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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引证与专利维持时间的相关性实证*

2022-07-18王堂蓉

情报杂志 2022年7期
关键词:专利权利样本

李 睿 王堂蓉 龙 瑞

(1.四川大学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 成都 610207;2.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成都 610065)

0引 言

据统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中,因各种原因失效的专利占到了94.6%,维持时间达10年以上的专利仅占0.8%,能维持到20年届满的发明专利更是仅占专利总数的0.02%。只有优质专利才具备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并因而成为长寿专利。

专利维持时间是评价专利质量的重要指标。然而,专利维持时间这项指标本身是一个后验性指标,即只有等到专利权届满或中止时,才能获悉其维持时间数据,而这时的专利质量评价已是一个总结性评价,在时态上是回顾性的过去时态。

在实际的专利情报工作中,我们更需要对专利质量做出前瞻性的评价,如果能在专利申请时段或授权前期就能对专利维持时间做出一定程度的预见,那将是对专利情报工作的一份贡献。在此目标下,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专利引证与专利维持时间的相关性,为预见专利维持时间提供有用线索。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年来,不少专利情报工作者对专利维持时间进行了多视角研究,从CNKI和WOS分别检索到以“专利维持时间”“Patent maintenance/duration”为主题的情报学/InformationScienceLibraryScience期刊论文62篇/41篇。

图情领域学者多从说明书篇幅、权利要求项数或字数、IPC号标引量等文献计量视角出发,对影响专利维持时间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例如,乔永忠等[1]认为权利要求数量可以反映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专利诉讼风险和专利价值,以影响专利收益的方式影响专利维持时间;蔡中华等[2]发现专利权利要求项数和说明书页数是影响专利维持时间的重要因素;吴红等[3]实证了专利权利要求项数、同族专利数量及IPC分类数量对中国国内专利的维持时间均有影响;钱过等[4]认为专利IPC号标引量体现了专利技术的覆盖范围,专利文献的IPC数量越多,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越大,专利价值也较高,维持时间也较长;冯仁涛[5]发现首项权利要求字数与专利维持时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且受文献篇幅的调节影响。

科技政策领域、创新管理领域的学者则从专利权人属地GDP、政府的专利补贴政策、专利诉讼和异议、专利技术的扩散、专利的科学关联度等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出发,对影响专利维持时间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例如,Mark[6]发现一个地区或国家的专利维持时间整体水平与其GDP水平是同向变化的;Minford等[7]认为政府补贴通过抵消创新成本、激励研发来提高研发回报,从而提升了专利平均维持期;Yong等[8]认为,专利诉讼和专利家族的国际范围等环境因素是影响专利维持时间的重要因素;Lee等[9]发现,专利的社会扩散度和功能多元性会影响专利维持时间;Dietmar[10]发现,在医药、化工等以基础科学为导向的领域,科学关联度会影响专利维持时间,但在其他技术领域则没有证据表明二者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关系。

目前只有少数人研究了专利引证与专利维持时间的关系,但所得出的结论各不相同。例如,赖流滨等[11]实证研究了MPEGLA公司12个专利池的2 028项美国专利,认为专利引证数不利于专利诉讼从而不利于专利维持;胡成等[12]小样本实证了专利引证文献数量等7个变量对专利维持时间的影响,认为专利引证与维持时间之间存在弱的负相关关系;Harhoff等[13]发现只要专利的累积引证数量显著,维护专利的概率就会增加;Kammoun等[14]所研究的德国专利局专利样本以及Gambardella[15]所研究的欧洲专利局专利样本,都显示专利引证频次对专利维持时间具有正向影响;Lanjouw等[16]的实证研究却发现专利引证频次对专利维持时间没有影响。

介于目前从专利引证视角研究专利维持时间的成果较少且观点各异的现状,本文从中国专利中选取领域样本,就“专利引证与专利维持时间的关系”问题开展实证研究。

2 研究基础

专利不仅是作为知识载体的技术文献,也是约定垄断利益的法律文书。专利引证不是简单的参考文献,它是由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提出的背景技术文件和审查对比文件,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对专利引证的研究,应当以专利法和专利审查制度所界定的专利引证的法律属性和功能为基础,同时也应当以创新经济学所揭示的专利引证的经济效应为基础。

2.1 法学基础

在专利法视野下,专利引证具有两方面属性:技术背景属性和审查对比属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专利局制定了《标准ST.14——在专利文献中列入引证参考文献的建议》,该标准将专利引证分为若干类:“A”类:一般现有技术文献,无特别相关性;“X”类:仅考虑该文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发明不能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Y”类:当该文献与另一篇或多篇此类文献结合,并且这种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发明不能认为具有创造性;“E”类:PCT细则33条1(c)中确定的在先专利文献但是在国际申请日当天或之后公布的;“L”类:可能引起对优先权要求产生怀疑的文献为了确定其他引证文献的公布日期而引证的文献,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应指出文献引证的理由)而引证的文献。

“A”类(简称技术背景类)、“X”类和“Y”类(简称审查对比类)是中国专利中最常见的专利引证类型,其余类型颇为少见。

2.1.1背景技术类引证的法律属性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美国专利法第35U.S.C.303[a]和37C.F.R.1.515[a]条规定审查员能够基于请求依赖的引证的现有技术以及在其他地方发现的现有技术,很容易地指出请求中引证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日本专利审查手册第7-1-2.3.1(2)将专利申请与引证的在先技术作比较,确定相似处与不同处,以引证内容为基础推导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A”类引证作为背景技术类引证可以由发明人或专利申请人提供,也可以由审查员提供,“引证”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在先技术)用于辅助说明新旧技术之间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说明旧技术的缺陷以及新技术对旧技术的替代、改进和进步的程度。例如:专利CN104612749B引证专利CN103321672A作为背景技术,指出CN103321672A“缺点在于挂钩强度不能保证,很容易变形,可靠性差,而且安装比较困难,需要在有限的空间内在弹簧压缩的情况下将挂钩托起比较困难”,这一引证辅助说明了新旧技术之间的不同之处和旧技术的缺陷;专利CN108639279B引证专利CN105416513A作为背景技术,并指出“CN105416513A的引信触发方式为水压触发或遥控触发,而本发明专门针对波浪滑翔器设计,更加小巧,稳定可靠”,这一引证辅助说明了新技术对旧技术的替代、改进和进步的程度。

新专利的“A”类引证越多,意味着其替代和改进的在先旧技术越多,而其自身的进步性就越强。

2.1.2审查对比类引证的法律功能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3章“新颖性”中规定: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证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下位概念格上实现了更具体更细致的改进,那么可以在下位概念格上要求保护,如果在同位概念格上实现了不同技术内容的发明,那么可以在同位概念格上要求保护。美国专利法第35U.S.C.112条: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证一个以上提出的权利要求,然后指出权利要求具体内容的进一步限制。日本专利审查手册第2-2-2.4(2)条: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与一个或多个被引证发明相比较以发现相同点与不同点,然后根据被引证发明(或常用的熟知技术和公共基本知识)拒绝相同的权利要求。

“X”类和“Y”类引证作为审查对比类引证,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由审查员提供,是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对于可以授权的专利,“X”类和“Y”类引证是限定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的对比依据。例如:专利CN103138341B在申请阶段主张了8项权利要求,审查员依据“X”类引证CN101776240A否定了权利要求1-5,依据“Y”类引证JP2011195206A和CN101776240A再次否定了权利要求5,最终拒绝了前5项权利要求,授权了其余3项权利要求;专利CN100476072C在申请阶段请求了8项权利要求,审查员依据“X”类引证CN101776240A否定了权利要求1-4,依据另一“X”类引证WO03022682A1也同样否定了权利要求1-4,最终拒绝了前4项权利要求,授权了其余4项权利要求。“X”类和“Y”类引证的法律功能如图1所示。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集合为n;对比于“X”类引证,有a项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被拒绝,对比于“Y”类引证,有b项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被拒绝,此二者存在交集a∩b;最终授权的权利要求集合,是拒绝此二者的并集a∪b后剩余的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集合{n-(a∪b)}。

图1 “X”类和“Y”类引证的法律功能

新专利申请时所主张的n项权利要求,包含但不限于“X”类和“Y”类引证的在先专利的(aub)项权利要求,即新专利的技术特征范围包含且大于在先专利的技术特征范围。换言之,新专利的技术特征覆盖且超越了在先专利:覆盖的部分因失去新颖性被拒绝(图1中被删除的部分),超越的部分是经审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被授权的权利要求(图1中未被删除的剩余部分)。新专利的“X”类和“Y”类引证越多,其覆盖且超越的在先技术就越多,这就意味着新专利自身的竞争力越强。

2.2 经济学基础

专利制度是一种通过垄断来激励创新的社会经济制度,专利是“技术私利主义”(技术社会学家齐曼1971提出[17]的代言。专利和专利引证不仅承载着发明创新的知识内容,更承载着创新者的专有权利、垄断地位和市场利益,专利和专利引证应当在创新经济学视野下被专门解读。

新专利对旧专利的引证行为,与市场竞争和利益争夺行为同步,能够映射“创造性毁损”的过程。新专利引证旧专利,即意味着对旧专利市场的瓜分,引证的旧专利越多,争得的利益就越多,自身的生命力就越强。

综上,新专利的“A”类引证越多,其替代和改进的在先技术就越多,自身的进步性也就越强;新专利的“X”类和“Y”类引证越多,其覆盖且超越的在先技术就越多,自身的竞争力也就越强;新专利引证旧专利,即意味着对旧专利市场的瓜分,引证的旧专利越多,争得的利益就越多,自身的生命力就越强。

3 研究假设

基于上面所陈述的法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本文推理假设:专利的“A”类引证越多,其进步性越强;专利的“X”类和“Y”类引证越多,其自身的竞争力越强;专利引证的旧专利越多,其自身的生命力就越强上述推理假设的对应虚无假设则为:专利引证的多少与专利的“进步性”“竞争力”“生命力”之间不存在上述相关关系。将专利的“进步性”“竞争力”“生命力”综合映射为“专利维持时间”变量,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0专利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无关;

H1专利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相关;

H1a专利的“A”类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正相关;

H1b专利的“X”类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正相关;

H1c专利的“Y”类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正相关。

4 假设检验

4.1 样本选取

选取应急产业专利作为实验样本(涉及技术领域广,技术创新性强),从智慧芽Patsnap全球专利数据库获得我国应急产业专利5 921项,拷贝每项专利的“申请日期”“授权日期”“权利终止日期”,录入Excel工作表后用日期函数计算“专利维持时间”;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人工逐条检索每项专利的引证信息,人工逐条点击“引证信息”按纽,展开引证类型、引证数量等字段并拷贝录入数据到excel工作表,共累积采集引证信息23 684条。

4.2 检验方法

选择相关度系数计算方法和多元统计差异分析方法开展研究,具体而言,通过计算专利的“A”类、“X”类、“Y”类引证频次与“维持时间”的相关性显著度和相关度系数(Spearman秩相关分析)检验假设的相关性;通过不同“维持时间”水平(长寿专利组、中寿专利组、低寿专利组)的专利样本集之间的“A”类、“X”类、“Y”类引证频次水平的差异分析(K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法)检验假设的相关性。

4.3 检验过程

4.3.1Spearman秩相关分析

由表1可知,“A”“X”“Y”类和总引证频次与专利有效期的等级相关系数分别为0.138、0.215、0.227、0.179,显著性Sig.=0.000<0.01,说明类和总引证频次与专利有效期存在置信度为99%的正相关关系。

表1 Spearman秩相关统计结果

4.3.2K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

采用K样本Kruskal-Wallis单因素ANOVA检验进行成对多重比较,最后进行均值比较得出结论。当样本数大于3,第i个样本的样本量大于5时,H近似呈自由度为k-1的卡方分布。故当H>H0.05时,拒绝零假设,即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各样本的总体分布不完全相同。

表2 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根据样本特征和研究目的,按照专利维持时间属性对样本数据进行分组,共分三组:第一组的专利维持时间落于区间(0,5),第二组的专利维持时间落于区间[5,10),第三组的专利维持时间落于区间[10,23)。为方便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对专利三个等级依次赋值为1、2、3,数字越大表明专利有效期越长,“1”为“低寿组”,“2”为“中寿组”,“3”为“长寿组”。

通过求3个独立样本(三组)在4个变量上的秩和统计量并进行卡方检验后,得出输出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Kruskal-Wallis H检验统计量输出结果

“A”“X”“Y”类和总引证频次4个变量的Kruskal-Wallis H检验的值分别为114.247、274.029、305.879、189.590,对应的Kruskal-Wallis检验统计量的渐进显著性取值Sig.<0.01,即虚无假设不成立,备择假设在置信度99%水平上成立。由此可以认为,不同维持时间水平等级的专利的类和总引证频次并不是来自全部相同分布的总体,即为3个维持时间水平等级的专利在类和总引证频次上总体存在差异。为进一步探究三组间两两是否存在显著差异,采用独立样本成对比较进行检验。如表4所示,三组的“A”“X”“Y”类和总引证频次均两两存在差异。

表4 K-W单因素ANOVA检验输出结果

进一步对三组的“A”“X”“Y”类和总引证频次均值水平进行差异分析,如表5所示,长寿组(维持时间10年以上)的类和总引证频次均值都为最大,中寿组(维持时间5~10年)的均值居中,低寿组(维持时间5年以下)的均值最小。可以认为专利维持时间与引证频次之间存在相关性,维持时间越为长久的专利,存在引证频次越多的特征。

表5 均值比较

4.4 检验结论

如4.3所述,拒绝H0,接受H1,同时接受H1a、H1b、H1c,即专利的“A”类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正相关,专利的“X”类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正相关,专利的“Y”类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正相关,专利的引证频次与专利维持时间正相关,且上述相关性显著,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5 研究结论

本文在专利法视野下研究了专利引证的法律属性,在创新经济学视野下研究了专利引证的经济效应,基于上述两方面研究提出假设:专利的“A”类、“X”类、“Y”类引证以及总引证频次都与专利维持时间正相关。运用Spearman秩相关分析、K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两种方法,在应急产业专利样本范围内验证了假设。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专利的各类引证数量越多,其维持时间很可能就越长。这一结论为前瞻性预见专利维持时间提供了参考依据。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深入理解专利引证的情报学意义增添了新内容,为应用专利引证指标预见专利维持时间提供了新线索。

研究的不足主要在于:专利维持时间的分组阈值设置缺乏可参照的经验数据;仅选取了应急产业专利作为样本进行实证,具有样本局限性;仅从法学和经济学视角获取理论基础,理论视角的丰富性尚不足。未来研究拟在更多行业领域进行实证,获取更丰富的经验数据,多视角拓展理论基础,为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专利引证与专利维持时间的关系开辟更多更优的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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