款不良率 、违约损失率和存款总额。由于违约损失率(LGD)=1−贷款回收率(LRR),式(3)进一步变换为:
在上述测算公式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实际贷款损失率的范围区间,在保守测量原则的前提下,取测量值的下限0.35%作为存款损失率测算参数是合理的,原因在于中国有稳定的宏观金融环境、强大的资源调动能力以及“内循环”的金融格局,在风险变量可控的前提下维持保守的储备目标也是可行的。
(四)数据测算
通过违约估计值对样本银行组与对照样本组进行测算,得到2015-2020年各赔付标准下样本银行的保费需求额,测量结果如表4所示,将测量结果与2015-2020年存款保险基金归集保费与余额储备表(见表5)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一是基于大型银行的赔付标准,样本组1只有2018年与2019年可实现赔付,而2015年、2016年、2017年、2020年均无法满足赔付要求,近似互替的样本组2也符合此特征;二是基于中型银行的赔付标准,样本组1除2015年不能实现赔付外,其他年份均可满足赔付需要,同时近似互替的样本组2也具有相同特点;三是基于小型银行的赔付标准,样本组1仅在2015年无法实现赔付,其他年份均可与存款保险基金保费余额数量相匹配,近似互替的样本组2的赔付结果也相同。
表4 赔付标准下样本银行组的保费测量结果(单位:亿元)
表5 2015-2020年中国存款保险基金保费与余额储备(单位: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大型银行2018和2019年可实现赔付而2020年却无法赔付的原因可能在于存款保险基金余额储备骤降,2019-2020年处于包商银行①包商银行事件是自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以来国内首次出现的银行破产事件。由于内控制度缺陷、违规发放贷款、关联隐匿问题、信用风险激增等多重原因,包商银行在2019年实质上已经进入技术性破产的范畴。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正式对包商银行进行接管。的风险处置期,存款保险基金支出676亿元用于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并提供1024亿元金融稳定再贷款担保,使存款保险基金余额从2019年年末的1215.78亿元降至2020年年末的620.4亿元,降幅约50%,由此导致2020年的大型标准模拟赔付结果存在异常。但“大而不能倒”特性使大型银行的破产赔付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因为一旦发生破产危机很大概率上将是系统性银行危机,将严重威胁金融安全网的牢固性,因此大型银行样本组只是保守的测量指标,并不会影响赔付定价模型的结论。
(五)辅助视角
上述模型框架分析解决了存款保险的价格与近似互替问题,但没有处理匹配稳定性问题,下面通过整理数据对存款保险的匹配稳定性进行分析,基本思路是参考2016-2021年中国存款保险参保机构数据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量(见表6),分析形成匹配封占合同的投保机构比例与未封占合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并结合匹配的概念定义来解释非稳定性匹配,验证非稳定性匹配是否真实成立。
表6 2016-2021年中国存款保险市场参保情况
对参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绝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了存款保险,只存在部分未被合同封占的目标投保机构。近6年参保机构的数量范围为3824~4029家,拒绝参保或无需参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范围为571~590家,未参保比率为12%~15%。根据本文对匹配稳定性的定义,封占合同形成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保费(i)三维体都是非稳定的,此时确实符合非稳定匹配的实现条件,未参保机构的比例并非严格确定的,且经常存在明显的波动变化。
由此可以得到两个结论:一是存在放弃参保与无需参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可能包括新设合并机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非存款类银行机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具有普适性特征的兜底安排;二是投保机构的参与数量与未参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一直在发生变化,排除破产银行与新设银行的特殊情况,存款保险市场同样符合非稳定匹配的定义。
六、结论及建议
本文设计基于数理推演的存款保险市场分析框架,结合2015-2021年存款保险基金与参保银行的相关数据,构建近似互替视角下的存款保险赔付定价模型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存款保险的近似互替、价格问题与匹配稳定性。
(1)存款保险基金可选择的参保组合具有近似互替性,赔付标准下的样本银行组合可产生一致性结果。根据理论基础中投保机构的近似互替约束,基于数学框架的分析发现:由投保机构组成的参保组合也具有近似互替性,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按照金融安全网的构建标准,接受有效投保机构的参保,使参保机构的组合更为合理,选择合规、诚信、具有稳定属性的投保机构对存款保险基金来说是重要的。普适性的参保决策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当投保机构的存款属性、风险特征、信用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时,应当谨慎评估是否允许其进行投保;同时,应该加强对投保机构的资质审查,限制无效投保机构的加入。
此外,基于实证分析的存款保险赔付定价模型可知:传统赔付标准下的赔付样本银行可产生相同赔付结果,即在相同赔付年、相同赔付标准、相同银行类别的限制下,现行赔付标准下的样本银行组合1和组合2会产生一致性结果。这符合本文提出的可替代性概念,此时由存款保险基金在同类参保机构中选择适当组合,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和金融安全网的构建并不会产生消极影响。
(2)存款保险基金存在定价范围约束,近五年存款保险基金储备余额可满足绝大多数赔付标准。数学框架中的价格分析和实证分析中的定价模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保费定价问题进行了阐释,本文认为理论价格应该介于极高价格与极低价格之间,即排除过度供给与过度需求的情况,使保费价格实现存款保险三维体的合同封占。由实证测算结果可知:基于三个赔付标准的样本银行在2015-2020年均产生不同的赔付结果,其中,大型银行的赔付较为困难,基金余额仅在2018年和2019年能够满足样本组赔付要求。本文认为引发此现象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系统性银行重要性干扰:系统性银行在金融系统的根基性地位,使其赔付成为困难;二是真实贷款损失率高估:0.35%~0.40%的估计范围未达到真实值的测量准确度;三是保守估计与适用性问题:大型银行的破产属于不可逆的金融冲击事件,发生概率极小所以只可作为赔付参考。
同时,本文还发现:中小银行的样本组除2015年之外均可实现完整赔付,且四组样本中绝大部分赔付年均处于充裕状态,而2015年是存款保险基金设立伊始,所以未形成合理的基金储备值,但剩余年份的储备均可满足赔付要求。由此证实:中国存款保险基金现行余额水平较为充裕,能够满足正常危机事件中的赔付要求,但储备目标仍然存在提升的空间。
(3)三维体集合中投保机构与存款保险基金符合非稳定匹配的条件,同时存在未形成封占合同的匹配。本文实证分析中归纳了中国存款保险市场中投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数据,结合数学框架的构建结果可知:现行存款保险市场绝大部分三维体符合非稳定匹配的实现前提,并形成一致的封占合同,投保机构与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在某一保费水平上成功缔结合约,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应用架构上部分内容的完善。同时,本文也证实并非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参与投保,存在部分机构放弃参保或拒绝参保的情况,即投保机构的数量并不是一成不变或持续增加的,存在未形成封占合同的匹配也是可能的。此时投保机构与存款保险基金在某一保费水平上协调失败,三维体未能成功封占合同。总的来说,投保机构的决策行为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无法保持匹配的稳定性,即任何一种非稳定匹配条件的发生都会使合同封占失败。
(4)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基础架构渐趋完善,基金储备值较为合理,但在参保制度、保费定价、投保组合等应用架构上仍有改进空间。本文通过存款保险近似互替、价格与匹配稳定性三个角度分析存款保险市场,基于框架推演和实证分析证实了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传统赔付标准和违约估计值的基础上对近6年的赔付需求值进行测度,明晰了现行存款保险价格在“试探摸索”中形成界值价格的过程。
总之,自2015年设立至今,中国已经在探索中形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架构,逐渐丰富了政策监管工具箱,并已开始尝试对危机银行进行救助。特别是在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中,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保险基金充分运用新设银行、存款承接、基金偿付、保障承诺等多种手段,发挥了存款保障与风险化解两大职能,并在探索中逐步提高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比率与储备目标值,储备余额在2019年达到1215亿元的历史性高位,构建织密了牢固的存款保险制度网与金融安全网。
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运营经验有限,在应用架构设计上仍存在较大缺陷。从近似互替视角来看,目前的投保组合仍有不合理的成分,存在“冒高风险”与“过度自信”的投保机构,并伴随着低效率、非诚信投保机构的参与;从价格视角来看,现行基金储备量仍有较大补充空间,特别是在2019-2020年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时期之后,亟待形成新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式;从匹配稳定性视角来看,目前参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参保率仍有提升空间,通过参保制度的改良可以为解决此问题提供有益思路。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是现代经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安全兜底网”,作为实用监管程序的重要设计成果,存款保险制度自创建之初就被寄予厚望,但有缺陷的制度环境很难构建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Caprio和Honohan,2001)。因此对存款保险关键特征的分析较为重要,框架构建与实证分析可以为存款保险近似互替、价格与匹配稳定性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新思路。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文提出三条政策性建议:一是设置存款保险赔付条例细则,明确赔付标准与承保规则,完善投保机构的参保制度并优化参保组合,针对低效投保机构进行不定期清除与资质审查;二是建立基金储备目标值,结合赔付模型进行存款保险费率实证测度,建立全方位基金压力测试系统,模拟极端风险下的应用场景;三是普及参保责任意识,明确承保存款与投保机构的参与资质门槛,提高符合资质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保率,督促参保机构积极履行参保义务,并提高滞纳金的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