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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比较研究

2022-06-10翟晚枫

刑事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庭标准化标准

翟晚枫,张 宁,花 锋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标准体系的构建,既是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工作,也是基础建设工作。我国高度重视标准体系的构建,自上世纪70年代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大部分标准化行业管理部门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体系结构图和明细表。我国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体系自上世纪90年代初发布第一版至今,不断优化、调整。随着近年来标准供给显著增强、标准质量持续提升、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一些问题如标准系统性不强、协调性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逐步显现,迫切需要对标准体系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改进,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标准体系来指导标准制修订工作。

本文研究了中外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对标准体系的形式、结构与特性进行了比较,从标准体系的制度土壤与现实需求出发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了国外在标准体系应用方面的经验做法,以期为我国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1 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1.1 刑标委编制的标准体系

在我国,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由政府主导,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以下简称“刑标委”)成立之初即在1992年发布了第一版标准体系结构,成为标准原始积累阶段的重要指引。此时对标准的认识相对包容宽泛,因此将法律法规也纳入了体系。此后随着认识的发展,2004年版的标准体系中,将法律法规从标准中剥离,将“规范”“规则”与“标准”进行了明确区分;在通用标准中强调了术语标准,技术标准按专业分为毒物分析、指纹检验等八类,并进一步给出了三级分类。随后刑标委开始建设“大技术体系表”,进一步丰富扩展体系表中的层级和类别,内涵和外延逐步扩展为法庭科学。

2014年,《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规则》(GA/T 1136-2014)发布,明确了以专业和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进行划分的框架结构。刑标委以此为依据对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并于2019年获批以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形式发布了《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结构》(GA/Z 1600-2019)。在这一最新版本中,法庭科学领域的一级专业包括毒物、指纹、理化等13类,在基础、技术和管理3大类别之下划分了22个业务门类[1]。其中,专业划分是在刑标委分委会/工作组设置的基础上经过微调形成的,既是因为机构设置本身已经过慎重考量、具有一定权威性,也便于标准体系的落地执行。各专业在此基础上根据业务实际编制了标准明细表,纳入已颁、在编和拟编标准共计1 199项,其中国标68项,行标1 131项。刑标委编制的三个典型版本标准体系的结构比较见表1。

表1 刑标委编制的三个典型版本标准体系的结构比较Table 1 Comparison of structure among 3 typical versions of standard system stipulated by SAC/TC 179

1.2 司法部编制的标准体系

2020年,司法部发布行业标准《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体系》(SF/T 0061-2020),给出了结构图和包含40项标准的明细表,在分级分类方法、逻辑、结构等方面均与刑标委体系非常相似(如表2所示)。两个体系的区别一是SF/T 0061-2020中规定,各专业不再自行制定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各专业仅制定技术标准,而刑标委体系中,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二是SF/T 0061-2020的明细表中纳入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司法部部门规章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等部颁文件,形成了一个规范性文件集合,这一点既与刑标委标准体系不同,也与目前国家对于标准和标准体系的定义不尽一致。

表2 刑标委与司法部编制的标准体系中的专业分类对比Table 2 Comparison of classified majors in the standard systems developed by SAC/TC 179 and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China

2 国外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由于国外的标准体系很少以图表形式直接呈现,因此本文主要从标准分级分类、标准化机构设置、标准名称段式结构和相关制度机制等方面着手进行间接研究。

2.1 国际标准化组织

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成立法庭科学技术委员会(ISO/TC 272),旨在制定基于现场和实验室的法庭科学标准。目前已发布和计划中的标准只有6项,其中ISO 21043《法庭科学》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物证的识别、记录、恢复、运输和储存,分析和检验,解释,报告5个部分[2]。可见,除术语外,ISO/TC 272将整个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化主题从宏观上分为了四大方面。除该标准外,ISO/TC 272只发布了ISO 18385《用于减少收集、储存和分析法庭科学生物物证中人类DNA污染风险的要求》一项标准,是基于需求而单独制定的,颗粒度很小。所以总体来看,ISO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的特点是按照从现场提取到实验室检验鉴定、出具结论的法庭科学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标准。

2.2 欧洲的区域标准化组织

在区域层面,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omité Européen de Normalisation, CEN)发布的每一个欧洲标准均自动成为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CEN设立了法庭科学过程(Forensic Science Processes)技术委员会(CEN/TC 419),但该技术委员会目前只转化发布了ISO/TC 272国际标准,并未自行制定标准,所需的试验方法标准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制定,如法医齿科名词与代码标准属于“齿科”技术委员会,土壤的分析属于“固体基质环境表征”等技术委员 会[3]。文件类别以标准为主,也发布了一些技术规范(TS)、技术报告(TR)、指南(Guide)和研讨会协议(CWA)等。

标准名称的段式结构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标准体系的分类结构。CEN民用爆炸物技术委员会的大多数标准名称都采用了“所属领域+检验对象+特征方面”的形式,例如《民用炸药 雷管和继电器 第3部分:冲击敏感性的测定》《民用爆炸物 烈性炸药 第14部分:爆速测定》《民用爆炸物 烈性炸药 第15部分:热力学性质的计算》等。反映出标准体系的结构脉络是先按照检验对象划分、再按照检验特征划分。

欧洲法庭科学机构联盟(European Network of Forensic Science Institutes, ENFSI)设有17个专家工作组以及“质量与能力”和“研发”两个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技术文件包括最佳实践手册和法庭科学指南两类,并强调前者主要提供目前能够针对特定要求获得最佳结果的方法,后者主要提供基于专家共识的指导建议,二者都需要随着专业发展及时修订。从公布的标准来看,其体系结构并不清晰,但显然非常注重从需求角度出发制定指导性强的标准。

2.3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组织

美国科学领域全体委员会(Organization of Scientific Area Committees, OSAC)是由美国司法部和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倡导成立的,旨在通过推动制定和实施技术可靠的标准和指南促进法庭科学的应用。标准产出方式一是根据提议的需求起草标准并将其发送至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SDO)完成编制发布,二是收集、审核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将其中高质量的发布至OSAC注册中心,供相关方参考和使用。OSAC非常重视基础通用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在理事会内专门设立了质量、统计、术语等五个工作组。在优先开展的工作中,首先要求各分委会必须制定术语标准,几乎所有的分委会都将基础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包括术语、方法确认、结果表述、质量控制、人员能力确认等作为优先的标准制定方向[4]。OSAC并无预先编制的标准体系图表,但对其标准给出了参考性的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5],据此统计,现行标准中的质量管理标准占比已超过20%。

技术委员会及其分委会作为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划分方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标准体系分类的思路和逻辑。OSAC的分委会设置兼顾了法庭科学专业方向与学科基本原理。目前在7个科学领域委员会下共成立了22个分委会,分别为“化学:毒物毒品”(设毒物、毒品两个分委会,括号中表示分委会,下同),“化学:微量物证”(微量物质、易燃液体及爆炸物和射击残留物),“物理学与图形解释”(血迹分析、火器与工具痕迹、鞋与轮胎、文件检验、乳突纹线),“现场勘验”(犬与传感器、犯罪现场调查与重建、火灾与爆炸调查),“法医学”(法医人类学、法医齿科学、法医护理学、法医学死亡调查),“数字与多媒体”(数字证据、面像识别、语音识别、视频图像技术与分析),“生物学”(人类法医生物学、野生生物法医生物学)[6]。与2014年相比,化学领域被分拆为两个,法医学领域独立出来,新增了犯罪现场调查与重建分委会,地理特征物质和生物数据解释报告两个分委会被撤销、与相关分委会合并;此外,新增了与7个科学领域委员会并列的跨学科委员会。与我国相比,一方面,OSAC的专业划分更细,范围更广,拓展法庭科学领域范围的趋势明 显[4];另一方面,兼顾检验对象和专业及学科基本原理的分类方式更为合理,如以固定特征痕迹为主的鞋和轮胎检验与以随机特征为主的枪弹痕迹检验分别成立分委会。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STM)是美国资格最老、规模最大的非盈利性标准学术团体之一,制定的标准受到了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高度信赖。其组织结构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并实行动态调整,如E30法庭科学技术委员会现设七个分委会,与2015年相比,撤销了文检分委会,增设了联络分委会。跨学科标准也被ASTM当作独立的一类,已发布15项,占ASTM法庭科学标准总量之比超过18%[7]。

ASTM将标准按技术内容和用途分为6类:分类、指南、实践(practice,对实施一项或多项尚未产生检测结果的具体操作进行的指导)、规范、术语和检测方法,旨在为各技术委员会和ASTM文件用户提供形式、交流和用法上的灵活性。实践和指南标准分别占法庭科学标准总量的40%和42%[7],显示出标准编制的重点更偏向于提供指导性建议,而非具体要求。

加拿大认为虽然可由标准化组织制定标准,但是更具战略意义的方式是直接使用或转化国际标准。因此只设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两个层级,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占比超过82%,法庭科学领域无自主制定的国家标准,全部采用ISO标准[8]。加拿大标准化委员会(Standards Council of Canada, SCC)作为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标准化最高机构,主要承担管理职能,标准的制定由通过其认可的SDO完成。针对标准交叉重复的问题,SCC建立了专门的解决机制(duplication resolution mechanism)[9],包括及时响应、加强协调、建立具体的评估准则、反馈及申诉程序和一致性验证流程等。加拿大法庭科学学会(Canadian Society of Forensic Science, CSFS)将法医病理学、法医人类学、齿科学作为与生物、化学、文件、工程、火器和毒理学并列的类别,并根据需求单独成立了“酒精测试”和“药物与驾驶”两个“特别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呼气式酒精测试程序最佳实践等文件[10]。

澳大利亚标准学会(Standards Australis, SA)是政府授权国内唯一的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具备认可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成为SDO并制定澳大利亚标准的权力。2010年5月,澳大利亚国家法庭科学研究所正式向SA的法庭分析技术委员会(CH-041 Forensic Analysis)提出制定“法庭科学分析”系列标准[11],2011~2013年,陆续发布了该系列的4个标准和关于易燃液体残留物检验及减少DNA污染风险的2个标准[12]。ISO/TC 272成立后,除易燃液体残留物检验标准外,其他标准均已或正在转化为国际标准。澳大利亚标准化文件的种类多样,除标准和国际通行的技术规范、可公开提供规范(PAS)、技术报告等标准化文件类别外,还存在过渡标准(interim standard)、手册(handbook)、规则(ruling)等“较低共识出版物(lower consensus publications)”[13],旨在尽可能以灵活快捷的方式及时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适应技术创新的步伐。

3 比较分析

3.1 标准体系的制度土壤与现实需求

3.1.1 标准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制度土壤迥异

标准体系是管理因素和技术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标准化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标准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制度土壤,而体系之间的几乎所有重大差异都能溯源至体制机制的不同。

总体来讲,中外标准化体制机制的差异是巨大的。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发展走的是一条迥异于西方国家的制度演进之路[14]。我国是从政府主导逐渐引入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发挥作用,从一元走向多元,市场的作用不断强化,但法庭科学领域仍然停留在政府主导的阶段。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是由民间组织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发展起来的,形成了民间机构与联邦机构互不隶属、相互协调、根据规则分别发挥作用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导向的自愿性标准体系,政府的作用是由弱渐强的。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是上层规划、下层执行,自上而下的;而西方的鲜明特征是自下而上、分散自治、竞争机制和市场导向[15],中外制度土壤的差异从根本上导致了观念认识和工作方式的不同。

3.1.2 对于标准体系的需求不同

国外在其特定的标准化体制机制之下,无需也难以编制出像我国一样具体详尽的标准体系。西方国家主要以标准使用者的需求决定立项与否,以竞争机制推动优胜劣汰并间接推动标准质量的提高。在这种模式中,标准制定组织会想方设法地调研和满足用户需求,无需通过预先设计的方式对如何立项进行规制,同时,政府也会通过委托SDO制标或将已颁布的SDO标准转化认证为国家标准等方式,对标准体系进行灵活补充或调整,因而标准体系的编制缺乏必要性;另一方面,在分散自治的市场化模式中,政府对标准制定组织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较弱,即使制定了标准体系,落地执行的效果也难保证,亦即缺乏可行性。

而在我国,各级组织习惯于计划指导实践的工作方式,政府的管理需求直接推动了标准体系的编制与应用。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庭科学检验鉴定机构数量庞大,细致规划标准体系和制定具体标准方法确实有助于提高过程和结果的一致性。并且在当前标准化工作高速发展而“工具箱”中工具有限的形势下,标准体系已成为推动标准精简整合、快速制定实战急需标准的必需手段;也有望在解决法庭科学领域的多头管理、重复建设、交叉矛盾、资源浪费等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可以说,标准体系提供了一种满足当前形势需要、适合我国当前法庭科学标准化发展阶段的工作模式。

3.2 标准体系的形式、结构与特性

3.2.1 标准体系表现形式不同,详略差异较大

我国国家标准《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 13016-2018)将标准体系定义为“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并为其规定了具体的研究模型——结构图和明细表:结构图用以呈现标准的位置和标准间的结构关系,明细表用以展示标准细目,且图表均有固定格式,追求全面完整、细致详尽。

而国外法庭科学领域对于标准体系的构建多为宏观的、粗线条式的,与我国风格殊为不同。对于标准间的关系,国外常以文字描述、分类、编号的形式进行表达,或通过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系列标准命名等方式间接反映,层级扁平化,很少会细分至第三层;对于标准明细,多以目录清单形式在网站、手册上公布,且一般仅有已颁和现行标准,鲜有拟编标准的具体名称,仅在少数情况下提供一些方向性建议。

3.2.2 标准体系分类维度相似,但构成比例不同

中外对于体系分类的维度比较相似,都包括按层级、专业、功能类型、文件类别等几种方式进行的划分,但标准构成及比例差异较大。

1)按层级划分。除国际(区域)标准外,我国主要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四级,其中行业标准占比约90%。国外多划分为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协会或SDO制定的标准)两级,除少数情况如欧洲各国以国家标准为主外,通常团体标准数量占据绝对优势。

2)按专业领域划分。中外一般都包括毒物毒品、法医、DNA、电子物证、视频图像等领域。国外更加注重将法庭科学业务与自然科学基本原理相结合的分类方式,涉及的领域也更广泛。

3)按功能类型划分。中外标准都包括术语、符号、分类、试验方法、规范、规程、指南几种功能类型。我国试验方法标准数量最多,通常颗粒度小、通用性较差。而国外法庭科学标准化组织更加注重基础通用和质量管理相关标准的制定。

4)按文件类别划分。我国标准化文件只包括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两种,而国外存在指南、技术报告、最佳实践等更多“非标准”的“标准化文件”形式。这些文件与标准相比,虽然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协商一致水平,但提升了时效性,能够快速满足市场需求,并且非常适合前沿技术应用相关的标准化主题,如ENFSI发布了人为判断鉴定方法的确认指南,给出了方法确认的具体程序和指标,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引领作用[16]。

3.2.3 国外的标准分类管理方式更加灵活、合理

国外的标准分类方式更加灵活,如果重要或急需,一个小主题也可自成一类;同时,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形势变化拆分、合并、取消或新增,如澳大利亚标准学会中曾与CH-041“法庭科学”并列的“体液和废物分析”“化学分析的一般方法”等技术委员会已被撤销、合并[17]。对于跨学科标准常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如CEN设立了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等21个联合技术委员会。

ISO规定一个标准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的ICS(国际标准文献分类法)类别,且关于术语、量和单位等的标准应至少提供两个分类号以便标示主题(最多四个),因此国外标准编号并不拘泥于法庭科学一个类别,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标准化对象。如ASTM法庭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标准E2330-19《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玻璃样品中元素含量》标有三个ICS号:07.140(法庭科学)、71.040.40(化学分析)和81.040.10(原材料和玻璃)[18]。我国法庭科学行业标准ICS编号统一为13.310(犯罪防范),国家标准ICS编号由统一为13.310向07.140过渡,C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编号只使用了A92、A90两种,相对机械、单一。

3.2.4 标准体系的系统性、综合性是中外共识

中外法庭科学标准的形式和结构虽然有很大差异,但在构建时都融入了系统观念。我国在体系构建时已经注意到不能机械追求各类别的并列、对等、全面,开始运用“综合标准化”的方法构建现代标准体系。国外的标准虽然整体分散,但也非常重视系列标准和部分标准的制定,特别是经常会对于一个重要或复杂主题制定一套系列标准。例如OSAC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系列标准,分别针对仪器设备产品、仪器校准、检测方法、计算指南、人员培训五个方面对检测相关要素进行了整体规范[5],能够更加系统、有效地提高鉴定质量。

3.3 标准体系的功能与应用

3.3.1 国外更注重体系应用过程中的持续跟踪协调

标准体系的功能主要是减少标准交叉重复矛盾、提升标准系统性和协调性、指导标准立项、便利标准实施以及资源管理等。但中外标准体系发挥作用的方式差异较大。我国主要依赖标准编写者对于标准体系的严格遵循,标准体系直接发挥作用,而国外标准体系对于标准协调性的提升作用多体现在宏观指导上,标准体系只是间接发挥作用。

在应用实施中,我国偏重“规划”、国外偏重“协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国大多认为标准体系是一个树状结构,主要规定标准的分类及其在树状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而加拿大认为标准体系是一个网络,主要规定工作与协调的“关系”[19]。在我国,标准体系反映出“先预设再执行”的惯性思维,但应变力不足;国外则更注重体系设计的包容性、应变能力与沟通协调,如通行的复审周期虽然是五年,但国外标准更新的频次常会更高,ASTM的标准E1588《扫描电子显微镜/能量色散X射线光谱法分析射击残留物的标准实践》[20]在2007—2020年间发布了9个修订版本,反映出极强的跟踪管理和应变能力。

3.3.2 国外对于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解决方案更加立体有效

国外的标准体系虽然并不具体,但配套和补充机制更加成熟,特别是对于标准协调性问题的处理机制,与标准体系结合形成了有效的立体化解决方案:第一,法庭科学标准常以基础通用标准、质控标准、管理标准为主,方法标准少、原则性规定多,因此本身不容易产生矛盾。第二,对于可能产生交叉重复矛盾的情形,通过丰富标准化文件类型和级别,组成了金字塔型的标准结构:越往上,协商一致程度越高,效力越强,数量越少,审查越严格,可能发生交叉重复的可能性小,如阈值标准,自上而下则反之。这种结构能够更好地保证各类别文件的相对独立性、多样性和区分度,将交叉重复矛盾的风险控制在效力低的底层标准区域。第三,即使交叉重复矛盾已经产生,由于国外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相关机制相对更加成熟,此类问题可通过争议解决机制做出判断,不同方法导致的结果差异可由“仲裁方法”解决,相似方法也可通过市场优胜劣汰。

4 结论

综上所述,标准体系的形成发展与体制机制密切相关,由于国内外标准化制度土壤不同,标准体系的形式与内容、理念与实务均存在较大差异。就我国而言,构建标准体系、通过顶层设计的方式提升标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是一种适合现阶段法庭科学领域发展状况、有助于提高效率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于标准化对象的选择与合理划分、标准的精简整合以及交叉重复问题的缓解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国外的很多优秀经验做法,如坚持需求导向、丰富标准化文件类型、注重基础通用和质量管理标准、重视协调与跟踪、加快标准更新、健全配套工作机制等,值得我们借鉴、吸收并应用于标准体系的优化过程中,提升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化水平,推动法庭科学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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