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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22-07-06王卓

客联 2022年9期
关键词:侵权著作权短视频

王卓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短视频行业目前在我国已经具备了成熟的商业模式和广泛的受众群体,对我国的经济促进、文娱传播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特别是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严重影响了短视频行业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在知识产权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的当前,短视频作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尤其需要重点监管和防范。文章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与类型进行简单阐述,同时分析了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从多个方面提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策略,希望能为知识产权的完善及短视频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

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与类型

(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基于四个法律要件构成:其一是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其二是行为人主观层面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及过失,其排除要件为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非其主观意愿则侵权行为不予认定;其三是行为人侵权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其四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与其对应的后果存在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以上四个构成要件适用于法律层面对一般性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短视频著作权也可以适用上述构成要件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也具备了一定的特殊性,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且无抗辩事由,再或者是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使用短视频作品等,构成侵权行为。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是否构成短视频侵权行为,主要是基于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短视频使用者是否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如果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构成短视频侵权行为。

(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方式来看,主要是基于财产权、人身权的侵犯等,下面我们主要对集中常见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类型进行梳理:一是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作为商业宣传或基于商业目的进行传播的行为。短视频作品既具备社会价值,同时也具备商业价值,因此上述侵权行为主要是基于商业价值进行非法传播;二是使用人未经短视频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进行加工、剪辑、合成等进行传播牟取利益的行为。一部优良的短视频作品包含了创作者的心血和付出的价值,在制作过程中是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具有一定难度的,这还重剪辑合成的形式侵犯了原作品的合法权益;三是未经作品持有人同意,在制作、传播的短视频中擅自加入他人具有版权的音乐作品,这种侵权行为相对常见。

二、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首先,短视频以内容提供给平台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短视频是以内容的形式提供给短视频传播平台方,短视频平台方将其作为内容在自家平台上进行传播,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归责原则存在差异,西方国家普遍采用责任原则,此种规则原则下只要短视频存在侵权行为,则短视频平台方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著作权人对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进行举证证明其具有主观过错,该归责原则适用過程中存在较大难度,通常著作权人与短视频平台方二者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这就导致著作权人很难对其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其次,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以技术形式进行传播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从实践层面来看,短视频平台同样可以将短视频内容以技术的形式进行传播,在此种情况下短视频平台方仅是短视频内容传播的技术提供方。我国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往往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此时需要短视频平台自行举证自身在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性,如可以举证主观并无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完善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策略

(一)合理利用技术手段预防短视频侵权行为

对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预防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首先是短视频平台方可以对短视频内容进行技术识别,可有效筛选出雷同度过高的短视频。短视频传播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内容创新,一个短视频爆火后会产生很多跟拍的短视频,雷同度极高,创新性不足。平台方可利用技术手段对内容高度重合的作品进行初步筛选,然后在通过人工复选的形式将涉嫌侵权的内容限制流量或强制下架,从而避免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实此种方法在诸多内容平台上已有成功实践,如微信公众号的原创性检测,论文数据库的相似度检测等都是运用的技术手段,所以该类方式可以应用于短视频平台作为避免侵权的科技方式。其次是通过版权登记制度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短视频传播速度快,更新也较快,很多创意会受到多个短视频作者的跟拍所以很难完全判定短视频的原作者是谁,著作权人也很难判定是谁侵犯了产品的著作权,通过版权登记制度明确短视频院创作人的权利归属,可在后续创作或者转载时减少或避免行为人的侵权行为。

(二)建立并完善短视频网络审理模式

短视频传播主要是依赖互联网,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特征,网络侵权不以双方所处的地理位置发生实际影响,基于此,可针对短视频侵权行为采用互联网方式审理,类似目前的互联网法院,这样可以有效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同时也与疫情防控目的相向而行。对于短视频侵权的网络审理模式可以借鉴并参考当前的互联网法院模式,同时要配套网络调节机制,最大化的减少诉讼成本和权利人维权所需承担的负担,短视频侵权行为主要是发生于网络空间,采用网络审理模式可以最大化的获取关键要素信息。采用网络审理模式同时也结合了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分散性的特点,该种审理模式目前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都已经较为成熟,具有一定的尝试空间。

(三)强化对短视频的行政监管力度

短视频行业目前在我国发展已经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广泛的受众群体,对我国的经济促进、文娱传播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促进短视频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应进一步强化对短视频行业的行政监管力度,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与我国商业经济发展相适应,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的当前,短视频作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尤其需要重点监管和防范。一则有效打击了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泛滥,确保短视频著作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短视频作品,同时也为短视频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基础。因此,在短视频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障不断完善的新时期,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短视频行业的监管,通过立法完善结合综合行政监管等手段辅以行政处罚对恶意侵犯短视频著作权的行为予以规制。

参考文献:

[1]杨宇晴.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22(30):38-40.

[2]涂啸菲,周宇.自媒体时代短视频侵权保护探究[J].对外经贸,2022(09):69-72.

[3]朱慕尧,刘劭君.数字时代下合理使用制度将何去何从?——以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认定困境为切入点[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2(03):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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