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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何以改进环境绩效:分析框架与研究议程

2022-07-01林民望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2年5期
关键词:协作命题主体

林民望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命令-控制型、市场型、自愿型等传统政策工具均被证明在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上收效甚微[1]。跨界环境问题的强外部性催生环境协作治理制度[2],其目的是解决单个行为主体无法独自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20 世纪90年代,环境协作治理开始在美国流行开来,随后迅速扩散到世界各地。目前,其已被用于解决多种特定类型的环境问题,如森林资源管理[3]、流域治理[4]、河口管理[5]、海洋资源保护[6]等。在中国,协作治理已然成为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首选政策工具。例如,京津冀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珠三角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泛珠三角地区的流域水体治理都是协作共治的典型个案[7]。从制度设计初衷出发,环境协作治理被认为是解决跨域环境问题的治理之道[8-9],但目前并不清楚知晓环境协作治理的实然效力。从2008年的“奥运蓝”,到2014年的“APEC 蓝”,再到2015 年的“阅兵蓝”以及2017 年的“一带一路蓝”现象,北京地区的“蓝天保卫战”凸显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的可行与可为,但在实践中也不乏环境协作治理失败的例子。例如,2018 年“洪泽湖黑水污染事件”,江苏、安徽两省环保部门对于污水来源各执一词,上下游协同治理成为一纸空文。尽管上述事件的结果背后可能还有其他致因,但环境协作治理能否改善环境绩效值得反思。综上可知,理论层面的“功能主义”假定与实践之间存在认知张力,容易引发他者对于环境协作治理的“效能迷思”。文章尝试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一个实证研究议程,借鉴新制度主义、协作治理等理论构建理论分析框架与可供检验的研究命题。未来经验研究可进一步检验文章提出的研究命题,从而超越规范认知,打开环境协作治理有效运转的“黑箱”。

1 文献综述

1.1 环境协作治理的“效能迷思”

关于环境协作治理是否奏效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主要以案例研究为主。在零散的研究中,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与政策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未被清晰概化。

(1)支持者认为环境协作治理适合解决一些特定类型的环境问题,例如非定点(non-point-source)污染、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关于跨流域治理这类型的非定点环境问题,学术界普遍存在认知偏见,即将流域协作治理视为解决跨界流域治理的良策[10-12]。同时,有不少学者认为环境协作治理可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8,13-14]。除此之外,也有不少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协作治理与环境质量改进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4-5,15-20]。

(2)怀疑主义者则认为协作治理过程会出现“协作惰性”[21-22]。制度性集体行动(Institutional Collection Action,ICA)框架认为投入资源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另一方的“搭便车”“背弃协议”等机会主义行为而陷入被“套牢”的困境[23],环境协作治理同样面临上述风险。因此,有不少学者提出环境协作治理并非万能[24-25]。此外,一些经验研究亦发现协作治理并未达成改善环境质量的预期目标[26-28]。

1.2 环境协作治理效能实证研究的逻辑建构

关于环境协作治理效能的逻辑建构,主要存在四种研究取向:功能论、过程论、结果论、情境论。上述四种研究取向虽然视角不同,但并非完全割裂,在部分理论要素和理论联结上会有重叠。

(1)功能论视角。此研究取向下,研究者关注环境协作治理的功能发挥。功能论视角主要根植于“民主-工具”路径。民主路径强调“参与”和“包容”。一方面,环境协作治理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协商谈判的环境[29],协作主体可通过协商对话达成行动共识[30]。另一方面,环境协作治理可以降低权力结构的不平等[16],且协作主体的异质性有助于促进相互学习[6,31]。工具路径强调“能力”和“优势”。尤其认为环境协作治理能够克服协作主体之间的冲突[11],能够提升社会资本、降低交易成本[32]。

(2)过程论视角。此研究取向下,研究者关注环境协作治理过程因素对于产出或结果的影响。学者们提出许多协作治理过程模型,包括前提-过程-结果模型[33-34]、条件模型[35]、权变模型[36]、“过程-产出-结果”逻辑模型[37]、嵌套模型[38]等。这些模型已被广泛应用于环境协作治理研究。如Ulibarri[39]利用嵌套模型分析美国联邦水力发电项目的协作行动及其结果。Biddle 等[15]利用“过程-产出-结果”逻辑模型研究流域协作伙伴项目对于水环境治理的影响。过程论视角普遍认为只有过程要素运转得当,才能输出良好协作效果。这些过程要素包括持续性参与、信息共享、共识文件[15,37],信任建立[40],良好沟通[41]等。

(3)结果论视角。此研究取向下,研究者基于结果评价判定环境协作治理效能。关于环境协作治理结果评价,既有研究主要有四种操作化手段:①将协作产出视为协作效果的代理变量,例如协议达成、规划制定[42-43]。②将政策结果视为协作效果,例如环境质量的改进[15,17-19];③借 用 参 与 者 的 主 观 评 价 来 评 判 协 作 效果[20,44];④基于投入产出比评价协作效果[45]。在研究设计上,对比有无协作制度的结果差异[4,26],或是考察同一种协作机制在不同地区的效用异质性[18,39]。研究结论深受评价标准设定及研究设计的影响。

(4)情境论视角。此研究取向下,研究者更加关心情境变量对环境协作治理效果的影响。这些情境变量可以归类为外部情境与内部情境两种类型:①典型的外部情境包括环境问题严重性[32]、上级权威支持[46-47]等。②典型的内部情境包括协作正式化程度[18,48]、区域协调组织[49]、协作网络[50-51]等。上述情境变量均被认为与环境协作效果息息相关。

1.3 文献评估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关于环境协作治理效能的研究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的探讨:一是关于环境协作治理效能可行性的理论探讨;二是关于环境协作治理效能评估的逻辑建构。然而,纵观现有文献,相关研究在环境协作治理效能的能力认知、解释逻辑、影响因素等维度尚存在研究差异与研究局限。

(1)对于环境协作治理效能存在明显认知分野和研究差异,导致环境协作治理改进环境绩效的理论预设一直未能得到经验证据的强力支持。很多研究将关注焦点放在产出而非结果,因为产出容易测量。同时很多环境协作治理项目并未从一开始就对结果进行监控,导致绩效数据难以获得[24]。目前,关于环境协作治理绩效的测量未有共识,导致实证研究的结论无法形成有效理论对话。

(2)既有研究关于环境协作治理效果的逻辑建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功能视角过多关注环境协作治理成功的一面,结果视角则容易缺少对于制度和过程因素的关切,过程视角也容易忽视制度背景而陷入具体的细节讨论,情境视角则普遍缺乏对于具体政策效果的追踪。并且不管是何种研究取向,都共同面临两个问题:①行动、产出、效果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厘清;②普遍缺乏大样本的实证研究。很多研究尚处于在理论探索和单案例研究阶段。

(3)关于环境协作治理效果的影响要素,既有研究结论互相冲突。例如有些研究发现财政资源对于提升环境协作治理效果十分重要[19,44],但也有些研究发现财政约束或者财政优势并非显著影响协作效果的关键变量[52-53]。而环境问题严重性[32,53]、组织异质性[6,31,54]等因素亦同样面临研究发现不一致的窘境,亟待进一步检验。

2 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既有协作治理研究在理论框架构建做了很多尝试,前述文献综述部分已有提及。尽管这些理论框架并非针对环境协作治理,但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在既有理论框架中,有两组概念经常被混淆:行动与产出;产出与结果。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组概念进行厘清。

2.1 协作行动与协作产出

在实证研究中,协作行动与协作产出经常被混淆,表现为将协作行动视为协作过程的直接产出(direct outputs)[55]。作者认为如果直接等同,将导致二者其中一方的重要性被忽视。正如Koontz 等[24]所言,“研究环境协作效果,协作产出不可忽视,因为它是联结协作过程与协作结果的中介因果机制”。而且在实践中,协作行动常以失败告终,即便缔结协作协议也并不必然催生协作行动。因此,厘清协作产出与协作行动十分必要。

协作行动一般指向协作主体的集体行动。而协作产出一般定义为协作过程中的有形产出(tangible items),例如计划、项目等[24,56]。Koontz 等[57]进一步将协作产出划分为中间产出(intermediate outputs)和最终产出(end outputs),中间产出指代协作形成的各项制度安排,而最终产出指代协作制度建立之后的执行行动。同时基于实践观察判断,协作制度建立前后的协作治理行动的确存在较大差异。为此,作者尝试将协作行动细分为初始的自主行动与产出的执行行动。初始的自主行动更多指向正式协作制度尚未建立之前的非正式协作行动,而产出的执行行动则指向正式协作制度建立之后的正式协作行动,属于中间产出的延续性执行。从概念内涵上,正式协作行动等同于Koontz 等[57]所提出的最终产出。作者从时间维度上建立起“自主行动-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逻辑链条,其在内容实质上表现为从非正式协作行动到正式制度安排建立再到正式协作行动的“制度-行动”二元互动过程。

2.2 协作产出与协作结果

在协作治理体系下,区分产出与结果非常必要[38]。因为产出并不等同于结果,二者应具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57]。Koontz等[24]和Siddiki等[56]认同协作结果可以定义为产出作用于协作项目的政策效果。显然,政策效果才是协作治理行动所追求的最终结果(end outcomes),而环境绩效是衡量环境协作治理行动的政策结果。并且,已有众多研究使用环境质量指标评价环境协作治理的绩效[15,17-19,44]。因此,作者也倾向于将环境绩效视为环境协作治理的政策效果。

协作产出如何作用于协作结果?以往研究偏好将协作产出等同于协作制度。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协作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强化互动合作、降低协作不确定性和规避协作风险[32,58-60]。因此,理论上,协作制度的建立对于协作结果的影响将是积极正向。然而,在实践中,缔结协议并不一定带来环境绩效改善。作为协作产出的协作制度如何发挥其实际效度?林尚立[61]认为制度的实际效度取决于制度行动者的行动理念以及行为方式是否发生改变。在环境协作治理实践中,合作行动的改变被视为改善环境绩效的必备要素。协作制度如果无法带来行动上的改变将无法作用于最终的绩效改善[62]。制度的延续性执行,也即Koontz 等[57]定义下的最终产出,才是桥接协作制度与协作结果的重要纽带。因此,作者认为将协作制度归结为中间产出更为合适。如此,从逻辑上理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协作结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3 协作机制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协作机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基于协作行动的书面化与否,将协作机制划分为正式与非正式两种类型。正式协作机制一般是用书面化的文件或者协议确定合作及互动的程度,非正式化协作机制一般指非书面化的协作形式[58],可以表现为会议、论坛、主政官员互访交流等行动[63]。非正式网络的发展趋势会朝向正式化演变[10,63]。②基于协作主体自主权的受限程度,将协作机制分为强制性与自组织式两种类型[58]。强制性协作机制主要体现为外部权威介入的协作行动,自组织式协作机制则表现为无外部权威介入的自愿性协作行动。③基于协作主体的数量多寡,将协作机制分为双边与多边两种类型[32]。双边即只有两个协作主体,多边即协作网络由两个以上的协作主体构成。④基于协作发起动因差异,将协作机制划分为自发性、独立被召集、外部主导三种类型[55]。自发性指协作成员自发走到一起;独立被召集指第三方组织独立将协作成员组织起来;外部主导是由外部主体激励或强制协作成员走到一起。综观既有文献,第一种分类方式在实证研究应用最为普遍[64]。因此,作者选择将该分类方式融入理论分析框架建构。

关于正式或非正式协作机制的形成机理,ICA框架认为协作风险和交易成本是两个重要影响因素。协作风险包括协调不力、分配不均、背弃合作三种表现形式[58]。根据协作风险的不同,在低风险情境下,协作主体主要通过非正式协作机制进行合作;在高风险情境下,协作主体主要通过正式化协作机制进行合作[58]。根据交易成本的不同,高交易成本更有可能促成正式化协作机制,低交易成本更有可能促成非正式化协作机制[64-65]。关于正式或非正式协作机制的作用效果,正式或者非正式协作机制均会影响协作效果[35]。不管是非正式还是正式协作行动,都隐含着社会资本及信任建构。协作主体通过相互之间的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构建协作网络,从而增进社会资本和合作信任。相关实证研究亦发现,协作网络的社会资本和信任均能显著提升协作绩效[66-68]。

2.4 联结协作行动与协作效果

作者认为在协作行动与协作结果之间,不能忽略协作产出的中介性。为此,借鉴Koontz 等[57]关于协作行动、产出、结果的分类思路,以及协作治理相关研究成果,作者构建一个联结“行动—产出—效果”的环境协作治理分析框架(图1)。在该分析框架中,有两个重要观点详细阐述如下。

(1)以制度安排为焦点的中间产出是理解环境协作治理行动改善环境绩效的关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认为制度能够解决集体行动困境[69],不同主体的偏好集合在特定制度作用下会产生均衡效果[70],这种均衡不是简单的偏好集合[71],而是在互动中形成特定制度安排下的集体行动共识。因此,分析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何以改进环境绩效,不能忽略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没有制度约束下的协作治理自主行动容易出现“搭便车”“背弃协作”等集体行动困境。基于既有研究基础以及现实情境考虑,文章重点聚集四个正式制度安排,包括资源共享制度、沟通协商制度、任务协同制度、责任约束制度。其中,资源共享制度、沟通协商制度、任务协同制度是集体行动运转的核心要素,责任约束制度是任务协同制度得以维系的关键要素。责任约束制度的存废将影响协作制度的约束力,从而在制度执行行动层面分化出强约束执行行动与弱约束执行行动。

(2)识别环境协作治理影响环境绩效的权变因素,是理解环境协作治理效能差异的关键。协作治理是否有效受情境因素影响。在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中,自然地理属性、共同体属性都是影响集体行动的重要外部变量[72]。在ICA 框架中,同时考虑了问题属性、政治制度特征、政策网络结构等因素对于集体行动的影响[73-75]。综上,影响环境协作治理效能的权变因素可以归纳为协作网络内部因素和协作网络外部因素两大类。围绕环境协作治理的特征,文章重点考虑四个可能的权变因素,包括环境问题特征(环境问题严重性)、制度环境特征(外部权威介入)、协作结构特征(协作网络规模)、协作主体特征(协作主体异质性)。前两者属于协作网络外部特征,后两者属于协作网络内部特征。

3 实证研究命题提出

3.1 非正式环境协作治理行动

非正式环境协作治理行动可视为环境协作治理行动开端,它属于合作初期的探索性行动,一般表现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自主行动。有学者认为非正式网络有助于提升协作绩效[76],但也有学者表达了对于非制度化、非正式化协作的担忧[77]。非正式环境协作治理行动对于协作主体的约束力较低,它的作用发挥主要依赖协作主体之间的信任和互惠规范维持。一方面,信任贯穿于协作治理的全过程。信任不仅影响协作动机同时也会影响协作效果[40,68,78],当非正式协作网络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其有助于提升协作治理效果[76]。另一方面,互惠规范是协作得以可持续的关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调互惠是集体行动成功的关键[59-60]。为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图1 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产出-效果”分析框架

命题1:非正式环境协作治理行动能够改进环境绩效,尤其是当协作主体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互惠规范。

3.2 正式制度安排

协作的正式化程度是协作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8]。文章构建的分析框架认为过程层面的协作产出主要表现为各种正式制度安排。现实中,成功的协作治理并非杂乱无序,协作主体行为受到各种制度安排的影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集体行动之所以成为可能,还在于制度对于个体行为的约束作用。制度能够推动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保障合约的履行[79],一方面,正式化协作机制有助于避免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同时可以保障协作治理的稳定性[73,80]。另一方面,正式化制度安排更具约束力,可以让协作治理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具备问责效力[81]。同时,亦有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协作治理的正式化程度越高,则治理效果越佳[18]。为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2:在环境协作治理过程中,正式制度安排的建立有助于推进环境协作治理行动执行。

在环境协作治理实践中,共识达成的一个重要标识就是任务协同制度的产生,其可以表现为环评会商、联合执法、应急协同等集体行动,但任务协同制度的建立并不等同于形成真正有效的治理合力[82]。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资源共享与沟通协商的制度化保障。一方面,过程层面的资源要素共享是互惠的重要保障,协作治理的优势之一在于能够打破界限,实现跨部门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资源要素共享可以降低环境协作治理集体行动的不确定性[3]。另一方面,过程层面的沟通交流则是协作各方互信的基础。Heikkila 等[41]研究发现环境协作治理过程的沟通协商十分重要,尤其是面对面的沟通。良好的沟通可以让自然资源的协作管理更为有效地运转[83]。据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3:在环境协作治理过程中,资源共享制度与沟通协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任务协同制度有效运转。

然而,在实践中,缺乏责任约束,任务协同机制度可能沦为形式主义。协作治理理论认为协作自主权的不受约束是协作治理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84]。缺乏约束力的协作行动容易出现“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导致集体行动失灵。当协作缺乏约束力时,任何一方都可能抛弃协作[85]。既有研究发现规范约束对于环境协作治理意愿和行动具备积极影响[86]。同时,亦有研究发现抑制行动主体的自利性是决定环境协作治理是否取得实质成效的关键[87]。基于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4:在环境协作治理过程中,责任约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任务协同制度可持续运转。

3.3 制度执行行动

如前文所述,正式制度安排的建立并不等同于协作成功,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研究在环境协作治理研究中经常被忽视。文章按照责任约束的正式化程度将执行行动划分为强约束性执行行动与弱约束性执行行动。在构建的分析框架中,不管是强约束还是弱约束性执行行动都界定为正式环境协作治理行动。

正式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协作治理行动虽具有一定的问责效力,但若无正式化的约束机制保障,该问责效力也是属于低问责效力。以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缔结的环境协作协议为例,其因法律地位模糊而缺乏约束力,致使协作行动经常走向僵局[77]。故而,缺乏责任约束机制的制度执行行动将可能举步维艰,正式化的责任约束机制有助于克服协作治理过程中的“协作惰性”。蔡岚[88]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联动治理的观察剖析提出,契约性的约束机制是其治理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由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5:相较于弱约束性执行行动,强约束性执行行动在环境协作治理中更能够改进环境绩效。

3.4 局限与条件

环境协作治理能否改进环境绩效还会依赖具体情境,这些依存条件就变成左右环境协作治理的调节变量。文章构建的分析框架将权变因素概括为环境问题特征、制度环境特征、协作结构特征、协作主体特征。

(1)环境问题特征。环境问题通常具有溢出效应或外部效应。环境问题越严重预示着外部效应越大。产权理论认为只有当人们感知到公共池塘资源存在较大损失时,才会支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89]。同理,当环境问题越严重时,利益相关者也倾向于建立制度化联系。一方面,严重的环境问题治理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已有研究发现,环境协作治理的高资产专用性决定其更加适合正式化协作机制[64]。另一方面,严重的环境问题将需要更长的治理周期。已有研究认为,当协作事务是一种长期性而非临时性事务时,协作各方会倾向于缔结正式化协作机制[80]。由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6:当环境问题越严重,协作主体越有可能缔结制度化的正式协作机制。

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还会影响协作行动,从而作用于最终的协作绩效。一方面,环境问题越严重,利益相关者则会拥有更强的治理动机[90]。从理性选择动机来看,Lubell[91]认为成本收益信念是集体行动场域的关键要素。当集体行动的预期净收益大于成本时,行动者会更积极参与集体行动。有研究发现随着环境问题变得更严重,参与协作治理收益也会越高[32]。另一方面,环境问题越严重,其附带的问责压力也越大。当问责压力越大时,环境治理行动力度也越大[92]。综上,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7:当环境问题越严重,环境协作治理行动改进环境绩效的效果将越明显。

(2)制度环境特征。上级权威介入是环境协作治理行动较为典型的制度环境。上级权威的介入会改变原有的协作治理网络结构,使得协作治理网络运转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而既有研究发现,当政治网络变得多样化,就需要正式化协作机制来保障协同任务的执行[93]。上级权威的介入通常追求协作合法性的实现,而制度化的正式协作机制正是将协作合法性的构想落地化。同时,亦有研究发现上级权威介入的协作则更有可能采取正式协作机制[64]。由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8:当上级权威介入时,协作主体越有可能缔结制度化的正式协作机制。

上级权威介入还会影响环境协作治理效果。经验研究发现高层支持有利于环境协作治理[52,94]。权威介入可以遏制背弃协作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规避协作风险[58,93]。上级权威的介入可以充当监督者的角色,通过权威威慑或问责等手段约束协作主体行为,也有助于解决利益冲突。从网络理论来看,上级权威充当一个网络掮客(network broker)角色,当存在利益冲突时,上级权威可以快速介入有效解决。从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来看,上级权威介入可以发挥协调作用,培育协作主义精神,通过强化社会资本从而降低协作交易成本[95]。综上,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9:当上级权威介入时,环境协作治理行动改进环境治理绩效的效果将越明显。

(3)协作结构特征。协作网络规模是协作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多边协作行动的复杂性要远大于双边协作[96]。协作成员越多意味着协调难度越大。同时随着协作成员的不断加入,会对原有协作关系网络造成冲击,进而反过来增加解决问题的风险[97]。为了解决协作成员增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正式化协作机制会比非正式化协作机制更为适合[64]。因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10:环境协作网络规模越大,协作主体越有可能缔结制度化的正式协作机制。

在集体行动逻辑下,网络规模越大,协作越容易失败[98]。首先,随着规模扩大,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也会扩大,从而加剧协调困境;其次,协作网络的扩大必然带来新的利益分配调整,导致协作被搁置;最后,协作网络规模过大,协作行动的监督成本也会上升。因此,协作网络规模越大,集体行动有效运转的难度也越大。既有实证研究发现参与成员越多的确会损害协作绩效[99]。据此,文章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11:环境协作网络规模越大,环境协作治理行动改进环境治理绩效的难度越大。

(4)协作主体特征。协作主体异质性是协作主体特征的主要表现,它体现为协作主体在资源、权力、能力等属性的差异。正式化协作机制更适合于高协作主体异质性的情况。一方面,协作主体的非均衡性容易导致冲突[100]。正式化协作机制通过责任约束机制的建立可以协调冲突。另一方面,资源越多的协作主体拥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100]。讨价还价引起的分配不均需要正式化协作机制进行约束。正式化协作机制通过预先达成共识的利益分配机制规避此问题。据此,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12:协作主体异质性越高,协作主体越有可能缔结制度化的正式协作机制。

在环境协作治理领域,一种观点认为协作主体异质性会影响环境协作治理效果[6,31]。一是多样化的协作主体意味着多样化诉求,在诉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协作主体随时可能放弃协作[100]。二是异质性的协作主体进行协作将增加交易成本,因为多样化的协作主体会增加达成共识的困难[101],造成误解或知识共享的扭曲[102]。三是协作主体异质性通常意味着权力不平衡。权力不平衡是对有效协作的一种威胁[100]。综上,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13:协作主体异质性越高的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不利于改进环境绩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协作主体异质性将推动协作治理有效运转。一是异质性的协作主体网络将迫使协作主体开始重视内部差异并建立和实现新的协作目标和任务[54]。二是差异化的协作主体有利于新知识的生产[6],以及推动学习[31]。是故,文章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14:协作主体异质性高的环境协作治理行动有利于改进环境绩效。

4 实证研究设计展望

在未来研究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实证研究,尤其是大样本的实证研究,并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1)揭开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与环境绩效的因果关系。论证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与环境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更加科学的研究设计。未来研究可以采用实验设计和纵贯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基于各地开展环境协作治理的时间差以及环境协作治理执行的时间段划分,构造实验组和对照组并进行实验或准实验研究,从而准确揭示环境协作治理与环境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

(2)揭示环境协作治理的作用机理。虽然既有研究关注环境协作治理通过何种过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影响环境绩效,但大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并没有实证检验这些理论预设的实际效用。同时,既有研究大多基于案例分析法去探究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与环境绩效之间的关系,缺乏系统性经验研究证据。未来研究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等)识别环境协作治理行动影响环境绩效的中介变量及调节变量,并通过大样本的量化分析检验这些变量的效用。

(3)扩展环境协作治理的研究领域。环境协作治理的形式多样,既有地方政府之间的环境协作治理,也有地方政府与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等共同参与的环境协作治理。前者研究较多,而后者研究较少,未来实证研究应该将研究视角进一步延伸到公私部门之间的环境协作治理行动,并进一步思考公共部门协作与公私协作在环境协作治理的作用机制上是否存在差异。此外,未来实证研究还可进一步扩展环境协作治理实践领域,扩大理论的延展性与结论的普适性。

5 结 论

环境协作治理行动能否改进环境绩效,既表现为具体的作用机制是否通畅,也取决于其所处的网络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这些因素独自或综合决定环境协作治理行动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改进环境绩效。既有研究将重心放在宣扬环境协作治理的工具价值,缺乏对协作治理过程及治理效果的系统性研究。并且为数众多的研究普遍存在“万能药”逻辑,即认为环境协作治理比传统环境治理政策工具更为有效。这种协作治理功能主义观赋予环境协作治理的“正向价值”,导致既有文献并未完全建立起环境协作治理行动与环境绩效之间的逻辑联系。与此同时,现阶段环境协作治理研究主要以案例研究为主,在缺乏大样本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其研究结论的信度容易遭受质疑。文章尝试弥合环境协作治理研究的碎片化问题,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借用新制度主义、协作治理等理论,构建环境协作治理行动影响环境绩效的“行动-产出-效果”分析框架,提炼有待检验的理论命题和实证研究方向,力求推进环境协作治理行动改进环境治理绩效的相关实证研究。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文章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未能清晰厘清不同环境协作治理机制的作用机理;未能完全识别影响环境协作治理行动的权变因素;过于简化理论分析框架。

从实践价值来看,环境协作治理正在进入一个蓬勃发展阶段。但是关于环境协作治理行动是否能够提升环境绩效,却存在一个认知上的“鸿沟”。文章的目的在于去除对环境协作治理的盲从与迷信,廓清环境协作治理影响环境绩效的路径与条件,为政府部门更好地使用该治理工具提供理论依据与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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