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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农系衔

2022-07-09苏力

古代文明 2022年3期
关键词:农事官员制度

苏力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2.03.010

元代的劝农系衔,通常表现为地方路府州县的达鲁花赤和行政长官所系官衔中均会添入“兼管内劝农事”、“兼劝农事”,元人所谓“天下守令,皆以农事系衔矣”即是指此。对于这一问题前人曾有论及,汪兴和、吴超认为地方官吏皆以劝农署衔是元代地方官制、农业管理的特色所在。不过,作为一项制度性措施,劝农系衔何时开始施行,其基本情况如何,已有研究未能予以清晰展现。此外,元朝劝农系衔制度与前代制度的渊源与继承关系,也未能给予揭示。个别论断也有待商榷。劝农系衔关涉元代地方官制的发展演变,更是元代劝农政策的重要体现,对其进行研究颇有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力图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更进一步,希望能对既有研究有所补益。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对于元代劝农系衔何时开始实施的,有观点认为“元朝建立以后,以地方守令特别是达鲁花赤‘以劝农署衔’的制度就建立了。”本文认为劝农系衔(劝农署衔)并非建元之初便有之,其实际出现的时间应该在至元二十年(1283)之后。

至元二十年,元廷开始全面划定地方路府州县的等级,这期间也对诸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提调农事的职司予以了规定,据《元史·百官志七》载:“诸路总管府,至元初置。二十年,定十万户之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上路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下路秩从三品,不置治中员,而同知如治中之秩,余悉同上。”同时还规定,“散府,秩正四品,达鲁花赤一员,知府或府尹一员。领劝农奥鲁与路同。”“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是对诸路达鲁花赤及路总管职司的强调,因此笔者认为,自至元二十年之后,路及散府的行政长官开始以劝农署衔,而州县达鲁花赤和长官是否也领有劝农及诸军奥鲁事,《百官志》并未明确提及,尚不能确定。

有关元代地方路府州县长官以劝农系衔的明确记载出现在《元典章》内一条公文中:

至元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中书省:

奏准“各路达鲁花赤、总管提调农事”,钦此。据腹里授除各路、府、州、县达鲁花赤所授宣敕,添写“兼管劝农事”,已经照会了当。又据大司农司呈:“各路、府、州、县已除见任未满官员,将农事一体署入阶衔。具呈闻奏,通行照会”事。得此。都省于至元二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奏过事内一件:“城子里州县官每,‘不妨管民的勾当提调者’么道,宣敕里写来。如今比及倒换宣敕呵,‘种的勾当提调者’么道,着文书行呵,怎生?”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各路达鲁花赤、总管添“兼管劝农事”。

散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添“本府、州、县劝农事”。

此条公文显示,至元二十三年(1286)八月,“各路达鲁花赤、总管提调农事”经元廷奏准,“腹里”各级行政机构的达鲁花赤的宣敕之中添写进“兼管劝农事”的内容。而大司农司则呈请将各处地方官员的署衔中均添入劝农事。至元二十四年(1287)二月,中书省奏请劝农系衔之事,最高统治者予以批准,最终的结果是:地方各路达鲁花赤、路总管官职中添入“兼管劝农事”;散府、州、县达鲁花赤及行政长官官职中添入“劝农事”。结合《元史·百官志》及《元典章》的记载可以认为,作为制度性措施的劝农系衔其施行是个动态过程,自至元二十年开始初行于部分行政层级及地区,直至至元二十四年得以普遍施行。

存世的元代碑刻史料对于地方行政长官劝农系衔的情况记载繁多,与《元典章》所记相合,此处略引若干以为例证。首先来看路总管府的系衔情况:

其次来看州及散府:

再次来看县的具体情况:

由此可见,碑刻所记地方官员劝农系衔情况与《元典章》所载至元二十四年元廷规定的内容相吻合,按照行政层级的不同,路达鲁花赤、路总管系衔“兼管内劝农事”;州、散府、县达鲁花赤、行政长官系衔“兼劝农事”。

需要指出,劝农系衔并非如前人所论及的为元朝“特色”首创,而是对前朝制度的参考借鉴。从更宏观上来讲,元代的劝农体系也是在吸收借鉴前朝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忽必烈建元伊始,制度初興,士人郝经便向其建议,“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以劝农系衔为例,元朝便对两宋制度多有借鉴。

宋代是劝农职衔发展演变的成熟阶段,这一时期劝农系衔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性存在并逐渐完善起来,地方官员按照行政层级高低各有相应系衔,“在路级层面上,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互不隶属,有段时间还分别各自设立自己的劝农司,两司长官分带劝农使职务;在州级层面上,知州在一定级别以上带劝农使,未达级别者和通判带劝农事;在县级层面上,带劝农公事。”从官员系衔的具体情况来看,元朝劝农系衔制度受到宋朝制度的影响更直接。

虽然对宋制多有借鉴,但元朝劝农系衔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亦根据自身情况而有所变化调整,其表现为:

第一,在劝农系衔的衔名表述上,宋代路级官员通常为“兼本路劝农使”,州级官员多为“兼管内劝农事”,县级官员为“主管劝农公事”,京府为“畿内劝农使”。元代路总管府长官通常以“兼管内劝农事”系衔,散府、州、县长官通常以“兼劝农事”系衔,衔名上趋向简化、统一。

第二,劝农系衔只存在于达鲁花赤以及总管、知州、县尹等亲民正官之上,其他官属并无系衔,笔者并未发现有如宋代通判等佐贰官系衔劝农的现象。劝农职司被以系衔方式集中在地方长官身上,既是对国家重农意志的体现,也是对官员劝农职司的制度性强调。

第三,系衔有南北方差异。南方地区地方长官的系衔主要为“劝农事”,而北方地区在“劝农事”之前还系有“兼管诸军奥鲁”,这在史料中体现得较为明显。略举北方两路为例。见表4。

有关只见北方地区管民官兼管奥鲁而南方未有的问题,即是史料中提到的“上路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史卫民先生对此有过解释:“汉军军人轮流在江南镇戍,家属大多留在原籍,需要专门机构来管理,所以元中期一直实行‘军出征戍,家在乡里,曰奥鲁,州县长官结衔兼奥鲁官以莅之’的制度”,“各地民官兼掌奥鲁,只在北方实行,管理治区内的汉军军户……江南各省的地方官都没有兼管奥鲁的职衔。”

第四,存在复合系衔的现象。官员系衔中还出现有不少“知渠堰事”、“提调学校官”、“知防御事”等称谓,略举几例。见表5。

宋代已经存在复合兼衔的情况,分为普遍性兼衔和区域特殊性兼衔两大类。从史料记载来看,元代虽然也存在复合兼衔,但不似宋代衔名那般广泛复杂,涉及职司相对较少。

元代劝农活动经历过一个前后发展变化的过程,以至元二十四年为界限,此前可以称之为专职劝农使阶段,之后可称之为地方长官系衔劝农阶段,这种差异一方面是统治者坚持施行重农政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不同形势背景下统治方式调整因应的体现。

(一)专职劝农使阶段。“劝农使”在唐代便已经有了专门设置,它属于使职,是以出使职能来命名的。辽朝仿照唐制,在某些地方军州设置“劝农使”,“主要职责是巡检、督导和劝课属地之农耕,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一些碑刻资料显示辽朝官员,如王泽、萧惟平、杨皙等人均曾兼职“劝农使”。学者认为,辽代类似“劝农使”等“专业”理农使职,已经由唐代的临时差遣开始趋向于常设和固定化了。到了金代,女真统治者在中央设置有劝农使司作为管理机构,“劝农使司”在设置后曾于“泰和八年罢,贞祐间复置。兴定六年罢劝农司,改立司农司”,其下设有劝农使及劝农副使,分为三品和从三品。金代初期便有劝农使者巡行各地实施劝农活动的记载了,如金太宗天会九年(1131)五月,“始分遣诸路劝农之使者。”《金史》中对担任劝农使者多有记载,譬如潞王永德、李革、斡勒合打、乌古论粘没曷等等(恕不一一列举)。有关金代的劝农使,出土文物亦能够予以印证。

忽必烈建元初期,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是恢复北方地区因蒙金战争破坏严重的统治秩序,他认识到恢复农业生产是维系统治的基础所在,于是“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此种背景下,统治者借鉴金朝制度设置劝农司来负责劝课农桑工作。中统二年(1261)八月,“初立劝农司”,它是在中央设立的第一个管理农业的专门机构。至元七年(1270)二月,又“特设司农司,劝课农桑,兴举水利”,取代劝农司成为元代最高农业管理机构。同年十二月“改司农司为大司农司,添设巡行劝农使、副各四员”。元初的劝农司或是司农司,都以派遣专职劝农使巡行各地劝课农桑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中统二年初立劝农司后,“以陈邃、崔斌、成仲宽、粘合从中为滨棣、平阳、济南、河间劝农使,李士勉、陈天锡、陈膺武、忙古带为邢洺、河南、东平、涿州劝农使。”至元七年司农司设立后,下设“巡行劝农使”具体负责劝课农桑事宜,他们对元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

自世祖建元直至统一南宋,元朝统治形势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一方面政权初建,农业管理制度、机构还不完备,尚在逐步调整、完善过程中,各级国家机器的劝课农桑职能不能充分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元朝持续发动着对南宋的统一战争,国家始终处于紧张状态,很多地区的社会生产并不能平稳有序进行。因此,这种形势下的劝农活动便呈现出由中央大司农司为主导、分遣劝农使巡行各地劝农的特点,这一時期的巡行劝农使权力很大,不仅负责指导各地的农业生产,还负有“察举勤惰”的监察职能。6肩负着国家强力“嘱托”,劝农使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劝农工作。

(二)地方长官系衔劝农阶段。征服南宋使得元朝实现了南北大一统,行省制开始普遍推行,行省之下路、府、州、县行政层级架构也逐渐得以确立,统治秩序开始平稳运转。此种形势下,劝农制度也因时而变。一方面,大司农司自至元十四年(1277)之后,机构运行并不稳定,曾经历多次调整,不过到了至元二十三年之后最终稳定下来。另一方面,自元初开始便推行的重农政策到了世祖朝后期“今桑麻之效遍天下”的成果已经显现,此时建立于元初特殊背景之下的专职劝农使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形势需要,而且不断出现的劝农使“扰农”情况也屡遭时人诟病。为此,元廷逐渐开始对劝农机构及其职司进行调整,“其后功成,省专使之任以归宪司”,最终在至元二十九年(1292)将此前设置于地方的各道劝农司及其职责一并归入各道肃政廉访司,这也就意味着劝农使的督导与监察职能将转由各道肃政廉访司接替执掌。此次调整,是元代劝农方式转变的体现。

与此相适应的是,蒙古统治者吸收借鉴了成熟于宋代的劝农系衔制度并加以应用,至元二十四年地方路、府、州、县行政长官以劝农系衔的制度得以普遍施行,标志着元代劝农政策的重要转变。国家对农业管理方式进行了很大调整,劝农活动的主导权开始由中央下沉到地方,劝农职责的实际承担者开始由“专职劝农使”转向了直接“临民”的地方守令。

劝农系衔是对地方官员劝农职司的制度性强化,因为劝课农桑本就是地方官员的基本职责。为了确保地方官员重视农业生产,元初就已将农桑治绩纳入到官员考课的具体标准之中,这在“五事”中表现明显。所谓“五事”即为: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其中“田野辟”所指“谓劝课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者”。元廷在中統五年(1264)时已规定:“仍拟五事考校而为升殿……五事备者为上选,三事有成者中选,五事俱不举者黜。”官员考课不仅与农事治绩相挂钩,而且劝农系衔又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官员的劝农职责,这既是重农治国理念在官制上的直接体现,又反映出农业仍然是地方治理层面的重心所在。

元朝统治者虽然出身于游牧民族,但自世祖忽必烈开始直至顺帝,历朝皇帝始终奉行“重农桑”政策,并以此促进和保障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成效值得肯定。地方守令以劝农系衔是蒙古统治者重农意志在官制上的体现,是元世祖“推行汉法”的成果。重视农桑和重视礼乐一样,本身即昭示着元朝政权的汉地属性。无论是专职劝农使还是劝农系衔,都是元朝制度体系对于金、宋两朝“汉地因素”吸收借鉴的结果。同时,官员系衔中除了“劝农”还连署有“诸军奥鲁”的衔名,这是制度措施中“蒙古因素”的体现。多元因素的共存应可以视为元代临民理政制度上的兼容并蓄。

[收稿日期:2022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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