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2022-06-22于兴泉
于兴泉
挪用资金罪,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演化而来。本世纪初,该罪曾因在企业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内长期呈现高发态势而被称为“企业家绕不开的坎儿”。这种犯罪的频发一定程度上与公司企业人员对企业资金权属的认识偏差有关。时至今日,这种对于企业资产属性误解的问题仍旧存在,尤其在公司制私营企业数量剧增、企业效益下滑、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时,企业高管挪用资金的刑事风险更易触发。
挪用资金犯罪及立案追诉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行为人挪用资金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随后行为人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如果不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使用了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这里所说的资金,包括单位管理控制的以货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所有财产,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虽然所有权最终不归属于单位,但因委托关系由单位合法占有或持有的资金,例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和动机,此为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界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所侵犯的仅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虽然非法取得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非法占有,而是准备后续归还。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实务中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最后不退还资金时,对其应定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是因挪用资金后想还而还不上,还是挪用资金后转变了态度,企图非法占有该资金。前一种情况仍构成挪用资金罪,后一种情况则存在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第四,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何谓“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三种情形。依照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为人挪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立案追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挪用资金犯罪的若干典型情形
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最为典型的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将单位资金挪用给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周转。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1154号王某挪用资金案,任职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多次将公司资金挪用给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法院判决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利用公司资金进行储蓄理财或放贷赚取收益也比较常见。例如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0刑终324号刘某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主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其管理的公司电商款共计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法院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般认为,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中能够掌握、经管单位往来资金的人员,具备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资金的便利条件和可能性,是重点防范群体。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所表现的挪用资金犯罪形式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如何避免挪用资金犯罪
笔者观察发现,企业高管尤其是私企的实际控制人在挪用单位资金时相当普遍地认为这是他自己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一些“变通”操作,潜意识中认为,企业自己说了算,钱本就是自己的,自己拆分使用天經地义,怎么能扯得上犯罪?
部分企业管理者的产权主体法律意识模糊,没有认识到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对自己治下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如果动用单位资金,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股东会、董事会批准或是依据公司制度审批方可,而不是一言堂。具体到资金挪用上,尤其是某些暂时闲置的资金,有人认为这“一出一进”对于企业或者其他股东不会有任何损害而自己又可获利,完全是“利己而不损人”的好事情,因此丝毫不考虑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应看到,资金的控制和挪用行为也极易成为股东内部抗衡、互相攻讦的筹码,并且引发股东矛盾。
因此,必须对症下药,对接触、控制和经手企业资金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明确公司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并非任何大股东或创始人都可以随心所欲支配的个人财产。使企业管理者充分认识到挪用资金的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经营,严重背弃了其他投资者、股东对于公司的资本信赖,是一种极易触犯的、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
其次,形成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制度,建立体系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是预防挪用资金行为的有效手段。如加强内部监事以及审计部门职能,对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权力制衡制度做进一步的设计,对资金的控制、使用和经手人员开展定期轮训,防止资金异常流动,这些都非常必要。2BE22783-D69A-47F0-93D0-1EB02B3C6E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