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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研究

2022-06-25曲晓辉王俊张瑞丽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2年6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曲晓辉 王俊 张瑞丽

【摘要】税收优惠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政策支撑和有效激励。 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 其税率优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2014 ~ 202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基于手工搜集整理的公司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金额, 检验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 研究发现, 税率优惠对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都有正向激励效应。 而税率优惠对企业不同生命周期的实质性创新产出都有正向激励效应, 但成长期的激励效应显著更高, 衰退期则显著更低;税率优惠对企业不同生命周期的策略性创新产出都有正向激励效应, 且该效应在企业不同生命周期没有显著区别。 同时, 税率优惠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都有正向激励效应, 但对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显著强于非国有企业。 研究还发现, 税率优惠对内部控制质量高、机构持股比例高和分析师关注度高的企业的创新产出激励效应显著更强, 研发投入在税率优惠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机制中发挥着部分中介效应。

【关键词】税率优惠;创新产出;激励效应;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5.19;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12-0016-10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1] 指出: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 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 ”企业则是科技创新的主体。 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和正外部性等特征, 决定了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 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 是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关键路径。 我国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从2008年开始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09年开始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多次扩大适用范围, 自2020年开始实施集成电路生产的“十免”政策和“五免”加“后续10%”政策①, 等等。

税收优惠政策能否以及怎样切实激励企业的创新行为?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但是, 部分学者也表达了对于税收优惠可能达不到政策预期效果的担忧。 Engers和 Mitchell[2] 发现, 由于国际层面的R&D溢出效应, R&D补贴可能会减少国内的创新。 余泳泽等[3] 发现, 发达国家税负对创新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 发展中国家税负与创新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 这些研究结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研究中未能有效区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的差异及其影响[4] 。 本文认为, 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形成的优惠金额数据获取困难可能是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研究结论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由于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无法转嫁, 其税收优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而有必要重点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创新激励的关系。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 其中税率优惠的覆盖面更广、优惠力度也更大[5] 。 研究表明,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对研发投入具有显著正向的激励效应[5] 。 那么,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是否也存在显著正向的激励效应呢? 如果存在, 有哪些主要因素? 分别在起什么样的作用呢? 本文基于手工搜集整理的上市公司实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金额的独特数据, 研究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 分別实证检验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在企业不同生命周期、不同产权性质下激励效应的差异性, 内部控制、机构持股和分析师关注对该激励效应的异质性影响, 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在其中是否存在中介效应。

本文的主要贡献如下: (1)发现了准确衡量上市公司因适用15%、10%税率以及免征和减半征收等政策而享受的税率优惠的方法, 而且对母、子公司同时适用多个税率的情形仍然适用, 从而纠正了以往文献不加区别混合检验的问题。 以往研究中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适用税率×(25%-适用税率)]所计算出的税率优惠实际上衡量的是企业所得税全部税收优惠, 其中不但包含了税率优惠, 也包含了加计扣除优惠及其他各种优惠, 而且计算结果也不准确。 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常同时适用多个税率, 从而并不存在可以乘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就计算出应纳税额的单一税率。 (2)尝试区别企业创新产出动机(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 检验税率优惠的激励效应。 (3)对比研究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在企业不同生命周期、不同产权性质下的创新产出激励效应的差异。 (4)发现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对企业创新产出在内部控制、机构持股和分析师关注等内外部监督机制中的调节作用和研发投入的部分中介效应。

二、税率优惠与创新产出

本部分首先整理归纳了企业所得税现行税率优惠政策, 并对其是否具有创新促进作用进行识别, 以便为探索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与创新产出的关系奠定政策基础。 然后, 从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的影响以及创新产出动机角度进行了文献回顾。

(一)企业所得税现行税率优惠政策

为了探索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与创新产出的关系, 有必要整理和归纳现行规定, 并且按其是否具有创新促进作用进行分类。 根据已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有效的税率优惠政策, 并归纳如表1所示。

表1表明, 现行19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中, 有10项旨在促进企业创新。 这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的影响

国内外关于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的影响的文献, 大多认为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具有正向激励效应。 Czarnitzki等[6] 以加拿大企业为样本的调查研究发现, 获得税收抵免的企业在创新产出方面的表现更好。 陈红等[7] 、宋清和杨雪[8] 等的研究都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专利产出存在显著激励作用。

然而, 相关文献往往采用“利润总额或推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来衡量税收优惠[8,9] , 但使用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衡量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收优惠, 包含了加计扣除优惠及其他各种优惠, 而不仅仅是税率优惠, 以致理论解释难免牵强、政策建议难以达意。 进一步地, 上述方法并不适合我国国情, 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常同时适用多个税率。

综上, 相关文献表明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具有正面影响, 但现存文献对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究的普遍做法是, 既在税率优惠金额口径上超越了企业实际享受的税率优惠的范围, 又在税率使用上脱离了我国实际情形。 很显然, 要研究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影响, 这两个问题必须妥善加以解决。

(三)创新产出动机

在创新产出方面, 黎文靖和郑曼妮[10] 从动机角度将企业创新行为划分为实质性创新(用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衡量)和策略性创新(用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衡量), 前者是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高质量”创新行为, 后者是以谋求其他利益为目的, 通过追求创新“数量”和“速度”来迎合监管、考核和利益相关者的创新策略。 实质性创新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更大, 但因面临更多的不確定因素, 风险也更大, 往往需要企业长期投入大量资金和承担更大创新失败的风险, 申请专利时也面临更高的审查标准。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在进行创新计划与决策时必然会考虑风险与收益。 即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开展创新活动时对于发明型专利和非发明型专利的偏好也会有所不同[11] 。 因此, 对于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 税率优惠的激励作用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以2014 ~ 202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借助手工整理的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信息, 获取企业实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金额, 检验税率优惠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 本文的主检验将对比检验税率优惠对企业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的影响。 前面的文献回顾表明, 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具有正向影响。 从表1的税率优惠政策分类及其分析可见, 超过一半的政策是针对科技型企业制定的, 政策设计的初衷就是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因此, 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所得税税率优惠对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及度量

1. 被解释变量。 学术界对于企业创新产出的衡量指标主要有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予数量、新产品销售收入等。 专利授予可能存在时滞, 也需要检测和缴纳年费, 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12] , 而专利技术很可能在申请过程中就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 因此专利申请数量会比授予数量更稳定、可靠和及时, 也更能真实反映创新水平[10] 。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其中发明专利通常具有较大的突破性, 非发明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含量较为有限。 本文参考李真和李茂林[13] 的做法, 用全部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衡量企业全部创新产出(Pat)的代理变量, 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衡量企业实质性创新产出(Inv)的代理变量, 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衡量企业策略性创新产出(NInv)的代理变量。 考虑到申请专利数为零的情况和数量规模的影响, 具体计算方法为“申请数量加1取自然对数”。

2. 解释变量。 本文解释变量税率优惠(TaxPre)为利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见表2②)数据, 通过计算得出的企业实际享受税率优惠的金额。

表2的编制原理是以合并会计利润总额为起点, 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 最后一行“所得税费用”为第2 ~ 11行的合计, 应等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其中, 第1行“利润总额”等于合并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第2行“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等于第1行“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3行“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子公司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税率所带来的所得税影响。 由于有些子公司与母公司适用不同税率, 例如母公司适用25%的税率, 但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优惠税率15%, 那么第2行就会多计算所得税费用, 此时就要对这10%的差额在第3行进行调整。 因此, 第3行“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分别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 如果某公司第3行的数据为0, 那么该公司的各纳税主体仅适用单一税率, 且等于母公司的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勾稽关系, 可以推导出上市公司享受的税率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集团享受的税率优惠=利润总额×(25%-母公司适用税率)-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其中: “利润总额”为表2第1行的金额, 亦等于合并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母公司适用税率”(这里是指按母公司适用税率倒算的集团公司调整前税率)等于表2的第2行除以第1行的商;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则为表2第3行的金额。

上述税率优惠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为: 设母公司适用税率为PTR, 子公司1、2的适用税率分别为STR1、STR2, 集团利润总额为G, 子公司1、2的利润分别为S1、S2; 假定不存在集团内部交易, 则母公司利润可表示为G-S1-S2。

企业集团的税率优惠=(G-S1-S2)×(25%-PTR)+S1×(25%-STR1)+S2×(25%-STR2)

=G×(25%-PTR)-S1×(STR1-PTR)-S2×(STR2-PTR)

由于表2第3行“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子公司利润×(STRi-PTR)=S1×(STR1-PTR)+S2×(STR2-PTR), i=1 ~ N。 因此有:

企业集团的税率优惠=G×(25%-PTR)-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另外, 即使企业集团内不同公司间存在内部交易, 由于填列“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时也需要考虑内部交易的影响, 因此上述公式仍然成立。

3. 控制变量。 结合有关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的影响的现有研究[13,14] , 本文在主回归中加入以下控制变量: (1)资产规模(Size), 以年初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 (2)资产负债率(LEV), 以年初总负债除以年初总资产衡量, 反映企业总体负债水平; (3)成长性(Growth), 以营业收入的年度增加额除以上一年营业收入衡量; (4)现金持有量(Cash), 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年初余额取自然对数衡量, 反映期初的企业现金持有水平; (5)企业上市年龄(Age), 以年末日与上市日期之差除以365加1取自然对数衡量; (6)年度虚拟变量(Year); (7)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 行业的划分以证监会一级行业分类为标准。

具体变量定义如表3所示。

(二)模型构建

基于前文的分析, 本文构建以下模型检验所得税税率优惠对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

其中, 被解释变量Pati,t+1、Invi,t+1和NInvi,t+1分别表示企业t+1年的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 解释变量TaxPre表示企业在第t年享受的税率优惠。 考虑到税率优惠对企业创新产出激励效应的滞后性, 本文以下一年的专利申请数量衡量企业的创新产出。 各变量的定义详见表3。 当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存在正向激励效应时, β1的符号显著为正, 反之为负。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由于计算税率优惠所需的重要数据来自“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明细, 而我国上市公司自2014年起才开始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附注, 所以本文的样本期间是2014 ~ 2020年。 本文选取在此期间披露了“会计利润与所得稅费用调整过程”的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

在初始样本基础上, 进一步进行以下筛选: (1)剔除“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数据明显异常的样本, 包括表2第12行与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有差异样本(此处的差异样本是指差异绝对值>1000或差异率>1%的样本), 和倒算的母公司适用税率(表2第2行除以第1行所得的商)数据异常的样本; (2)剔除专利数据缺失的样本; (3)剔除金融、保险业公司样本; (4)剔除所有者权益为负值的样本; (5)剔除控制变量缺失样本。 最终, 得到15656个观测值。

除手工整理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数据外, 专利数据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 其他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部分数据经Excel进一步处理得到), 数据处理使用Stata 15.0。 为避免异常值的影响, 对所有连续变量上下1%分位数范围内的数值进行了Winsorize(缩尾)处理。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4是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从企业创新产出的衡量指标来看, 全部创新产出(Pat)的25%分位数为1.609(共有86.7%的样本的Pat不为0), 即大部分样本都申请了专利。 实质性创新产出(Inv)的均值和中位数均低于策略性创新产出(NInv), 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数量大于发明专利。 从税率优惠的衡量指标来看, TaxPre的25%分位数为14.29(共有82.1%的样本的TaxPre不为0), 即大部分样本都享受到了税率优惠。

(二)相关系数分析

表5列示了各个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 由表5可以看出, 税率优惠(TaxPre)与全部创新产出(Pat)、实质性创新产出(Inv)、策略性创新产出(NInv)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所以从单变量分析来看, 三种创新产出动机下均呈现税率优惠越高、企业的创新产出越多的现象。

各控制变量与被解释变量(Pat、Inv和NInv)均显著相关(除企业上市年龄外)。 解释变量与各控制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较小, 表明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三)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影响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第(1) ~ 第(3)列分别反映税率优惠对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及策略性创新产出的影响。 从回归系数来看, 以上三列中税率优惠(TaxPre)的系数分别为0.039、0.036和0.030, 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明税率优惠对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均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效应。 由此, 本文的研究假设得到验证。

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 资产规模(Size)越大、资产负债率(LEV)越高、成长性(Growth)越好、现金持有量(Cash)越多, 企业的创新产出越多; 企业上市年龄(Age)越大, 创新产出越少。

五、进一步分析

(一)不同生命周期的激励效应

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不同, 则面临的竞争环境、资金基础和市场前景不同, 税率优惠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可能也不同。 Dickinson[15] 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符号将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动荡期和衰退期五个阶段。 考虑到本文样本为A 股上市公司, 已基本度过初创期, 所以借鉴谢佩洪和汪春霞[16] 的做法, 将初创期和成长期合并为成长期, 将成熟期和动荡期合并为成熟期, 进而将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 具体的分类方法见表 7。

识别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样本后, 本文分别检验了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税率优惠对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的影响, 结果分别如表8前三列和后三列所示。 表8第(1) ~ 第(6)列中TaxPre的系數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说明无论是在成长期、成熟期还是衰退期, 税率优惠对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都具有正向激励效应。

为了进一步检验税率优惠的创新激励效应在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有无显著差异(见表9), 本文增设Life1、Life2和Life3虚拟变量, 如果公司处于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则Life1/Life2/Life3取1, 否则取0。 表9第(1)列中TaxPre×Life1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第(2)列中TaxPre×Life2的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第(3)列中TaxPre×Life3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 表明成长期企业的税率优惠对实质性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显著更高, 衰退期企业则显著更低。 第(4) ~ 第(6)列中TaxPre×Life1、TaxPre×Life2和TaxPre×Life3的系数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说明税率优惠对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的策略性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没有显著区别。

(二)不同产权性质的激励效应

税率优惠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有无差异? 一方面, 创新投入与产出是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所以国有企业有加大研发投入并获取创新产出的强大动力④。 另一方面, 非国有企业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 有更大的动力去研发产品, 增强其竞争力[17] 。

为了考察产权性质对税率优惠和企业创新产出间关系的异质性影响, 本文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个子样本进行分组回归, 进一步设定了产权性质虚拟变量SOE, 如为国有企业则取1, 否则取0, 在总样本中对TaxPre和SOE的交乘项进行回归。 回归结果如表10所示。 表10第(1) ~ 第(6)列中TaxPre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 税率优惠对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都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第(2)、(5)列中TaxPre的系数大于第(1)、(4)列, 而且第(3)、(6)列中交乘项TaxPre×SOE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表明国有企业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比非国有企业更强。

(三)内外部监督机制的调节效应

1. 内部控制的调节作用。 高质量内部控制能够降低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缓解委托代理问题, 规范企业运营, 形成科学的制衡机制, 进而提升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作用。 本文采用“迪博·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衡量内部控制质量, 以检验内部控制质量能否加强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 为此, 设定内部控制质量虚拟变量(IC), 如果内部控制质量大于各年样本中位数则取1, 否则取0。 表11第(1)、(2)列中交乘项TaxPre×IC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表明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企业的税率优惠对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均比内部控制质量低的企业更强。

2. 机构持股的调节作用。 机构投资者通常被认为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 他们在资金实力、实操能力、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等方面与个人投资者相比都更具优势, 有利于提高对公司的外部监督水平。 机构投资者丰富的财税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 使其可以参与公司治理, 影响公司决策, 挖掘公司税收优惠方面的信息, 促进公司有效利用税收优惠。 为了检验机构持股对税率优惠激励效应的调节作用, 本文设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量(InsH)。 表11第(3)、(4)列中交乘项TaxPre×InsH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的企业的税率优惠对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均比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低的企业更强。

3. 分析师关注的调节作用。 创新活动需要长期高额的资金投入, 且面临较高的失败风险, 加之研发活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市场投资者往往难以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研发活动。 分析师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信息中介, 分析师关注能够有效降低上市公司内外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 还能够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治理。 分析师具有较强的甄别能力, 他们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信息进行跟踪, 有利于缓解企业研发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18] 。 为了检验分析师关注对于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的调节作用, 本文设定分析师关注度变量(Attention)。 Attention以本年对上市公司做出盈余预测的分析师人数加1的自然对数来衡量。 回归结果如表11第(5)、(6)列所示, 交乘项TaxPre×Attention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表明分析师关注度高的企业的税率优惠对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均比分析师关注度低的企业更强。

(四)研发投入的中介效应

李维安等[19] 通过对2009 ~ 2013年民营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 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从而影响创新产出。 那么, 在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中是否也存在研发投入的中介效应呢? 为了检验研发投入是否为税收优惠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中介, 本文参考温忠麟和叶宝娟[20] 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 在模型(1)的基础上, 构建模型(2)、模型(3):

其中, R&D代表研发投入水平, 等于研发投入加1取自然对数。 模型(1)是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一步, 模型(2)和模型(3)分别是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二步和第三步。 表6的结果已经证明模型(1)中β1显著为正, 那么如果模型(2)中γ1也显著为正, 且模型(3)中λ1与模型(1)中β1相比变得不再显著或仍然显著但系数变小, 则说明研发投入是税率优惠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中介(完全中介或部分中介)。

表12的回归结果显示, 模型(3)中R&D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说明研发投入在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影响中发挥了中介效应。 进一步分析, 模型(1)、模型(3)中TaxPre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 而且TaxPre在模型(3)中的系数(0.029、0.027和0.022), 均比在模型(1)中的系数(0.039、0.036和0.030)明显下降, 这说明研发投入在税率优惠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机制中发挥着部分中介效应。 表12最后一行的Bootstrap检验的Z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 即中介效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另外, 按照温忠麟和叶宝娟[20] 提出的中介效应效果量计算公式, 计算得到研发投入的中介效应量分别为 13.29%、15.62%和6.67%。

六、稳健性分析

为了确保上述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本文还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 因篇幅所限, 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备索。

1. 替换解释变量的度量方法。 改变主要变量消除规模影响的方式。 前文中解释变量TaxPre是采用税率优惠金额加1取自然对数的方式消除不同公司规模因素的影响, 谨慎起见, 此处采用“税率优惠除以年初总资产”的方式重新计算TaxPre。 回归结果显示, 无论被解释變量是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还是策略性创新产出, TaxPre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前文的结论保持稳健。

2. 时间敏感性测试。 由于专利研发周期较长, 本文采用t+2期的创新产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对模型重新进行回归。 结果显示, 无论被解释变量是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还是策略性创新产出, TaxPre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与表6的研究结果一致, 结论保持稳健。

3. 内生性检验。 为防止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 本文将TaxPre的滞后一期(t-1期)值作为工具变量, 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检验。 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显示, 无论被解释变量是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还是策略性创新产出, TaxPre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且通过了F检验、不可识别检验和弱工具变量检验。 因此, 控制内生性问题后, 税率优惠仍然对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 结论稳健。

4. 控制公司层面固定效应。 为了消除不可观测因素可能对研究结论产生的影响, 本文还进一步控制了公司层面固定效应来检验税率优惠与企业创新产出之间的关系。 检验结果表明, 即便控制了公司层面固定效应, 税率优惠仍然显著增加了企业的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

七、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手工搜集整理的上市公司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金额的独特数据, 在区别创新产出的不同类型、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企业不同所有权性质条件下检验税率优惠对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 并进一步研究在企业不同内外部监督机制下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激励效应的异质性影响, 以及研发投入在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影响中的中介效应。

研究结果显示, 税率优惠对全部创新产出、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都具有正向激励效应。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进一步分析表明: 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的税率优惠都对实质性创新产出具有正向激励效应, 但成长期企业的激励效应显著更高, 衰退期企业的激励效应则显著更低; 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的税率优惠也都对策略性创新产出具有正向激励效应, 但该激励效应没有显著区别。 基于企业产权性质的进一步分析表明, 税率优惠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都具有正向激励效应, 且在国有企业中的激励效应显著强于非国有企业。 基于企业内外部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分析表明, 税率优惠对内部控制质量高、机构持股比例高和分析师关注度高的企业的创新产出激励效应显著更强。 有关中介效应的进一步分析表明, 研发投入在税率优惠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机制中发挥着部分中介效应。 本文还做了替换解释变量的度量、时间敏感性测试、内生性检验和控制公司层面固定效应等稳健性检验, 结果均支持前文的检验结果。

本文克服了以往研究对于合并利润和会计主体税率不加区别混合检验的问题, 解决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对于合并报表利润数据与单一适用税率在母子公司口径上的误用问题, 发现了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主要方面的激励作用机理。 研究结论丰富了税率优惠和创新产出领域的相关文献, 为国家税务机关精确衡量创新产出的税率优惠影响提供了借鉴, 有助于优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体系的设计, 促进企业加大创新产出力度, 从而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 注 释 】

① “十免”,指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年。“五免”加“后续10%”,指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 上市公司对该附注的披露格式并不统一,项目分类、项目名称各异,但绝大多数公司都披露了表2中的项目。

③ 本文在手工搜集整理“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明细(年报来自上交所和深交所网站)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将“免征”“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影响计入了“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表2第3行),也有不少公司单独分项列示“免征”“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影响,因此本文在对原始数据进行鉴别、清洗、归类时,将“免征”“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影响统一计入了“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④ 自2010年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正式引入经济增加值(EVA)指标作为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EVA指标通过调整项将研发支出加回税后净营业利润,以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随着EVA考核实施及央企的带动效应,地方国有企业随之效仿。2012年国资委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强调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要求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任期激励,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在考核时给予特别奖励,从而突出促进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2019年国资委再次修订《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该办法除保留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和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之外,还规定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任期激励。该办法还鼓励探索创新,对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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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6JJD790035);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项目编号:2016WQNCX027)

【作者单位】1.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厦门 361005;2.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经济管理学院, 深圳 518055;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 广州 510006。 张瑞丽为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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