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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村育婴堂运作实态研究
——以江西萍乡新发现的育婴图册为中心

2022-07-06

农业考古 2022年3期
关键词:萍乡

凌 焰 汪 晓

一、引言

溺婴,泛指一切危害初生婴儿生命的行为。中国古代溺婴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劳动人民面对统治阶级的压迫,生活贫困,无力抚养子女;另一方面人们受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大都将女婴视为祸害。针对溺婴现象频繁出现这一问题,官府、地方士绅出资建立的专门负责收养弃婴的慈善机构——育婴堂,在各地广泛建立起来。育婴组织萌芽于宋代,大都由官方主持且数量十分有限,而明末以后尤其是清代,其数量大为增加,江南地区更为普遍。

对于育婴堂的研究,20世纪初已有学者接触,但研究甚少。随着社会史、慈善史研究的不断深入,育婴堂成为社会史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代表性的人物有梁其姿、王卫平、夫马进等。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一书开创了育婴堂研究的先河,书中采用大量方志史料、文集等,对明末清初育婴堂的描述接近真实并生动具体。如崇祯初年由商人蔡琏建立的扬州育婴社,聚集了众多爱心人士,每人每月出银一钱五分雇招乳妇,收容弃婴,并以三年为期,期满后招人领养。明末清初,育婴社在战乱中被毁。顺治年间,蔡琏在扬州小东门重建,它的建立对各地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王卫平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情况,从社会保障史的角度提出一系列问题,他将明清时期民间出现的收养婴儿的育婴堂、保婴会等视为官府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他还以苏州育婴堂为个案,梳理并对比清代前期和后期育婴堂在管理方式及收入来源上的变化,了解慈善事业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晚清时期的慈善组织仍属于“官民合作”的范畴,并未真正独立于“国家”之外,因此,慈善组织并不能被视作近代中国所谓的“公共领域”。

另外,吴佩林、徐志强等也针对明清育婴堂进行了研究,但他们大多将其放在慈善组织下进行研究,能详细体现育婴堂在基层如何运作的个案仍然较为少见。随着新史料的不断发现,育婴堂的研究开始呈现出区域化的趋势,并且出现了一系列的个案,研究内容也开始多样化,如吴琦和黄永昌对清代湖北各地育婴机构的差异研究以及湖北育婴事业的时空分析、汪毅夫对清代福建育婴堂早期发展状况、祀神、侨捐、贺钱、抄产、官方的主导作用等特殊事项的研究、徐明以湖南的育婴事业为例,对清代慈善事业出现的多元化取向及其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等。

明清时期江西溺女之风强盛,有大量育婴堂存在。关于清代江西育婴事业的研究,肖倩、施由明、涂蕴漪等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施由明在论文《论清代江西农村社会的溺女之风与宗族应对》中针对农村社会中宗族势力对溺女之风的态度及应对措施作了较详细的分析,认为由于国家没有制定严厉的法律惩治溺女行为,宗族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肖倩指出贫困和嫁资过重是造成江西溺女之风盛行的两大经济因素,因而官府和乡绅的劝禁之法难以产生明显效果。随后她又从育婴经费的来源与增殖、经费的管理和发放等方面进行考察,并指出经费短缺是影响育婴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她还以江西育婴事业中官府与精英、精英与民众之间的资源交换这一实证材料来检验交换网络理论,认为可以通过这一理论来理解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学界开始出现了对育婴堂运作实态的研究,尤其是对具体县的育婴堂运作研究。清代徽州溺女现象较为普遍,婺源原属徽州,溺女恶习尤盛。随着徽州文书的挖掘,刘鹏、曾春花、罗艳虹等以《婺邑育婴堂征信录》为主体,辅以地方志、碑刻等地方史料,对清代婺源的溺女陋俗以及婺源育婴堂的经营实况和育婴效果进行研究。刘鹏的研究表明婺源育婴堂日常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开办时获得的捐资生息和茶局代收的茶厘捐,普遍民众的捐赠很少,并且育婴堂在开办之初便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婺源育婴堂采用过继领养婴儿为养子、养女或童养媳的方式来抚育婴儿的方式,不仅大大减少了育婴费用,育婴数量大为增加,还降低了育婴堂婴儿的死亡率。刘鹏将婺源育婴堂的经费来源、实际管理经营、收养怎样的婴儿、如何抚育婴儿等具体运作问题研究得非常细致,为大家了解育婴堂的具体运作机制以及育婴堂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窗口。

最近,笔者在赣西北地区搜集到了一批萍乡育婴堂的图册,如《文氏契约存真》《三侯庙乐善堂田册》《生记育婴局图册》等。这些图册内容充实多样,可以弥补地方志的不足,是研究萍乡育婴堂不可多得的一手材料,通过这些材料可见,萍乡也有大量育婴堂的存在,并且组织十分严密,形成了以图、庙宇、宗族为单位的育婴体系。虽然近年育婴问题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关注,研究成果丰硕,但对某一具体县以下的育婴研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将从这一角度,以萍乡新发现的育婴堂图册为中心,对县以下的具体育婴组织的运作实态进行探究,并分析其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所具有的独特价值。

二、清代萍乡育婴堂的建立

溺杀女婴的现象在我国十分普遍,尤其是江南地区,其中“以江西、湖南、浙江、福建四省为最盛”。清代江西成为溺女最为严重的地区,主要表现在地区分布广和溺杀数量大这两个方面。据载,“江右有溺女故习,最为残忍”,史料文献中大多以“恶俗”“陋俗”等词语来描述这一现象,可见,江西溺杀女婴的方式十分残忍。因此,以拯救溺婴为目的的育婴堂在各州县陆续建立起来。

据现有资料统计,江西建有育婴堂112个,数量占全国的11.4%,其中,萍乡市建有育婴组织19个。萍乡市位于湘赣两省交界,素 有“湘赣通衢”“吴楚咽喉”之称。据《昭萍志略》载:“生女多不育,贫者艰于养,富者艰于嫁,遂隐忍溺缠,最为恶俗。”溺缠恶俗给萍乡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于是萍乡的官方、地方士绅相继成立育婴组织,它们的主要任务都是拯救弃婴,现将萍乡育婴堂的概况整理如下,见表1:

表1 萍乡育婴堂一览表[15]

以上是《昭萍志略》中所记载的育婴堂,还有大量的育婴堂是宗族内部以宗族为单位、或是以图、以社为单位成立的,因此未被载入。从总体上看,清代萍乡的育婴堂多由知县、举人、副贡、地方乡绅等捐资建立。如道光十六年(1836),副贡彭?邀集里人,在归圣乡大宁里四图捐资建一育婴堂,并“置买田山,岁取租息,给发诸费”。又如同治十年(1871),“里人醵金置买欧阳映亮所管东源冲水田三十五坵,屋庄、山土等业一契,价银五百二十五,官银一两四钱正。买田山,岁取租息,给发诸费”。萍乡的育婴堂主要分布在归圣乡、长丰乡、观化乡、安乐乡等地,育婴堂的资金多来源于官绅捐赠,利用捐赠的资金置办产业生息来维持堂内日常运作,确保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以长期运营下去。如位于邑西钦风乡塘溪的育婴堂,“知县衔汤孙诜捐地名小坑田二百把,每年额租二十石,又捐本庄正屋、厕房一进,并横屋一半;恩贡生汤孙绪捐地名砖屋里陇内田一百把,每年额租十石”。

三、清代萍乡育婴堂的主要类型与运作实态

面对萍乡地区“近来善风浇薄,溺女成风,几有莫可挽之势”的严峻局面,最先做出反应的是地方官绅。据目前所获资料可见,萍乡最早的育婴堂为雍正六年(1728)知县刘熺在县城五凤山下所建,另外大多数的育婴堂则是在同治年间建立,并形成了以庙宇、图、宗族为单位的独具特色的育婴体系。下面笔者将通过具体的个案对其运作实态进行详细分析。

(一)以庙宇为单位的大田三侯庙老育婴会

张相公是萍乡比较兴盛的一个信仰,发端于三侯庙,“三侯庙是祭祀张相公的场所,创建于明崇祯二年(1629),重建于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现位于江西萍乡市安源区五陂下镇的大田村,东临南河水,南靠乌龙山,西邻长潭村,北对册冈宝刹”。

溺婴现象在我国很早就存在,清代萍乡地区溺女之风尤盛,据载:“生女多不育,贫者艰于养,富者艰于嫁,遂隐忍溺缠,最为恶俗。”溺缠恶俗与传统伦理社会相违背,又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面对“近来善风浇薄,溺女成风,几有莫可挽之势”的严峻形势,横头洲的地方乡绅编制了张相公“显灵”救婴、亲订育婴条规和建立育婴会的故事加以禁止:“三侯张相公万家生佛,一片婆心。悯溺女之恶习,挽已陷之人心。驾鹤临坛,屡示救婴之举,先标乐善之名,命醵金以立会,取会息以救婴。现身说法,亲定条规。”于是,在此基础上,乐善堂作为一个拯救弃婴的机构在三侯庙建立。后面又续订条规,正名为大田三侯庙老育婴会,“乐善堂”的名目也仍然存在,以示纪念。

1.育婴经费来源及其管理。乐善堂的育婴经费多由境内捐户捐款,“五挂文为一户”,也有境外乐善好施者捐助,捐费都用于行善,对于堂内捐项,不许任何人私自移借。光绪戊寅年(1878)起,育婴会将铜牌散给各捐户,民国癸丑年(1913),另外制定新式铜牌取代旧式铜牌发给捐户,按户轮流值年。

据《三侯庙乐善堂田册》第六则载:“本会设经理四人,盘查四人,三年交替一次,于开祭时由会内人公同推举,连举者得连用之,须在境内推举半数,以便就近接洽一切事宜。”这说明乐善堂任用4名经理,4名盘查负责堂内全部事务的管理,除了婴孩收养、抚育等育婴堂的日常管理,他们还负责收捐、支出等财务的管理。管理人员于开祭时由育婴会中的人共同推选,推选时票数要达到半数以上,每三年交替一次。

三侯庙乐善堂的管理体制为轮值制。见《三侯庙乐善堂田册》载:“本堂捐款定五挂文为一户,均散给铜牌,轮流值年……本堂捐输只劝本境外有好善乐助,一体勒石,轮流值年……本境捐户有迁居外境者,一体值年,概不给发……本堂值年按户轮流,先年悬牌,录列姓名……本堂立会原因久远,境内境外有乐为续捐者,以散录作底,仍一体值年。”此外,诸赖经理倘有“怀私吵□盗行批项,及强借滥骗任意破坏者”,乐善堂将集议追究。

乐善堂还设有正草大簿两本,每年开席后,值年的首士需将本年的出入细致算明,写入大簿中,并将字据交于来年的值年首士收领。本会原定于每年张相公的诞辰置酒,即阴历八月初二,后因事物昂贵,自辛年起,改为三年开祭一次,日期依旧是阴历八月初二。对于大簿的管理,可见新订《条规》第七则:“每本计足百三十五页,每页均梓有大田三侯古庙老育婴会大簿字样,已由县署验印。一由经理收执,细写各项数目;一由盘查收执,分列四柱总款。逢交替时,偕契据随同交替,以供众核。”由经理、盘查共同核对、相互监督,可减少失误的出现。

2.救助对象及具体运作。庙内现存《三侯庙乐善堂田册》载:“凡境内有育女难抚者,可于每月十六同里牌长,左右邻来庙报名,注册领票。本堂议定育女一名给钱两挂,逾月同里牌长,左右邻赴堂领给。”凡是来庙里报名的人,值年的首务将刊刷育女钱票并填写清楚钱数发给婴孩的亲生父母,以便其兑换。乐善堂还规定救助对象只限穷人,“本堂设费救婴,原为贫人起见,稍有富者,概不给。如有讹名来报,一经查出,公同惩罚”。条规中还规定:“近来人心不古,每借端弋利,务宜谨防。如有他人生女,假借来给自己生女冒名再领者,一经查出,公同掌究。本境有人溺女,托言坏胎蒙蔽者,查实掌究。”可见,乐善堂对救助对象有严格的规定,不符者皆不给。

后堂内添置产业,共有额租九十二硕,于是“公议每育女一名,斢给早稻谷多半,共二桶”。虽然乐善堂由人力进行维持,但其管理深得人心,并陆续增置田业,“实神功之默佑”。地方乡绅的这一善举既符合乡村百姓的利益,又和官府的利民举措形成互动,对于挽转溺女之恶习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以图为单位的生记育婴局

生记育婴局,清同治癸亥年(1863)成立,位于萍乡上栗安乐乡萍实里,属萍北安平二图,是一个由民间捐资建立、民间自行管理的慈善组织,它制定了完善的管理章程,主要目的是拯救弃婴。

1.救助对象、范围。生记育婴局为境内贫困难以养育子女的家庭而设,凡是境内有生女难以抚育者,都可找首士报名,初定“每名给钱三吊二百文。当给八百,满月给八百,半岁给八百,周岁给八百,为四次。中有夭殇者,停给,衣食稍足者,免给”。自庚戌年(1910)始,改为每次给一吊文,共给四吊文。为防止有人假冒生女而滋生弊端,光绪辛丑年(1901)始,育婴会另外刊印了凭单,领钱者需填明凭单中姓名、住址、女庚等信息再交给各境首士,以便查明情况。凭单最后还需标注由某人经手,如有假冒,则追究经手人的责任并要求照数赔偿。

育婴会“本以周贫、非以继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女子婚配尤其重视彩礼,以致富户中也时有溺女的情况出现。据《禀定章程十八则》第四则载,江西省督学部院何棣环先生曾说:“溺女例有明禁,富者既不能□以利之,所可欲□当示以法之,有必惩查。例载生女溺毙者,照故杀子孙,例杖六十,徒一年。族邻保甲知情不行救阻者,照知情谋害不即阻挡例治罪。”可见,生记育婴局吸收了何棣环先生的经验,“仿杖徒折赎之例,使其所罚之数倍于所遣嫁之数,有不受罚者,村族共鸣之,官按杖徒例治罪”,如此,富户不敢再违背溺女禁令,而罚款所得又可补充育婴经费,一举两得。

由《禀定章程十八则》第二则可知,生记育婴局经费不多,无法遍及,如果广为救济,可能导致经费周转困难,于是会内议定“黄土阳家坊高椅窝周家坑以上,至宜春界泮水陂横坑白水塘冷水井仙人掌彭家坑潘家坑南岭下大布坑柞树下以下,至一图芒陵桥石桥为界,洲田塅圳口里随河直上,院山下□□桥黄毛反石头坑等处,至宜春界网巾山澜泥湖大山坑齐公岭上,下蕉坑一带均至宜春界为止”,由生记育婴局给发。对于境外没有设立育婴会的地方,倘有生女而因贫困难以抚育的,“会内给钱八百文,但必须觅的安实保人耽认,方能照给。诚恐无聊之人变诈百出,因而图骗也。该处亦有是会者不给”。可见,虽然育婴局划定救助区域,量力而行,但对于境外贫困难抚者,育婴局也会给钱,尽力救助。

2.育婴公费的增值及管理人员的设置。育婴会建立之初,会内公费多由境内士绅及殷富者捐助。后为维持运作,还通过置办田业等方式来实现经费增值。凡是育婴会捐买和所偿的田业租领,皆立有契据,契据由“诚悫者”收领,同时写好领契字,交由管事人收执,契据、领契字等都逐一记载于续立印簿之内,如“某处田业某时批与某人耕作,当收押规若干,每年实交早晚租谷若干”。

每年所获的租谷分早谷和晚谷,会内按期收租,“早谷至七月二十日,晚谷至十月二十日,务须概行收倩。值年首士,不得懒惰延玩”,租谷由值年首士负责雇人挑运并存入仓廒,雇人的费用从会内育婴公费中支出。租谷收入仓后,限以二三四月由首士负责出售,出售之后所得钱项有两种用途,一是留四十吊给育婴会,以支付临时需要给发的育婴费用;二是召人前来领借,利息按照乡规计算,一年利息一八算,领借者无论会内外,都需立有凭据。

萍城育婴章程有云:“事久弊生,全在经理得人,方不至有显博美名、暗蚀公费之虑”,因此,生记育婴局十分重视管理人员的选用。育婴会分上境和下境,上下境分别设置一名首士总理钱谷。首士一般选用境内“殷实诚悫者”,据次页表2可知,育婴局的值年首士以欧阳氏为主,李氏、王氏、刘氏、冯氏等也都有人担任。宣统庚戌年(1910),改设三人管理钱谷,其中一人总理钱谷出入,二人帮忙一同办理,此外,还另择两人担任盘查,负责开单并呈给县署。

对于育婴经费的出入明细,育婴会“置正簿二本,编领悠久二字合同,曾经王前县验讫,逐页盖印,另择首士二人,□领悠字经理,欧阳耀齐领久字经理,李良辅领”.此外,会内还立有流水款簿一本,“凡出入数目,值年首士必须逐项分载,毋得含混总写。交递之日,接管首士任执款簿,凭众核算,无错,盘查首士复核,无异,亲注总入若干、总付若干、实存若干,然后照数登载印簿,以昭覆实,各自花押,以昭郑重”.给账交盘之日,领簿首士和会内有经手过账目的人,无论天气如何都必须带好各自的簿据来育婴局,以便核算登载,倘若有无故未到的,将罚钱八百文。通过值年首士登载、接管首士核算、盘查首士复核等过程,生记育婴局在运作过程中账目清晰,细账皆有款簿可查。

经过萍北安平二图生记育婴局的积极作用,境内溺女现象减少。在《禀定章程十八则》第十八则中,生记育婴局还指明了育婴会今后的发展方向:“将来存积稍富,仍当首先建立公局,以便办公,纵不必过于宏厂,亦宜略具规模,以壮观瞻,然后逐渐推广办法,如储谷硕而备荒歉、立学堂以教子弟之类,皆此会所当”,即从单一地拯救溺女发展为一个集救婴、储谷救荒、立学堂教育子弟于一体的慈善组织。

(三)以宗族为单位的文氏广生堂育婴会

清代以宗族为单位成立育婴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它们通过将禁止溺婴列入家规,以拯救婴孩,家谱中多有记载。萍乡的宗族亦是如此,文氏宗族即采取了类似的方式进行育婴。本节主要以新发现的《文氏育婴存真》这一册子为中心展开。册子主要包括育婴会叙、育婴会条规、草票式样、存根式样、育婴会捐户名目、广生堂契等内容,详细地记载了有关宗族内部建立育婴堂的许多问题,为我们能够对育婴堂的运作实态进行补充研究提供了较为详实的资料。

文氏“自儒公由吉徙袁州萍北为始,历经二十余世”,面对严重的溺婴恶俗,文氏宗族的尊长及知事们吸收平城养育堂、上栗市小水等地方散财敛会、救助婴孩的经验,认为:“博施济众,尧舜犹病,我族与其务广难周,不如就近易理。况族居前后左右约有二百余户,呱呱婴孩方求生全,旋就死地,汝等谅必心寒。曷若画明界限,订立条规,合族共成一会。凡在界内者,无论同姓异姓、世居寄居,一体救给,不许溺送。且人心熟悉,见闻最真,并能绝假冒私溺,情弊众等。”这一提议得到族人的一致同意后,已捐者固符数全兑,未捐者亦受到鼓舞乐而从之。同治二年(1863),文氏广生堂育婴会建立起来。

1.育婴经费的来源与增值。育婴事业所需经费繁多,广生堂育婴会的集资方法为“合族捐费”,始建时共一百余金。据载,文氏育婴会捐户主要是族人,其中1人捐三十挂,1人捐二十二挂,1人捐二十挂,1人捐十五挂,8人捐十挂,1人捐四挂五比,3人捐四挂,1人捐三挂五比,87人捐三 挂。

为了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族内的管理者不断采取措施使资本增值,其方法主要是当田或放借生息。如当会内缺乏资金,负债逼迫,无处出办时,族内尊长邀齐会内人等商议,“愿将所置田业坐落地名榉溪厂等处,水田种三桶正,请共计大小五坵,原载官银三钱正,并兵折在内界至荫注,契后载明要行出卖”,族人不同意此举。族内尊长又请中魏兴祥陈邦彩再三向到文氏广生堂育婴会内承卖为业,具体为“现在萍邑安长下四二图十甲,谢汝桂户内官银五分正,云馨户内官银五分正,群补户内官银五分正,群章户内官银五分正,群榜户内官银五分正,扳输户内官银五分正。卖后任买人提粮过割,收入本邑安长上四二图十甲的名文广生堂户内完纳,不得捏情阻滞。该业未卖之先原无互混,自卖之后任买人执契管业,百为无阻”。通过承卖田业,文氏广生堂育婴会得以满足育婴所需经费,实现产业增值。

2.育婴经费的管理。育婴经费筹措后,由“经理”负责管理。从《规条》第七则:“我族育婴会经理,由族内正人公举,必须家资丰厚,正直廉明,并能辨理公事之人,方准入场与事。不得以该会有分为口实,户争东西、捐争大小,武断滥入,致坏章程。否则公同禀究。”由此可见,经理产生的方式主要是“族内正人公举”,他们被选举和任命的条件主要有三个:“家资丰厚”“正直廉明”和“能辨理公事”,即从经济、品德和能力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经理管理的具体形式为“分年轮管”,这样轮流管理可避免“武断滥入、致坏章程”的隐患。

经理的身份主要是族内正直之人,一般能够尽心尽力地管理。虽然经理们都很负责,但难免会出现弊病,因而广生堂育婴会在管理方式中又加入了“一经理有过,众经理同坐无辞”的机制,且规定:“育婴会逐年出入各款数目,限以置酒,后公同算明,凭众查核看遍,报销立案,并立连环大簿二本,经管总簿一本。东分人收领一本用,西分人画;西分人收领一本用,东分人载。惟总簿存底。”通过将所有款数入簿,设立大簿、总簿,账簿分管,彼此报照并于皆置酒时共同算清并存底,可以收获很好的效果,即“悉无猜嫌疑虑”。

广生堂对育婴经费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我族育婴会除救女、完粮、置酒、建公所、买田业外,别项不得花费半文。”可见,文氏育婴事业中存在资金短缺的严重问题,因而对经费的用途管理得十分严格。育婴会建立二十八年后,资金得以有效运转,日渐兴旺,于是设立仓廒,由经理负责管理,将上一年存留的余谷和每年收获的租谷一概封储入仓,等到第二年春夏交际时,随时价卖出;秋收后,又随时价买进。通过买卖,谷出谷进,谷物得以换新,经费也实现了增值。

3.救助区域、对象和具体运作。文氏广生堂育婴会救婴在地域范围上有严格的规定,《规条》第一则中划明了东南西北四处界限,“东从转湾桥起,以处溪河水横流湾环至东湾坑林姓门首路为界,界外属本图好生堂管。北自大荆塘文兴祠,大路横过山湾炭坡崽,直出大荆塘、金盆塘、雷公塘、田垅山脚,穿山过垇至铁矿坡林姓屋交界为界,界外属邻图各处育婴堂管。西从踏塘尾文树楼门首大路直下泉塘基,左边交大兴家止,横过泉塘基,右边交大恩家止,齐大路直上,至三后祠首中荆塘魏家店文兴祠交界为界,界外属邻图下踏塘山背各处育婴会管。南自踏塘、尾塘基湾曲,由路转至文承凤家,横过茅岭上文承发家,过垅至谢姓庄屋门首,直上大路西山垇甘姓门右,横过老虎坡荞米塘转湾桥交界为界,界外属山踏塘大平社各处育婴会管。”四界之内,大约有三百余户人家,但凡是生下了女子并且应该救济的,文氏育婴将一律救给,不会吝啬。四界之外,则与各处的育婴堂订立协议,各负界内之责。

育婴会的救助对象仅限于贫穷者,并非为殷实而设。对于不同情况的对象,资助数目也有不同的规定,如《规条》第四则载:“除贫难哺养者,给谷四石;生下即嫁者给谷四石;有由外境送来本姓外姓之家者,给谷四石;又有族内人寄居外境,捡女者给谷四石;生女者给谷一石;其余有粮管田者,不给;有钱贸易者,不给;有山丰足者,不给;初生长女者,不给。”可见,凡是界内贫穷且难以育女之家,一律救给,无论谷价高低,大多数情况皆给谷四石。对于有余粮、有钱贸易等人家,则一律不给,规定得十分明确。

对于四界内应给之家,育婴会规定他们在生下女儿时,无论女儿是生是死,都必须来到广生堂报明,以便堂内查实。生者,则先给草票,令其父母到各经理之家报清查实,如果经理中有一人不同意,就必须开会共同商议定夺是否给与。报明后给执照,一般情况下给谷四石,谷物于每月的十五号发放,共发放八次。如果女婴不幸死亡,领谷者须及时将执照归还堂内,发谷也将按期停止。一出生便死亡者,也要求“随同看明正命非命”,不得隐瞒。

文氏宗族还在《规条》第二则中明确规定禁止溺女:“无论富贵贫贱,通行不许溺女送女,倘有故违县谕,忍将女溺及暗将女抛送他人家者,一经本堂首士人等查觉,定即以故杀抛弃子女例,鸣官究治。断不爱脸猠情,致干知情容隐不报例禁。”通过严厉的监督和审查,溺婴行为便可有所遏制。

育婴会对所救女孩日后的去向十分重视,要求族内人应善待救助的婴儿。《规条》第七则规定:“我族育婴会所救女孩,日后长成出阁,堂内不取分文。但我文氏女不准卖为婢妾,及贪图重金,远售万载上高等县二三百里外。如违,降谱出族,公同禀官,以应得之罪。”通过文氏宗族的接续努力和竭力维持,育婴会有时破格加给,有时越境救助,救活者甚多。

四、结语

针对萍乡长期存在的溺婴恶俗,从知县刘熺于雍正六年(1728)在县城五凤山下建立育婴堂开始,萍乡的地方乡绅和宗族组织相继主导建立育婴机构,并形成了以庙宇、以图、以宗族为单位的育婴体系。本文通过对清代萍乡地区育婴堂的建立及运行实态进行个案研究,发现育婴组织日常的经费主要来自刚建立时族人和境内境外各户的捐款和置产生息所增值的部分,很少依靠官府的帮助,因此萍乡的育婴堂时常存在着经费紧张的问题,从育婴堂经费的使用情况来看,加上置产生息所获,也仅够日常育婴所需,鲜有盈余。在育婴堂的管理方面,通常推选拥有一定资产且公正之人负责,称“首士”“经理”“盘查”等。另外,会内大多置有账簿,记明每年育婴经费开支,由“经理”“首士”等轮流值年。

总之,萍乡育婴堂所形成的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网络,有效地进行了基层社会治理。首先,育婴堂收养弃婴有利于降低婴儿的溺亡率,为他们提供不错的生活环境,对于改变民间社会溺婴陋习有一定的作用。其次,育婴堂为贫困生女者抚养婴孩,减轻了其家庭负担,有利于社会稳定;置买田地又为地方居民提供了可以耕种的土地,有利于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后,育婴堂作为由民间力量建立的慈善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处理了许多困难,如经费缺乏、管理人员谋私、不义之人借端弋利等,使育婴事业在清代获得空前发展,并形成了相应的经费来源渠道、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体制等,这些都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

①“挂”“文”为旧时萍乡货币的计量单位。据《昭萍志略(卷十二)〈风土志·礼俗〉》载:“钱以八文为一分,十分为一比,十比为一挂。”

②《文氏契约存真》:不分卷,年限不详刊本(刊载光绪年间的契约和文氏宗族育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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