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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酒成性”的医学认知转向与19世纪后期英国的酗酒治理

2022-07-22王晨辉

史学集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习惯性醉酒法案

摘 要: 在近代英国,随着人们对公共健康的关注和神经医学的发展,有关饮酒的病理学知识取得了长足进步,使得医学从业者在对待习惯性醉酒问题上,开始摆脱以往具有道德色彩的价值判断,强调嗜酒是一例需要医疗干预的、成瘾性的神经系统疾病,逐步从医学专业知识层面确立醉酒解释的话语权。在此基础上,一批医学从业者致力于相关知识的普及和社会改革活动,形成了专业化的社会团体,力图通过自己的活动争取议会立法,敦促政府建立专门用以治疗嗜酒成性者的收容机构。由于收容治疗触及人身自由问题,因此在议会辩论中争议较大,体现了在治疗特殊病例时医学认知和自由原则的消长平衡。1879年、1888年和1898年颁布的有关酗酒问题的一系列法案尽管是多方力量折中的产物,却标志着机构化处遇在应对嗜酒习性中的尝试以及相应的法律权力的确立,是英国酗酒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 嗜酒成性;医学化转向;机构化处遇;1879年习惯性醉酒法

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往往随着知识的专业化进程而发生变化。在西方近代史上,酗酒不仅是一种不良生活习惯,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甚至一度演变为大规模的“道德恐慌”。启蒙运动以来,随着医学科学和医学哲学相关领域的进展,人们对公共健康的重视不断提升,酒精的病理學特性日渐受到医学从业者的关注,将嗜酒无度视为“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能力”缺失的认知也开始发生转变。

18世纪末19世纪初,习惯性醉酒(habitual drunkenness)被纳入医学认知及医学实践范畴,医学从业者开始从病理层面对其加以探讨。医学知识的介入带来了对醉酒性质的重新界定,使人们意识到习惯性醉酒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道德或意志问题,而是由生物本能所决定的一种变化过程或行为习惯。至19世纪中叶,对习惯性醉酒的重新认知引发了新的政治关切和治理诉求,英国的醉酒管理模式转向了带有医疗干预性质的机构化处遇。①

西方学者对于英国习惯性醉酒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医学认知层面,Roy M.MacLeod,“The Edge of Hope: Social Policy and Chronic Alcoholism 1870-1900,”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Medicine and Allied Sciences,Vol.22,No.3 (July 1967),pp.215-245;Peter McCandless,“‘Curses of Civilization’: Insanity and Drunkenness in Victorian Britain,” British Journal of Addiction,Vol.79,No.1(1984),pp.49-58;Roy Porter,“The Drinking Man’s Disease: The ‘Pre-History’ of Alcoholism in Georgian Britain,” British Journal of Addiction,Vol.80,No.4 (1985),pp.385-396;David Clemis,“Medical Expertise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Intoxication in Britain,1660 to 1830,” in Jonathan Herring et al.,eds.,Intoxication and Society: Problematic Pleasures of Drugs and Alcohol,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13,pp.33-51;Arto Ruuska,“Consequences and Behaviour Problemati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lcohol Misuse as an Object of Empirical Inquiry in late 18th- and early 19th-Century European Medicine,” Nordic Studies on Alcohol & Drugs ,Vol.30(2013),pp.13-32.而对于机构化处遇措施的关注集中在爱尔兰和苏格兰地区,并且主要从个案层面探讨醉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醉管机构”)的运作情况。

George Bretherton,“Irish Inebriate Reformatories,1899-1920: A Small Experiment in Coercion,” Contemporary Drug Problems,Vol.13,No.3(1986),pp.473-502;B.A.Smith,“Ireland’s Ennis Inebriates Reformatory: A 19th Century Example of Failed Institutional Reform,” Federal Probation,Vol.53,No.1 (Mar.1989),pp.53-64;Elizabeth Malcolm,“Between Habitual Drunkards and Alcoholics: Inebriate Women and Reformatories in Ireland,1899-1919,” in Margaret H.Preston,ed.,Gender and Medicine in Ireland,1700-1950,New York: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2012,pp.108-122;Conor Reidy,“Inebriate Wome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Ireland,” History Ireland,Vol.22,No.6 (2014),pp.26-29;Patrick M.McLaughlin,“Inebriate Reformatories in Scotland: 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in Susanna Barrows and Robin Room,eds.,Drinking: Behavior and Belief in Modern History,Oxfor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Ltd.,1991,pp.287-314.国内史学界关于此问题尚无专题性研究。本文拟在西方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嗜酒成性的医学认知转向切入,以法案的制定为线索,对法案的通过和修订过程加以梳理,通过对相关立法辩论和话语的集中探讨,考察改革者在试图将酗酒治理写入法典时遇到的阻力,借以揭示社会政策形成的历史复杂性及近代英国社会在妥协中进步的发展逻辑。

一、从恶习到疾病:嗜酒成性的医学认知转向

饮酒是一种古老且常见的生活习俗,相关记载见于欧洲各地的神话传说、民间故事以及教会律法。至中世纪晚期,欧洲人所饮用的酒液均系由发酵工艺酿制而成的发酵酒。蒸馏工艺始于何时尚无定论,有人认为其源于4世纪早期希腊的炼金术士,但蒸馏酒在欧洲的出现当不晚于12世纪,及至1500年产量依然非常有限,且几乎全部用于医疗。英国亦大抵如此,其酒精蒸馏一直处于皇家医学院(Royal College of Physicians)的监管之下。

当时的主流医学承袭了以盖伦体液学说为内核的古典医学传统,将酒液纳入健康管理的理论架构之中,认为健康是指人体内共存的冷、热、干、湿等诸项属性之间的平衡。烈性酒和葡萄酒作为珍贵的“热性”饮品,其重要的医药价值在于促进体液循环,调节由各种疾病所导致的体液失衡。

Rod Phillips,Alcohol: A History,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2014,pp.110,111,115.此外,药典中的许多药物都以酒精为基础,18世纪开始涌入欧洲医疗市场的专利和专有秘方即是如此。

Thomas Trotter,An Essay,Medical,Philosophical,and Chemical on Drunkenness and Its Effects on the Human Body,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Roy Porter,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1988,p.x.医学从业者更多地关注酒液的医药特性及其对人体的影响。

在工业化前的欧洲,将剩余的谷物用来酿造麦芽酒或者蒸馏烈性酒是一种很好的补贴家用的手段。酗酒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且并未构成对社会生活的威胁,而是“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性、地方性和偶发性问题”。

Thomas Trotter,An Essay,Medical,Philosophical,and Chemical on Drunkenness and Its Effects on the Human Body,p.x.特别是在五朔节、收获季等节庆活动期间,农民们喝得烂醉如泥是被允许的。酗酒被认为可以通过个人自律来缓解,还可以借助具体的社会控制措施来加以解决,诸如关闭喧闹的集市和混乱的酒馆等,酗酒成为一个在可控范围之内的问题,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众和大众的宽容”。

Iain Gately,Drink: A Cultural History of Alcohol,New York: Penguin Group Inc.,2008,p.180.

当然,批评家们一直在批评酗酒,但这种批评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叙事,认为酒是一种魔鬼饮料,损害了人的道德健康,这种认知源于宗教信仰。尽管葡萄酒是圣餐仪式所不可或缺的,《圣经》中亦有多处酒液引人向善的记载,

如“可以把浓酒给将亡的人喝,把清酒给苦心的人喝。让他喝了,就忘记他的贫穷,不再记念他的苦楚”,参见《圣经·箴言》第31章第6、7节,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641页。本文所引经文均出自此书。但基督教教义对于酗酒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態度,经文中多处将其与“偷窃”“贪婪”“行邪淫”等罪恶相提并论,认为醉酒非但不是义行,而且“能使人放荡”,乃至“夺去人的心”,使其“不能承受神的国”,

参见《圣经·彼得前书》第4章第3节,第263页;《圣经·罗马书》第13章第13节,第180页;《圣经·哥林多前书》第5章第11节,第187页,第6章第11节,188页;《圣经·以弗所书》第5章第18节,第218页;《圣经·何西阿书》第4章第11节,第881页;《圣经·加拉太书》第5章第21节,第213页。即无法得到救赎。诚如清教牧师英克里斯·马瑟(Increase Mather,1639—1723)所言:“酒本是上帝极好的创造物……但是酗酒却源于撒旦。”

Roy Porter,“The Drinking Man’s Disease: the ‘Pre-History’ of Alcoholism in Georgian Britain,” p.387.

道德学家关注灵魂,医生关注身体,而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道德学家主导了人们对于酗酒的认知,医学从业者还未能从专业角度建构相应的认知体系,而是附和道德学家的话语体系,认为对酒精的依赖如同被罪恶所奴役一样,这种堕落行径是由道德判断失误所致。尽管医学从业者意识到酗酒和疯癫之间或许存在着某种关系,但还无法对其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换言之,医学从业者在酗酒相关问题上尚无绝对的权威。此外,由于身心二元观念的影响,医学诊断也带有很强的价值判断色彩。更确切地说,在个人的道德判断能力中,灵魂被视为决定性因素,酒液等化学药剂能使人精神错乱、致其改变行为习惯的观点并不被普遍接受,因为这无异于承认在身体与意识的统一体中,身体的客观状况能够决定精神尤其是道德观念。

David Clemis,“Medical Expertise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Intoxication in Britain,1660 to 1830,” pp.33-51.

从英国历史上看,自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解除皇家医学院对酒精蒸馏的监管后,烈性酒的生产和销售便日益增多。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政府更是公开鼓励和扶持国内蒸馏酒产业,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威廉三世在入主英国时曾得到地主阶层的支持,这些土地所有者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致使粮食产量大增,作为回馈,威廉三世尽量为他们的剩余谷物提供转化利用的渠道;二是为了抵制天主教法国,威廉三世切断了两国之间的商品贸易,严禁包括法国白兰地在内的所有蒸馏酒进入英国,转而推动国内蒸馏酒业的发展。结果,英国城镇中充斥着廉价的烈酒。在18世纪30—50年代,伦敦发生了史称“杜松子酒热”(Gin Craze或Gin Epidemic)的酗酒风潮,

参见王晨辉:《英国1830年〈啤酒法〉与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变迁》,《世界历史》,2017年第1期,第72页;许志强:《伦敦“杜松子酒之靡”:社会转型与酗酒问题》,《史林》,2011年第1期,第149-156页;Iain Gately,Drink: A Cultural History of Alcohol,p.180.由此而诱发的居民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多,且酿成了“近代以来的第一次道德恐慌”,

James Nicholls,“Gin Lane Revisited: Intoxication and Society in the Gin Epidemic,” Journal for Cultural Research,Vol.7,No.2 (2003),p.128.成为一个妨碍公共秩序的社会问题。

同时,随着启蒙运动以来神经医学知识的发展,酒精与神经系统之间的关系受到重视,为从专业知识角度审视酗酒相关问题提供了可能。18世纪末19世纪初,越来越多的医学从业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致力于习惯性醉酒的病理学研究,酒精依赖是一种疾病而不只是恶习的观念开始强化,持续性地过量饮酒被认为是一种疾病,或至少是某些潜在疾病的主要症状。换言之,嗜酒成性者被认为是需要医学诊治的病人,医学从业者在酗酒问题上的话语权由此逐渐加强。

爱丁堡大学医学博士托马斯·特罗特(Thomas Trotter)是“最早从科学角度探究醉酒的学者之一”,

J.Hirsh,“Enlightened Eighteenth Century Views of the Alcohol Proble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Medicine and Allied Sciences,Vol.4,No.2 (Spring 1949),p.230;Brian Harrison,The Temperance Question in England,1829-1869,Ph.D.Dissertation of University of Oxford,1965,p.30.他于1788年撰写的医学博士论文《论醉酒及其对人体的影响》指出,“(醉酒)习性对身体的影响积淀成瘾,与我们感官系统的活动交织在一起,作用于我们的精神(mental part)”,因此“醉酒习惯属于一种精神疾病(a disease of the mind)”。

Thomas Trotter,An Essay,Medical,Philosophical,and Chemical,on Drunkenness and its Effects on the Human Body,pp.3,172.特罗特围绕醉酒习性的研究,对于在相关问题上淡化道德色彩、确立医学权威起到了开拓性作用。他不无自信地说道,道德学家和教区牧师曾指责醉酒为恶习或是罪恶,但至少现在它被放在了恰当的领域,由“有识别力的医生”来负责。

Thomas Trotter,An Essay,Medical,Philosophical,and Chemical,on Drunkenness and its Effects on the Human Body,p.5.特罗特的博士论文于1804年首次出版,后经多次再版,被译介到美国、德国以及瑞典,对这些国家的醉酒医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醉酒的疾病解释模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在特罗特之后,许多医学从业者基于研究所见,提出了不同的术语和概念。英国肯特郡内科医师托马斯·萨顿(Thomas Sutton,1767—1835)于1813年最早提出“震颤性谵妄”(delirium tremens)一词,将一些特殊症状与过度沉溺于酒精联系起来。

T.Sutton,Tracts on Delirium Tremens,on Peritonitis,and on Some Other Internal Inflammatory Affections,and on the Gout,London: Thomas Underwood,1813,p.47.1819年,德国内科医师布吕尔-克莱默(C.von Brühl-Cramer)提出了“嗜酒狂症”(dipsomania)的概念,指出作为一种神经系统疾病,其类似于孕妇对某些饮食的极度渴望所形成的异食癖(pica)。

William F.Bynum,“Chronic Alcoholis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Bulletin of the History of Medicine,Vol.42,No.2 (Mar.1,1968),pp.160-185.1838年,法國精神病医生让-艾蒂安·埃斯基罗尔(Jean-Etienne Esquirol,1772—1840)提出“偏执狂”(monomania)的概念,认为醉酒诱发的“生理系统的失调状态”导致不由自主的倾向性,“使患者在某些特定事物上丧失理性而在其他方面又头脑清醒”。

Peter McCandless,“‘Curses of Civilization’: Insanity and Drunkenness in Victorian Britain,” p.53;Arto Ruuska,“Consequences and Behaviour Problemati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lcohol Misuse as an Object of Empirical Inquiry in late 18th- and early 19th-Century European Medicine,” p.27.1852年,瑞典临床医师芒努斯·胡斯(Magnus Huss,1807—1890)提出“慢性酒精中毒”(chronic alcoholism)的概念,认为酒精中毒是一种由一系列神经系统病症所构成的临床综合症。

William F.Bynum,“Chronic Alcoholis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pp.182,183.

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人们对习惯性醉酒的认知开始摆脱道德学家的评判体系,正如格拉斯哥医生罗伯特·麦克尼西(Robert MacNish)所指出的那样:“道德训诫不属于医学论述范畴,其对于规范酒鬼及其弊习一直收效甚微。对此,更加有效的办法是如实描述习惯性醉酒对身体带来的影响……醉酒对智力造成如此大的损伤和破壞,以致无论道德还是宗教因素的介入都无济于事。”

R.Macnish,The Anatomy of Drunkenness,5th edition,Glasgow: W.R.M’Phun,1834,pp.vii-viii.这促使相关人员更多地从医学专业知识中寻找依据,认识到酗酒本身就是一种成瘾症,甚至是一种疾病,逐渐完成了从“罪恶说”到“疾病说”的认知转向,确立了将酗酒作为疾病的医学认知。

二、达尔林普及其机构化处遇方案的提出

公众场合酗酒现象在英国社会中一直普遍存在,在18世纪开始引起了立法者的争论。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城市化的发展、人口的大幅度增长及其流动性的增强,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纽带受到削弱,大众社会(mass society)由此形成,大众化酗酒的现象也随之增多。到19世纪前半期,由医生、教士以及其他体面的职业人士组成的中产阶级发起禁酒运动,并迅速渗透到社会下层,成为一场由工人阶级广泛参与的大众化运动,主张通过自我克制来遏制不良的饮酒习惯。

参见王晨辉:《试论英国工业化时期的禁酒运动》,《安徽史学》,2020年第5期,第123-131页。与此同时,嗜酒成性的疾病阐释模式也逐渐形成,酗酒属于一种疾病的认知使一些医学从业者开启了另一种类型的禁酒改革活动。19世纪中叶,爱丁堡医生亚历山大·佩迪(Alexander Peddie)区分了恶习性质的“普通酒鬼”(ordinary drunkard)和疾病性质的“嗜酒症患者”(dipsomaniac),并指出嗜酒症属于“某种能使人陷入癫狂状态的异常的大脑病症”,患者“因无法自抑而应受到适当的管制”。

参见James Nicholls,The Politics of Alcohol: A History of the Drink Question in England,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9,p.167;Gerry Johnstone,“From Vice To Disease? The Concepts of Dipsomania,”Social & Legal Studies,Vol.5(1996),p.40.他进而提出设立由政府部门监管的收容机构,要求患者放弃一段时间的自由以接受治疗。

佩迪提出的方案得到了一些人的回应,唐纳德·达尔林普(Donald Dalrymple,1814—1873)就是其中之一。达尔林普是皇家外科医师学会会员、海厄姆疯人院(Heigham Lunatic Asylum)荣休院长。疯人院的工作经历使达尔林普认识到,嗜酒习性与精神功能障碍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但针对精神失常者的医疗收管机构早已兴起,而嗜酒成性者却一直未得到任何类似的关照。在得知美国已经在酗酒治理上取得一定成效后,

酗酒者收容机构最早出现于美国,1857年纽约州创办半政府性质的宾厄姆顿酗酒收容所,是美国对酗酒者采取收管措施的开始。随后数十年,其他类似收管机构在美国各地相继建立。1869年达尔林普越洋考察,发现在美国被收容的嗜酒成性者中,患者获得永久性治愈的概率高达30%~50%,且同时恢复了自信和自尊。

“Asylums for Inebriates,”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1,No.579 (Feb.3,1872),p.134.这使达尔林普相信,长期进行疗养院或者收容所式的治疗,尤其在嗜酒成性的早期阶段,是酗酒治理的可行途径。

1870年年初,达尔林普回到英国,是年3月以自由党议员身份进入议会,向下院递交了一份名为“嗜酒成性者动议”(Habitual Drunkards Resolution)的私议案,为嗜酒成性者的治疗寻求法律认可和制度支持。达尔林普认为,习惯性醉酒不仅是一种不良习惯和恶行,而且还是一种可干扰神经中枢并造成亲子遗传的疾病;政府对精神失常者、痴呆者、聋哑人以及失聪者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唯独缺乏对酗酒者(the intemperance)的管理规定,而他们又是这类需要救助者中人数最多的一个群体。他希望以济贫院中的疗养病房或以专门修建的教管所为载体,“通过立法对嗜酒成性者给予适当的接纳、拘禁以及管理”,由治安法官执行移送关押权力,拘禁期限以病人获得能证明其神智正常的医疗证书为准。

“Habitual Drunkards-Resolution,” HC Deb,4 March 1870,Vol.199,cc.1242-1244.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870/mar/04/habitual-drunkards-resolution(2022-02-13).

1870—1871年间,达尔林普多次向议会提交议案,但都没能进入议会二读。究其原因,以监管的方式践行酗酒治理的主张,触及了当时以不干涉主义为内核的自由主义思潮。根据这种思潮,习惯性醉酒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疾病,它仍然属于生活方式上的个人选择。19世纪中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其《论自由》一书中有专门论述,在以密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看来,酗酒仅仅是一种涉己行为,国家不能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对涉事者进行强制性管束。

[英]约翰·密尔著,许宝骙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第 10、11 页。

自由党内政大臣亨利·布鲁斯(Henry Bruce,1868—1873年在任)认为,对于有暴力倾向的危险性精神病人,“国家有权出面干预和给予强制性关押”,但若要求对嗜酒者也实行强制性关押,直到获得能证明他已有足够的自控能力的证书,则未免不切实际。

“Habitual-Drunkards-Resolution,” HC Deb,4 March 1870,Vol.199,c.1246.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870/mar/04/habitual-drunkards-resolution(2022-02-13).他还抱怨说达尔林普的议案“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严重侵犯(指强制移送),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不应该被批准”。

“Habitual Drunkards Bill,” HC Deb,12 July 1871,Vol.207,c.1521.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871/jul/12/second-reading(2022-02-13).

在布鲁斯的建议下,达尔林普撤回法案,并于1872年年初牵头成立了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从2月22日起,对来自医疗界、警界、监狱系统、疯人院管委会以及禁酒组织的29名代表进行了采访取证。在6月13日发布的调查报告中,达尔林普指出,“尽管频繁而持续地醉酒最终会导致精神错乱,但醉酒的发作与严格意义上的精神错乱是有区别的”,故不宜将酗酒者送入疯人院,因为这会对其他住院者造成不利影响,而且针对精神病人的纪律与饮食也不适用于嗜酒成性者。

“Habitual Drunkards,” The Times,Thursday,June 27,1872,p.5.达尔林普区分了无支付能力的下层阶级和有支付能力的中上层阶级,基于此,他提出建立两种类型的机构:第一,建立所谓的“工业慈善院”(industrial hospitals),专门接管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下层酗酒者,他们的偏常行为妨碍了社会秩序,增加了财税负担;第二,对于表现出疾病性质的嗜酒成性者,建立一种国家监管体系,准许私人开办收容机构,合法禁闭酗酒患者。

An Vleugels,“Drunkenness,Anti-social Behaviour,Class,Gender and Alcohol in the Making of the Habitual Drunkards Act,1870-79,” in Sarah Pickard,ed.,Anti-social Behaviour in Britain,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2014,p.266.

尽管达尔林普强调,“同其他疾病一样,给生命和财产带来损害的酗酒也是可以诊治的”,

D.Dalrymple,“Asylums for Drunkards,” Macmillan’s Magazine,Vol.20 (1872),p.116.但其议案仍然遭到了激烈反对,反对者主要着眼于个人权利,认为“立法必须仅限于对扰乱社会治安和公然猥亵行为的预防”,而达尔林普将个人权利观念抛在脑后,一旦其提案成为法律,“任何人只要‘偶尔’醉一次,即便是生平第一次,都会被逮捕并送到治安法官面前”,还有可能被登记为“嗜酒成性者”或送入“酒鬼收管所”。

“Taken Altogether,”The Times,June 27,1872,p.11.人权维持会(the Vigilance Association for the Defence of Personal Rights)更是指出:“通过强制形式抑制酗酒——如这份议案所提出的,是不可行的,其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是真实和显而易见的。

不易察觉却同样真实的是,这一立法对民众道德意识造成伤害,其目的只是打击恶果,对其根源却放任不管

。”

“The Habitual Drunkards Bill,”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1,No.639 (Mar.29,1873),p.349. 1873年9月,达尔林普去世,加之议会换届选举,使得已进入二读程序的议案被无限期延后。直到达尔林普去世六年后,其立法诉求才有了实质性进展。

三、卡梅伦议案与《1879年习惯性醉酒法》

19世纪中后期尤其是70年代,英国人均饮酒量达到了世纪最高点。

T.R.Gourvish and R.G.Wilson,The British Brewing Industry 1830-198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30. 公众对因醉酒而被逮捕的人数感到震惊,医学界也越来越担心酗酒对公共健康的影响。达尔林普去世后,英国医学会一些成员主动接过大旗,敦促就“习惯性醉酒者”(habitual drunkard)问题立法。

1875年7月1日,英国医学会(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组织了一个以沙夫茨伯里勋爵(Lord Shaftesbury)为首的20人代表团,进谒内政大臣理查·克劳斯(Richard Cross,1874—1880、1885—1886年在任),并提交了由伦敦、爱丁堡和格拉斯哥等地的大批医师及神职人员签字的请愿書,敦促政府采纳已故的达尔林普的建议。代表团成员从习惯性醉酒的危害性切入,指出“酗酒恶习使人的整个神经系统浸渍在酒精毒剂里,导致身体发生变化,对酒液产生无法克制的渴求”,不仅影响自身健康,其危害还可延及子孙,“酒鬼的孩子大多体质不济和精神失常,且通常遗传醉酒性征”,从而殃及家人和社会整体福祉,拉低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

“Deputation-Habitual Drunkards,” The Times,July 2,1875,p.10.

面对代表团的建议和请求,克劳斯强调了解决该问题所面临的“巨大的现实困难”:首先,很难对习惯性醉酒者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我们不能够像对待罪犯一样对待精神病患者,而我们在这类问题上必须面对的,是一类既非罪犯也非精神病患的人”;其次,他本人也曾多次视察精神病院,看到许多嗜酒狂热者被当作精神病人治疗,效果良好,但也有病人承认,一旦撤去约束,旧习惯还是会回潮反弹;同时,克劳斯认为代表团没有考虑到可能引发的社会反响,仅伦敦就有数量庞大的嗜酒狂热者,隔离监管势必引起强烈恐慌。

“Treatment Of Habitual Drunkards: Deputation To The Home Secretary,”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2,No.758 (Jul.10,1875),p.56.

官方的否决并未挫伤医学界的积极性。1875年8月,英国医学会成员里昂·普莱菲尔(Lyon Playfair)在年会发言中指出,鉴于酗酒往往被简单地理解为出于道德放纵、仅靠道德约束就可治愈的现象,当务之急是向议会和选民普及醉酒的病理学知识。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For Habitual Drunkards,”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2,No.815 (Aug.12,1876),p.214.1876年3月,皇家外科医学院斯蒂芬·奥尔夫德(Stephen Alford)发文呼吁“立法保护和治疗这一特殊群體”,指出应该使民众摆脱嗜酒是一种恶习的成见,使他们认识到醉酒其实是一种意志瘫痪状态,最有效的应对方式就是强制戒酒,限制他们可能伤及自己与他人的无节制饮酒的自由。

Stephen S.Alford,“The Necessity for Legisla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Cure of Habitual Drunkards: Paper Read Before the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 at Liverpool,” Bristol Selected Pamphlets,London: H.K.Lewis,1876,p.7.

1876年9月末,一批志趣相投的医生和律师组成“习惯性醉酒控制与治疗立法促进会”(Society for Promoting Legisla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Cure of Habitual Drunkards),由马里波恩卫生医务官诺曼·科尔(Norman Shanks Kerr,1834—1899)任主席。促进会在原达尔林普议案的基础上拟定了一份新议案,1877年4月由议员查尔斯·卡梅伦(Charles Cameron)递交下院。与达尔林普议案不同的是,它赋予治安法官将那些在十二个月内有三次酗酒行为的人送进收容所的权力。这一修订大体为英国医学会所认可。但议案提出的将“醉管所”(inebriate reformatory)置于监狱巡官监管之下的建议,却遭到某些医生的反对,议员勒什医生(Dr.Lush)认为卡梅伦议案“刑罚”色彩过重,

Roy M.MacLeod,“The Edge of Hope: Social Policy and Chronic Alcoholism 1870-1900,” p.224.还有人认为惩罚酒鬼却放任酒的销售是不公平的。

“Forty-Fif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2,No.870 (Sep.1,1877),pp.307-308.由于分歧较大,卡梅伦议案没能进入议会二读。

1878年1月18日,议案经过修订被再度递交议会。7月3日议案进入二读程序。因不干涉主义思潮影响着政府决策,个人自由问题依然是影响议会辩论的主要因素。议员哈考特·约翰斯通(Harcourt Johnstone)的发言颇具代表性,他认为“强制性规定不可能在议会通过,即使若干年后发现这一规定是必要的”。

“Habitual Drunkards Bill(Second Reading),”HC Deb,3 July 1878,Vol.241,cc.720,718.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878/jul/03/bill-27-second-reading(2022-02-13).《泰晤士报》也指出:“英国人素来极其忌惮对臣民自由的任何干预……所有立法都应该防止权力的滥用,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而干预个人自由的立法。”

“The Question of the Proper Treatment Habitual Drunkards,” The Times,June 17,1878,p.11. 对此,卡梅伦回应说,收容机构旨在协调“人身自由”与“适当治疗”之间的平衡,“以人身侵犯为由而提起诉讼是荒谬的”。议员伊弗林·阿什利援引《1864年传染病法》(Contagious Diseases Act),该法案准许对被警方认定为妓女者进行强制性的隐私部位检查,因此他认为强制性原则既然已经用于对抗性传播疾病,也应该被毫不犹豫地扩大到嗜酒病例当中。

“Habitual Drunkards Bill(Second Reading),”HC Deb,3 July 1878,Vol.241,cc.689,691,705,710.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878/jul/03/bill-27-second-reading(2022-02-13).

经过激烈辩论,议案于1879年7月经皇室御准成为法案,即《1879年习惯性醉酒法》(Habitual Drunkards Act 1879,以下简称《1879年法案》)。《1879年法案》对“习惯性醉酒者”进行了法律界定,即“因对酒精饮料习惯性地无节制饮用,而时常危及自己或他人者,抑或是因此而无能力自顾者”。法案确立私人性质的静修所(retreat)作为接收、控制、护理及治疗习惯性醉酒者的机构,并由地方政府以颁发执照的方式使其合法化。然而,接收程序却体现了折中色彩,强制性原则被抛弃,要求不能在违背习惯性醉酒者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收管,而是在自愿性原则基础上,先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再经两名地方法官署名证实。

“习惯性醉酒法”(Habitual Drunkards Act 1879)。

http://www.irishstatutebook.ie/eli/1879/act/19/enacted/en/html(2019-05-05).

《1879年法案》初步以机构化处遇取代了对嗜酒成性者的监禁(prison)。然而,将自愿同意作为其必要条件,给法案的实施带来了严重限制。另外,实际操作时面临更加严重的制约,它未能为机构的创办提供经费来源,没有要求地方当局以公共资金作为建设经费,其结果相当于把这项事业留给了商业企业或慈善组织,导致各种小型的私人管理的“醉酒静修所”(inebriate retreats)的出现。商业企业性质的静修所必然仅限于富人阶层,而慈善性质的静修所数量并不多。而且,由于经费所限,慈善性质的静修所的接纳能力也相当有限。

此外,《1879年法案》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一方面,医学界关心的是将习惯性醉酒作为一种疾病进行救治,而不是将其作为恶习对下层酗酒者进行救助,有关“工业慈善院”的提议被完全抛弃。

An Vleugels,“Drunkenness,Anti-social Behaviour,Class,Gender and Alcohol in the Making of the Habitual Drunkards Act,1870-79,” p.266.另一方面,推动政府立法的尽管是医学界,但习惯性醉酒是一种疾病的观点却被架空,决定醉酒者是否需要收管治疗的是法官而非医生,嗜酒成性者是否满足既定要求不以专门的医学意见为准,“全国每个治安法官都可以诊断出来”,

M.Valverde,Diseases of the Will: Alcohol and the Dilemmas of Freedo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77.然后由治安法官将嗜酒成性者送交经过认证的收容所。因此,法案通过后,作为呼吁改革的阵地之一,《英国医学杂志》不无忧虑地指出:“作為一项公共政策……新法中的各种制约因素及规章对于嗜酒成性者进入收容所,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我们担心它将被证明不过是一纸无效的立法。”

“The Habitual Drunkards’ Bill,”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1,No.965 (Jun.28,1879),p.974.

四、诺曼·科尔与《1879年法案》的修订

维多利亚和爱德华时代的英国社会是高度分裂的,不同阶层在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和日常生活中具有明显区分 ,而《1879年法案》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凸显了这种分裂。中等阶级可以负担得起静修所的费用,而工人阶级嗜酒成性者因缺少支付能力,除了被送进监狱外别无选择。《泰晤士报》亦曾把习惯性醉酒者划分为两类,一小部分来自体面的社会阶层,其恶习导致了家庭的不幸;还有一大部分来自底层社会,其恶习导致了犯罪。

“The Question of the Proper Treatment Habitual Drunkards,” The Times,June 17,1878,p.11.很明显,文章作者认为工人阶级酗酒比中等阶级酗酒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19世纪八九十年代,英国的酒精消费和因酗酒而被捕的人数比70年代中期有所下降。然而,不满足于改革结果的医学界还是发起新一轮活动,试图在现有法案框架内将改革向前推进。1879年秋,立法促进会名誉秘书奥尔夫德赴美国考察收容机构的管理经验,1880年2月初他返回英国并撰写考察报告,阐述了医学与社会层面的立法改革所出现的问题。基于此,英国医学会和立法促进会倡议发起了一项慈善活动,筹资创办了一个专门面向工人阶级和下层中产阶级(the working and lower middle classes)的示范性质的醉酒静修所,

即位于赫特福德郡的

“达尔林普醉酒者之家”(以下简称“达尔林普之家”)。达尔林普之家的支持者除了英国医学会和立法促进会之外,还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沙夫茨伯里伯爵以及下院议员阿尔弗雷德·卡彭特博士等热衷于改革的各界人士。

“Habitual Drunkards,” The Times,May 18,1881,p.9.很明显,创办工人们能够负担的静修所得到了一些有影响力的人士的大力支持。英国医学会和立法促进会将之称为“家”,而非法案所规定的“静修所”,意在消弭强烈的偏见和抵触情绪,吸引愿意接受治疗的人士。

“Dalrymple Home for the Treatment of Inebriates,”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1,No.1064 (May 21,1881),p.824.达尔林普之家之所以被立为典范,乃是其以相对低廉的费用为工人阶级酗酒者提供帮助。不过,这一开销对许多工人来说仍然很高,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

Christine Mary Crabbe,“On the Borderland of Insanity: Women,Dipsomania and Inebriety,1879-1913,” Doctoral thesis for University of the West of England,2014,p.45.

英国医学会也多次向济贫委员会(Boards of Guardians)呼吁,希望他们能照顾贫困的醉酒者,但由于地方上纳税人的抵触和当地政府委员会的冷漠,这些呼吁都落空了。

“Report of Committee Appointed to Obtain Restrictive Legislation for Habitual Drunkards,”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2,No.1074 (Jul.30,1881),p.179.1882年4月,《英国医学杂志》报道称,英国医学会所做的大量工作已经被证明是徒劳无功的,法案确立的各项条件使自愿性入院变得极其困难。

“The Treatment of Inebriates in England under the Habitual Drunkards Act,1879,”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1,No.1112 (Apr.22,1882),p.594.对于不准违背嗜酒成性者意愿的非强制性收管,《柳叶刀》杂志甚至质问:“可曾有过哪部立法如此苍白无力?”

“The Habitual Drunkards Act,” The Lancet,Vol.120 ,No.3081(Sept.16,1882),p.457.

与此同时,关于习惯性醉酒性质的讨论仍在发酵。立法促进会主席诺曼·科尔认为,当一个嗜酒成性者接触酒液时,醉酒习性就变成了嗜酒狂症,要让公众认识到酗酒者未必就是恶棍,“把嗜酒狂症患者(dipsomaniac)当作罪犯看待,只会坐实他的醉酒习性而无法加以治愈,只会使他变得更糟而无法实现改造的目的;不应该非议放弃了个人自由且满怀治愈期望的酗酒者;酗酒者入住(无论自愿与否)收容所与入住医院或是精神病院一样,都不应当受到诋毁;醉酒癖是我们不良的社会习惯、不健全的社会立法所导致的必然产物;无节制饮酒在道德、社会、政治、经济以及精神层面的危害,是自然法则的结果,此处的自然法则是指酒精等刺激性麻醉毒素作用于人类大脑和神经中枢所产生的生理和病理作用,因为人类大脑和神经中枢对此类毒素具有体质上的敏感性

”。

“The Study And Cure Of Inebriety,”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1,No.1224 (Jun.14,1884),p.1164.

1884年4月,为推动公众对于“习惯性醉酒是一种疾病”的认知,立法促进会更名为“酒癖医治研究会”,

1884年4月25日,酒癖医治研究会(Society for the Study and Cure of Inebriety,SSI)举行开幕式午宴,84岁高龄的沙夫茨伯里勋爵、卡梅伦及法夸尔森医师等约160人出席,午宴提供了各种未经发酵的葡萄酒及其他非酒精饮料。参见 “The Society for the Study and Cure of Inebriety,”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1,No.1218 (May 3,1884),p.876;1887年,研究会更名为 “酒癖研究会”(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Inebriety),其从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发行的会议记录于1903年升级为《英国酒癖杂志》(British Journal of Inebriety)。1946年杂志更名为《英国酒精及其他药物成瘾杂志》(British Journal of Addiction to Alcohol and Other Drugs),1993年直接更名《成瘾》(Addiction),直至今日。参见Louis S.Harris,ed.,Problems of Drug Dependence 1996: Proceedings of the 58th Annual Scientific Meeting,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1997,p.17.首任主席诺曼·科尔在就职演说中指出:“何为醉酒癖?我们将其界定为大脑和神经中枢的一种疾病状态,表现为无法抗拒地沉溺于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的欲望。”他还认为,“醉酒癖(inebriety)属于罪恶(sin)、恶习(vice)、犯罪,抑或是疾病。依我愚见,它有时候四者皆是,不过更经常的是疾病而非其他,以至于其表现为其他形态时也大致是一种疾病”。学会的目的“是要通过严格的科學方法探究酒癖的各种原因,并从医学层面增进专业人士与公众对无节制饮酒的认知”。

Louis S.Harris,ed.,Problems of Drug Dependence 1996: Proceedings of the 58th Annual Scientific Meeting,pp.17,19.科尔及酒癖医治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19世纪晚期医学界关于醉酒性质的思考向前推进了一步,其所传达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醉酒癖是一种疾病”。当然,这绝不仅仅是医学分类的问题。他们认为,社会普遍将酗酒者谴责为罪人,或是将其等同为罪犯予以惩罚,而未将他们视为患病的群体。如果醉酒癖就像痛风或者癫痫一样,是病人无法控制的身体缺陷所导致的结果,即醉酒癖不是一种蓄意行为(wilful act),那么嗜酒成性者就不应当被下狱,而应该被送进医院加以治疗。

Terry M.Parssinen and Karren Kerner,“Development of the Disease Model of Drug Addiction in Britain,1870-1926,” Medical History,Vol.24,No.3 (1980),p.280.

由于形势的变化和医学界的不懈努力,习惯性醉酒属于疾病的认识终于得到了政策制定者的回应。《1879年法案》原计划是一场为期十年的试验,就在其期满之前的1888年7月,科尔和英国医学会在内政部的支持下,起草了一份修订案提案,经过修缮很快成为法案。修正案赋予《1879年法案》永久效力,并将标题的措辞从“习惯性醉酒法”改为“酗酒法”(the Inebriates Act)。这两项法案在解释和援引上合二为一,共称为“1879年和1888年酗酒法”(the Inebriates Acts,1879 and 1888)。

“Inebriates Act,1888”.https://www.irishstatutebook.ie/eli/1888/act/19/enacted/en/print.html (2022-04-19).

新的法案以更为专业化和中性化的“酗酒者”(inebriate)取代了隐含道德判断色彩的“酒鬼”,

“习惯性醉酒者”(habitual drunkard)一词源于日常用语,并隐含着一种道德判断,因为在当时,除了“酒鬼”(drunkard)一词具有贬义外,“习惯性”一词在公共话语中通常与“罪犯”一词联系在一起。而“醉酒癖者”(inebriate)一词却是拉丁语派生的专业术语,不那么为人所熟知,因此更为中性。参见Elizabeth Malcolm,“Between Habitual Drunkards and Alcoholics: Inebriate Women and Reformatories in Ireland,1899-1919,” p.111.这一概念的转换反映了对于醉酒性质的认知重构,以及在医务人员敦促下,政界人士对习惯性醉酒的态度变化及其所带来的政策转变。酗酒越来越被视为一种需要治疗的疾病,而不是一种需要惩罚的恶习。1888年修正案对新一轮的禁酒改革活动起到了激励作用。1892年3月,内政部组织“嗜酒处遇部门委员会”(the Departmental Committee on the Treatment of Inebriates),由达拉谟郡季审法庭主席兼下院议员劳埃德·沃顿(John Lloyd Wharton)主持,考察“应对酗酒的最佳方式”,以及“何种类型与程度的惩罚对于习惯性醉酒者所涉罪行最为有效,既能起到威慑作用,也能促进此类罪犯改造”。

Christine Mary Crabbe,“On the Borderland of Insanity: Women,Dipsomania and Inebriety,1879-1913,” p.49.委员会于1893年7月发布报告,接受嗜酒是一种疾病的观点,规避了关于疾病性质和原因的无休止争论,将注意力集中在立法改革和机构规定上,

Gerry Johnstone,“From Vice to Disease the Concepts of Dipsomania and Inebriety,1860-1908,” Social & Legal Studies,Vol.5 (1996),p.48.建议赋予地方治安官强制将嗜酒成性者移送静修所的权力,并鼓励在自愿捐款或者地方税的支持下,为贫困的嗜酒者创办静修所。

E.Richard Cross,“The Inebriates’ Act,1898,and its Application to the West Riding of the County of York,” p.5;Christine Mary Crabbe,“On the Borderland of Insanity: Women,Dipsomania and Inebriety,1879-1913,” p.49.

1893年12月5日,英国医学会与酒癖医治研究会选派了一个包括诺曼·科尔在内的代表团,进谒自由党内政大臣H.H.阿斯奎斯(H.H.Asquith,1892—1895年在任)等人,目的是敦促政府采纳沃顿所主持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科尔根据“出狱犯人援助会”(Discharged Prisoners Aid Society)的估算,指出每年下獄的人中酗酒案例的比率居高不下,原因在于酗酒者往往被认为是“自甘堕落的罪人”,其实他们一直遭受着疾病的折磨。居高不下的数据也能表明,现行的防止酗酒事件的方式是失败的。

1895年6月末,索尔兹伯里侯爵领导保守党上台组阁。内政部对科尔及英国医学会的主张继续给予支持,继任内政大臣马修·里德利(Matthew White Ridley,1895—1900在任)对该问题感兴趣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他于1898年2月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政府议案,涵盖了英国医学会和酒癖医治研究会的大部分建议。该议案在下院顺利获得通过,没有遭到恶意批评。相比之下,上院的抵制依然强烈,维姆斯伯爵(Earl Wemyss)表示,议案创设了一项以前并不构成犯罪的罪名,这是与自由理念背道而驰的。

支持议案的议员给出了另一种解释:我们“应该为不酗酒的守法市民考虑,他们的自由不断受到酗酒所导致的混乱、攻击以及各种犯罪的干扰”,应当使社会免遭那些反复出现而当前法律又无法处置的酗酒案件的影响,这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Habitual Inebriates Bill,” HL Deb,4 August 1898,Vol.64,c.15.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lords/1898/aug/04/habitual-inebriates-bill (2022-02-13). 正如一位议员所说:“强制手段是对现行自愿模式的补充而非取代。嗜酒成性者并不是自由人,他们是嗜酒症(disease of inebriety)的绝对的奴隶。”“Habitual Inebriates,” HC Deb,8 March 1898,Vol.54,cc.1036-1041.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898/mar/08/habitual-inebriates (2022-02-13).言外之意,嗜酒成性者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所以强制性措施也就构不成对自由的威胁。

尽管如此,试图将强制性原则施加到非犯罪性质的酗酒者身上的做法,仍然遭遇了很大阻力。1898年8月,议案在大幅度修缮后,才经过皇室御准成为法案,即《1898年酗酒法》(Inebriates Act,1898,以下简称《1898年法案》)。《1898年法案》也是一系列政治妥协的产物,仅仅对犯罪性质的酗酒者(criminal habitual drunkard)做了若干规定,而医疗改革者长期提倡的对非犯罪性质的酗酒者的强制拘禁,则未得到授权。同时,《1898年法案》对1879年和1888年法案做了调整,授权确立了两种形式的醉管机构,即“国家醉管所”和地方性的“执业醉管所”。酗酒者被划分为两类:一是犯罪的可判处监禁的习惯性醉酒者,二是在十二个月份之内四次酒后扰乱社会治安的习惯性醉酒者。对于前者,如能证明其犯罪行为是在酒力影响下所致,则可送入任何愿意接收的醉管所,施以三年以下留院治疗,以代替监禁;而后者则主要由执业醉管所接收,期限同为三年以下。醉管所可由中央政府、郡或自治市政务委员会以及慈善捐赠共同出资创办,由内政大臣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执业醉管所接纳的酗酒者,若行为乖戾且不服管束,可转移到国家醉管所。

“Inebriates Act 1898”.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Vict/61-62/60/contents.(2018-07-02).

1879年、1888年和1898年法案共同构成了一套系列法案,英文文献一般以复数形式统称为“1879年和1888年法案”(the Inebriates Acts of 1879 and 1888),或“1879年和1898年法案”(the Inebriates Acts of 1879 and 1898),抑或直接称之为“酗酒法”(the Inebriates Acts)。但在主体法案与后续法案之间,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同,与1879年和1888年法案相比,《1898年法案》在机构设置上以专门化的醉管所取代了私人性质的静修所,其中的细微差别,正如一位监狱部门的医学顾问所言:“静修所的价值在于其作为习惯性醉酒的治疗机构,而教管所……则是隔离和控制讨厌的酒鬼的场所,以及某种程度上的治疗机构”。

Patrick M.McLaughlin,“Inebriate Reformatories in Scotland: 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p.305.由此可见,《1898年法案》强化了规训成分,其原因在于,这一时期随着“医学化”趋势被逐渐认可,对偏常行为者刑事处罚的热情弱化了,更倾向于将醉酒作为刑事诉讼中从轻处置乃至免除责任的因素,这种趋势淡化了犯罪性质和非犯罪性质之间的区分,犯罪性质的酗酒者在醉管所得到封闭治疗,取代了其他刑罚。

Martin J.Wiener,Reconstructing the Criminal: Culture,Law,and Policy in England,1830-1914,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299.

《1898年法案》颁布之后,1879年和1888年法案仍然存续,《1898年法案》只是試图填补1879年和1888年法案留下的空白,照顾到无力支付静修所费用的酗酒者,将强制性原则写入法律文件。莫里森指出,《1898年法案》的通过“是为了纠正先前法案中的阶级偏见,并为犯罪型酗酒者预先做出规定”。

Bronwyn Morrison,“Controlling the ‘Hopeless’:Re-Visioning the History of Female Inebriate Institutions c.1870-1920,” in Helen Johnston ed.,Punishment and Control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Basingstroke: Palgrave Macmillan,2008,p.144.基于自愿原则的《1879年法案》虽得以存续,但依据《1898年法案》,贫困的酗酒者却可以被强制送入任意一家醉管所,而犯了罪的酗酒者则被送入国家醉管所。诚如另一位论者所说的那样,《1898年法案》开始将关注点从保护臣民自由转向鼓励控制以保护社会。

David Beckingham,“An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liberty: Lancashire and the Inebriates Act,” Journal of Historical Geography,Vol.36 (2010),p.393.《1898年法案》的通过几乎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争论,仅在媒体上有简短的报道。治安法官霍姆斯认为,“可能没有什么重要的改革措施能够如此悄无声息,引起如此少的公开讨论”。Thomas Holmes, “Habitual Inebriates,”Contemporary Review,Vol.75(January/June 1899), p.740.

这从侧面反映了人们态度的转变和对酗酒立法必要性的普遍共识。

结 语

19世纪中叶,随着以工厂生产为基础的工业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工业纪律、时间观念以及勤俭节欲等品行越来越为人们所看重。针对那些无法适应工业纪律而做出偏常行为的人,18世纪晚期至19世纪早期英国兴起了一股“机构化”浪潮(institutionalization),致力于为实施规训提供新的选择。19世纪中后期由医学界推动的醉管改革运动,意在为酗酒者寻求机构化处遇模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立法,也使“合理的习惯性醉酒应对机制”得以在此框架内运作。

Patrick M.McLaughlin,“Inebriate Reformatories in Scotland: 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p.289.

1879年、1888年和1898年颁布的有关酗酒问题的系列法案,反映了人们日渐意识到醉酒与疾病之间的关系。然而,在法案颁布和修订的过程中,参与改革的不同群体包括医生、立法者、决策者以及地方管理者等,在醉酒的认知体系重构上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关于醉酒性质的讨论一直充斥于公共话语和议会辩论之中。尽管如诺曼·科尔所说,“目前医学和舆论界正发生一场革命,即绝大多数专业人员、慈善人士以及社会与政治改革者都相信,酗酒不能归因于个人的选择能力,而是由精神的或身体的疾病所引发的一种迫切欲望所致”,

N.Kerr,“Legislation for Inebriates in Britain,” Medical Temperance Review,Vol.2,No.5 (1899),p.100.医学界的成员也一直为系列法案的颁布积极奔走,但在酗酒的医学认知层面依然存在着严重分歧。

在医学界,虽然机构化处遇模式得到许多支持,却也有很多医学从业者对此并不认可。在1908年,一个致力于醉管所运作情况调查的部门委员会,仍然在调查报告的开头宣称,“对于醉酒癖的性质还未形成普遍的共识”,一些医学专家认为醉酒癖是“自我放纵下的醉酒”,故而是一种“恶习”,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是“与精神错乱相关的疾病”。总的来说,委员会在报告中选择了后一种解释。

Elizabeth Malcolm,“Between Habitual Drunkards and Alcoholics: Inebriate Women and Reformatories in Ireland,1899-1919,” p.118.共识的缺乏,导致法律层面对酗酒罪责的定位“非常不明确或者说不合逻辑”。

Nigel Walker,Crime and Insanity in England,Vol.1,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68,p.180.因此酗酒问题的系列法案其实糅合了“治疗”(therapy)和“规训”(discipline)两种相互冲突的思路。

Elizabeth Malcolm,“Between Habitual Drunkards and Alcoholics: Inebriate Women and Reformatories in Ireland,1899-1919,” p.111.正如某些論者所指出的那样,对于将护理和治疗视为首要问题的人来说,法案确立的教管机构不过是济贫院和监狱的组合,是完全失败的;而对于许多认同隔离措施的人来说,将犯了罪的酗酒者移交醉管所以代替通常形式的刑罚,等于是免除了酗酒行为的道德责任,他们更多地关注免责可能带来的后果,而至于治疗方面的争论,即使不是毫不相干,也是次要的。

Patrick M.McLaughlin,“Inebriate Reformatories in Scotland: 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p.306.

对于醉酒性质的不同认知关系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的政府决策,正如詹姆斯·尼科尔斯(James Nicholls)所说的那样,饮酒问题暴露出的最根本的矛盾在于自由理念内部的相互博弈。

James Nicholls,The Politics of Alcohol: A History of the Drink Question in England,p.257.19世纪中叶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约翰·密尔认为国家不应该干涉个人自由,因为个人行为只会带来个人后果。相反,只有人在酒力影响下威胁到他人的自由时,才应该加以干涉。

约翰·密尔:《论自由》,第97、116页。所以,任何倾向于扩大政府权力的措施,都受到了相当普遍的质疑。正因如此,《1879年法案》将强制羁留习惯性醉酒者的规定排除在外。

在密尔之后,L.T.霍布豪斯(L.T.Hobhouse)指出自由的行使需要运用人的理性,对于不具有自制能力的人,外部秩序就是其成长的最合适的条件。所以在霍布豪斯看来,自由和强迫之间没有真正的矛盾,“归根结底是一种相互的需要”,自由领域的发展,有赖于强迫所创造的外部条件。在某种程度上,控制是扩大自由的一种有价值的手段,故扩大国家控制要与维护自由同时进行。

[英]霍布豪斯著,朱曾汶译:《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2、75、78页。尽管霍布豪斯所说的自由与强迫之间的平衡可以适用于酗酒者,但这种平衡从未得到令人满意的阐释。所以,《1898年法案》是一项具有政治妥协色彩的相当宽容的立法。

系列法案为英国的酗酒治理确立了一种机构化处遇模式,它不同于禁酒运动所倡导的自我克制,这种模式的出现是在医学专业知识形成的同时,受到了机构化规训浪潮的影响所致。然而到20世纪早期,越来越多的人对机构化处遇措施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是否真的有必要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将酗酒者关押起来?相比之下,一直有人主张采取其他方式来抵制酗酒,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制定了更严格的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酒精饮料的供应和成本的控制。

Patrick M.McLaughlin,“Inebriate Reformatories in Scotland: 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p.307.此外,地方当局也不愿意承担机构建设费用,从1899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仅有14个管教所被建立起来,其中2家为国家醉管所,12家为执业醉管所,共接纳了4590名被收容者。

Greg Hunt,James Mellor,and John Turner,“Wretched,Hatless,and Miserably Clad: Women and the Inebriate Reformatories from 1900-13,”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40,No.2 (June 1989),pp.245-246;Elizabeth Malcolm,“Between Habitual Drunkards and Alcoholics: Inebriate Women and Reformatories in Ireland,1899-1919,”p.264.

與此同时,饮酒问题本身也变得不再那么紧迫。事实上,到1918年前后,它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一个热门话题。究其原因,一方面酗酒现象明显减少,据统计,英国因酗酒而造成的犯罪诉讼从1906年的116 000多起,减少到1926年的约32 000起,下降了近73%。另一方面,在战后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中,出现了新的亟待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曾是维多利亚时代社会热点的酗酒现象,逐渐淡出决策者的议事日程,而大规模失业则成为新的关注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醉管机构的争论和尝试因偏离时代主题而暂告一段落。

Patrick M.McLaughlin,“Inebriate Reformatories in Scotland: 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p.308.

责任编辑:宋 鸥 郑广超

On Medicalization of Inebriety and British Drinking Question Governance in late 19th Century

WANG Chen-hui

(Institute for Medicine and Civilization,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Shaanxi,710119,China

)Abstract: In modern England,with people’s attention to public health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europhysiology,there had been a great progress in pathological knowledge of habitual drunkenness,which made the medical practitioners get rid of the moral value judgment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their discourse power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nature of drunkenness from a professional perspective.On this basis,they appealed to the government to institute the institutional treatment for habitual drunkards.Although the 1879 and 1898 acts were a compromise of many interests,as experiments,they marked the formation of institutional treatment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rresponding legal powers reflected the balance between medical cognition on inebriates and freedom principle,which was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the history of English penal and social policy.

Key words:inebriety;medicalization;institutional treatment;Habitual Drunkards Act 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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