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下电视回看点播功能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2-07-04吴明超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三网融合战略规划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在这种大的环境背景下,电视回看点播功能的著作权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和突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基于三网融合视角下电视回看点播功能著作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若干应对措施,以期能够为解决我国的电视回看点播功能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三网融合;电视回看点播功能;著作权问题
引言:三网融合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广播信息传播的媒介,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则为电视作品连续回放提供了技术支撑,以网络直播等为代表的传播模式的兴起更加模糊了广播与传播行为之间的界限,且由于广播权和传播权界定范围的不一产生了许多的纠纷,这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电视回看点播功能著作权的问题。因此如何站在结合法律以及技术的角度来有效应对著作权侵权、如何统一司法标准已经成为我国三网融合发展的当务之急。
1.电视回看点播功能的概述
IPTV是一种新型服务,包括了电信业务和广电业务,它通过有线和无线宽带网络来控制服务质量的平台,可以安全可靠地传输大量视频、音频等多媒体内容,然后用户通过家庭电视机、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接收。IPTV业务功能主要包含:直播(Live TV)、回看 ( Start Over)、点播( VOD)、时移( Time Shift),为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总体设计原则是:用户收看电视节目的内容采集、剪辑等统一由广电运营平台管理;电信运营商统一管理接收终端、系统软件、用户资费等。
相对于传统的电磁波电视技术,在IPTV下的电视回看和点播功能能够实现用户在观看电视节目时间上的自由[1]。具体来讲:电视点播功能是指当 IPTV用 户在个人合适的时间,通过家庭红外线遥控器发出点播请求,信号经过数字线路传播至运营商的平台,系统根据点播信息,在片源库中自动检索存放的节目信息,然后通过专项的高速传输网络,将相关影音文件传送到用户家庭终端,实现点播功能。在我国IPTV运营商通过“运营商录制型”实现电视点播功能,而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中,没有任何一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可以与其对应,因此一旦运营商所采用的“运营商录制型”模式未获得授权而擅自在业务平台中为用户提供作品,则不可以援引合理使用制度。
2.电视回看点播功能著作权存在的问题
2.1广播权与传播权界定不明确
在现代科学技术和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虽然有关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文件和政策已经出台实施多年,但就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之间的界定来说,无论是在专业的学术领域还是在日常的实际使用方面都仍然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这也导致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纠纷。从二者的国际法远远入手:《尼泊尔公约》第11条表示:著作权人有权许可广电机构使用其广播权,也有权许可其他广播机构转播原广播劝人的信号。在出现相互的有损彼此商业利益行为的情况后,广播数次的传播对于权力所有人造成的伤害是十分有限的,其造成的侵权危害也是一次性的,而网络传播权在出现侵权情况后,著作权所有人持有的相关作品将会在开放的网络空间内进行传播,这样网民就可以自由地观看、保存甚至是下载这些作品,从而导致正版作品的销售收益下降,为著作权所有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2.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当今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问题遭遇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尤其是在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在现有的法规章程中,对其无论是在内部逻辑归属还是外在作品界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缺陷。站在广播权的角度来讲,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包含概念、权属以及权力范围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问题[2]。这也直接导致了广播权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没有能够促进具体工作落实的机构和法规,将会直接致使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证,其所应得的经济收益也将会受到侵害,进而大大打击了著作权所有人进行新作品创作的积极性;站在信息网络传播的角度来讲,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包含权利界定以及主体范围界定方面还都存在着很多不足。在有关网络传播主体范围界定方面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主体界定不够完善,如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中第21条中标书: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处自动存储并提供相关作品,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过仔细研读相关条款后并未能找到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确概念,无法满足在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判定需求,很难真正发挥出其应用的保护作用。
3.三网融合下电视回看点播功能侵权应对策略
3.1明确界定权利范围
在三网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无论是移动终端还是电视终端都在朝着彼此大融合的方向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权限界定不明确的问题,为此我们应站在广播权的角度来看待和分析相关的问题,并组织人力和物力对融合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网络直播等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明确将其归入广播权的范围之内,以便推进各项系统工作朝着系统化和正规化的方面前进。此外,还应不断完善广播权的法定许可范围,对相关的广播权范围进行界定,从而有效解决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报酬难以支付等问题。与此同时,其还应在主体范围内加设网播组织,切实保证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并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网络信息转播权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和优化,以便划清其权利范围。
3.2完善相关立法
在当今阶段,我国电视广播领域内的三网融合发展已经步入正轨,无论是传统的电信网络,还是广播电视网络都已经在朝着彼此融合的方向在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切实保证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从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两个方面来加强立法工作,具体来讲:
首先是站在广播权角度,对广播权的具体内容、广播权的衔接、广播权的主体以及广播权的法定许可范围等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方面完善原有法律条文,权利设置上增添广播组织或网播组织的临时复制许可,主上增设网播组织也是合法权利主体,内容上不论著作权人国籍一视同仁,均受广播权法定许可的限制[3]。另一方面完善原有行政制度,明确落实付酬办法的具体部门,使著作权人的权利 落到实处最终兼顾著作权人、广播网播组织、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扩展了广播、网播组织的传播权益,提升了著作權人的声誉和作品知名度,也使广大人民群 众获得了有益知识信息;其次,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讲,应从其具体的定义、概念以及技术发展等方面入手,对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如今三网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同源同根的广播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质上都属于通过传播技术向远端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这两种权利重新结合,设立能够覆盖所有无线和有线传播行为的上位权利,即利用有线或无线的广播、信息网络和其他任何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结语:
综上所述,对三网融合下的电视回看点播功能著作权问题展开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通过采取权利范围界定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手段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不仅能够保护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还能够为公众带去一个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1]惠昱超. 探讨三网融合下电视回看点播功能的著作权问题[J]. 商业故事,2021(4):181-182.
[2]丁璐,王鹏. 广播电视节目回看点播化原理及应用前景[J]. 广播电视网络,2020,27(10):89-91.
[3]丁璐,王鹏.广播电视节目回看点播化原理及应用前景[J].广播电视网络,2020,27(10):89-91.
作者简介:吴明超 性别,男 民族 汉 籍贯 烟台,出生年月,1980年3月30日,学历,本科 职称,经济师 工作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单位所在省市,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单位邮编 264001 研究方向 通信行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