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视角下的版权公共领域萎缩与保护
2022-07-14马驰升屠周荃
马驰升 屠周荃
[ 摘要 ]
版权公共领域对于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版权不断扩张压缩公共领域,在区块链等新技术出现后,进一步增强了版权的保护,使得公共领域日益萎缩式微。著作权客体扩张,权利人范围扩大,作品保护期限不断延长无不体现了公共领域的萎缩。究其法律原因,在于合理使用限定范围过小,独创性标准为发挥应有作用以及各种技术措施的滥用限制不足。版权公共领域亟须加以保护,以实现公私利益平衡,应拓宽合理使用范围,细化独创性标准,完善对技术措施的限制,维护公共领域的良性运转。
[ 关键词 ]
版权;公共领域;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5.060
1 版权公共领域萎缩表象体现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其在著作权领域广阔的应用前景也受到关注。区块链所拥有的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等特性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版权保护所遇到的一些难题,尤其是在数字版权迅速发展,网络盗版猖獗的大背景下,这项新兴技术在著作权确权维权环节都能发挥作用,并且已经应用于司法实践中。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首次认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具备法律效力。至2022年初,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采用区块链保护著作权的民事案件有567个,行政案件5个,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得著作权人能够进一步强化对自己作品的保护。
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会给版权保护带来巨大的红利,其衍生于比特币交易,无需第三方参与,在数据库系统中以数据区块的形式按照时间顺序形成数据链条,且无法修改,以此达到公开透明和不可篡改的特性,并且相对于传统的技术手段,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去中心化”。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区块链可以从版权登记、版权交易保护、版权管理以及版权侵权维权等各个方面提供强势保护。从版权人创作完成时起,区块链就可以将登记信息上传至区块链盖上时间戳,并可以及时保存创作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和每一版本,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与隐私性,并且可以作为原始证据,实现确权与维权。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人若使用版权人的作品就必须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方式支付费用,交易信息会被完整保存。此后若发生侵权纠纷,版权人可以直接通过区块链提取完整化证据链,极大提高了侵权取证效率和便利程度。
如上所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各项技术措施为版权保护提供了严密保障,但随着权利人运用技术手段巩固私权,此消彼长的是版权公共领域的逐渐萎缩。近年来公众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权利人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极大关注,然而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版权公共领域却被忽略。
著作权的不断扩张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从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被保护权利若持续扩张,相应的版权公共领域就会持续被侵占,并且直接表现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控制权的扩大,此种扩张会直接威胁到著作权法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版权制度设计本是预留了公共领域的公共利益空间,如著作权法中的版权保护期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等都是为了保障公共领域的存在即保护公众利益,著作权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它基于对知识私权提供法律保护,从而实现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但公共利益会因著作权的过度扩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尤其是区块链在版权保护各个环节都能发挥严密保护作用,更压缩了公共领域存在的空间,版权公共领域的萎缩体现在各个方面。
1.1 著作权客体持续扩张
按照《伯尔尼公约》的界定,受公约保护的作品应涵盖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文艺作品。随着社会的发展,版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早期纸质的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到影视、音像、电子出版作品,现在还包括在软件和互联网环境下创作和传播的作品。
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正式入法,即短视频、直播等新的作品类型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可以看出,随着版权的逐步扩张,版权保护的客体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并且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体育赛事、人工智能作品也在著作权客体扩张的争论中。而上述所有被列为作品的著作权客体,未来也都会纳入区块链等技术的严密保护之中,这对版权公共领域来说又是一次重大打击。
1.2 版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大
最初的《安娜女王法》对于版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图书的复制和发行。随后技术手段不断进步,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可避免地向外延伸。受到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等一项项的权利逐步被写进各国版权法和国际公约。目前为止,我国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权利,对作品的控制已经极其严密。并且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更是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之外的浏览权、接触权和额外限制权一些约定俗成的权利,版权人通过版权许可格式合同设立私立版权规则,被称为格式化的许可合同,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准版权的地位,这都在不断突破《著作权法》的限制,这样的权能扩张对公共领域的压缩是极为明显的。
1.3 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
版权的保护期限,是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界定专有权与公共领域的重要“分水岭”。期限内的版权保护是对于创作的尊重和激励,超过保护期限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是对于最终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实现,使公众实现信息自由,以更好地进行再创作,实现著作权领域的良性循环。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不断延长,从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其规定版权保护期限为14年,如果14年期满后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到《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至死后50年,再到美国通过《著作权期限延伸法》,该法案将著作權保护期限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保护期限不断被延长。目前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和死后50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张延长保护期限的声音依然经久不息。版权保护期限的一再延长会阻碍作品重回公共领域进行流通,使公众对于大量有价值的作品无法自由利用,被迫承担更重的制度成本,使整个社会的知识无法及时地更新换代,这破坏了私有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2 版权公共领域萎缩的法律原因
公共领域作为一片“公地”,整个社会都可以自由地从中获取资源,但却少有人意识到“公地”也是需要保护的,在公共领域的保护方面,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提到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也没有直接规定保护措施,对于公共领域的法律构建并不完整,对于限定著作人权利的措施存在不足,这是公共领域不断受到侵蚀的直接原因。
2.1 合理使用规则限定范围小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维护公共利益的一个体现,在著作权不断扩张的今天,合理使用制度也应随之拓宽范围。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规则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著作权法》第22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增加了法律的明确性,的确可以给司法者提供明确的指导,但是这样的列举在实践中的实用性并不强。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裁判,不允许类推或者扩大适用。并且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合理使用规则整体缺少一个兜底条款,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合理使用适用情形被严格限定,这使得合适使用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僵化且封闭。并且相对于如今的社会发展情况,现有的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已不能满足公众对于信息的获取需要,亟须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2.2 独创性标准未发挥实质作用
独创性标准是认定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不能达到独创性要求的就不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直接进入公共领域。对于独创性标准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对于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吴汉东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我国立法也没有对独创性给出明确的标准,这使得独创性这项标准容易被高高架起而难以发挥实际作用。独创性无法完全发挥作用就会导致一个问题,难以区分一个作品中哪些是具有独创性的,哪些是不具有的,英国著作权法学者奥古斯丁·比勒尔认为:“一条羊腿是属于我的,这很容易证明或否定,但是我的书中有多少是属于我的,这却是一个大难题。”各国对于独创性标准也因国情不同而各具特色,美国的标准是“一点点”,即只要有作品是独立完成的就应该肯定其独创性。德国则对于独创性要求有不同的分级标准,即“小铜币”理论。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首先要划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法律保护的是一项作品中属于作者原创的具有独创性的那一部分,而不是整部作品。但想要区分属于作者独创的部分和作者从公共领域中借鉴的部分的难度很高,这就很容易会对整部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进一步加剧了版权扩张,压缩公共领域。目前来看独创性标准难以找到一个落脚地,在作品的认定中发挥不了实质作用,从而导致公共领域逐步被侵占。
另外,在司法审判中对私权的利益偏向也是对公共领域的侵占。著作权人有着保护自己私权的强烈意识,而公共领域理念薄弱,实践中一些法官缺少对公共领域的重视,在整体大环境的影响下会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私权,而忽略公共利益。
2.3 对技术措施的限制不足
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使版权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维护版权人的正当合法利益,大力打击盗版行为,毫无疑问对整个社会的创新创造具有重大意义。传统的版权保护很少关注技术方面,面对盗版猖獗的问题,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应运而生,它们大大拓宽了版权保护的手段范围,在版权领域作为技术措施发挥保护作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6 条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但同时技术措施的过度采用催生了更为严密的过度的版权保护,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破坏。这使得这部分被严密保护的作品无法发挥其应有价值,不能有效地投入市场,无法促进知识的流通循环。只要作品被访问,区块链就会记录访问人员信息和利用信息,使得版权人对于作品的保护更为强势,增大公众利用信息的风险和成本,在这种畏惧感心理的作用下,人们不再主动去求索被严密保护起来的知识。这些技术措施不包括用户使用作品、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接触和传播思想,不仅造成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更是对版权基本原则的破坏,最终将导致版权的过度保护,致使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式微。
我国目前对于技术措施的限制可见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此条规定了四类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非常宽泛,而其限制和例外却很少,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强度很高。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限制更是几乎不存在,这就使得区块链技术容易沦为利益争夺的工具,公共领域遭到过度侵占,难以实现公共利益。
3 版权公共领域的保护路径
3.1 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规则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合理使用情形进行了说明,这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权利不断扩张,那么对于权利的限制也应随之加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合理使用范围的确定应重新寻求一个新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权利主体的同时,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若我们严格遵守中国的《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十二项合理使用案例,公众对公共领域作品的访问将非常有限,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毫无施展空间。在法条中增加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的合適适用情形是必要的,然而立法并不能囊括所有的合理使用行为,合理使用案例不应局限于立法中明确所立的案例。所以在当前《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在法条中增加兜底条款,“其他情形”的规定使合理使用规则能够进行外延。通过增加兜底条款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使得法律适用更加灵活,弥补现如今合理使用的封闭性。
3.2 实践中细化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是确立“作品”的必要条件,对于独创性的合理判断,对确定特定作品的可版权性以及版权的保护范围都有着重要作用。但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直接规定独创性的定义和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并且版权作品的类型在不断扩展,如短视频作品、人工智能作品都对独创性标准造成了新的冲击,引起对独创性标准的讨论。
独创性标准应从两方面进行认定,“独”指劳动成果是劳动者本人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他人或模仿他人作品,是本人独立劳动产物。对于“创”的标准各国立法有所区别,我国一般采用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认定标准。但独创性高低的尺度无法准确把握,在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不同地区存在各种差异,在司法裁判中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适法不统一会引发极大争议。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注重保护表达形式,“表达”是区分不同作品的依据,可以根据作品的不同表达形式细化独创性判断标准。将作品进行类型化分类,从每类作品的不同要素不同特点出发,对各类作品采用对应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以司法解释或实施条例的方式进一步细化独创性标准的判断。让独创性标准发挥其作用,合理把握独创性以限制著作权的扩张,保护公共领域。
3.3 完善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
技術措施的采取缓解了传统版权法在网络时代中受到的冲击,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是其极大地增强了了版权人对于作品的控制力,甚至可能造成版权人的事实上的绝对控制,使得作品过了保护期限后仍旧不能归于公地之中再次流通,公众被那些技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措施挡在门外,这对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耗。
因此,要适当降度技术措施保护的程度。一些极高强度的技术保护措施使得公众甚至不能接触作品,而公众接触作品是为了吸收其包含的思想,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思想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他人使用作品的思想并不构成侵权。个人为了学习和欣赏而逃避技术措施或为此目的提供规避手段不应该认定为侵权。然而过度的技术措施保护剥夺了公众接触到这些思想的机会,技术措施要受限,增加合理使用情形是从正面扩大公众的权利,同样也可以增加作为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或例外情形,从反面限制版权人对于作品的控制,双管齐下维持公私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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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
马驰升,男,湖南长沙人,湖南科技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系主任,讲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屠周荃,女,河南商丘人,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 项目名称 ]
创新平台开放项目名称:人工智能技术下版权公共领域边界研究。
湖南科技大学2019年教学改革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