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史密斯过程模型视角下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困境的破解之道

2022-07-02何得桂

商业经济 2022年7期
关键词:人居整治政策

陶 钰,何得桂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 咸阳 712100)

解决农村人居环境问题成为新阶段推动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农村人居环境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对如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了系统性、统领性的制度安排。公共政策的执行受诸多因素影响,常常会出现偏离政策目标的政策执行偏差现象。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主要有哪些具体困境?如何破解这些困境以不断提升公共部门政策执行能力?本文基于史密斯过程模型,从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政策环境探讨农村人居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破解策略,助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升。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近年来国内有关农村人居环境的研究取得显著进展,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问题研究。有学者认为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如果从政府层面来讲,政府供给与基层管理工作不到位,服务意识和引导意识严重不足;从居民层面来讲,居民的参与意识、保护意识和建设意识淡薄。二是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及路径研究。有研究从明确治理主体、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环境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城乡一体化导向的生活垃圾统筹治理策略。三是关于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影响因素研究。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存在严重的区域不平衡,村庄经济特征、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村庄环境治理对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有显著影响。四是关于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评价研究。通过构建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TOPSIS 法对中国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进行评价。五是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满意度研究。农民对人居环境满意度偏低,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不同方面的评价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如果将目光适当放宽到农村环境政策执行,既有研究视角主要两种:一是自上而下的视角,认为中央政府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中处于绝对领导地位和发挥巨大作用,高度关注政策目标的实现。部分学者站在激励结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传统威权国家的“压力型”激励模式,是造成地方环境政策执行困境的主要原因,能否走向“民主合作制”是决定地方环境治理成败的重要制度基础。从权威的分配和激励结构视角分析中国政府治理体系对政策执行的影响。基于政治激励、晋升激励和财政激励分析官员激励与环境政策执行的关系。一些学者站在角色功能上展开研究,认为政策任务的行政发包和自上而下的绩效考核形成行政压力,导致地方政府在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扮演了“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和“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的双重角色。二是自下而上的视角,认为基层政府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能对政策执行过程及结果产生影响。基层政府及村委会会在环境政策与利益间权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采取“应对”、“共谋”、“变通”、“软硬兼施”、“选择性政策执行”、“选择性应付”等行为。基于社会资本理论探讨了导致乡村环境治理困境的原因,提出培植乡村社会资本,打造政府-社会-村民多方合作模式。

既有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的研究相对较少。两种研究视角聚焦于政策执行行为和政府体制运行的解释,其理论研究和方法研究对本文具有启发作用。从研究内容来看,既有文献主要围绕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问题、整治模式和政策路径展开研究,而对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过程的关注和研究还不够;从研究视角来看,既有研究鲜有学者利用具体的政策执行理论分析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利用史密斯过程模型,对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过程进行整体观察和分析,把握其政策执行发展特征,力争为进一步深化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的理论依据

(一)理论基础

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西方学者于20 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关注政策执行并尝试构建政策执行过程模型。托马斯·史密斯(Thomas B 执行并尝试构建最先提出分析政策执行因素及其所包括的生态关系的理论分析模型,即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其认为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主要包括四个变量:一是理想化的政策,即合理、可行的政策方案。包括政策的目标、形式、范围、内容,以及社会对政策的认知。二是执行机构,指政府中具体负责政策执行的机构或人员。三是目标人群,指受公共政策影响的对象。四是环境因素,指影响政策执行或政策执行所影响的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文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国际环境因素等。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并在反馈的作用下促进或者阻碍政策效果的发挥。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为分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执行过程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分析框架

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是典型的涉农公共政策,其执行过程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相似。依据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可从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政策环境4 个要素对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展开分析。为此本文构建农村人居环境政执行分析框架(见下图)。这些要素之间关系紧张或不协调会影响政策执行效率,最终导致政策目标产生偏差。

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分析框架图

农村人居环境政策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从理想化的政策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乡村”的方针政策。2015 至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表明了中央对农村人居环境的高度重视与治理决心。2021年中办、国办出台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向新阶段。同时,中央也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经济和技术管理等配套政策,防范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出现偏差。

政策执行机构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机构包括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其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间配合是否协调,政策执行人员执行者综合素质水平等,直接关系政策的执行效果。

农村人居环境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农村居民,同时还涉及部分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其参与度、认知水平以及政策接受度是政策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政策环境贯穿政策执行全过程。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民众对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农村人居环境政策体系不够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明显、农村基层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普遍存在,通过优化环境因素,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三)研究方法

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策方针执行的具体操作者。本文采取实地调研法,通过资料搜集分析、现场观察及无结构访谈开展案例研究。2019年8 月至2020年1 月,调研团队对陕西省Z 县Q 镇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情况实地调研,Z 县Q 镇镇域面积233 平方千米,镇辖8 个行政村,1 个社区,常住人口2077 户6030人。地形以山地为主,平均海拔1375 米,是典型的秦巴山区贫困镇。有耕地面积16867 亩,林地面积229320 亩,森林覆盖率为80%以上。

调研团队首先在县级部门归纳整理了Z 县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政策文件,详细了解其政策执行状况及执行效果;其次,到Q 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会,听取相关政策执行反馈,最后,对部分乡镇干部、村委会主任、普通农民进行深入访谈,获取相关信息。

三、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困境分析

(一)理想化的政策:政策本身存在局限性

1.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体系化和科学性建设有待完善。

一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法规体系仍需健全。缺乏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污染问题,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主要明确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规定了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四章第四节涉及农村人居水污染防治。这些法律条文中,普遍采用了原则性、概括性词语,忽视了针对性,基层政策执行者在具体操作上随意性较大,实际工作中多管、少管、错管等问题时有发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对具体问题采取的处罚措施和程度,难以应用于实践。农村人居环境各项标准的制定也相对滞后,在诸如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排放、农村饮用水质标准、农村水源地保护以及农村环保设施建设等方面没有制定严格的标准、处罚措施。

二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济政策体系有待加强。一方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投入严重不足。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投入主体主要是政府,中央政府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投入方式,但对促进地方主动投入未起到明显作用,各级政府配套的专项整治资金投入呈倒金字塔型,镇村一级自筹资金极其有限,政府政策激励的缺失使社会资本在该领域投入几乎为零,治理资金缺乏成为普遍现象。在Z 县的调研中发现,目前仅改厕有中央和省级部分配套资金,多渠道投入机制尚未建立,改厕、治污、垃圾清运等资金缺口大。据估算,要完成全县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的改厕任务,资金缺口高达4 千万元以上。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政策支持。由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公益性,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很少,且存在支持范围窄, 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社会主体在参与治理项目时受到严格限制,须取得国家相关特许经营权,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严、标准高使社会资本望尘莫及,导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际很难得到税收支持。

2.政策供给缺乏有效性

有效的政策供给,是强化政策执行的保证。中组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环境保护等指标的权重。但是这种政绩考核的改进只是一种简单的考核内容“量”的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出现矛盾时,地方政府依然会选择优先发展经济。2019年,Q 镇大部分工作精力集中在脱贫攻坚上,对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在厕所革命整村推进中,目标任务为9 个村,仅完成6个,占当年任务的66.6%;完成污水有效治理村2 个,占目标治理村的22.2%。在面对脱贫攻坚这种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时,镇政府首先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推后。绩效考核标准的设定应以实现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既定目标为前提。大部分农村地区环保基础设施薄弱,财力有限,如果中央政府追求过高的治理目标,地方政府会通过隐瞒、篡改数据等手段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达标,难以实现人居环境改善。目前的政绩考核政策在指标设置、数据搜集、监督追责等方面存在不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不同发展阶段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合理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增强绩效考核政策科学性,进而分阶段的探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路径,对于地方实际工作有着更强的指导意义。

(二)执行机构:执行偏差与能力不足

1.“压力型体制”的政策执行偏差

“压力型体制”是推进公共政策落地以及治理逻辑的生动演绎,同时也是中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深刻体现,有学者将“压力型体制”定义为“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中央政府将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指标通过强制性手段层层下压,处于整个行政区划体制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既要负责具体执行各项治理任务,处于上级政策执行监管体系下,上级政府通过督办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巡视、专项整治等手段加大监控力度,并将下级的“政绩”、荣誉、晋升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在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机制下,基层政府会根据政策任务不同的压力要求,对政策执行进行先后排序,甚至忽略掉一些不重要的政策,导致选择性执行,政策执行偏差凸显。Q 镇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存在“一刀切”和强行推进的问题。在厕所改造方面,部分村民改造完成的厕所缺乏防冻措施,冬季水被冻住无法使用。全镇4 座公厕,为了减少清理的麻烦,常年关门上锁不让使用。污水管网建设完成的村庄仅有两个,建成以后并未发挥作用,村民仍然使用以前自家的下水道直接将污水排往河道,原因是镇政府修建的污水管网经常发生渗漏、淤塞且无人维护,久而久之就遭到弃用,政府在修建污水管网时急于完成上级任务,并未能进行科学规划。“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为完成政策目标往往会出现政策执行偏差的情况。

2.政策执行主体自身能力不足

农村人居环境政策的实施,需要执行主体依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地方化的执行。政策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政策执行人员方面,由于政策理论水平有限,政策执行人员对上级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观望式执行”、“象征式执行”和“照搬式执行”和等偏差行为,导致政策执行走样。Q 镇与很多地方一样,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这种模式对经济条件依赖性极大,区域局限性十分明显,对于Q 镇这种贫困山区镇有很大的不适应性,垃圾随意堆放、分类流于形式等问题突出。政策执行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部分政策执行人员基于个人利益,将农村人居环境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截留,政策内容不能传达到目标群体,出现政策执行偏差现象。

在政策执行机构方面,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涉及农业、财政、环保、住建等多个部门,配合协调难度大。地方政府推进政策地方化的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参与决策,各部门受限于人员、资金等因素影响,新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分配会给执行机构带来压力。Q 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由主管民政的副镇长牵头,民政所、扶贫办、水利站和财政所共同负责实施,并没有安排专职人员从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各自为政”使Q 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陷入形式主义。例如,在生活垃圾清运“镇转运”环节,镇上不定时或者村上有需要时才会临时指派人员进行垃圾清理,时常因为找不到人手使转运工作一拖再拖,垃圾只有在迎接上级检查或者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时才能得到及时清理。与其他工作相比,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不受重视,各部门自身职能任务繁重无法全力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这无形中增加了配合协调难度,不利于政策执行效果发挥。

(三)目标群体:利益冲突与认知偏差

1.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

政策的执行涉及到多个目标群体, 体现了多元化视角的利益格局。但对于实现不同目标群体利益的协调还缺乏有效的手段。目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依然依赖政府强制性手段推行,市场和社会主体处于被动参与状态,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追求使其内部和相互之间关系分散,各主体利益与中央政策发生冲突时,自利性会驱使其在执行政策时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有意进行选择性执行,从而无法建立起稳定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结构和社会网络体系,造成政策执行碎片化,治理成效不明显。Q 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基本由政府承担,其余部分由村民缴纳,每户每年支付20 元卫生费,据统计全镇卫生费收缴率为45.2%,多数村民以不在家中居住或收入有限为由不缴费,由于长久以来多数村民未曾支付过该项费用,资金来源不畅,垃圾处理受阻。曼瑟尔·奥尔森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一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着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同样是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当利益出现冲突时,农民只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表现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政策执行人的工作,最终使政策执行效果偏离既定目标,产生政策执行偏差。

2.农村人居环境政策认知偏差

认知是主体对客体进行信息加工处理的一种复杂心智活动。对于目标群体而言,只有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和精神实质,才能正确产生符合政策制定者意图的行为,完成政策预定目标。在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认知偏差的产生主要原因有:一是农民主体意识不强。农民的环保意识决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发展走向和速度。在各级政府宣传教育下,农民主体意识逐渐开始提高,但在发挥主体能动性和主体性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农民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政策很难产生认同感,认为人居环境治理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二是农民文化素质不高。虽然各级政府通过多重手段加强教育宣传,但粗糙的教育模式很难使农民真正理解,更难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例如,农村垃圾分类问题,中央政府明确指出农村也需要进行垃圾分类,但实际情况是垃圾分类在农村很难推行,调研中发现Q 镇村民普遍不具有垃圾分类处理意识,也不具备设置分类垃圾箱的能力,且复杂的分类方式也使村民难以接受。在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农村人居环境政策,农民对政策的回应度大大降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陷入恶性循环。

(四)政策环境:资源匮乏与体制影响

1.资源环境存在短板

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的物质资源相对匮乏。中央财政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进行支持。虽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差异向中西部经济较差地区有所倾斜,但远不足以支撑治理行动,像Q 镇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没有自行配备垃圾清运车、垃圾桶等物资的能力,省、市、县对乡镇的支持力度直接决定了本地农村人居环境整体发展状况。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的人力资源建设同样存在短板。当前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城市的虹吸效应使人口流向城市,剩下的人口中老人和留守儿童占比较大,他们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方面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村集体经济的弱化对人才难以形成吸引。与此同时,基层政策执行者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各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理解程度,以及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都对其执行能力形成巨大挑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面临人力资源保障和智力支持不足,专业治理队伍建设难以推进。

2.体制环境有待完善

受原来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受到行政干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诸多政策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城乡不平等,引发了不少环境问题。在很长时期内我国城市与农村在环境治理方面是被区别对待的。目前出台的多项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城市环境治理和工业污染防治的,很少涉及农村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经过多年建设已具备较为完善的垃圾与污水处理系统,而农村地区环境治理设施严重不足。另外,农村地区对环境的监管十分薄弱,很多城市淘汰的落后产能转移到农村地区,或是将未经处理的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直接丢弃、掩埋和排放到农村地区,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随着城市环境承载能力的进一步下降,城市地区还会持续通过生产要素的流动将资源环境的压力疏解到农村,严重威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四、破解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路径

从史密斯过程模型来看,政策执行受到政策本身内外变量影响,任何一项变量都会对执行效果产生影响。要综合考虑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政策环境这些影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抑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执行阻滞行为出现,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的有效执行。

(一)优化政策顶层设计,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为有效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最为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政策体系的科学性、政策本身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政策能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可持续运行提供保障。尽快完善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专门法的制定,同时严格制定农村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标和限值指标等,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供坚实基础。国家应依据地区经济、人口和面积等提高农村环保投入比例,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后期维护运营。引导村民、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多方参与的投融资体系。丰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支持能力。简化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手续,降低申请的标准要求,让更多的有利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得到税收支持。加快绩效考核机制改革,构建绿色GDP 绩效考核机制,依靠法律法规实现绩效考核规范化和体系化,明确纵向上下级和横向部门间权责关系。因地制宜的制定绿色GDP 绩效考核标准体系,根据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防止各项指标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基层政策执行能力

政策执行机构在模型中的“处理”、“反馈”阶段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涉及部门众多,通过构建政策网络,建立部门间协商有效、信息畅通的协调联动机制,打破部门间因场地、距离和人员限制而不能及时沟通的障碍,有效整合公共资源,增强部门间联动,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层政策执行者素质关系到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效果。加强基层政策执行者培训和监督,提高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解读领悟能力和对形式的判断力,科学分配任务,明确岗位权责,提升政策执行者组织协调、责任意识和工作创新能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注重村两委工作者思想意识和专业素质的提升,形成良好的基层风气,发挥村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提升基层政策执行方式。加强对上级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的学习领悟,只有做到从整体上学会、吃透政策,才能与具体实践充分结合把所有政策落实到位。扎根基层,深入调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的创新政策执行方式,防止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将科学把握政策精神和本地实际相结合,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的前提下,注意发现收集本地新问题、新情况,保证政策执行效果。

(三)保障目标群体利益,增强群众政策认同

农村居民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农村居民对政策的认同和支持,使目标群体从政策中拥有获得感,是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目标的关键。政策执行是各主体之间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进行博弈的过程。人们通过公共利益的实现而达成个人利益的获取是驱动其配合并参与政策执行过程的内在动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农村居民等具有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纪人心理,其某些行为往往会不利于环境保护。一方面,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执行要依靠构建利益协同机制,利用物质激励、问责和奖惩机制等手段,并配合法律、权威等强制力作用于相关利益主体,使各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合理范围内有更好的兼容性,保障政策执行主体积极性,同时也对逃避环境责任、“搭便车”和其它机会主义行为形成打击,形成各方协同共治的格局。另一方面,政策执行依赖于目标群体将政策认同内化为自觉行动。提升农村居民对农村人居环境政策的认同,激励其自觉参与是决定政策执行好坏的关键因素。只有充分体现民意的政策才能获得居民认同,得到更有效的执行。通过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了解群众真实需求;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让群众了解政策制定目的,以提升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此外政策执行者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听取群众的意见表达。积极通过入户调研、宣讲会和听证会等引导农村居民有效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

(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政策执行环境

根据史密斯过程模型的要求,在政策环境方面要注重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处理”。在经济环境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污染物排放。发展循环经济,缓解农村资源、环境压力。发展绿色产业,运用新型农业技术科学种养殖,制定严格的绿色农产品生产标准管理制度,积极整合资源,依据自身条件开发特色产业,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共赢局面,重塑社会风气,增加农民收入,充实村集体财政,提升农村的经济地位,使农村、农民有能力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来。在社会环境方面,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治理一体化。首先,要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完善农村污水、垃圾等处理设施建设,准确把握农村居民公共服务需求,服务供给要迎合农村居民真正需求,落实“一事一议”达到民主监管作用,采取多样化手段激励农村居民主动参与公共服务决策。其次,完善农村环境机构人员设置。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机构,明确机构职权范围,配合上级执法、落实政策等,使农村人居环境监督管理真正延伸到基层。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队伍建设,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设备仪器使用等开展常态化培训。最后,应发挥社区和公益组织作用。积极探索农村垃圾分类治理和社区环境自治模式,加强宣传教育,带动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增强环保意识,使环保观念内化为居民自觉行动,消除思想观念上的城乡差异,推动人居环境治理迈向新的台阶。

猜你喜欢

人居整治政策
浅析土地整治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本月楼市政策扫描
政策
政策
最美城市“绿化带”
产品力时代,保利发展控股全面进阶健康美好人居
浅谈中国当代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撮粮之术(下)
股指冲高回落 多方政策救市
世界人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