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需要制度建设来保障
2022-06-10杜俊杰
产教融合作为职教改革的重要内容,却陷入“独角戏”窘境,究其原因,产教融合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产教融合靶向预期难以达成。产教融合的关键在于推进产业与高校之间资源的互促与流动,实现两者协同共赢。梳理当前产教融合相关制度和规范,制度创新不足,制度功能定式化问题突出,致使产教相关主体关系松散,阻碍了深度融合。为此,要加强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真正发挥制度效应,为推动职教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产教融合”作为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抓手,由政府统筹,强调办学主体与产业企业协同互促、共融,以促进“双元”育人战略的全面落实。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促进“产教融合”的制度性文件,进一步明晰了高校与企业双方的合作关系。但“产教融合”需要多方主体的深层融合,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还存在诸多不足,制约了“产教融合”战略的有序落地。据统计,截止于2021年4月1日,关于“产教融合”的规范性文件达到171部,其中,行政法规1部,部门规章4部,行业规定2部,地方规范性文件55部,地方工作文件109部。从这些文件解读中,相关规范及内容多与《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保持一致,明确了区域产教融合的总体要求,着重就产教融合实施细则进行了表述和说明,也对产教融合相关政策、建设目标、保障措施、工作任务进行了规范。但这些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多,相关内容在贯彻落实方面难以做到有序、有效展开。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实现了由国家层面向省级层面、市级层面的纵向构建。不过,制度文件数量上的增长,存在“自我复制与自我维持”的特征,未能做到制度的与时俱进,甚至一些制度文件偏离了“产教融合”的目标,导致制度固化倾向问题严重。制度建设要对接“产教融合”实际,要发挥产教融合的“桥梁”作用,打通人才供给侧与需求侧通道。
一、当下“产教融合”相关制度建设问题表现
从制度层面来看,由国家到各省市出台的与“产教融合”相关制度文件很多,为推动“产教融合”奠定了制度基础。但要看到,制度建设缺乏创新,使得制度功能趋向定式化。产教融合制度数量的增长,并未推动产业与教育机构同步完善。
(一)立法层面与产教融合相关的制度存在滞后
在立法领域,与产教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缺失,对产教融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文本来支撑。产教融合相关制度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虽然为产教融合指明了方向,但因缺失相关立法的确认和保障,降低了产教融合相关制度的法律效力。结合《意见》要求,各省市政府纷纷制定实施细则,但在基层落实起来仍然存在断层问题。一些规范性文件空白,导致产教融合工作无制度可“依”。在市级层面,相关地方性文件数量很多,具体细节文件还存在不健全问题。一些政策性文件更迭不及时。从《意见》出台到现在,国家也进行了多次修改或重新制定。一些文件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基本原则出现了变更,部分文件强调政府的中介作用,将政府作为“产教融合设计者、管理者、决策者”,与现阶段“强化企业、企业主体重要功能”的政策导向不相符。一些政策文件中意义表述存在偏差,无形中增加了制度落实难度。
(二)制度建设存在功能定势问题
所谓功能定势,解释为相关制度的出台,过于强调固定的产教合作模式。当下,鼓励产教融合,更要在创新中打破固有的合作模式。但事实上,一些省级政府相关文件在产教融合制度设计中对相关主体存在“一并概括”之嫌,未能对各主体的职责、职能、地位进行明确,导致产教融合协同不一致。一些文件中,产教融合各主体存在权力交叉、职能空白问题,分工不明确,谈何深度融合。《意见》中强调,要明确“重点任务分工和相应的责任”,但横向比较不同省市相关规范文件内容,对责任主体的分工存在较大差异性。另外,对区域特色缺乏统筹。产教融合要关注区域经济发展,要对接区域实际需求。但很多省市政府在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中未能更好地凸显本地特色,或者相关建设性内容缺失。
(三)制度内容繁杂化、精致化,缺乏可量化、可考核性
解讀与产教融合相关的制度文件内容,很多内容与《意见》相一致,或者重复度很高。省级文件延续国家文件,市级文件延续省级文件,尽管也做了相关细化规定,但重复度高依然突出。同时,这些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对产教融合并未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据ROSTCM6词频分析结果显示,对各省级、各市级相关产教融合制度文件进行词汇重叠分析来看,重复率达到40%。对相关内容的表述,方式繁杂、精致,但趋同性明显。比如在推进“产教融合”激励制度方面,“土地+税收+金融+信用”成为常用方法,表述缺乏创新,也难以真正发挥激励效用。一些文件鼓励多样化办学模式,如股份制办学、混合所有制办学等,但在细节流程方面未明确,也难以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在校企合作途径方面,“共建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等依然是重要融合方式,或者对国外产教融合模式的“复制”“移植”,缺乏本土化变革与创新。在政策引导、支持、鼓励方面,多停留于导向性陈述,对约束性、强制性用语使用极少,且对产教融合的实效缺乏细致、全面的可量化指标,导致产教融合缺乏准确的考核与评价。
二、对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的发展建议
“产教融合”从提出到落实,需要依托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其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多年来,产教融合制度建设走向精致化、繁杂化,难免会出现制度僵化、固化倾向。时代在变化,制度建设要做到与时俱进,就要兼顾制度体系之间的平衡与衔接。
(一)做好制度顶层设计,真正发挥法制优势
“产教融合”的推动与落实,制度建设是重要保障条件。从当下相关制度的出台中,“自我复制与自我维持”是纾解的关键点,必须要从法律层面,国家与省市地方做好协同,用法制依据来规范“产教融合”。
第一,建议出台《产教融合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晰产教融合相关主体的利益、权责,并通过法律文件,对相关激励政策进行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在财税、信用、土地、保险等领域,以明确的法律文本来加以限定。有了《产教融合促进法》,提升产教融合的法律效力,也让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另外,在《产教融合促进法》中,还要强调对相关监督、保障、评价机制的明确,尤其是对法律责任的划分,对奖惩制度的明确。394518AA-BF50-464C-8671-2E85733BD26F
第二,各省市地方政府要对产教融合规范性文件进行科学设定和细化。各省市在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上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要明确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效导向,要突出地方性特色,注重产教融合制度创新,针对不同区域产教融合发展不平衡实际,各地方政府要对照实情,推进差异化制度的完善,切实打通“最后一公里”难题。要做到任务明确、目标量化、分工细化,要结合产教融合,制定可考核、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产教融合工作效能。
(二)强调权责分工,激活各主体的能动性
产教融合工作的落实,政府、高校、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都要参与进来,要通过制度完善,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分工,便于各主体依职权来展开活动,打造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一,政府要做好职权划分。政府作为“掌舵者”,要做好科学统筹,从产教融合实践中提前规划,积极引导,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在人力资源、教育、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做好协调与促进,拓宽产教融合途径,鼓励更多的行业、企业参与到教育中,搭建更多生产性实训基地,促进“引企入教”。针对产教融合具体分工的明确,政府要规避权力交叉问题,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权责,确保各项措施顺畅落地。
第二,界定好高校权利与义务。高校作为产教融合的重要参与者,要从制度建设上对高校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一方面,要给予高校更大办學自主权,并从法律层面给予保障,化解产教融合制度瓶颈。具体来说,高校与行业企业协同办学,要拥有相应自主权;高校与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搭建研发基地,对相关设施、设备、技术、成果等权属、权责进行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国有资产性质界定、权责要明确;高校对外购买相关教育服务,要对采购项目、方式、内容、流程进行细化和明确。另一方面,高校在产教融合中要获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同推进。政府要协同各部门给予积极的配合,提升产教融合效率和效能。比如在项目资金申领、使用上,要确立专项化管理;在推进产教混合所有制办学、混合所有制研发机构、校企共享共建基地方面,政府要给予制度保障。与之对应的,高校的义务也要进行明确。产教融合的目标在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突破传统教育弊病,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产教融合制度建设,高校要转变观念,主动对接产业,推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的贯通。围绕产教深度融合,高校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要立足人才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实际,从人才结构、人才质量、人才综合素能等方面,加大与企业、行业的融合,解决好产教融合衔接不畅问题,在保持高校公共性、公益性、教育性前提下,最大化发挥产教融合育人效益。
第三,明确行业、企业权责。“产教融合”对产业层面,也要对其权利、责任进行细化和明确。行业协会非常熟悉行业动态、行业发展状况,要激活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中的积极性,通过制度建设,做好行业协会、行业、企业与高校之间的有效衔接。依托政府指导文件,制定产教融合方面协会内部自律公约和奖惩机制,由行业协会来平衡和解决行业与企业,企业与高校之间的矛盾问题,并督促更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产教融合信息化平台,精准把脉行业人才需求、科技需求,指导高校以需求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在企业层面,企业要发挥其能动性。大中型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从人力资源规划等方面要与高校展开育人机制的合作。如创建校外实训基地,参与教材开发,共享师资,构建学科课程资源库,参与实践考核与评价等。产教融合,企业要重视科技发展规划与高校科技供给能力的对接,如依托产业发展联盟、校企产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等方式,推进科研成果共享共建。建议企业能够参与高校课题项目,从人才、科研团队建设中发挥高校教师、企业工程师、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综合优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三)立足区域实际,打造特色产教融合品牌
“产教融合”制度建设要因地制宜,要关注地方实际需求,发挥区域特色。以《意见》为参照,地方政府要积极构建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地域特色的产教融合制度机制。从制度建设目标、任务、内容、举措等方面,要突出区域差异性,要立足区域产业基础、行业特色,统筹规划符合地方实际的产教融合政策,更好地联结区域功能定位与产业特点,打造差异化产教融合品牌。地方政府要做好本地区产教融合工作调研,聚焦和推动产教融合特色项目建设。研究区域发展基础、需求,以试点为基础,完善产教融合联结机制,由示范点来带动周边产业协同化发展。产教融合,要切实推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培育更具区域特色的产业集聚区,提高产教融合实际可操作性。
三、结语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针对“产教融合”制度中的漏洞和不足,国家要着力从法律性制度完善上营造产教融合法制环境。同时,各地方要响应产教融合政策,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分工,激活各主体的能动性。政府要结合区域实际,做好职业教育与企业的精准对接,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杜俊杰,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政教育、大学生创新创业。)394518AA-BF50-464C-8671-2E85733BD2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