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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个人所有制”视角下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思考

2022-06-23陈文龙

陈文龙

摘 要:“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它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批判基础上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一般设想,其基本特征是“个人所有”及受其约束和监督的“共同占有”。公有制经济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联合体”采取不同的历史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共同占有联合体的特殊形式是国家及相关机构,这也是“国有”的本义,即“国家占有”。理论上,它应受到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制约和监督,以保证劳动者所有权的实现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但在国有企业不是“国家占有”,而是“国家所有”的观念和体制下,劳动者无权无力约束和监督国家及相关机构这一“联合体”,这使得政企难分,劳动者权益受损和以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因此,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应始终坚持“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在明确国有企业“劳动者个人所有”与“国家共同占有”的前提下,扩大劳动自主权、提高劳动剩余分享、让全体劳动者和企业内职工通过其各自代表机构制约和监督“共同占有”的联合体机构,以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和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

关键词:重建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共同占有;所有者权益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这一切的前提是国有企业能极大地创造人民共享的财富。多年的改革已在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就,为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还需要继续努力。其中,尤其值得引起警惕和关注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全民所有”性质的问题,这不仅事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也影响以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倘若如此,则公有制性质和市场经济要求难以得到体现和满足。第一,国家作为抽象的主体,一般须由具有行政权的政府代表其行使所有者权利,政府可以以所有者的名义对企业施加行政影响。如“企业的高管如董事长、总经理,乃至董事、监事等基本上是由党政有关部门选拔和任命的”[1],这就使得“政资难分”“政企难分”,国有企业难以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市场经营主体。第二,所有权在所有权权利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国家作为所有者,其行为自然不受其他权利主体的约束和监督。“如果缺少有监督的任免机制,一定会滋生腐败的空间。”[2]60全民所有全民共享将难以实现。第三,我国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可见,“国家所有”既非有效又不合理更不合法。

那么“全民所有”与“国有”是什么关系?二者是否冲突呢?其实,“国有”的实质并非“国家所有”而是“国家占有”,它是由全民所有权派生的集中占有权[3]735-737。国家是作为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联合体,这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在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实现形式。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积极扬弃,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一般设想,而不是具体表述,诚如马克思只能设想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不可能做出具体规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个人所有与受个人所有权约束的联合体共同占有。其中,共同占有的联合体形式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联合体形式也不同。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阶段,共同占有的形式将是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而在我国现阶段,共同占有的形式还只能采取国家这个联合体的形式。但无论低级形式还是高级形式,其本质特征是不变的,即劳动者个人所有与联合体共同占有,否则就不是公有制性质了。

所以,“国有”企业不是“国家所有”,而是“国家占有”,由国家这一联合体集中占有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国家受劳动者的委托行使集中占有权。国家及其相关机构受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委托行使集中占有权,其行为受到最终所有者的约束和监督,这样既能避免行政权的直接干预,促进政企分开,又能保证劳动者作为最终所有者权益的实现。总之,劳动者“个人所有”与国家“共同占有”,是既合理又合法有效的制度安排。所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始终坚守“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即“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建立以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目标。

一、重建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它的本质特征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完全平等,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在生产资料占有上进行垄断或享有特权。”[4]“这种公有制……只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劳动者个人在联合中,通过联合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即生产的主人。”[5]也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有二:其一,全体社会成员是平等的所有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包括全社会成员在内的,覆盖全体成员的。故,“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在生产资料占有上进行垄断或享有特权”,是平等的;其二,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占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讲到“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所以,重建的不是“个人”而是“联合的社会个人”,即共同体所有。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为所有人的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根本保证。

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把它表述为在共同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看似矛盾的提法,如何能将二者相提并论呢?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预测未来社会所有制时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7]874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就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8]“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义语。”[9]23“讲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从人们组成为共同体的总体的角度着眼的,而讲生产资料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则是从作为联合体的分子的诸社会成员的角度着眼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同一内容的两个方面。”[8]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不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完全没有财产的阶级,他们为了换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出卖给资产者”[10]297。在此背景下,马克思认为要根除劳动异化,只有让劳动者个人重新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才能获得成功。并且“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7]872但这种所有制已不是回到过去那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因为“个人所有制下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界限的相容”[7]872。因而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是供个人使用的,因而是原始的、笨拙的、小的,效能很低的”[11]815。而且“小生产的狭隘眼界使他们不能认识联合的大生产是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和得到彻底解放的根本前提”[6]。这种所有制已经被社会化大生产方式所排挤和否定,已不可能成为社会主流的所有制形式。

可见,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虽然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其充分条件。因此,从内在逻辑和历史的发展趋势来判断,未来建立的社会所有制必定是既要恢复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又要有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和保证所有人共同富裕的“共同占有”形式,即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第一,从性质上看,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所有制”。原始公社所有制解体之后,直至资本主义社会,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都是“非劳动者所有制”,都是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所有制,虽然剥削的形式不同但剥削的性质相同。例如,封建领主依据土地所有权直接占有农奴的剩余劳动;地主以地租形式占有佃农的劳动剩余;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家依据资本所有权以利润的形式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所有者是脱离生产劳动的“有闲阶级”,只凭借其所有权占有他人劳动产品及剩余过着“寄生虫”的生活,是剥削者。以上所有制关系虽然发挥了各自的历史性作用,但也由于其分配不公,挫伤劳动者积极性,既影响生产效率又激化社会矛盾。因此,需要“重建个人所有制”,劳动者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但是,劳动者不再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坐收“租金”之利的“有闲阶级”和“寄生虫”,而是利用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财富和价值的“自食其力者”。因此,“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形式之间的替代或简单循环,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由劳动者掌握的新所有制形式。

这意味着:一方面,劳动者普遍地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理解为“普遍的私有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共产主义是以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因而共产主义在它的最初的形式中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12]106另一方面,平等地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封建权利与资本权利都是以不平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这种特权被剥夺。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共產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3]54

第二,从形式上看,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和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条件。

劳动者个人虽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并不是像自耕农那样孤立、分散地从事生产,而是将生产资料集中支配和使用,要把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14]102-103。首先,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15]178。“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16]308按照共同制定的计划配置生产资料可以避免重复配置和配置不到位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其次,“共同占有”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共同占有”有利于克服生产资料的自由买卖和私自交易,防止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再次出现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新“圈地运动”;再次,“共同占有”汇聚了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既考虑到了当下现实需要和约束条件,也考虑到长远发展利益和要求;既考虑了部分利益,也考虑到整体利益,能更好地满足各方面的共同需求。

第三,从关系看,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是委托代理关系,是内在统一的,不能被割裂。所有权派生占有权,前者委托后者,后者是前者的代理方。享有所有权的劳动者个人不直接行使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而是通过所有权派生的集中占有权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也不是独立的,而是以劳动者所有制为基础,受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约束和监督。唯有如此,行使集中占有权的“共同体”才不会异化为与劳动者独立甚至对立的力量,或凌驾于劳动者之上的异化力量。另外,劳动者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原则,但执行共同占有的联合体的形式可以变化,至于共同体采取何种形式,则取决于当时当地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联合体在历史上出现过多种形式,如氏族部落、农村公社、封建领主、君主专制国家等。但以上“联合体”要么是凌驾于劳动者之上的超阶级存在,要么是站在劳动者对立面的对抗性力量,使劳动者被剥削,被压迫甚至被奴役。因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并存,前者决定和约束后者,后者是前者的实现条件。共产主义公有制,是由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集中占有生产资料,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是这一联合体采取的形式。后者是前者的过渡形式和特殊形式,前者是后者的终极形式和一般形式。共同占有是二者的共同特征。所以,公有制在我国目前的主要形式国有企业,只是国家行使共同占有的特殊形式,仍然符合劳动者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的基本原则,国家占有受到个人所有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从内容上看,劳动者的所有权包括自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剩余索取权。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谈及共产主义制度时指出:“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17]724。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个人所有制”的重建,从而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有权运用集中的生产资料进行自主劳动,对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对剩余的分配,这是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1)自主决策。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和基础地位决定了,谁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谁就能在生产中占主动和支配地位。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非劳动者阶级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而劳动者作为“无产者”没有发挥和使用劳动力的客观条件,也就无法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进行生产的自主权,只得听命于“他人”(有产者)。所以,他们的劳动是“他主”的而不是“自主”的。例如,农奴在地主或其监工的皮鞭下劳动,雇佣劳动者只能在资本家的支配和监督下从事劳动。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马克思所描述的情形,劳动者不是“人”,而只是“工人”或会说话的工具。劳动者在劳动时感觉不到自在,只有在摆脱劳动那一刻,才能感觉到自由。因此,在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中,劳动者是生产的自我决策者和问题的解决者,自主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

(2)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民主管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它的使用和经营不能交由每个人单独进行,而是由“联合体”统一经营和使用,但是这个“联合体”对生产资料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每一个劳动者监督和制约的。诚如马克思在论述“公社”这一联合体在执行公共职能时所强调的“行使这些职能(公共职能——引者注)的人已经不能够像在旧的政府机器里面那样使自己凌驾于现实社会之上了……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14]178。即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人民大众的监督。同理,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每一个劳动者有权“对社会生产资料使用与生产过程的参与管理权,共同控制权”[18]。这里的“共同控制权”就是指,劳动者通过对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联合体”(国家及相关机构)进行约束来间接地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吞或流失。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用重建个人所有制来强调公有制的基本特征。

(3)对劳动成果及剩余的索取。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了对劳动产品和价值的分配关系。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全体劳动者,这就决定了“每一劳动者个人对生产成果的占有权,分配权与剩余索取权”[18]。众所周知,生产资料是财富创造的重要源泉,生产资料充裕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富的多寡,质量高低关乎高质量生产的实现。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剩余的索取,有利于鼓励所有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生产资料,激励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总之,“重建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既是对资本雇佣劳动私有制的否定,又是对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性质上,它是“劳动者所有制”;形式上,以共同占有和集中使用生产资料为基本特征;关系上,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委托联合体的“共同占有权”;内容上,劳动者享有自主决策权,对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权和对劳动产品和价值的索取权。“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另一种表述,是“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本质特征”[18]。它的本质特征“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是始终不变的,但共同占有生產资料的“联合体”具体形式因客观条件不同而不同。公有制在中国现阶段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因而“国家”是这一共同占有“联合体”的特殊形式和过渡形式,还不具备条件采取劳动者自由人联合体的一般形式和终极形式。但是,一般寓于特殊,国有企业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相同的,否则性质就变了。所以,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始终坚守而不能偏离这一本质特征。

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侵犯

根据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可知,劳动者个人是所有权主体,有权约束生产资料的集中占有权行使机构,即“联合体”,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建立之初受到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影响,这种传统模式下,国家作为共同占有的联合体在集中资源,促进生产力的社会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正是因为这种高度集中体制,忽略了个人所有权权益,国家及其机构不受所有权的约束与控制,过多地干预经营权的行使,致使国有企业始终未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未能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究其原因在于劳动者所有权及其作用的缺位,这是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基本原则的偏离。

(一)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劳动者的弱自主性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受到苏联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封锁以及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客观上要求迅速改变贫穷落后面貌以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加之主观上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为此,国家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撑,为迅速发展生产力和改善人民生活,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奠定国民经济基础,做出了重要的历史功绩。国家全权代表全体劳动者行使国有企业所有者职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其积极的一面,发挥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巩固了新生政权和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然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在当时实行“国有国营”)其问题和矛盾也日渐凸显。

首先,劳动者不具有生产资料的调拨和使用权,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率。生产资料所有者享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处置和使用,这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职工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理应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调配有决定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处置权无疑被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全权代表”。劳动者无法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用什么办法生产、原材料从哪里进、产品销给谁、而是由‘既掌握所有权,又作为社会经济调节者的上级行政机关’的计划决定。”[19]146-147由于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的滞后和官僚习气的存在,便难以及时掌握市场需求信息和变化动态,使得“资源不能按照专业化分工和优势互补的要求合理流动,导致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重复生成,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20]7。

其次,无自主劳动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方式是自主联合劳动。“联合”是指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集中使用的前提下,劳动者之间以协作的方式进行社会化劳动;自主劳动是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途径和手段,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的本质特征。内容上,它包括自由选择职业和劳动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只保存了“联合”劳动的形式,却没有自主劳动的实质。一方面,“政府采取了‘包下来’‘统分统配’的就业政策”[21]。劳动者对职业和岗位的选择是由行政计划决定的,不是面向市场,根据兴趣和劳动技能及水平自由选择;另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只是也只需被动执行通过行政层级下达给企业的计划和任务。列宁将此模式称之为“国家的辛迪加”(the state syndicate),“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雇佣的职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22]202。职工无法也无需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去解决生产问题和改进生产工艺,所以国有企业缺乏效率和活力。

再次,缺乏积极性。要素收入只有与其贡献正相关,才能激发要素主体的积极性。但在传统体制下,劳动者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收入水平却与劳动贡献弱相关或不相关。一是,收入均等化。职工收入则由国家统一的分配政策确定,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使得企业丧失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职工丧失努力做好工作的积极性[20]7。二是,粘性工资。在国有化条件下,生产资料的要素价格是由国家按照行政命令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完全处于非市场状态”,例如,经过1952年到1956年两次工资改革,全国开始实行按地区、分等级的统一工资标准,这一工资标准维系了20余年没有改变[21]。这直接影响到要素所有者主体即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虽然也曾实行鞍钢宪法中的“二参一改三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职工切实感受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和高度的革命热情,但由于缺乏经济利益刺激,革命热情终将逐渐褪去,不能长久维持。换言之,不仅要做政治上的主人,更要做经济上的主人,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利益才是基础的、根本的动力。就总体而言,劳动者仍是受到国家严格计划控制和约束,并没有从根本上获得劳动积极性。

(二)放权让利和承包制改革阶段,劳动者权益“相对缺失”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因“统得过死”而缺乏自主性的问题,改革开放后,依次展开了放权让利、承包责任制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但生产资料所有权仍由国家“代表”,承包人由国家内部指定,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和空间,因此,官商勾结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到承包人的择优选聘,而且损害劳动者所有权权益。

一是,职工的“相对贫困”。由于实行利润留成的政策,企业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利润也比过去有显著增加。从绝对量来说,承包者和职工都得到了较过去更多的增量收益,提高了生产积极性;但就相对份额来说,利润留成的较大份额还是被承包人获得,职工只得到其中的少部分。在留成比例上,承包人与上级负责人讨价还价,承包企业获得多留部分成了官商合谋的权力租金,因而职工得到的就少,“暴发户”和“煤老板”等就是明证;二是,国有企业劳动者对承包人既无选聘权又无发言权。为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但经营权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本应受到所有权的约束和监督。但在放权让利和承包制阶段,承包人仍由担负着“所有权”和“行政权”双重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任命。三是,劳动者失去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权利。劳动不仅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一种权利,这是其与以往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但随着企业被“承包”,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的权利也就随之被“承包”,失去了“主人翁”身份。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劳动者也无需和无权再过问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而,承包人有权“辞退职工”[20]10;四是,劳动者承担国有企业改革的大部分成本。为了提高承包期内利润,承包人行为必然具有短视性,不仅掠夺式开发和使用现有资产,而且采取了种种“减负”措施。例如,通过“买断工龄”,给予低额补偿的下岗分流措施,职工由“铁饭碗”变成了“低保户”。

(三)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阶段,劳动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缺位”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它的核心就是构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治理结构,并为此设立了股东会、董事會、监事会。其实现机制为:董事会、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然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恰是所有者(国家和政府)对经营者的约束太弱,导致所有者意志和利益无法有效体现。”[23]14-17这在逻辑上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所有者主体的认识上既与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性质不符,也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存在偏差。根据“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主体是包括企业职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但是,在“国家所有”的理念和制度框架下,所有者职能仍由国家相关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全权代表,而劳动者(终极所有者)无法实际行使所有者权利。

一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仍由行政任命。兼有行政权和所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事实上行使着董事会的许多职能”[19]173。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经理人的选聘、约束和监督,不受最终所有权主体即劳动者的约束和监督。二是,“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实际上还是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职一肩挑,权力过大,一个人说了算。”[24]159经营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本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看似合理,实则形同虚设,“无法达到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分权制衡,有效监督的目的”[20]378。总之,在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阶段,劳动者的所有者权益受侵犯虽呈现阶段性特征,但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者)始终承担着改革成本的较大部分。根本原因在于,违背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原则,即没有确立和保护劳动者的所有权,使之不能有效约束行使共同占有权的联合体,即国家及其相关机构。不仅使企业难以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而且反过来不受约束地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不仅不符合全民所有制性质,也影响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合格的市场主体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三、国有企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途径

国有企业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此必须始终坚持它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不变,这是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前提。而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对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侵犯无疑会影响到对这一原则的坚持,其实质是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基本原则的背离,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和重视。笔者认为,明确劳动者的所有权,并让劳动者(所有者)约束共同占有的“联合体”即国家及其相关机构,唯有如此,国家及其相关机构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去约束和监督经营者,从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奠定制度基础,才能确保劳动者所有者权利的实现和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

为此,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立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与“国家占有”,而不是“国家所有”的观念

在“国有”是“国家所有”的观念和体制下,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及其相关机构,以所有权的名义干预经营权的行使也就合理合法。但这影响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如行政任命、权力寻租、“新三会”形同虚设,直接原因在于政企不分,而根本原因在于所有者“虚置”。马克思在批判资本私有制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表明未来的社会所有制应该是劳动者个人重新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于是,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在中国的主要形式,它的所有权理应在劳动者,国家受全体劳动者委托行使所有权派生权即集中占有权。由此,可以明确的是,首先,国有企业的“国有”是“国家占有”,而不是“国家所有”。其次,国家是所有者的代理者,是受劳动者(终极所有者)的委托,二者本质上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再次,所有权对占有权的约束,国家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现阶段我国执行共同占有权的共同体,受到全体劳动者的约束和监督。

(二)扩大劳动者的自主决策权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的所有制,劳动者凭借“所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自主联合劳动。不仅要有“联合”的形式,更要有“自主”的实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劳动者在“国家”这样的联合体中从事联合劳动,但没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根据市场需要组织安排生产,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这势必影响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为此,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改革。国有企业如果不能摆脱政府的行政约束,就不可能成为自由的市场竞争主体,劳动者也就不能成为企业中的独立行为主体。二是,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管人、管事、管资产即管“物质形态”的方式转变为管资本(价值形态)的方式。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也有利于劳动者摆脱行政束缚,根据市场需要而自由流动。三是,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鼓励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中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其在创新性工作的失败和错误要给予适当的宽容,同时,对做出创新性贡献的劳动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是,完善停薪留职创新创业机制,鼓励劳动者在职业探索中不断地发现自己的长处,发挥和提高自己的才能。五是,为扫除和减少劳动者自主择业和流动的障碍,需加大对限制和阻碍劳动者自由流动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畅通劳动仲裁和上诉渠道。

(三)建立与劳动贡献挂钩的绩效工资

“利益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25]因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6]187利益差别的存在是一切活力的源泉,因此要利用利益的导向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国有企业劳动者个体享有同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同等权利不意味着也不要求同等利益。劳动者的收益应包括基于所有权的基本收益和基于劳动贡献的差别收益,这既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又能激发劳动的积极性,有助于激活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在基本收益方面。一是,参照价格总水平,劳动者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标准和法定福利待遇。二是,在综合考虑通胀率和经济增长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工资正常增长幅度与速度。三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由于企业破产或发展需要,从原有企业中退出的下岗工人仍可以分享相应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收益。因为劳动者作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始终是不变的,变动的只是其作为某个具体企业生产者的身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国有企业职工在广义上是终身制的,因为可以在不同公有制经济内的不同单位间流转”[27]。在差别收益方面。一是,对于全体所有者(包括企业外的劳动者和企业内的劳动者)来说,通过进一步完善利润分享机制,使其分享增量收益。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获得剩余索取权,如地主获得地租,资本家获得利息,其实质是对劳动剩余的分割。同理,劳动者作为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也有权利获得对劳动剩余的分割,即劳动者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二是,对于企业内所有者(企业职工)来说,应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收入分配制度。唯有如此,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邓小平曾说道:“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28]146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负责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

在中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国家及其相关机构这样的“联合体”共同占有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和共同富裕的要求。相对于其他生产组织形式而言,国家机构执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职能具备不可比拟的组织优势和规模优势。但是,目前在中国国有资本共同占有机构,即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委员会是受政府直接委托的,“单纯以政府的一个部门—国资委—作为国有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单位,还不足以体现国企的‘全民’性质。政府并不等于‘人民’”[41]60。政府容易在所有者名义下利用行政权干预所有权,导致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受最终所有者(劳动者)的监督和控制,出现侵犯劳动者的所有权问题;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为使“共同占有权”受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约束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受到全体人民的监督和约束。同时,全体人民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继而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既是顺理成章的也是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如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占有权行使机构便受到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即全体劳动者(终极所有者)的约束和监督。在此前提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国有企业“三会一层”的主要负责人。倘此,行政权就难再以所有者的名义干预经营权,既有助于政资分开、政企分离,也有助于保障所有者权利的实现。

(五)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国有企业“三会一层”的内部监督

委托代理问题是由委托方和代理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在信息充分和对称情况下,委托代理问题就会不攻自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有企业的“三会一层”之间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前者是委托方,后者是代理方。面对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可能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委托代理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就需要由企业职工对“三会一层”进行内部监督。第一,职工监督是合法的。国有企业职工是属于全体劳动者的一部分,属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局内人”。第二,职工监督是有效的。企业职工作为“局内人”,处在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一线,相比于“局外人”(国资委监督管理委员会)更有信息优势,在企业的监督管理方面可以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进一步地,有必要形成能代表职工行使集中所有权的机构即职工代表大会。因为,“三会一层”属于集中权利(经营权)的行使机构,在面对分散的职工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质。双方力量不对称,使得企业职工无法约束和监督“三会一层”。企业内職工依据国有资本的劳动者个人所有权,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如此,企业职工便可以将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通过职工代表集中地反映到职工代表大会,以抗衡“三会一层”面对分散的职工时形成的垄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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