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
2022-07-18胡刚
文/胡刚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在国家或地区间的贸易争端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演变为贸易摩擦的最主要焦点之一。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被频繁地写入国际、区域多边乃至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且受到更多的重视。
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全球第一个涵盖知识产权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事实上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际上扩展到包含贸易、投资、技术转移等广泛的经济领域。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自由贸易协定(FTA)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协调协定缔约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平台和途径。
一、RCEP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及亮点
1.RCEP 的基本情况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被普遍认为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它涵盖了29.7%的全球人口数量,28.9%的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约30%的全球贸易总额,及38.3%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的全球份额。RCEP 已于2022 年1 月1 日在10 个完成批准的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泰国、越南、新加坡、老挝、文莱和柬埔寨正式生效实施。2 月1 日、3月18 日及5 月1 日,又分别在韩国、马来西亚及缅甸正式生效实施。RCEP 的生效实施是在WTO 基础上更广泛深入的市场开放,有助于各成员国及地区经济范围的拓展延伸,并为域内企业带来更大的商业机遇。
2.RCEP 框架下对于参加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安排
RCEP 的全文内容由序言、20 个章节、4 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所共同组成。其中,知识产权章节(第十一章)包含有83 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等2 个附件,是RCEP 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中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纳入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
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认知根本上取决于其发展水平和发展需求。RCEP各谈判方在经济、科技、文化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必然在知识产权领域呈现出不同的态度和意见。最终,各缔约方经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将RCEP框架下明确的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表述为三类:1)应当批准或加入的(即:强制性义务);2)应当致力于批准或加入的(即:倡导性义务);3)可以寻求与其他缔约方合作以支持其批准或加入以及执行的(即:选择性义务)。
3.RCEP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于TRIPS的继承与亮点
RCEP 在知识产权章节的“目标”和“原则”内容表述,主要是转引了TRIPS 第7 条和第8 条的文本。在整体内容上,更可以看出RCEP 继承了TRIPS 中包含的所有权衡及灵活性。RCEP 还规定,尽管缔约方同意本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超出了TRIPS 之规定,但是如本章的某一规定与TRIPS 的相应规定不一致时,仍应以后者规定为准。
RCEP 知识产权章节不仅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例如,在第53 条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细化规定。而该条款内容无论在TRIPS 还是在CPTPP 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均无类似规定,是RCEP 知识产权规则中极具特色的引领性规范。此外,RCEP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凸显出“中国经验”。在该章节中的恶意商标规制条款、商标电子申请规定等,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正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侧面反映出我国参与区域知识产权治理水平的提升。
需强调的是,与TRIPS协议一样,RCEP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的也是缔约方的最低义务,很多条款赋予了缔约方依照各自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制定更高保护标准的自由和选择。
二、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可及性
相较于其它已生效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CEP成员方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更加具有多样性。除了包含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5个发达国家和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7个发展中国家,还包括柬埔寨、老挝和缅甸3个最不发达国家。
一般而言,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对发达国家出口贸易结构优化作用较之发展中国家更为显著。RCEP框架下的合作面临着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立法差异大、部分国家缺乏参与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内在动因等切实挑战。因此,RCEP需要在TRIPS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构建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的制度与规则。
为保障RCEP 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可及性,首先,RCEP 在知识产权权利实施部分加入了部分弹性条款。这些弹性条款的措辞多采用“可以”“至少”等选择性词汇,其含义具有不特定性、选择性和非强制性,直接或间接地排除缔约方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强制性义务。其次,为了弥合不同成员方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差异,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最不发达国家和后加入的东盟国家(包括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适用特定条款制订了更为细致的过渡期,降低了这些国家加入RCEP 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的难度。再次,RCEP 还设置了更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条款,使上述国家真正有能力在日后从知识产权的低层次保护向高层次保护迈进,兑现实施RCEP 框架下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从而有效实现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可及性。
三、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进一步思考及建议
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伴随着全球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贸易和投资活动关注的重点内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 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已经有5 个亚洲经济体进入全球前15 位。当前,全球约70%的知识产权申请来自亚洲,60%研发资金被投入到亚洲市场。因此,RCEP 作为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最有影响力亚太区域的自贸协定,各缔约方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将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共识转化为实践,从而实现区域内自由贸易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循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中国应积极推动RCEP 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
RCEP 是迄今为止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最重要的区域多边自由贸易区协定,这首先是由RCEP 成员方与中国在贸易上的联系紧密程度所决定。根据海关最新统计数据,2021 年,在与中国进出口商品总值表排名前二十位的国家(地区)中,RCEP 协定方加上中国香港,就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此外,就地区贸易伙伴而言,自2020 年起东盟就已超越欧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在纷繁复杂的国际格局下,强化与RCEP 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我国落实好经济双循环的重要依靠和保障经济行稳致远的努力方向。这就需要中国在RCEP 框架下的规则制订和实施方面持续发挥低调但又坚定的作用。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或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之前基本扮演着“后加入者”或者说“规则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的角色。但正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一章第一节“一般义务”里中方所郑重宣告:当今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就意味着,中国今后需要审时度势在知识产权规则的制订和实施上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勿容置疑,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水平在RCEP 缔约方中处于第一梯队。并且,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提供了比RCEP 知识产权条款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RCEP 所规定的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专利快速授权制度、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规则,已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及司法中实际落地的制度和实践。但同时应看到,RCEP 中的知识产权承诺比某些缔约方签署协议(例如东盟+1 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承诺更全面且水平更高。这就要求我们切实彰显大国担当,发挥好RCEP体系参与者及贡献者的重要作用,帮助RCEP 区域内的各相关缔约方一起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转让和传播,实现彼此间的互惠互利,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新规则。
需强调的是,与TRIPS协议一样,RCEP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的也是缔约方的最低义务,很多条款赋予了缔约方依照各自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制定更高保护标准的自由和选择。
2.RCEP 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具体建议
为寻求各成员方均能接受的方案,RCEP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章节历经多轮艰苦谈判,最终达成共识的文本体现了灵活和平衡性,充分显示出求同存异、追求共赢的东方智慧。但也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协调保护中过多弹性条款的存在必然增加RCEP权利实施条款在日后具体实行中的难度,弹性条款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无法符合各国具体执法的实践需求,从而导致权利实施条款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要求RCEP缔约方全面履行合作互助条款,同时积极协调构建各种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救济机制,增加知识产权执法在技术性工作层面的沟通和交流。具体建议如下:
1)为更快速有效解决RCEP 区域内企业知识产权贸易纷争,可以考虑由各国商会牵头组织,成立一个区域内互认合作的具有权威性的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中心。该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中心在充分进行区域调研基础上编撰一套为各方认可的致力于避免和解决跨国知识产权争端的准则,并通过聘请域内的知识产权专家组成调解仲裁专业团队,可对域内各国企业涉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专业调解。
2)成立RCEP 合作秘书处或相应常设机构,为域内企业或经营者提供各缔约方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检索、查询、对比、识别、输出等数据处理相关服务。构建域内各缔约方贸易知识产权预警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并不断动态更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及时跟进以及披露国际知识产权新闻及动态,提供多角度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途径,降低域内企业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3)充分重视RCEP域内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随着RCEP区域内贸易壁垒和摩擦的减少,意味着假冒商品亦能够在市场上,特别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更加自由地流通和买卖。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性,线上溯源及有效查处假冒商品的难度也将增大。这就需要RCEP各缔约方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携手制订线上知识产权执法策略,在技术性工作层面确保能够解决随时出现的疑难问题。最终,寻求在RCEP合作框架下构建起一个统一、有效、平衡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执法机制。
五、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发展的国际战略,已成为亚洲国家乃至全球各国普遍共识。RCEP很好地坚持了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理念,平衡了促进多边贸易往来和知识产权协调保护发展的需求。RCEP各缔约方应继续致力于不断完善和深化这一体制,在维护经济一体化和塑造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方面发挥自身积极作用。从而,通过进一步深化务实合作,分享发展机遇,共同打造更富活力、更有效力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为后疫情时代区域乃至全球经济复苏,促进域内外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发展带来新的希望和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