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区块链技术破除平台数据垄断的机制构建
2022-06-27刘变叶
□刘变叶
一、引言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命脉,日益成为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2020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并进一步指出“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大平台企业集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资源于一体,是数字化时代突破创新引领潮流的主体,也是全球化时代我国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力量。更多、更大的大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时代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但与此同时,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存在“二律背反”难题,大平台企业会因为其各种先天优势和后发因素而成为平台数据垄断的主体。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要求数据通过大平台企业集中处理以提高效率,但同时需要破除数据垄断,因为大平台企业数据垄断会导致两个致命的问题:一是会导致资本的无序扩张,损害平台中小微用户的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格局;二是会抑制创新,降低企业核心竞争力。
针对平台企业的无序竞争与资本的无序扩张,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立法进行规范。2020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八大重点任务及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延续了这一提法。我国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但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可以促进大企业的成长推进产业创新。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因此要加强平台中性规制。2021 年2 月7 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 号,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以上制度以及成立国家反垄断局等举措,表明我国对平台监管的态度由“包容审慎”转向“科学有效”。要“科学有效”地监管平台垄断,破除数据垄断是关键。数据这个特殊生产要素的数据权属、数据隐私保护等基本问题在现有常规法律框架下不能很好地界定与规制,需要有科学手段来保证数据安全与价值创造以及数据的共享流通。
以哈希计算、工作量证明、非对称加密、P2P 网络、分布式存储等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是一个开放式自治账簿应用体系。通过这一体系记录所有交易,详细的历史数据全部以元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的数据任何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区块链因其非对称加密算法、点对点网络等特性可以形成打破平台数据垄断的内生机制。本文从数据确权、数据共享与流通、数据保护等方面分析区块链打破平台数据垄断的思路,构建区块链破除平台数据垄断的机制,以提升平台经济发展效率。
二、“数据孤岛”是平台数据垄断的技术根源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型企业已超越传统经济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具有网络经济效应。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具有网络协同效应,需要一定的载体经过生产、交易、流通、应用等环节才能实现价值创造。平台数据垄断,一方面是因为独占数据带来的巨额垄断效益使得平台不愿意共享数据,另外一方面也因为技术制约了平台数据的权属划分与交易流通,久之则围成“数据孤岛”、筑起“信息壁垒”。
(一)平台数据归属之争:公还是私
2019 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定义为与劳动、资本、土地同等地位的生产要素。但是由于数据自身的特殊性,虽然与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都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在“使用上的排他性”和“所有上的竞争性”等方面情况截然不同,使得数据在收集、使用、管理等方面困难重重。因此,对数据生产要素不能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有的学者就认为,数据权属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问题。作为数字化时代的“新石油”,数据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映射。数据价值要素的开发与利用既要关注其经济属性,也要关注其社会关系属性;既要平衡社会关系,又要发挥市场活力。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催生了各种互联网技术平台,而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垄断特性也决定了平台数据自然垄断的特性。
众多学者从经济学、法学等方面对平台数据权属问题进行了研究。数据按权属来分,可以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政府数据等。数据按是否有加工,可以分为原始数据和加工后的数据。两种分类方式有交叉也有重叠。丁晓东从网络爬虫的角度分析了平台数据的界定,认为平台的数据权属无法进行明确化的界定,因为平台数据具有多重属性,单从数据的分类来看,平台数据中包含大量的需要隐私保护的个人数据,也因为基于数据是平台企业所收集的,平台企业应拥有相应的权益,同时,平台数据又可能因为个人或企业都不具有独占性权利而属于公共数据。由此可以看出,平台数据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平台企业所有并未准确界定。
对数据权属的划分也不是用现行的法律就能够界定数据侵权或滥用的。《反垄断指南》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界定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则,以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竞争有序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依法科学高效监管,维护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自202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都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从法律层面界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调。平台反垄断与平台治理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层面,显示了对数据边界界定的认知与治理目标。这也体现在一些平台收到的巨额罚单上,比如:因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各应用商店全部下架滴滴出行APP 并在规定时间内规范整治;阿里巴巴被开出182.28 亿元的反垄断罚单等。运用传统经济学框架进行数据确权存在一定的认知缺陷,现行法律条款又无法涵盖新技术、新场景应用的激变。更加重要的是,数据确权是进行数据价值提升的前提和基础,而数据价值的提升不能对源数据进行简单隔离。因此,要有选择地进行数据分享和流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匹配,达到数据“1+1>2”的价值提升效果。
(二)数据孤岛形成平台数据垄断
“数据孤岛”会形成平台数据垄断,带来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诸多问题,需要规制。在《意见》出台之前,数据的规范问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数据市场缺乏规制,无规范指引的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各种互联网公司乱象和“数据原罪”问题,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市场的无序发展。传统经济发展背景下,大数据公司采集数据的模式是作为中间商采集数据并进行加工,并无数据来源获取、数据使用、数据流通的合规性问题。谁采集、谁使用、谁拥有,就形成了“数据孤岛”。数据孤岛会造成两个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大企业平台对数据的自然垄断,二是中小微企业平台被排除在大数据平台之外。
互联网金融体系下,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上传所需要的基本信息、浏览页面、聊天记录、完成交易等各种行为和环节所形成的所有信息都会在互联网平台上留下痕迹,这些痕迹与人的行为同步发生,自然形成互联网平台的数据采集,存储在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库里。其一,个人这些数据是个人私有数据,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平台无权使用。但平台认为这些数据依托平台自然形成,因此属于平台数据。数据到底属于谁,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数据权属问题无法确定。其二,纵然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约束,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平台会在个人未赋权的情况下宁愿接受处罚也要使用甚至滥用数据来谋利,侵犯了个人数据隐私。数据通过页面浏览、平台交易等方式被收集到互联网平台,这种自然采集方式使得大平台企业具有数据占有的天然优势,且不同的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是切断的,形成了数据孤岛,从而形成大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见图1)。
图1 互联网金融体系下数据采集方式
蚂蚁金服、淘宝、美团等大型互联网平台因为流量大、交易频繁而具有数据采集优势,自然就成了“数据大户”,形成数据采集过程中的源头垄断。而平台企业对这些数据的不当使用或故意滥用产生不当得利。垄断导致滥用市场支配权力,侵犯消费者利益;垄断导致滥用行政权力,利用平台规则限制平台间的信息分享、排除竞争对手,以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阻碍新技术、新模式的拓展,形成不健康的市场体系。垄断使得平台企业的权力越来越大,而权力的强化又进一步加强了垄断的自我膨胀。事实上,不能等到垄断到了一定程度形成了显性垄断特征时再去断定并实施行政或经济处罚,此时已经形成了恶性市场竞争,影响了市场的良性运转。德国修订了《反限制竞争法》以监管和干预大企业平台对公平竞争的损害,欧盟《数字市场法》针对大型平台企业提出“守门人法规”以规制其自利行为。从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反垄断指南》的平台监管强化基调可以看出,“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现象不再是单纯的平台竞争问题,而是已经涉及并严重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维护、公共社会的治理等社会问题了。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数据,在科技创新背景下对中小微企业的作用更加重要。在第四次工业革命深入发展的新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手段被认为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指出,要打造数字化企业、构建数字化产业链、培育数字化生态,要加快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加大对共性开发平台、开源社区等方案、基础软硬件建设的支持力度,打通企业数据通道,以促进中小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降低中小微企业的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建设进程中中小微企业创新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而大企业平台的数据封闭使得中小微企业被排除在信息屏障之外,阻碍国家创新创业主体的发展。
从前文分析可以得知,纵然已经有了数据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对数据垄断的界定还是比较难的。数据在采集、使用、拥有的哪个阶段产生了垄断,平台企业通过平台获得的数据是属于个人还是平台所有,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技术的演进带来的数据边界在哪里,等等这些问题还很难通过现行的常规的法律条规或者某一个条文来界定。即使及时对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也无法一直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步调一致。进一步来讲,通过事后惩罚或规制的方式是低效率的,现行法律不能强制大企业平台去进行数据共享,也不会增加大企业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的意愿,这都源于数据采集的自然垄断以及自身数据分析处理的优势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这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数据孤岛的程度。
综合来讲,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已成为大企业平台的战略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当然不愿与其他企业共享,所以缺乏数据共享动力。各大企业平台自行构建自己的数据基础设施,在自己的数据库里进行数据的整合,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且没有能力建设完备的数据库,创新发展就会受阻。要打破“数据孤岛”,破除数据垄断,就要增加数据共享动力、加强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并制定数据共享畅通机制。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账本体系技术集合体,可以从底层解决数据孤岛、数据确权、数据安全保存与共享流通、数据价值和信任传递等信息时代的难题,从而破除数据垄断。
三、区块链破除数据垄断桎梏的逻辑
区块链技术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应用层共六层模型组成。其中数据层、网络层和共识层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也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标志,这些底层技术从不同的层面实现了平台数据安全、有效地共享流通(见图2)。
图2 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数据运行
(一)非对称加密算法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大企业平台具有数据的自然采集优势,其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置方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至关重要。个人在一个购物交易平台上浏览过商品信息后,会收到另一个平台的相关信息推送。类似这些大企业平台间的网络轨迹滥用,利用大数据杀熟等问题都是个人信息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大企业平台垄断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
平台经济天然具有浓厚的技术底色,其垄断的内在机制源于平台经济自身,算法与数据的深度融合形成了平台的算法权力并低价或者零成本获得消费者信息,不断积累形成数据集中,从而形成垄断。这种算法权力完全处在国家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外,现行监管规则并不能保证平台采集使用数据的合法。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基础支撑,非对称加密算法可以明确数据权属,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对数据加密是保证数据隐私的重要技术手段,通过将明文(姓名、身高、身份证号、交易帐户等)数据加入公钥(通常是按某种算法)处理成为不可读的一段密文,只能在输入私钥(相应的解码信息)之后才可读出明文。明文与公钥一起写入区块并自主授权,只有被授权的一方才能用私钥解码后获得相应的数据信息。信息(数据)被写入区块的过程就是数据采集的过程。信息数据写入区块、信息数据的修改以及每一笔交易都由时间戳记录和保存在区块体中,并通过区块头与上一区块相连,形成链式结构,记录区块创建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交易信息,数据以区块的方式永久储存。
(二)共识算法、激励和合约机制确保数据的公开透明与可追溯
在共识层封装的各类共识机制算法是区块链技术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体系中,共识机制算法决定每个网络节点由谁来记账,并能保证各网络节点信息数据的实时同步,确保网络节点中的数据公开透明,同时保证每个网络节点代表的数据可以溯源。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节点所记载的信息“真相只有一个”,且不能被篡改。区块链中的私有链和联盟链可以不需要激励和合约来约束,但是平台企业的运行则需要公有链,必须有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不遵守规则、强行进行篡改的节点进行惩罚,以保证整个系统的良性运转。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过来会影响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革是技术创新催化的产业革命所影响的。区块链技术不但通过系统提升了生产力,还通过共识算法、激励和合约机制等赋予数据以价值提升和价值交换能力,让每个参与主体都将其信息数据转化为价值链上的一环,从而形成区块链系统下的生产关系的变革。
(三)点对点网络保证数据流通与共享的有效性
传统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的数据存储与传输是中心化的,大企业平台通过各种方式采集过来的数据存储在自身的数据库里,由于没有共享数据的动力,因此才会有大企业平台的数据集中从而形成更大的垄断。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虽然仍然使用P2P 网络,但是P2P 网络与区块链联合起来形成了点对点网络。在点对点网络中,没有中心化的服务器,每一台计算机形成一个节点,其地位无主从之分,都是完全对等的,实现了去中心化。每一台计算机既可以是网络服务的需求者,也可以对其他计算机的请求作出响应,提供信息的共享、流通和交换等等。此外,区块链中的P2P 网络自动组网功能形成了传播机制,通过分布式的网络来完成信息的传播。在去中心化的点对点数据传输过程中,不同的社会关系也随着数据信息一起传播,这也体现了区块链对新的生产关系的阐释。
区块链上的信息是包含了“明文+公钥”的信息,不附属或独属于某一家平台企业,经过数据生产者的授权,可以为链条上的任何一家被授权方用私钥进行解密并为其所用,不会形成数据孤岛,也不会被某一大企业平台独享或滥用、盗用,从而实现信息共享。数据生产者可以是个人用户也可以是企业用户,企业用户可以是大平台企业也可以是中小微企业,只要是符合授权方的授权条件,就可合法取用数据信息。这打破了大平台企业利用平台优势自然获得数据垄断的壁垒,打破资本无序竞争,使得中小微企业也能平等拥有数据信息获取通道,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资源优化,推动创新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支撑,可以实现提供数据信息的个人或企业用户既是数据生产者,又是数据权所有者、支配者和受益者;既保护了用户的隐私,又解决了“数据孤岛”问题及数据价值的储存与传递。信息形成数据区块上链之后,权利边界已自然确定,所有个人数据、交易数据都可溯源,数据可以进行有序流通,小微企业平台不会被排除在平台垄断之外。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去中心化”悖论
区块链的前景设想很好,并且已经在金融服务、政务平台等领域有一定的应用场景和案例。但是,技术中性遇上现实市场会出现市场失灵,使得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并不能完全实现,区块链技术如果不加管制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垄断。
(一)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可以消除垄断
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在满足市场没有摩擦、没有交易成本、没有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假设条件时,市场就会达到帕累托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这些假设条件非常严格,传统技术条件下这些假设条件并不能一一满足。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无法实现完全竞争的效率,产生“马歇尔冲突”,即使有很多经济理论如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理论等试图解决规模经济与自由竞争的矛盾,然而这些理论也只是对现有条件下的厂商行为分析,或是分析完全竞争、寡头和垄断下的行为和绩效,仍然摆脱不了市场的复杂行为环境,无法解决规模经济与竞争效率的矛盾。
从理论上来讲,区块链技术不借助于任何中介,信息透明并且不可篡改,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就消除了信息不对称。虽然区块链系统可能存在的“三元悖论”使其还不能真正地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透明,但随着业界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愈加深入,其底层技术特性必然会充分显现。此外,所有交易通过区块链系统完成,没有了市场上的各种复杂环境及交易动机所带来的摩擦,当信息上链后可自动对商品信息和交易对象信息进行匹配,价格也根据交易状况由系统自动形成并实时调整,避开市场中交易参与人的有限理性、投机主义等各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这就降低事前的搜寻、比较、议价、签约、谈判等成本,也降低事后的契约不能完成所导致的违约成本,更会大大降低交易双方的约束成本。也就是说,通过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可以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资源在经济社会中自由活动,打破大企业平台对数据资源的垄断,而且其密码学原理、分布式账本体系、哈希算法以及共识机制等特点使得区块链技术能直接降低市场集中度,打破数据孤岛和信息壁垒,提高中小微企业平台获得数据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削弱大企业平台的市场垄断力量。
(二)区块链技术的不当使用会强化垄断集中度,限制竞争
与任何一种科学技术一样,区块链技术也有两面性,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会带来新型风险甚至会加重传统风险对经济的影响力。自2008 年Nakamoto 质疑传统的基于可信第三方所构建的支付体系并提出了比特币的概念之后,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追逐狂潮,各个国家(地区)、各个行业开始纷纷介入区块链技术。尽管无论从理论探索还是从实践经验上来看,区块链技术发展都还不成熟,人们对其认知还不完全,但是“万物皆可上链”的理念却成了区块链技术的代名词,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追捧者更是将其奉为教条。这是由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不了解及误解导致。实际上,区块链技术是分布式账本、哈希算法、密码学等传统技术的组合体,其本身是静态客观存在的,并不会给人类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区块链技术同时也是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结合起来应用到具体场景的,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场景在有生产关系嵌入的情况下,就会因为其技术的不成熟或对其误解和滥用而损害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极大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8 年12 月,美国一家数字电信战略公司UnitedCorp 状告比特大陆(Bitmain)及其执行董事吴忌寒、“Bit-coin.com” 公司及其创始人RogerVer 等共同以非公平的手段参与了竞争,以合谋的方式对比特币现金(Bit-coinCash)网络进行了支配和操控而给相关利益者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一案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和诸多争议。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初衷是设计一种可以打破中心化的货币以应对现有体系的低效率、高交易成本,所以他提出了“51%法则”,规定只有拥有全网51%以上的算力才能对区块链网络进行修改。按照区块链的架构设计,在分散化的网络中要达到这一算力并不容易,甚至是不可能达到的。但事实表明,中心化的企业平台更能带来权力的集中和利益的聚集,在权力和利益面前,大平台企业仍然可以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控制算力实现51%攻击,对区块链的状态进行修改以构筑自己的权力边界。而在现行的《反垄断指南》《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框架下,是无法界定其是否合谋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所以,对大企业平台通过控制算力来获利的行为进行管控,是区块链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区块链破除平台数据垄断的机制
2019 年,《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为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构建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区块链技术具有两面性,既要充分挖掘放大区块链技术应用带来的价值效应,又要制定大数据管理标准,出台相关政策规避相应的风险,破除平台数据垄断,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因此,要加强顶层设计,开放监管理念,创新监管科技手段,建立以区块链技术为主体、辅以监管政策引领的现代化运行体系,以促进数据保护、数据共享和流通以及数据价值增值。
(一)建立“区块链+物联网”的数据共享流通机制
平台经济的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企业平台作为重要经济体,不再单纯是一个盈利组织,更担负着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的社会责任。平台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交易行为等数据不应成为平台获得垄断利润的工具。
消除“信息壁垒”与“数据孤岛”是破除平台数据垄断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无论是对于企业平台或是个人,共享数据后如果不能提高收益或实现数据价值增值,就很难推行。如果强行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进数据的共享流通,则会导致“公共地悲剧”问题的出现,造成法律失灵。所以,数据的共享流通必须有内在的激励机制作支撑。
有区块链做底层技术支撑,个人或企业用户的信息数据上链并进行共享流通,形成数据共享内生机制。通过物联网技术将个人信息打包形成节点,节点通过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网络体系而不是必须通过中心化的企业平台进行共享,系统里的每个主体(政府、企业或个人)都可以经授权后访问节点信息,从而实现资源共享。
数据本身具有“依赖性、渗透性、虚拟替代性、动态精准性、多元共享性、共享低成本性”等一系列技术特征,需要依据数据的技术特征,将数据价值提升链上的各要素都容纳进来,打通“数据孤岛”,打破“信息壁垒”,降低数据使用的成本,使得平台数据的公共属性在公共管理、城市治理以及各个产业领域都发挥更高的效率。
(二)建立“区块链+大数据”的数据价值增信机制
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应用工具在大数据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信息技术是大数据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一个重要特征不在于拥有数据量的多少,而是在于对数据的分析和开发利用的能力,也就是如何让收集、储存的海量数据转换为可用的信息,为相关主体提供决策依据。在平台数据垄断状态下,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被隔断在不同的平台且大多处于沉睡休眠状态,个人在不同的平台交易大多还需要重复上传,彼此之间不能互通,难以关联利用,这些都会造成数据资源的巨大浪费以及数据价值的低效开发。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要素治理是保证数据要素赋能经济增长、进一步挖掘数据要素潜在价值的关键。采用分布式架构的大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挖掘、分析、整合的专业化加工处理,实现“小数据”(即区块数据)价值的增值。一是区块链上的信息透明且不可篡改保证了链上数据的真实性,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真实的数据将会使得数据分析结果更加接近客观事实,并在收集、传递、共享过程中保证了数据信息的真实一致性。二是数据之所以为生产要素是因为数据可以创造价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数据必然都会创造价值。数据只有在与劳动、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融合后,经过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等一系列过程,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升生产效率后才可能实现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增值。因此,数据的价值形态要经历四个状态,即形成潜在价值的数据资源、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数据资源变成数据资产、通过交换形成数据商品以及“惊险一跃”而被充分挖掘和无限放大后的数据资本。资本的本质特性使得数据会追求超额利润,如果在有大企业平台市场、技术等资源强制垄断的情况下,会形成更加严重的资本集中而降低资源利用效率,社会整体效益下降。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技术支撑会降低垄断集中度,使得数据资源在更广泛的大中小企业平台上实现价值的创造与增值。
(三)建立“区块链+平台监管”的弱中心化数据安保监机制
实现数据的共享流通与价值增值,首先要建立一个数据安全安保监机制。在实现数据共享的同时,如何确保个人数据隐私不被泄露,保证公共数据的安全是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现行法律框架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指南》等为主体的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了平台竞争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南和实施细则,尽管会对规制企业行为起以一定的作用,但事后监管的效果有限,且数据确权存在争议,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数据侵权及滥用问题。所以,法律法规体系更多的是要从规划上作引领,结合科技创新,利用科技监管的手段来推进互联网平台的健康有序监管。
首先,通过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形成数据安全保护内生机制,让市场自身形成一个自治体以自我规制。充分发挥大企业平台的企业社会责任,利用其优势积极搭建技术平台,为个人或中小微企业用户提供平台支撑。其次,完善互联网平台监管政策,强化政策的引领规划作用,为以技术为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内生机制提供环境支持。监管政策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以及因为技术不成熟、代码被篡改、平台机制设计不完善等问题而引起的不易发现的潜在风险,比如“51%”的算力冲击、联盟链的设计等等。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制,但是不能为了数据保护而过分监管,这样会限制数据的流通共享,从而影响数据的价值实现。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反垄断法律不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要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平台的动态监管机制,形成“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中心化的政策引领”,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规制的弱中心化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