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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视域下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审思

2022-07-12华中全

互联网天地 2022年6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主体机器人

□ 文 华中全

0 引言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加快融合,而作为虚拟世界的“元宇宙”更是被誉为下一代互联网的发展方向,其凭借着现实与虚拟映射交互优势,很快地在新兴科技领域获得了产业竞争优势。在元宇宙可以实现虚拟人、自然人和机器人的人机融生,这无疑将为人类生活带来全新体验,但也可能会对现行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产生冲击。因此,文章从元宇宙视域下高仿人机器人的特征出发,从法理角度论述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提出法律责任分配及风险控制的合理路径,寻求技术发展与法律风险间的科学平衡。

1 问题缘起:元宇宙视域下高仿人机器人的“喜与忧”

“元宇宙”一词无疑是自2021年以来火爆科技领域的新概念,其凭借着现实与虚拟映射交互的优势,在新兴科技领域获得产业竞争优势,被誉为未来互联网的新形态。2022年1月21日,清华大学发布的《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2.0版》报告中描述:高仿人机器人是由计算机虚拟合成且高度逼真虚拟人的实体化,其不仅有感知能力,还具有三种情感、七种情绪、二十二种情动和数千种微表情的拟人情绪处理能力。作为解放人力的综合技术体,其拥有脸、唇、音、肢体等智能全维表达,且具备了极强的深度学习、识别判断和处理能力。但技术的发展总是让人喜忧参半,高仿人机器人在解放人力、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同时不免也会带来新的思考和顾虑。高仿人机器人是“人”还是人类工具?能否成为法律主体?高仿人机器人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如何分析与归责等。作为法律研究者,应当具有前瞻性思维,对强人工智能中的高仿人机器人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深度思考,以应对元宇宙带来的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2 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高仿人机器人拥有像人一样理性决策与思考、自主学习和分析的思维及行动能力,可见其智能水平所展现出来的能力将日益影响人类生活各个方面。盘点人工智能引发的热点事件,也有着侵犯人类财产和伤害人类安全事件发生。因此,人工智能技术自身存在的不完美性需要我们对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慎重抉择。

2.1 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主体之辨

对于元宇宙高仿人机器人来说,能否借鉴现有的立法理念将其在一定条件下拟制成法律主体是我们在探讨赋予其怎样的法律地位之前应解决的问题。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主体基本要件,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并承担责任的人即法律主体。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普遍承认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法律主体。对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而言,其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作为自然人的法人,其主体资格始于成立,终于终止。由于法人是非生命体的组织,不享有某些自然人专属的如生命权、人格权、健康权等,也不享有和承担身份及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而我国《民法典》中法律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一类: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最终责任由作为设立人和出资人的“自然人”承担。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未有将人工智能机器人赋予法律主体的国家。尽管2017年有报道称沙特阿拉伯王国曾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但是该国法律条文中并未承认索菲亚与本国公民拥有同等公民地位,包括权利义务范围及法律责任承担的条款,我国也尚无有关机器人法律主体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如前所述,对于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主体之争可归结于法律主体的“人与非人之争”且“人”能否只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

对于民事主体而言,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才具有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可能性,高仿人机器人是否具备作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意思表示的能力是论证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至今,学术界对于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大体可分为两类:“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应当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原因在于科技的发展使高仿人机器人与人类一样获得了自我学习和理性决策的能力。在“肯定说”中,主要以“有限人格说”“代理说”和“类比人格说”为代表,其观点都是在肯定高仿人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其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的分配加以限制。“否定说”中主要有“工具说”和“电子奴隶说”,两种学说都否认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主张其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本质上只是具有人工类特性的“工具范畴”,未摆脱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范畴。

2.2 有条件地承认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因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人类自身对脑科学认识的局限性,学界对此多持审慎的态度。但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理应秉持发展的眼光和思维审视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评价高仿人机器人行为对认定其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主体显得十分重要。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除自然人主体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本质还是由具有自由意志自然人个体基于理性或者自然人集体协商后做出的行为。笔者认为,高仿人机器人拥有像人一样理性判断与决策自主思维及行动能力,其行为超越了人类的算法控制,是具有自主性的另一类不属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行为,应该将其拟制为法律主体。由于考虑到高仿人机器人存在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应当对高仿人机器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与其他法律主体予以区别,仅仅在一定的领域与法律规范类有条件地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

3 元宇宙视域下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责任

弱人工智能技术下的机器人的法律性质毫无疑问应定性为民法客体中的“物”,对其造成的侵权事件,应追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产品使用者的责任,现行法律对此情况并无适用难题。但对于能够自我学习思考和理性思维的高仿人机器人而言,由于其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不同,对于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何归责,现行法律规范大多无法适用。

3.1 高仿人机器人法律责任承担之辨

对于高仿人机器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三人替代责任论、程序关闭重置论和强人工智能独立责任论。“第三人替代责任论”认为,对人工智能机器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追究人工智能的研发者、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可见该理论仅仅还是将其认定为技术产品,不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忽视了高仿人机器人通过自主意识,独立作出决定并实施相关行为的特性。“程序关闭重置论”将其系统关闭或者重新编制程序以达到惩罚并止损的效果。局限性在于,由于高仿人机器人的自主而非被动性特质,在其系统关闭并重新编制程序后的机器人无法保证不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且对于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亦是难题所在。而“强人工智能独立责任论”认为,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区分侵害行为是否基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独立决定,若因研发者编程纰漏或者编程本身存在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承担者应是研发者;反之,应由人工智能机器人独立承担责任。该理论肯定自主做出决定的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且符合“权责一致”的法理原则,但是局限性在于未解决在承认其为法律主体后侵权责任如何具体归属问题。

3.2 高仿人机器人法律责任的基本要素

从现有的法律归责理论来看,笔者认为,论证高仿人机器人是否可以承担责任需要具备两大基本要素:主体行为具有可解释性和责任承担具有可实践性。

一方面,在法律上赋予高度智慧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以主体地位的目的是为其解决权利义务范围与责任承担问题。只有行动者行为具有可解释性,方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在此要明确的高仿人机器人是如何行为,是“程序的忠实执行者”还是“具有自我独立意识的自由意志者”?换句话说,应理解人工智能体的决策和行为。因算法黑洞和信息黑箱现象,以人类目前拥有技术至今仍无法解释人工智能体是如何思考及作出决策,但笔者认为,秉持发展的眼光来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类认知的突破,人工智能体行为的可解释性并非是不切实际的梦想。

另一方面,高仿人机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为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前文提出的诸如重复伤害可能性、财产赔偿、是否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等问题,笔者认为,如何确保人工智能体再次侵权的可能性可通过风险模型实现,前提是该模型必须以公平、诚实和非歧视的原则设定。现行民事规范中,除了自然人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略有不同: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人组织财产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由其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高仿人机器人既非自然人也非经济组织体,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非法人组织和我国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理念,高仿人机器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部分,可由生产者行业的机器人责任风险基金、机器人的个人账户财产以及第三方社会组织共同分配予以解决。

3.3 高仿人机器人法律责任分配与风险控制路径

对于高仿人机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控制,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以加强对人工智能行业的监管和侵权后责任分配制度来救济被侵权主体的损失。

首先,加强人工智能行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和投入使用的各环节的监管,坚持高仿人机器人的研发必须坚持“为人类服务”的理念。由于高仿人机器人技术的复杂性而隐含的风险性,研发的技术种类和方向是否有违人类伦理,投入使用前的风险行为评估测试周期的科学性需要立法者同不同行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其次,明确高仿人机器人的权利归属与责任分配是准确归责前提。为保证研发技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研发企业应集研发和销售为一体,为每位投入市场的机器人设置个人账户,并且规定使用者只享有机器人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属于研发企业,因此研发企业可将使用者支付的使用费可以抽取一定比例存入机器人的个人账户,以便有独立财产承担责任。

再次,研发企业可凭借自己的技术信用设立机器人责任风险基金等方式共担风险。国家理应建立机器人风险社会救助基金,在机器人个人账户财产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案件事实复杂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等特殊情况下先行垫付以及时救助被侵权主体。最后,虽然高仿人机器人拥有自我意识并能够理性决策,但是如果高仿人机器人因执行使用者的指令而实施的相关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该责任毫无疑问由命令或者指示作出的使用者承担。

4 结语

元宇宙的人机融生性使虚拟人实体化的高仿人机器人成为重要的角色进入人类生活,其在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做出符合用户利益但与用户意愿相悖,甚至侵害用户的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对此,应通过立法加强对人工智能行业的研发和生产监管,并赋予高仿人机器人以法律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使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于法有据,这不仅能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更能让人类生活因科技而更加丰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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