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的同时要细心
2022-06-13史奉楚
史奉楚
而且在很大一部分人的意识中,这样的判决似乎是让“好心没好报”,会寒了好人的心
近日,福建廈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并未收费,车子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王某当场死亡。法院认为,戴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被判巨额赔偿的戴某完全是“好心办坏事”。而且在一部分人的意识中,这样的判决似乎是让“好心没好报”,会寒了好人的心。其实,这种观点是让感情判断、主观看法占据了规则意识的上风,并不妥当。判决善意同乘的驾驶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善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善意同乘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应该受到肯定。但这并不代表驾驶人无须为相应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驾驶机动车辆本就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这也是人们取得驾照需要接受培训并经过严格的考试,法律严惩无证驾驶行为、硬性规定机动车辆必须购置交强险的主要原因。因而,无论所驾驶的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驾驶人都应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粗心大意,置乘客及自身的安全于不顾。
对此,《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只有当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既不会减轻其赔偿责任,甚至还会可能追究其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此事件中,虽然事故认定书中未发现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但其撞到路边墙体致使搭乘人当场死亡,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的发生,并非是由于该车辆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也不是被其他机动车所撞,而是自己撞到路边墙体。所以,恐怕任何一名具有正常生活经验和驾驶经验的人,都不敢称驾驶人没有重大过失情节。因而,法院判决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合乎情理。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也是规则社会,道德评判应建立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且从社会大众认知层面上讲,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合乎情理与道德的。好意同乘是做好事无疑,但无偿不代表无责,好心的同时必须细心,在安全问题上不能出现闪失和差错,对自身及乘客安全负责。且驾驶人还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购置足额保险。如果只有好心而没有细心,就会“好心办坏事”,给他人及自己带来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