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就业歧视说“不”
2022-07-15曾晓蕾祝田夫
文/特约撰稿 曾晓蕾 祝田夫
招聘广告中所招用的均为一般简单工种,并没有要求应聘人员掌握特殊技能或者是对身体协调性要求较高,应当被认定为就业歧视,损害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与区残联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实施意见(试行)》
广东省广州市是我国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之一,城市的发展也让很多人越来越习惯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求职,对接用工、就业的需求。一次专项调查针对互联网招工而展开,很快,调查者发现了其中的问题。
2021年12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与黄埔区残疾人联合会会签《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实施意见(试行)》,协同推进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今年以来,黄浦区检察院与黄埔区残联结合当地作为工业发展大区用人需求量大的实际,联合开展残疾人就业专项调查。
检察官李雨航在此次调查中浏览招聘网站时发现了一则招聘信息:一家位于黄埔区的企业在招聘时明确要求“身体健康无残疾”。然而其招聘的是组装、包装、分拣等岗位人员,这些岗位是残疾人也能胜任的工作。
李雨航继续浏览招聘网站,发现了一批在黄浦区注册或用工的企业在招聘时明确要求求职人“无残疾”。这些用人单位招聘的也多为普通工作岗位。
黄埔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国家法律明确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关于“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等规定,上述招聘广告中所招用的均为一般简单工种,并没有要求应聘人员掌握特殊技能或者是对身体协调性要求较高,应当被认定为就业歧视,损害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部门,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今年4月21日,黄浦区检察院及时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磋商,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采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形成保护合力等措施推进整改。
在整改过程中,黄浦区检察院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进行沟通,并深入浅出地答疑残疾人就业歧视的认定:“如果你的岗位无特殊要求,要求‘无残疾’就是歧视。如果有特殊要求,比如消防员会对体能有很高的要求,要明确写出岗位要求,也不能写‘无残疾’。总之,‘无残疾’三个字违反了法律规定。”
目前,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删除平台广告中含有残疾人歧视的内容。同时,黄浦区检察院还主动将注册地在广州市其他区的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中存在歧视残疾人的8条案件线索移送属地检察院跟进调查。
声音
王嘉鹏(全国人大代表,世界联合学院国际理事会执行理事、世界联合学院常熟分院院长)
该案例是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维护残疾人群体平等劳动就业权利,主动履行检察职能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贯彻落实《“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有效实践。
黄埔区检察院在案例中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督促协同跟进监督、推动落实主体责任、激活公益保护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而且通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是检察机关优化残疾人公平就业环境的有效探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对做好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促进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发展和社会融合,事关就业工作质量提升和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既需要政府持续发力,更需要社会充分参与。我国的无障碍公益诉讼刚刚起步,我相信伴随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实施后,残疾人就业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诉讼将在全国范围得到推广和探索,残疾人权益必然会在法治轨道上获得越来越有力的保障。
延伸阅读
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 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度
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2019年中国15岁以上劳动适龄人口就业率达到65.05%,基于《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数据进行公式计算,同年我国残障群体就业率仅达42.98%,2020年为43.24%,虽略有提升但仍与中国总体就业率相差甚远。
直至今日,残障群体的平等就业权也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他们在实现梦想与价值的路上举步维艰。河南科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杨某科是一位肢体残障者,他在通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招聘考试后,却被工作人员以其“身体原因可能影响公司形象”为由拒绝录用。公司的做法无疑与“就业公平”的原则背道而驰,也寒了无数积极求职残障者的心。
如果说在招工信息上明显标注“无残疾”要求是显性的歧视,那么即使残疾人完全能够胜任的工作,被招聘方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就是一种不易被发现的隐性歧视。就业隐性歧视对残疾人来说,是一种说不出的切肤之痛。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雨航表示,隐性歧视不易被发现,需要残疾人提高平等就业方面的法律意识,对于就业中出现的权益侵害问题可以向残联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由它们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重新树立社会和企业对隐性歧视的正确认识。
全国人大代表王嘉鹏建议,检察机关要立足支持起诉检察职能,让广大残疾人就业者充分理解什么是支持起诉、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支持起诉案件范围有哪些,积极引导残疾人群体通过矛盾化解和法律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发生的妨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行为,检察机关要与残联组织建立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
中国首位聋人语言学博士郑璇说:“残障学中有一句话叫没有残疾的人,只有残疾的社会。对于残疾的界定就看社会的包容度能把它的边界扩展到哪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规定了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实现全国联网认证。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的宣讲将会对企业残障融合用工的实现工作更进一步。
声音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一直以来,残疾人的就业比例跟健全人的就业比例是有差距的,所以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对于残疾人就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其中几条措施特别有力,比如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都要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同时,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如果我们能把这些制度落实并坚持下来,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将会有实质性的改观。
现阶段,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推进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是至关重要、不可取代的。第一,它是用国家权力来保障一个特殊群体权益的实现。第二,它是将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具体化。我们追求的效果就是要让残疾人和其他任何社会成员一样,正常地生活,正常地工作。大家都是一样的社会主体,一样的为社会出力,一样的有社会价值,理应一样的得到社会尊重。
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同时,还应注意到一个关键词:合理便利。残疾人就业的合理诉求应得到保障,比如办公室的门、通道等要加宽,提供有幅度的办公桌等,用人单位要落实,提供合理便利,否则便会构成歧视。
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只有条例、部门规章等,效力会受到影响。应提升立法层次,通过法治保障在全社会凝聚共识,增强合力,更好利国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