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视角下平台经济的垄断性探析
2022-07-25陈姝兴郑凌峰
□陈姝兴,郑凌峰
(西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一、引言
平台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在社会生活和经济运行方面都具有强大效力。2019年,全球市值最高的前10家上市公司中,已经有7家平台企业。由于市场、行情、监管等原因,截至2022 年2 月,全球前10 的上市公司还剩5 家平台企业(见表1),分别是苹果(Apple Inc.),微软(Microsoft),谷歌(Alphabet Inc.),亚马逊(Amazon.com,Inc.)和脸书(Facebook Inc.)。仅这5 家平台企业的市值就高达8.88 万亿美元,占全球前10 上市公司总市值的64%,占全球前100上市公司总市值的26%,充分说明了平台经济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在我国,截至目前已有20 家市值或估值超100 亿美元的超大型平台企业,其中有16 家是2012 年以后成长起来的。无论从规模、数量或者成长速度看,我国平台经济崛起的大势已然形成。
要想理解“平台经济”这个概念,首先要对“平台”进行定义。从一般的经济意义上来说,“平台”指通过现实或虚拟的交易场所,匹配各方的需求,促成多方交易,从而赚取服务费用或商品差价的一种商业模式。但目前广泛讨论的“平台经济”并不涵盖传统的基于现实物理设施的交易平台模式,而是基于信息网络的“数字经济”的一种形式。“数字经济”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内涵十分丰富,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还在不断延伸和变化。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可从生产组织形式的方面对其进行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确定了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将其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五大类。
作为数字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平台经济是建立在云技术、信息网络、智能终端等网络基础设施之上,以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为驱动力,利用各种数字技术来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便利信息传输和社会交往,出租软硬件设施和服务的新经济模式。数字平台是软件、硬件、网络和运营的综合体,能够提供共享的工具、技术和交互界面作为用户活动的基础层。基于此,平台建立了大规模的可按需使用的用户和资源的整合网络,从而创造了具有网络效应的社区或市场,大大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平台经济促进整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竞争的深化和市场的固化,平台的固有特征将会导致垄断,从而消解其积极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平台经济垄断的规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缺少足够的理论依据作为支撑。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总结,探讨反平台经济垄断的基础理论逻辑。
表1:全球市值排行前十上市公司(2022/3/1)
二、平台经济垄断性的成因
探讨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应该先从数字平台的四个主要特征出发,即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效应、双(多)边市场。(1)规模经济特征。数字平台本身的技术特性和商业模式导致平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获得利润。网络效应、长尾效应以及近乎零的边际成本强化了规模作用。因此,平台企业有强烈的动机来集中资本扩大规模,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而大规模平台的边际成本更低,竞争力和集中资本的能力也更强,这反过来又巩固了其垄断地位。(2)范围经济特征。不同于传统企业,拥有数字平台的企业掌握着大量的用户和数据,不需要考虑产品的相关性就能以低于单个产品成本之和的总成本进行跨界经营,获得额外利润。(3)网络效应特征。网络效应通常指正的网络外部性,即平台对用户的使用价值会随着平台用户规模的增长而增长,用户的支付意愿也会随之增强。网络效应对数字平台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平台锁定用户以及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的关键。(4)双(多)边市场特征。具有网络外部性的数字平台连接了双方或多方用户,平台企业可以针对各方用户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而制定差异性收费结构,以获取竞争优势,吸纳更多用户。通过降低收费或交叉补贴的方式,平台企业能够减少或消除用户的“多属行为”(Multihoming,指同时注册和使用多个平台的行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获取垄断租金。
平台企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是建基在数字技术上的,具体来说,是基于算力、算法、数据这三种核心要素的有机组成。(1)算力,也就是计算能力,为数字平台提供了基本的计算能力的支撑,本质上是一种由软硬件构成的基础设施。算力的形成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强外部性的特征,因此也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平台企业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必须不断对算力进行投资,这是形成垄断的必要条件。(2)算法,即计算的方法,可以被理解为以计算机系统的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系列规则。算法的不透明性和自主性排斥了社会的干预,使其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新力量,也因此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技术权力,即“算法权力”。如劳伦斯·莱西格所言:“代码即法律。”由代码构成的算法控制着用户的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实法律构成了威胁。在平台内部,用户虽然各行其是,也没有管理权力,却都通过规则、评价、排名等方式自发地参与到自我管理和管理他人之中。这就是所谓的“算法管理”,虽然采取的具体形式不同,但实际上是“泰勒式”数字形式的延伸。平台利用算法技术优势获得的这种影响力,表现为对平台内部用户乃至外部社会公众的操纵和引导,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准公权力”,会侵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算法带来的这种权力显然从内到外强化了数字平台的垄断力和影响力。(3)数据,即用户在使用数字平台的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原始记录,可被用于分析提取有用的知识,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无节制地收集和使用数据,数字要素产权界定不清,都会使平台企业垄断并滥用用户数据,导致用户利益受损。数据虽由用户产生,但平台的商业模式使作为数据生产者的用户与他们的产品即数据相异化,并以“自由自主”的表象来掩盖这种异化。平台虽不直接占有数据,却可以通过以算法为核心的数字技术来构筑壁垒和规训用户,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强化了平台的吸附和整合能力,平台对数据要素的掌控形成了一种垄断权力,这种私权力不断扩张最终会导致公权力的私有化。
显然,由于其特殊的商业模式和固有的技术特征,平台企业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正是由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效应、双(多)边市场的特征,以及平台发展前期的大量资本投入,平台企业一定要垄断才能降低用户的使用成本,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这就使“赢家通吃”的规则主导着平台经济,使垄断平台可以大肆攫取用户创造的价值。出于这些原因,平台企业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垄断,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形式——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以及层级嵌套式的平台生态系统。复杂的组织形式使现有的反垄断监管制度无法完全覆盖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
在平台经济垄断形成的过程中,虚拟资本的作用值得注意,特别是风险投资。风险资本在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因为平台企业的自然垄断倾向正是资本,特别是以平台规模为估值核心的风险资本所青睐的。由于银行资本的风险控制要求与数字平台发展方式之间的矛盾,风险投资成为平台资本的一个最主要来源,而平台经济也成为风险资本循环的重要一环。西方奉行的金融自由主义为创业企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对强调“先行者优势”、需要快速烧钱以扩大规模的数字平台企业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风险投资行业大致遵循所谓的“二八定律”,即80%的收益来自20%的交易,因此必须以高溢价作为风险补偿。风险投资对高估值的追求会刺激平台盲目扩张,使其为迅速取得垄断地位而脱离正常的商业增长逻辑,并力图将实体经济置于其控制之下榨取剩余价值以补偿资本投入。平台企业迅速扩大的规模和暴增的估值使风险资本可以通过转让、并购、上市等方式在金融市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变现,获得实体经济转移的剩余价值以便进行新的投资,从而保证资本的不断循环。拥有大量资本的垄断平台为了扩大垄断范围和巩固垄断地位,也会以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嵌套整合等方式投资相关企业,形成与传统风险投资互为补充的资本格局。除了股权投资外,虚拟资本还会利用数据优势和资金优势进入其他金融业务,构建“平台—金融复合体”,在进一步掠夺实体经济利润的同时,对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造成了很大风险。平台经济主导的以网络贷款为代表的新金融模式虽然短期增长性强,但不具有可持续性,且存在风险溢出效应,会导致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增加。
从本质上看,平台经济是资本积累的一种现代组织形式。资本积累过程的矛盾贯穿平台经济发展的始终,通过平台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在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变革。数字平台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而是依赖平台外的人或组织实现价值增殖,通过将大量个人的劳动过程碎片化并加以监管来获取价值。与传统垄断企业不同,数字平台通过打散传统的价值链使资产和风险广泛分散,再依靠数字技术将对价值链的控制力集中在自己手中。继而,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促成双方或多方的交易来收取“直接租金”,也能以广告投放、数据收集和分析等方式来收取“间接租金”,并凭借网络外部性的内化、以规模促效率而将这种“垄断租金”正当化。但无论哪种形式,数字平台企业从根本上都是通过吸引用户为平台作贡献而完成价值的创造和获取,实际上将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数字化了,并没有改变其剥夺剩余价值的本质。通过聚集劳动和要素,平台企业在既非平台内部也非平台外部的经济和社会空间中进行价值创造的活动,从而形成了一种“莫比乌斯环”式的没有明确边界的组织结构。平台经济推动了资本的扩张,使资本积累过程由传统的现实空间转移到了一种数字与现实相融合的空间内。
“奉行垄断资本主义的平台企业不断收编和锁定用户、消费者、供货商及相关第三方,以大量融资和并购的方式集中资本,不仅是为了榨取更多剩余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取得对平台参与者甚至是整个经济和社会进行控制的权力。这使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反制监管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这种权力使垄断平台不仅能影响其直接参与者,还潜在影响到了大量相关的个人或企业。随着平台经济对社会的不断渗透,它的控制力和攫取价值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加,比如在美国,高达70%的服务业都受到平台经济的渗透和影响。而私权力过于强大会导致经济社会的失序,从西方调节学派的观点看,平台经济使资本主义社会现行的新自由主义积累体制更加金融化,进一步加剧了卡尔·波兰尼所言的“脱嵌”,事实上导致平台经济凌驾于社会体制之上。
三、平台经济垄断的后果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平台企业的垄断有如下后果。(1)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利益。占据垄断地位的平台企业必定会通过压低成本提高价格的方式获取垄断租金。比如,在消费者方面,平台企业能够利用算法和数据进行用户画像,确定消费者的类型和偏好,从而实施价格歧视,也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或者进行精准营销,推送各种产品广告,导致盲目消费;在供货商方面,平台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供货商签署排他性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例如2021 年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此外还存在压低供货商价格、拉长借款周期等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2)通过构建壁垒限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为了维持竞争壁垒,平台企业需要持续大量投入资金进行自主研发和并购科技企业,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内部的创新,但却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扼杀创新活力。特别是平台企业以消灭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杀手性并购”和以低价倾销为本质的所谓的“降维打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导致“未来市场可竞争性丧失”。(3)滥用数据,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垄断知识。平台企业能够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强迫用户接受不公平的使用条款,剥削性地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而对数据的滥用常常也伴随着用户隐私的泄露,甚至有直接出卖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对用户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出于维护垄断的要求,平台企业必然垄断关键的数据要素,破坏数据的非排他性。这会阻绝数据所含知识的外溢,抑制社会总的创新活动。此外,由于平台搜集的用户数据由“专用性知识”和“非专用性知识”两部分构成,平台在垄断数据的同时,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只会发掘专用性部分而忽视另外一部分,造成数据要素的浪费。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平台企业的垄断有如下后果。(1)虽然垄断并不意味着竞争的结束,垄断平台之间以及垄断平台同小型平台和其他潜在挑战者之间仍然存在竞争,但是垄断仍然排斥了大部分竞争者。长期来看,大量有创新活力和经营效率的微观主体的减少会导致生产率的降低,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必然会缩减,资本积累的速度也必然会降低,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作用。(2)无序扩张的垄断资本除了会进入如生鲜之类的民生领域扰乱市场秩序外,还会利用信息和规模优势从事互联网借贷业务,甚至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持有的债权证券化以再次贷出,撬动巨量资金导致超高杠杆率(2020 年蚂蚁集团IPO事件),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极大挑战。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在爆发性增长的初期阶段,风险还在聚集,技术不成熟、信息不对称、操作不规范、相关法律不完善、监管覆盖不全面等现实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对资本的监管缺失必将造成金融市场的严重失序。(3)垄断平台的超国家属性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资本需要不断增殖的本性要求资本突破空间的限制,“以时间消灭空间”,从而在更广泛的地理空间中进行循环。这首先对国家数据安全构成了威胁,因为平台企业通过跨国经营收集和使用了东道国的数据却不受东道国的掌控,无疑会导致国家机密的泄露和国土安全的隐患。因此,必须通过确立数据主权管控数据的跨国流通以保证国家安全。例如,2018年我国政府要求苹果公司遵循相关监管制度,将中国的用户数据全部移交云上贵州保管,以及2021 年禁止特斯拉汽车驶入军事禁区等敏感区域,都是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而且霸权主义国家还会通过数字平台的跨国垄断输出资本、攫取财富,影响他国经济、政治、社会,进一步加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矛盾。比如,2022年2月24日“俄乌冲突”爆发后,美国各大平台企业纷纷利用垄断权力参与到对俄罗斯的制裁中,例如苹果公司暂停在俄销售产品并限制俄媒体App 的下载,谷歌中止在俄广告业务并下架俄媒体App,微软中止在俄的所有的产品销售和服务,爱彼迎(Airbnb)中止在俄运营,YouTube、Twitter、Etsy、WeWork等平台企业也参与到了本次制裁中,对俄罗斯的社会和经济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冲击。(4)平台企业固有的超国家属性,使其可以轻易在全球挑选低税率和缺少监管的国家或地区转移利润,从而享受远低于合理水平的总体税率,实现制度套利。税基转移造成了平台企业母国的税收流失,加剧了国内贫富差距和国际利益矛盾,目前的税收制度仍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针对性的“数字税”有待落地。
但不可否认,平台经济确实提高了部分行业的生产效率并增加了部分人群的收入。例如爱彼迎通过调动居民空闲房屋进入旅游住宿市场,可以调节供需平衡,倒逼酒店业降价提质,为房屋持有人和旅游者提供了便利。又如优步(Uber)将私家车引入出租车市场,冲击了低效的传统出租车牌照制度,有效提高了匹配率,减少了空载率,而且灵活的就业方式和定价方式可以更好满足打车需求和就业需求。垄断平台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可以增加匹配和交易的机会,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垄断租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的。为了维持垄断地位,平台企业对数字技术的不断投入也对创新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资本增殖的内在要求促使垄断平台不断缩短商品流通的时间,“用空间消灭时间”,建立起庞大完善的物流体系,对资本的周转速度和整个社会再生产的效率都有很大提高。例如,阿里巴巴联合各金融资本与“三通一达”共同设立的菜鸟物流,以及京东商城自建的京东物流,都极大减少了商品运输的成本,缩短了商品从商家到买家的时间,使商品仓储周转率大大提高。但是在发挥平台经济优势的同时,也应该对其垄断问题进行治理,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点,推动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垄断治理
数字平台的独特商业模式对传统的反垄断监管方法,包括相关市场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构成了巨大的挑战,革新监管制度,推动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势在必行。我国相关部门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 年2 月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充分展现了我国政府在治理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上的决心。
但平台经济仍在不断发展变化,具体的监管制度也需要不断随之更新,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存在动态漏洞。因此,反垄断规制应该抓住平台垄断问题的根本逻辑,也就是资本逻辑。资本必须要不断运动以寻求自身的增殖,资本之间必然会为了超额利润而进行竞争,竞争导致的优胜劣汰最终必然导致垄断,而平台经济的模式和特征加速了这个过程。
以算力、算法、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体现,平台经济则是适应这种发展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两者的统一改善了资源配置效率,加速了资本的循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此,平台企业享有超过其他行业利润的超额利润,吸引了资本的大量流入。各个平台企业之间互相竞争,实质是其背后资本之间的竞争,大量资本的涌入加速了优胜劣汰的过程和垄断的形成。最终,头部平台占据大部分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格局,使平台资本能以垄断租金的方式取得平台所控制的价值链中创造的价值,或是以股权变现的方式从金融市场获得由实体经济转移来的价值。平台经济从模式来看似乎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社会总福利为主要目标,实际上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效率,但从本质来看,其商业逻辑其实是服从于资本逻辑的,平台的垄断源自资本自我增殖的要求。因此要治理平台经济垄断问题,必须从遏制资本的根本动力出发,引入各项机制,加速平台经济利润的平均化进程,并鼓励公平有序竞争,防止自由竞争导致的两极分化,避免资本的过度集中。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鼓励有序正当竞争,杜绝“破坏性竞争”。竞争是资本积累的外在表现形式,受剩余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的影响。有序竞争可以提高平台企业在促进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方面的效率,同时压低超额利润,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但由于竞争的无政府性质,生产力的发展往往是以充满矛盾的、破坏性的方式进行。现阶段平台经济由于竞争加剧,处于一种无序的竞争体制之中,放任自由资本竞争会导致生产过剩和增长停滞。因此政府主导的有序竞争体制是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外部环境。具体而言,首先应该规范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防止出现凭借恶性价格竞争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以及过度供应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其次,应限制垄断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防止平台利用支配地位锁定用户和合作方,制造竞争壁垒,限制合理竞争。再次,应扶持中小平台企业发展,鼓励其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填补市场空白,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甚至可以在垄断严重的市场中通过限制在位平台企业制造一部分市场空缺以鼓励竞争。
第二,完善分配制度,削减超额垄断利润,保障社会公平。由于平台企业拥有并可以调动大量的生产要素,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两极分化,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也是调节平台企业高额利润,缩小贫富差距的核心制度。首先,应从初次分配出发,充分保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权益,包括正式雇员和非合同制的独立员工。在正式员工方面,应打击企业延长劳动时间、侵占员工休息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按规定遣散员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鼓励增加就业岗位和提高劳动报酬;在非合同制员工方面,应该强制要求企业为其购买社保,且不能以任何形式将成本转移到员工身上,避免平台企业以“商业合作”形式与员工缔结合同以避缴社保。其次,关于二次分配,应完善相关税制和监管制度,防止平台企业利用财务手段和制度漏洞进行避税,加速推进落实“数字税”,以解决应税收入界定不清、税基转移等问题。同时,由于网络基础设施的国有性,以及数据等要素的公众性,平台企业的发展必须由私有化向公有化演变。对平台进行正当的、适度的公有化,可以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分配体系,兼顾效率与公平。最后,应号召平台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主动参与三次分配,以具体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例如减免个人税负。
第三,监管平台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首先,应限制平台企业的经营范围,给资本画红线,避免平台凭借资本、技术和要素优势进入关乎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其次,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保证其对小微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流动性的同时,控制风险范围,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并限制资金利息以减少平台经济对实体经济的虹吸效应。最后,应引导平台企业理智进行投融资行为,防止过度融资、盲目扩张以及杀手型收购,对平台企业上市特别是跨境上市严格监管,防止平台企业以迅速套现为目的的畸形发展。
第四,健全监管制度,改进反垄断规章制度。首先是堵漏,应根据现实情况和相关研究,对现存的诸多垄断行为重新进行法律上的有效界定,制定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监管措施和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以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为指导,堵住监管漏洞。其次是引导,应以合理的政策、经济手段,例如对企业公益和改善低收入人群生计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或是以合理价格入股平台企业并进驻董事会获取一定的管理权等,淡化平台的逐利动机,促使平台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把效率改进和社会福利作为重要的经营目标。最后是预防,既要总结过去的反垄断历史,也要整合现在的国内外反垄断经验和研究,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政策,保证反垄断规章制度的动态全面覆盖。
五、结语
平台经济拥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平台经济度过初期的野蛮发展阶段,垄断格局逐渐形成,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虽然表面上可归因于数字平台和数字技术的固有特征,但本质上是资本逻辑主宰商业逻辑的结果。以算力、算法、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技术是新的高效生产力,而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是适应数字技术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代表生产关系的新变革。数字技术与平台经济的结合提高了社会生产率,形成了超额利润,从而吸引了资本的流入和集中,而资本竞争的优胜劣汰又会导致垄断的产生。治理平台经济垄断的根本办法是营造有序竞争环境和削减超额垄断利润。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改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机制、管控资本扩张、健全反垄断制度这四个方面来达成目标,从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地发展,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