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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2022-07-05杨海莹

商业文化 2022年18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支配界定

杨海莹

网络平台的双边市场、锁定效应以及跨界经营特性以及其凭借自身在数字经济市场中的优势所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抑制了企业创新、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给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有必要从反垄断法层面创新网络平台企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充分考虑网络平台企业在市场势力中的作用以及完善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则。通过对网络平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网络经济时代,革新了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尤其对企业经济,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企业的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显著增强了企业间的竞争力,相反先进技术为企业通过利用数据优势损害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而追求更高的利润,带来了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一面,集中体现在平台企业不正当运用自身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阿里巴巴集团的罚款,是自2008《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针对中国在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的最大反垄断执法案件。该案件对研究和分析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具有指引作用。

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必要性

网络平台的特性

1.网络平台的双边性

对照传统企业,网络平台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双向市场。一些学者认为,双边市场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类型客户群体由平台经营者合并并提供服务的市场。也有学者认为,双边市场是指平台公司与两种不同类型的平台用户基于平台进行交互,共同确定一系列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的交易系统。即不同的用户依赖网络平台作为互动的媒介。双边平台需要一个价格结构,引导市场两边的两组客户以最优数量加入平台。不仅平台的价格水平很重要,其价格结构对交易数量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双边市场上,两个客户群体的规模因价格结构而异。如果提高市场甲的价格会减少市场甲的需求,受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会对市场乙产生负面影响,平台对市场乙的吸引力会降低,市场甲的需求也会下降。 因此在双边市场下,平台两方的用户需求和需求量的变动会彼此影响,平台两方的行为会对整个交易产生影响。

2.网络平台的锁定效应

网络平台锁定效应如“双刃剑”一样给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带来了挑战。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户进入某个平台或者使用某产品服务,为了适应它付出时间和精力,并做到可以熟悉适用,同时该平台、产品服务也逐步适应和强化,此时相比其他竞争者就是获得了一种优先选择权。在网络背景下,企业利用大量的数据,基于数据资源建立用户偏好,分析用户需求,实施不同的策略满足用户需求和目标用户,在瞄准用户的同时,继续为企业数据支撑,巩固市场地位,将其他竞争者挤出市场。平台企业将会稳操胜券,并产生锁定效应,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总之,锁定效应会让网络用户在一定程度上对主导型网络市场企业支配平台产生依赖,这对于网络企业平台获得强大的市场力量甚至是支配力有一定影响。

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1.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同,消费者是他为满足其生活需求而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消费者造成一系列损害,如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使用成本上升、消费者数据可移植性受阻等,往往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网络平台企业通过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先付出一定成本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其不利的后果一般都要由消费者来承担,网络平台企业与其他竞争者出现利益冲突,为降低这种冲突带来的损失会将其转移给消费者承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由于分散在经济、信息和消费者群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强大的市场力量下,消费者的需求会被忽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

2.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企业竞争力理论的思想来源于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国家财富理论中的国家财富理论。竞争为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促进作用,使企业在市场上优胜劣汰。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平台滥用自身市场力量如通过排他性交易致使其他制造同类产品的制造商无法进入市场,抑制经销商的营业自由损害其竞争,其他竞争者会因竞争能力不足、力量不够而无法与之相匹敌,使其无法争夺市场资源或市场份额并且自身实力也受到削减,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有可能最后就会被淘汰,这就会使市场格局向集中化发展,高度集中化的市场格局会对新进入者层层设阻,造成恶性循环,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

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规制的困境

相关市场界定模糊

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对于充当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网络平台企业这种提供“免费”服务的且以数据和技术的方式发展的新的运营组织,不能解决网络平台各个市场之间高度关联问题,也很难将其放置在一种动态的平衡中。

在数字经济时代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要对原来的传统的地理区域界限的方法进行创新,虽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找到大略的使用界线,但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还是步履维艰。面对这种状况就要求打破原有的界定思维进行创新来合理有效界定相关市场。同时由于网络平台企业显著的网络经济属性,赢者占据垄断地位的市场局面比比皆是。因此,在确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结构和行为指标。关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在考虑到商品的功能、价值及价格等要素,还要考虑到需求者认同的具备紧密替代性的一组或一类商品以此来确定经营者可以竞争的产品范畴。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复杂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关键,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就没有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标准和推定标准。虽然可以根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所占市场份额、竞争力的强弱、采购市场的能力、资金和科技条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但仍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市场份额认定困难。传统的反垄断体系下,价格充当着断定市场主体能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要素,同时企业要获取垄断利润也是通过提高价格。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价格的一点点上涨都会造成用户的巨大损失,即使是大量的互联网平台也不敢随意哄抬价格,否则就会承担大量用户的成本。因此,传统的以价格要素为标准的判断方法已不能确定平台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算法隱蔽性带来的识别困难。网络平台企业通过控制关键数据、阻止进入其他平台业务、使用价格歧视算法、通过相对优势对平台卖家实行“二选一”限制等其他非价格手段,发挥市场势力,这些行为相比厂商直接提高价格而言更加隐蔽,也更难以识别。

完善我国网络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创新网络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在数字时代,面对新的挑战,我们不仅要考虑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更要“见风使舵”,打破常规,勇于创新。首先要关注网络平台企业业务的叠加性。网络平台企业业务的叠加性,会使企业不同业务领域都遭受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的破坏,其不仅会浸染主要业务所在的相关市场,还会将破坏扩展到交易相对人所在的相关市场,甚至还会蔓延到其他业务领域。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为了满足人们足不出户就能购物的需求,阿里巴巴集团先后搭建了淘宝、天猫、聚美、聚划算在线购物平台,并在阿里巴巴集团购物平台和支付平台之间搭建了支付宝,占据了越来越大的市场,与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等其他线上购物平台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更多的思量网络平台企业业务的叠加性在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量,来创新完善网络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因素。

充分考虑网络平台企业在市场势力中的作用

经济学在反垄断法的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经济学中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及新奥地利学派的反垄断经济理论等深刻影响着反垄断法的发展。哈佛学派提出的结构主义“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范式认为,市场绩效是相互关联的,市场绩效取决于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取决于市场结构。哈佛学派认为,相关运营商的数量和市场份额的集中度是衡量经营者市场力的最重要因素。芝加哥学派则对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分析范式疑信参半,其认为市场结构是由市场绩效和市场行为决定的。换言之,即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并且市场集中度高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虽然在分析范式上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存在不同,但兩个学派都对市场势力的重要性保持求大同,存小异的看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势力在反垄断法上的基础性作用,无论是对市场份额还是市场行为的认定准则,本质上都以经营者的市场势力为中心进行推定。市场势力在市场交易的表现也形态各异,在传统市场经济下是“正价格”交易市场,其市场势力最重要的表现是所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感染力和掌控力;在大数据市场经济下是“零价格”交易市场,其市场势力表现为基于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而产生的市场进入壁垒,大数据市场设置的准入壁垒较高,致使经营者占据的市场份额能保持稳定性,而较高且稳定的市场份额能够映射出经营者在市场势力的地位。

完善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则

随着网络行业竞争的日趋成熟,由于数据的便利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也在市场经济中出现,并逐渐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中之重。美国学者斯图克和格鲁内斯认为,因大数据领域的相对优势给数据垄断者提供途径使其通过“即时预报雷达”敏捷定位并抑制潜在的竞争威胁,比起20世纪90年代的微软这些数据垄断更紧急。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形成竞争的约束力相对不高,网络平台也可以形成较强的市场势力,而网络平台可以依靠其较强的市场势力来实施一系列明确禁止滥用行为。正如阿梅里奥等指出“在平台竞争,传统市场的排他性行为仍将被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间接的网络效应将使现有企业更有动力执行封锁竞争对手的滥用做法。”反垄断执法并没有完全规范网络平台上的支配地位行为,而只是禁止滥用。反垄断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占支配地位的平台的这类行动可能具有反竞争效应和提高效率的效果,需要根据合理推定原则的原则逐案审查反托拉斯执法问题。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内容的不断精细化,有利于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完整性。具体而言,需要结合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特征清晰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精简细化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准确定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举证责任等内容。

结 语

基于网络平台企业双边市场、锁定效应、跨界经营等性质以及在此基础上网络技术的应用,对于界定相关市场应当更加细致,同时还要重视大数据的作用。注重创新网络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充分考虑网络平台企业在市场势力中的作用以及不断细化网络平台企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使其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联系更为紧密。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行为暂行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都是为了更好的应对网络平台企业乱象发展给经济持续发展带来的挑战。这些措施毫无疑问给网络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指明了新的思路方向,也进一步使大数据竞争领域的规则精细化,同时也对我国在全球开拓更广的市场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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