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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与方法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2022-07-06王梦琪

客联 2022年11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法治法律

王梦琪

摘 要:随着法治化建设的推进,社会工作的服务开展与专业发展也被纳入法治框架之下。社会工作与法治存在内在共性,双方互相作用;法治与社会工作结合的直接产物有司法社会工作和法律社会工作;推动社会工作中法治思维和方法的运用从宏观上要促进社会工作立法,从中观上要构建与完善司法社会工作体系、建设社会工作法律学科、重视并突出社会工作各领域的法治要素,从微观上要提升社会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重视培养服务对象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关键词:社会工作;法治;法律

一、法治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十大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持续深入,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应推动各类社会主体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和调节社会事务,将社会各领域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进行治理,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社会工作能够服务弱势群体或有需要人群,并提供其他的相关社会服务,凭借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和专业能力,也作为多元社会主体之一广泛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在今后我国需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也应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与矛盾、促进我国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然而,在讨论如何在社会工作突出法治这一重点之前,我们应先探讨和明晰法治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法治与社会工作具有内在共性,法治和社会工作之间具有作用与反作用的相互关系。

(一)二者具有内在共性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核心要义,法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良法善治,维护与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创造出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而社会工作的目的中也包含了对个人潜能的激发与能力的发展,和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倡导。从这个层面来讲,法治与社会工作都强调以人为本和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二者具有内在的共性。

同时,法律和社会工作作为维持社会运转与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二者处于一种交互关系中。有学者通过梳理西方国家社会工作的历史发展脉络,发现法律与社会工作之间经历了从“内在亲和”到“相对疏离”再到“关系复归”的过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现在,社会工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越发紧密,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都说明了法律与社会工作联合介入的必要性。[1]

(二)法治作用于社会工作

法治对社会工作的影响和作用有三点,分别是提供重要保障、赋权和约束。

一是法治能够为社会工作的服务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社会工作的理论发展、实务实践,以及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二是法治赋权社会工作,从法律制度层面为社会工作立法,确定社会工作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社会工作在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赋予社会工作何种地位、职权,如何配置资源、确定规范等将会深刻地形塑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并对其发展起到重大作用。”[2]三是法治能够约束和规范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共同体专业行为的约束和问责,能够更好地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1]

(三)社会工作反作用于法治

社会工作当然对法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一是社會工作是推动法治化建设的有益补充和重要途径之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问题与矛盾也愈发复杂化,一个问题往往涉及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领域,仅仅从法律角度来回应这些诉求远远不够。而无论是服务弱势群体还是社会公众,无论是回应案主个人诉求还是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社会工作都可以利用自身独特的理论视角和专业价值观介入到这些难题当中去,运用专业方法来回应诉求。

二是社会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影响和推动立法和司法。从社会工作的方法来讲,社会工作可以通过社会倡导等方法来呼吁或推动某个方面的立法工作,有利于法律体系建构的完善。从具体的实务来讲,社会工作者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中,能够作为专家证人影响和促进司法公正,西方国家和港台社会工作中很早就有社工作为专家证人身份出现在庭审中。

二、法治与社会工作的结合

将社会工作放在法治化建设的大框架之下,二者必然产生交叉融合,而法治与社会工作相互结合的直接产物就有司法社会工作和法律社会工作两种。

(一)司法社会工作

一般认为,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司法社会工作下还有各种分支领域,例如社区矫正领域、禁毒领域、青少年犯罪领域等等。

但实际上,司法社会工作本身的概念和内涵一直还饱受争论,但其分支领域的概念与内涵相对明确。近年来社会工作逐渐被引入司法领域并不断发展壮大,司法社会工作可以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比如信访和人民调解等等,许多学者也在尝试着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进行补足和扩充。作为总和概念的司法社会工作自身是混沌不清的,这种分支概念清晰与总和概念混沌并存的状态,反映了司法社会工作在不同实践领域的分立状态。[3]一边是社会工作涉足司法领域的服务越来越精细化和多样化,一边是作为总体性概念的司法社会工作自身的概念模糊,这不利于建立一套完整、有秩序的司法社会工作体系,无法有效地实现法治化建设提倡的柔性化治理。

(二)法律社会工作

与司法社会工作相比,法律社会工作的概念和内涵更加不明确,甚至有时候会被当做司法社会工作的相近概念。有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工作主要是运用法律和政策知识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工作,这个概念突出的是弱势群体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采用的是法律手段。[4]也有学者提出,法律社会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帮助,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有国家政法机关参与其中的法律活动中为诉讼主体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比如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活动等;另一方面则是指为“特定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活动。[5]

结合各类观点,法律社会工作应当是介于司法社会工作和一般社会工作之间,强调社会工作者更多地采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知识,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帮助其解决法律难题。但法律社会工作目前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没有太多的研究深入,它所处理的问题比起司法社会工作更加宽泛和琐碎,对社会工作者的法律知识面要求更高,而从专业程度上来讲,法律社会工作的认同度和专业度都远远不及律所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如何在社会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与方法

(一)宏观社会层面

从宏观层面出发,社会工作运用法治思维与方法的第一步就是促进社会工作立法。借助立法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建构,不仅包括准入制度、评价制度和激励制度,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确立权责制度。社会工作者权力是社会工作职业空间的根本保障,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滞后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厘清社会工作可以作为的空间,进而使得立法无法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工作者的职务,推进社会工作行业实质发展。[2]上文提到的“法律赋权社会工作”正是因为法治通过立法确立了社会工作的权责,树立了其合法性地位,才能使得社会工作能够在法治框架下为社会提供合法合理的社会服务,帮助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与矛盾。

(二)中观专业层面

从中观层面出发,主要着眼于社会工作专业层面,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继续构建和完善司法社会工作体系。司法领域有大量工作是司法工作者难以独立完成,需要社会工作参与协助的,并且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视必将使得社会工作与司法领域结合得越来越紧密。司法社会工作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會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3]当前司法社会工作的领域不断外延,已经不单单局限在矫正、禁毒和青少年犯罪领域,因此需要创新司法管理体制,探索社会工作介入司法领域的模式,继续推动完善和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社会工作体系。

二是建立社会工作法律学科。目前,已有许多学者提出应当设置一门社会工作法律学科。从社会现实来说,社会需要同时具备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知识的人才,例如司法社会工作者和基层调解员等;从学科上讲,法律和社会工作两门学科的联系也越发紧密;最后建立社会工作法律学科也是回应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建立法律社会工作学将有助于建设一个更富有人性化、更公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6]

三是重视并突出社会工作各领域的法治要素。社会工作有许许多多的领域,按照服务对象划分可以划分为妇女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等等,按照服务的场所划分可以划分为家庭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等等。服务对象和所处场所的不同,都决定和影响着社会工作者可能运用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针对受家暴服务对象的《反家庭暴力法》,根据受家暴对象的不同,社会工作者还可可能需要了解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若是学校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还需要了解校园暴力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若是企业社会工作、工会社会工作,则需要掌握劳动者保护法等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因此,面对社会工作介入的众多领域,应重视并突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法治要素,不仅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在必要的时刻也要运用法律作为手段和方法保护和帮助服务对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贯彻执行在社会工作各领域的服务中去。

(三)微观个人层面

从微观层面出发,在社会工作服务中贯彻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法,需要社会工作者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社会工作者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案主能够适用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而面对服务对象,社会工作的目标应该包含提升案主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尤其是协助并指导弱势群体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培养他们的法治思维,才能进一步推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

参考文献:

[1]韩央迪.法律与社会工作的互构:西方社会工作的实践与启示[J].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14(02):98-114.

[2]杨超.中国社会工作的法治维度[J].社会工作与管理,2020,20(01):35-41.

[3]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J].法学论坛,2012,27(02):138-145.

[4]乔中国,薛立斌.法律社会工作论纲[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5,15(06):18-23+92.

[5]石明磊.法律社会工作: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J].社会,2002(10):60-61.DOI:10.15992/j.cnki.31-1123/c.2002.10.020.

[6]张帆.关于建立法律社会工作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1(20):155-157.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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