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行业“解毒”路径
2022-06-24张忠平谢丽娟
张忠平 谢丽娟
通过快递跨省运毒,再利用智能柜的物品暂存功能贩卖毒品,行为人利用寄递渠道实现了毒品犯罪的跨地域、人货分离、钱货分离,极大地增加了查处、打击难度。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有关寄递违禁品问题的《检察建议书》(简称“七号检察建议”)。时值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同时为推进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强化寄递安全问题治理,本文从理论、实务层面对寄递行业运毒案例进行解读与解“毒”。
2019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来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受他人指使接收某快递邮寄的毒品,并将该毒品存放在上海市某小区楼下的四个快递柜内,后将取件码发送给他人。购毒人员从他人处取得取件码后,从其中一个快递柜中取得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他快递柜中查获剩余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4.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来一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来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寄递行业的飞速发展,毒品流通呈现出寄递化的特点,借助快递、智能快件箱、闪送等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愈演愈烈,其犯罪手法更隐蔽、毒品流转更快、涉案地域更广,极大地增加了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难度。
本案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毒品由上家乖某某从外省寄递至被告人唐某来在上海的住处。收到毒品后,唐某来按照乖某某的指示,利用快递柜的暂存功能将毒品分散存放于某小区的四个快递柜中。随后,乖某某与购毒人员孙某某在微信上达成交易、收付货款,将从唐某来处获得的取件码转发给孙某某,孙某某用取件码从其中一个快递柜中取得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
整起案件涉及犯罪人员较多,毒品流转地域广,上家乖某某在外省尚未到案,被告人唐某来和购毒人员孙某某从始至终无任何直接联系,也互不相识。上家乖某某反侦查意识较强,在外省遥控指挥位于上海的唐某来和孙某某完成交易,并使用不同的微信号分别联络唐某来和孙某某。乖某某通过微信将取件码发送给孙某某后,便迅速撤回信息。
在相关涉案人员未到案,钱货分离、人货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完善证据链条,明确被告人唐某来和孙某某之间的关联,证实唐某来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第一个难题。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自己和乖某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自己根本不知道买家是谁,卖了多少钱,也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只是因为乖某某承诺自己可以从寄递的毒品中拿两个“东西”玩玩,所以才在收到货后帮忙将冰毒放入快递柜中,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唐某来明知乖某某要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仍帮助其利用快递柜完成毒品交付,如何对唐某来的行为进行定性和评价,正确适用法律?
随着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违禁品的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网络+寄递”已成为犯罪活动的重要形式。
同时,根据孙某某的供述,其约定和支付的价款是用于购买“6个东西”(即6克冰毒),但由于上家撤回消息的速度太快,自己根本没办法记录或保存,仅仅成功截图了一个取件码,也只取到了一个快递柜中的毒品,后续再未联络到上家。后经称重鉴定,孙某某取出且贩卖给他人的冰毒数量为0.53克,快递柜中取出的剩余冰毒为4克。针对上述情况,如何准确认定唐某来及孙某某的相应涉案毒品数量,并根据其相应的事实、情节,提出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第二个难题。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发现,唐某来的案件并非个案,由于寄递行业普遍存在“实名制收寄执行不严格、收件驗视不到位、专业检测仪器不足、智能快递柜寄件存在漏洞、新业态领域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在毒品等犯罪案件数量呈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相关犯罪却逆势上扬,并呈现出明显的“互联网+寄递”特征,不少毒品犯罪案件都存在利用邮寄快递、智能快递柜等形式完成毒品交易的情况。
而且,相较于传统的毒品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都存在查获难、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以本案为例,乖某某等人在网络上达成交易合意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毒资,随后又由唐某来利用快递柜的物品暂存功能完成交付,整个过程人货分离、货款分离,亦无须安检验示,隐蔽性强、较难察觉。
针对监管难、打击难的现状,如何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管力量,有效切断毒品流通渠道,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第三个难题。
针对上述办案人员面临的难题,我们尝试一一解答。
首先,强化电子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针对本案仍有涉案人员未到案,证据较为单一的情况,为夯实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指派专人负责唐某来贩卖毒品和孙某某贩卖毒品这两起关联案件的办理,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证实了唐某来和孙某某之间的关联:一是通过比对唐某来和孙某某联系的上家电话号码、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发现虽然两人联络的微信账号并不一致,但联络的电话号码一致,结合两人供述中描述上家的年龄、性别、口音、职业和特征,可以明确唐某来联系的乖某某和孙某某的上家为同一人;二是虽然上家撤回了微信消息,但通过补充提取孙某某手机相册中的截图,确认了其收到的快递柜取件码与唐某来发送给乖某某的取件码一致;三是通过对比唐某来、孙某某与乖某某的聊天记录,两人供述中对毒品与咖啡一起混装、快递柜位置等细节的描述,结合毒品扣押称量笔录、鉴定结论,确认了孙某某从快递柜中取得的毒品系唐某来放入。
通过相关证据的补强,形成了可以互相印证、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唐某来在乖某某指示下,将毒品放入快递柜中贩卖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又贩卖给他人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唐某来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耐心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认罪率较低、认罪稳定性较差”。在办案中,在保障被告人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主要通过释法说理、思想教育、心理疏导、政策感化等方法,以及引入值班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针对本案中唐某来的疑惑,检察官耐心地向其解释了适用贩卖毒品罪的缘由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告知因其主观上明知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不仅仅是接收、放置毒品,还是协助乖某某顺利完成毒品交易的重要一环,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贩卖的数量包括孙某某取走的0.53克及其他快递柜中查获的4克。同时,检察官还向唐某来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结合其相应的量刑情节、认定的毒品数量,最终提出1年至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了消除唐某来的顾虑,办案检察官还邀请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最终,唐某来表示认罪悔罪,认可检察机关适用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于孙某某,虽然其已向上家支付了6克毒品的毒资,但由于只成功获取并贩卖0.53克毒品,剩余的4克毒品仍在快遞柜中,孙某某亦未获取相应的取件码,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快递柜中剩余的4克毒品具有实际的控制能力,不能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所以最终认定孙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的毒品数量为0.53克。检察机关提出拘役4至5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然后,制发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强化共同监管。
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寄递监管盲区和漏洞,检察机关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涉寄递毒品案件,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快递验视、投递的“最后一公里”上,尤其是智能快递柜的备案审查、邮寄安检等环节,出现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利用智能快递柜寄送、收取、存放毒品的案件。
办案人员认真研究《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及政策规定,明确了相应邮政管理局对邮政寄递服务、智能快件箱负有监管职责。办案人员积极走访多家邮政管理机构及寄递企业,了解目前辖区内寄递行业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快递员培训及奖惩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智能快件箱的备案审查推进、快递验收安检执行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先后向相关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就切实做好收寄验视工作、完善智能快递柜的备案和准入、建立企业安全承诺责任制、加强寄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深化部门协作开展专项检查等多个方面提出建议。
为做好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工作,检察机关督促邮政管理部门先后在辖区内开展了快递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名收寄信息异常问题专项整治、强化快递柜备案审核及安全管控专项活动等,并督促企业制定关于寄递、存储违禁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快递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针对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寄递行业存在监管力量不足、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等难题,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邮政管理局会签了《关于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从深化信息共享、强化业务交流、开展专项检查、召开联席会议、优化执法监督、遵守保密规定等六个方面,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为寄递行业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下一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共同防控寄递毒品犯罪。
一方面,针对该类案件证据收集难、主观明知认定难、精准定罪量刑难等问题,加快毒品案件专业化办案人员和团队的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强化证据意识,尤其是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与公安、法院共同研究制定相关的证据指引。
另一方面,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持续地参与到防控寄递毒品犯罪工作中。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的基础上,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寄递安全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实践,通过短视频、法治讲堂、普法手册、禁毒志愿服务、送法入企业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网络+寄递”已成贩毒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