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政策分析
2022-06-28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北京101100
周 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北京 101100)
陈 畅(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3)
从2003年《下塔吉尔宪章》到2011年《都柏林准则》,再到2012年《台北亚洲工业遗产宣言》,国际上对于工业遗产的认知,是从意识到其是文化遗产中重要的一类文化遗迹、到囊括环境与非物质遗产内容、再到承认不同地区工业遗产的特殊性一步步拓展的过程。我国对于工业遗产的工作起步并不晚,2006年《无锡建议》标志着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保护好不同发展阶段有价值的工业遗存,给后人留下中国工业发展尤其是近现代工业化的风貌。
一、工业遗产政策话语体系构建
自《无锡建议》以后,政府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表达了对工业遗产的关注,笔者整理了近年来工业遗产相关政策文件(见表1)。
表1 近年我国工业遗产相关政策文件
总体来看,中办、国办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宏观视角,关注工业遗产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作用。国家各部委从各自职能出发,从不同角度关注工业遗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资源型城市产业升级转型”出发,希望通过工业遗产带动老工业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从“工业文化”角度出发,重视工业遗产所承载的工业文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工业遗产的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角度更关注工业建筑;国家文物局从“不可移动文物”的角度出发,关注工业遗产的性质、开放使用规范等方面。
二、工业遗产名单(录)
2006年,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公布,在“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有9处工业遗产列入其中。在此后的第七、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工业遗产的数量不断增多。
为了加强保护工业遗产的针对性,不同部委机构陆续开展了工业遗产的认定工作(见表2)。比较有影响力的当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公布的名录(名单)。
表2 工业遗产名单(录)发布情况统计表
2017年12月至2021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了5批国家工业遗产,涉及行业面更广,包含能源、交通、原材料、信息通信、装备、消费品、军工等行业大类,共计194个项目,在业内最具权威、最具公信力。
2018年6月至2021年7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央企业资产保护”角度出发,按行业类别相继6次发布了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名录,涉及核工业、钢铁行业、信息通信行业、石油石化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和军工行业6个行业,共107个项目。其优势在于行业划分细致,掌握涉及国家重大工程的项目信息,如核工业、军工业等。
2018年1月、2019年4月,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联合发布了《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一批)》和《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二批)》,每批名录选取了100个具有代表性、突出价值的工业遗产,覆盖了造船、军工、铁路等门类。作为学术研究成果,此名录对于工业遗产价值和重要性的宣传推广,对工业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工业遗产相关政策趋势
由于河流具有航运和供水作用,在我国历史上大江大河沿线工业中心分布众多。近些年对于大运河、黄河流域、长江沿线的一系列保护政策措施中,工业遗产也被重视起来。
2020年7月1日,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根据对大运河沿线包括工业遗产在内的各类文化遗产特点,提出了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措施。
2022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和《“十四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文件分别提出,对兰州、西安、包头、太原、洛阳等重点工业城市开展重点调查,开展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行动;将符合要求的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要求的包括工业建筑等在内的建筑、工程设施确定为历史建筑。
由此,笔者总结出以下工业遗产政策趋势:
1.多部门协同。不同部门出于自身不同职能的考虑,多维度协同推进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
2.措施体系化。从工业遗产单体保护趋向线性遗产保护,如大运河沿线、长江沿线工业遗产保护等;注重工业遗产保护与当地自然与人文环境的融合;注重遗产所在社区的共建和社会参与。
3.目标更明确。无论是“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还是鼓励工业遗产活化利用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核心还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