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基于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A股企业的研究
2022-06-09管雨昕
马 骏,管雨昕
(江南大学商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1 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总额持续增长,GDP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并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同时,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十四五”规划也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列入其中。在当代社会,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这使得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过程中往往忽视环境问题,加剧污染排放。而环境问题的后果却由广大群众承担,这一问题仅依靠市场手段无法得以解决。环境规制作为市场失灵的外生矫正工具,是取代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环境规制通过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与规定直接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一方面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能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活力,通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式助力企业在绿色环保的背景下获得长远发展。
企业绿色创新作为一个具有较强现实意义的课题,广受学者关注。当下,“绿色”和“创新”被列为国家五大发展理念中的两大理念,“绿色创新”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剂,是企业长远发展的突破口。梳理现有探究企业绿色创新影响因素的文献可知,学者们大多从政府、企业内部因素、环境规制3个角度出发开展研究。就前两个角度而言,从政府角度来看:刘明广(2019)发现,政府科技资助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显著、直接的正向激励效应;刘津汝等(2019)发现,政府创新补贴并未激发企业绿色创新;徐建中等(2017)通过研究政府行为对制造企业绿色创新模式的影响,发现绿色创新投入补贴率与碳税税率的提高均能激励企业选择突破式绿色创新模式。从企业内部因素角度来看:曹洪军和陈泽文(2017)研究了高管的环保意识是如何调节企业绿色创新战略的;徐秀燕(2019)发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与绿色创新投入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王旭和王非(2019)通过研究高管激励策略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发现薪酬激励具有显著的“创新补偿效应”。不同于直接参与环境治理的绿色创新,环境治理是对环境的单方面保护,而绿色创新不仅能够提升环境绩效,更重要的是,促使企业优化生产流程,提高技术工艺,抑或引导企业生产绿色产品,激发新的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绿色竞争力。
尽管绿色创新的重要性逐渐被认知到,但绿色创新现状仍存在许多不足。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统计,我国绿色专利的申请人仍以高校为主,而企业仅占少数。在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发展期的背景下,企业既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也要激发绿色创新能力。尤其对于重污染行业而言,外部环境规制尤为迫切,内部绿色创新也刻不容缓。
那么在现有政策的约束下,环境规制能否作用于企业绿色创新?张平等(2016)研究发现,费用型环境规制显著抑制企业技术创新,而投资型环境规制总体上“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张倩(2015)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表现出较明显的政策差异和地区差异;蒋伏心等(2013)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呈“U”形关系;而张倩和曲世友(2014)却指出,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绿色技术采纳程度呈倒“U”形关系。综上,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如何尚无定论。当前已有的关于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大多围绕工业、制造业等行业展开,或从区域角度进行探究,遗憾的是,鲜有文献从企业不同的污染程度出发,以重污染企业为对象进行该方面的研究。
基于上述目的,本文在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利用2012—2019年间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A股企业的排污费或环境税缴纳额以及绿色专利等相关数据,实证检验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线性影响,并以产权性质为划分依据,研究了环境规制分别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此外,本文还探究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非线性影响,并通过门槛回归分析进一步探究了非线性影响的门槛特征。结果表明,环境规制对企业探索性绿色创新呈现显著的负向影响。其中,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对非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抑制作用显著,而对国有企业的抑制作用并不显著。一定区间范围内的企业环境规制强度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而超出门槛值后则抑制企业绿色创新。
本文可能的贡献点如下:①考虑到我国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环境规制强度大、投入多、数据易收集等特性,以及对重污染企业进行研究的现实意义较强,本文将研究对象选定为重污染行业上市A股企业。②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管理机制和企业目标等方面各有不同,其创新行为也有所差异。本文按照产权性质的不同,将所选取的重污染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探究在环境规制背景下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差异。③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结论可知,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往往并不是纯线性的,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门槛效应检验,探究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非线性影响,发现两者呈倒“U”形关系,并通过门槛回归分析确定了倒“U”形图的拐点。
2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国内外学者们的关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环境规制会提高企业经营成本,带来经济负担,阻碍企业创新。“遵循成本说”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该学说认为,环境规制会因额外的治理环境支出导致企业成本提高,给资金周转带来负担,从而挤占了企业绿色创新的资源,最终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余东华和胡亚男(2016)研究发现,对于重度污染行业,环境规制不利于其当期和滞后期内的技术创新;徐彦坤和祁毓(2017)将城市限期达标制度作为环境规制的工具,利用双重差分法,就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得出了该制度的实施使得非达标城市企业平均全要素生产率(TFP)下降的结论;Testa等(2011)认为,经济手段对生态技术创新有负面影响。另有国外学者发现,环境规制工具的运用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大大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此外,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还会减少企业的环保科技投入。
而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波特假说”则认为,尽管环境规制在短期内使企业成本上升,但长期来看,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倒逼”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当其收益超过前期付出的成本时,可以实现“创新补偿效应”,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创新补偿效应”的作用机理如下:由于企业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那么在面对环境问题时,企业往往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改善工艺流程等一系列措施来提高企业生产率,进而补偿环境规制的成本并增加利润。这种情况下的环境规制通常有两种路径:其一是企业通过绿色生产技术创新,减少污染排放量;其二是虽然企业的污染排放量有所增加,但新的技术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企业有能力支付更多的排污费。这两种路径都符合当代社会所倡导的“绿色”原则,能够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长远并行。梳理已有文献研究可知: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发现,排污收费这一举措增强了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并产生了“倒逼”效应;吴磊等(2020)研究发现,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虽然短期内抑制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但长期来看则会促进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郭妍和张立光(2015)从区域和行业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指出环境规制对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著的“创新补偿”效应,印证了“波特假说”。
在当下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创新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已成为企业形成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重污染企业是指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污染的企业,多为工业和制造业企业。这些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排污与治污。对于重污染企业来说,投资新设备、新工艺来改进企业的生产流程从而提高生产能力,是企业明智的选择。虽然环境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但是唯有通过绿色创新才能保持利润的稳定甚至增长,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同时践行“绿色环保”原则。根据重污染企业的特征以及对该类型企业长远发展路径的描述,本文围绕环境规制和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提出假设1。
H1:环境规制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
企业绿色创新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由于环境规制前期带来的成本压力较小,往往不足以引起企业的重视。随着成本的累积,环境规制的影响逐渐被企业重视,企业绿色创新得以开展和实施,整个过程体现出企业应对的滞后性。而绿色创新是一个周期性较长的活动,且创新成果需要一定时期的孵化。一般来说,企业在下期或更久远的某期才会通过绿色创新产出来应对环境规制带来的成本增加。据此,本文围绕企业绿色创新的响应时长,提出假设2。
H2:从时间维度上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滞后效应。
企业绿色创新有多条不同的路径。一方面,企业可以基于已有的核心技术和资源寻求技术上的改进和创新,实现开发性创新;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集合人力、物力、财力等多种要素,整合多领域的知识进行新项目的研发,为企业带来更为先进、更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生产方式或工艺流程等,实现探索性创新。两类创新路径所需投入资源不同,耗费的成本、创新的周期和难度等都具有差异性。而环境规制在已挤占企业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对不同性质的绿色创新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据此,本文围绕企业绿色创新的异质性,提出假设3。
H3:环境规制对不同性质的绿色创新产生不同影响。
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创新行为存在差异。非国有企业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对于企业内外部的变化极为敏感。为了占据市场优势地位,扩大市场份额,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非国有企业往往会积极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力求将其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因此,非国有企业通常在变革与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活力。而国有企业受到国家和政府的管控,由于产权属性和由此造成的委托代理和预算软约束,以及企业的各项行为大多依赖于国家及政府发号的施令,层级繁多且严密的组织形式使得信息传递效率较低。因此,国有企业的创新行为常常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据此,本文围绕企业产权性质的异质性,提出假设4。
H4:环境规制对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影响不同。环境规制的增强会激发非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力,对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则相对较小。
“创新补偿说”认为,环境规制会倒逼企业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改善工艺流程等方式提高企业生产率,以补偿环境规制的成本并增加企业利润。而“遵循成本说”则认为,环境规制因挤占企业生产成本从而抑制了企业创新行为。这两种学说均在学理上有其合理性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印证。以往学者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有先抑制后促进的“U”形影响特征。在重污染行业企业中,这种“U”形影响依旧存在,即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具有门槛效应。据此,本文围绕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门槛效应,提出假设5。
H5: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门槛效应,在门槛值以内的环境规制强度抑制企业创新活动,而大于门槛值的环境规制强度激发企业绿色创新。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根据原环保部2010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结合证监会2012版行业分类标准,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包括采矿、纺织、造纸及纸制品、石油、化工、化学纤维、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加工、橡胶塑胶、制药、皮毛制品等。而排污费、污染治理支出以及环境税等指标与企业主营业务的关联度较高,并具有明显的行业差异性。与其他行业相比,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排污量较大,因此,环境法规对重污染行业的影响更为普遍且影响力度更大。考虑到行业的代表性、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研究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2012—2019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在收集原始数据的基础上,为了使样本更具代表性,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如下处理:①为减少企业信息披露行为造成的干扰,剔除排污费或环境税为0的样本;②为了消除数据量纲差异,以平滑数据削弱模型非平稳性,对环境规制强度、企业规模两个变量进行取对数处理;③剔除变量营业收入中的无效值。最终,本文保留了700个有效样本。
3.2 变量选取
3.2.1 被解释变量:企业绿色创新。企业绿色创新包括绿色能源、绿色生产、绿色产品等方面的创新,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王彩明和李健(2019)认为,绿色创新是均衡经济效益提升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的创新。于连超等(2019)通过研究归纳,将企业绿色创新定义为:通过改善设计、提高工艺、使用替代可再生能源等方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企业绿色创新包括绿色创新投入和绿色创新产出两个方面,其中:衡量绿色创新投入的指标有研发投入等;衡量绿色创新产出的指标有新产品销售收入、绿色专利等。由于绿色创新投入较难从企业研发投入中抽离出来,故本文从绿色创新产出这一角度选取衡量指标。影响新产品销售收入的因素较为广泛,环境规制对其的具体影响难以权衡。而绿色专利申请或授权数更能直观且真实地反映创新水平,能较好地衡量企业绿色创新的程度;并且企业的绿色专利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分类号(IPC)和借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网上的绿色专利分类号清单进行识别,这既是官方认定的绿色创新的主要呈现形式,也是多数学者在研究绿色创新时常用的指标。因此,本文将企业的绿色专利作为切入点。一般而言,企业的绿色专利总数(即企业绿色发明专利数和企业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数之和)代表企业总体的绿色创新能力。专利的异质性表现在不同类型的专利能够体现不同性质及不同方面的绿色创新。绿色发明专利是新的研究开发,需要对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整合,能够体现企业的探索性绿色创新成果。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多聚焦于技术改进,能够体现企业的开发性绿色创新成果。基于此,本文参考马永强等(2021)的研究,用企业当年申请的绿色专利总数、绿色发明专利数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数作为企业绿色创新的衡量指标。
3.2.2 核心解释变量:环境规制。环境规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多样化方式,调节企业经济活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的行为,是破解并加速创新转型、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环境规制一方面能够改善生态质量,另一方面也对企业形成约束,从而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对技术创新转型、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影响。各地区政府须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来限制和约束高污染行业的排污行为,鼓励相关产业积极探索绿色发展模式。然而环境保护措施的真正落实不仅要重视政府的作用,更应当充分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不同企业性质等差异对于环境规制的手段、效果均会有所影响。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知,异质性环境规制手段可分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自愿协议型。
对于核心解释变量——环境规制强度衡量方法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实证分析的可靠性。目前有关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大致分为以下几类:污染治理投入衡量、污染物排放衡量、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衡量、综合评价衡量、基于自然实验衡量等。而不同企业在环境规制方面的信息披露侧重点各有不同,数据收集较为困难。排污费征收是目前中国最主要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具有实施区域范围广、时间跨期长的特点。对于重污染企业而言,政府的污染管控较为严格,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标准缴纳环境税。广义的环境税是指,政府针对环境相关税基征收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税收,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税收和收费。在大部分重污染企业每年披露的财务报表中,环境税这一指标较易收集且更为直观具体地反映了企业环境规制的强度,并且绿色税收政策具有标准合理明确、执行严格规范等优势。需要说明的是,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环境税制度。无论是环境税还是排污费,它们均是对企业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收费,且环境税的征税对象、性质等与排污费相比变化较小,故不会影响本文所得出的结论和提出的政策启示。因此,本文借鉴于连超等(2019)、吴磊等(2020)的研究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稍作调整,使用“排污费支出”作为2012—2017年间的环境规制衡量指标,使用“广义的环境税”作为2018—2019年间的环境规制衡量指标。
3.2.3 控制变量。本文参考于克信等(2019)、李青原等(2020)、王珍愚等(2021)的研究,选取5个可能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①企业规模(),用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②资产负债率(),用总负债/总资产表示;③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用期末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表示;④盈利能力(),用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表示;⑤董事会治理(),用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人数表示。变量说明见表1。
表1 变量说明
3.3 模型构建
为了探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线性影响,构建如下模型:
为了探究滞后一期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线性影响,构建如下模型:
为了探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非线性影响,构建如下模型:
式中,代表环境规制,用企业排污费或环境税额的当期对数衡量;代表企业绿色创新,用绿色专利总数、绿色发明专利数、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数衡量;代表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能力、董事会治理;、、是待估计的系数;代表干扰项。
为了进一步深入探究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本文借鉴Hansen(2000)提出的门槛回归方法,即在不同的门限划分区间上,将关注变量的系数设为不同的值。
在式(4)中,q为门槛变量,为待估门限值,x为解释变量。门槛效应的检验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检验门槛效应是否存在,模型原假设为β=β,即门槛效应是不存在的,当原假设被显著拒绝时,则说明门槛效应存在;二是检验对门槛值的估计是否准确。针对门槛效应的检验,Hansen提出了似然比检验统计量:
当存在多个门槛值时,如以两个门槛值为例,门槛模型设定为:
式(8)中,ER为门槛变量,为门槛值,为常数项,ε为随机扰动项。
其中,<。多重门槛值模型也是同样的原理。
基于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模型,建立门槛模型如下:
4 实证结果与分析
4.1 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线性影响分析
本文将重污染上市A股企业的证券代码个体固定,利用STATA16.0进行数据分析,得到表2的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其中,模型(2)代表环境规制对以绿色专利总数衡量的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模型(3)代表滞后一期环境规制对当期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变量.ln表示滞后一期的环境规制强度;模型(4)代表环境规制对以绿色发明专利数衡量的企业探索性绿色创新的影响;模型(5)代表环境规制对以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数衡量的企业开发性绿色创新的影响。
根据表2的结果可知,解释变量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系数为-0.193 7,表明环境规制强度越高,企业绿色创新越少,即排污费或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呈现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一结果与假设1相悖。究其原因:一方面,排污费或环境税的增加提高了企业生产成本,给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压力,一定程度上挤占了企业绿色创新的资源;另一方面,绿色创新是企业改善设计、提高工艺,最终实现节能减排的行为,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创新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定的开发周期和试行阶段。此外,企业绿色创新还面临着创新失败的风险,许多企业为规避风险并不愿积极做出绿色创新的选择,而是通过提高生产率的方式,用所获得的更高利润来弥补高额的环保支出。这一结果充分验证了“遵循成本说”。
根据表2的结果可知,滞后一期的环境规制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系数为-0.214 1,表明滞后一期的环境规制强度越高,企业绿色创新越少,即滞后一期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呈现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一结果与假设2相悖,且与于连超等(2019)认为的环境税会显著促进企业下期和下下期的绿色创新水平相悖。这一现象说明长期以来高额的排污费或环境税严重阻碍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重污染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进行绿色创新的意愿。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在企业两类绿色创新活动中,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对企业探索性绿色创新呈现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对开发性绿色创新的负向影响并不显著。这一结果支持了假设3,即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企业在探索性绿色创新上的投入减少。这主要是因为探索性创新需要不同领域的人才对知识进行整合,漫长的研发周期和不确定性较高的资金投入都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压力。在已经支付高额环境税的情况下,重污染企业往往不具有进行探索性创新的意愿。相比而言,技术创新的成本相对较低,且随着各项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创新方面的人才层出不穷,偏技术方向的开发性创新能够更多地被企业接受,故排污费或环境税的增加显著抑制探索性创新,而对开发性创新的抑制效果较弱。
4.2 产权异质性检验
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创新行为存在差异。非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决定了企业的投资方向、管理方式和生产效率,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非国有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创新活力。而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由国家投资,其产权属性使得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产权性质不同的企业在环境规制强度增加时所做出的创新行为也会有所差异。因此,本文将总样本企业按照组织形式分成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两类,考察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是否受企业产权性质的影响。
从表3中可以看出,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对非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抑制作用在10%的水平上显著,而对国有企业的抑制作用并不显著。这一结果与上述假设4相悖。究其原因,本文研究的企业类型为重污染上市公司,其所承受的环境规制强度较大,所缴的排污费和环境税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在环境规制大幅挤占绿色创新资源的情况下,企业对于创新往往表现出保守的态度。而国有企业在国家及政府的管控下具有较大的资金支持优势,并且有关部门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较高,其创新驱动力较强。因此,虽然环境规制对国有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了负向影响,但并不显著。相比而言,非国有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往往着眼于获得更高的利润,在一定的创新失败风险下,企业在资金投入上更加谨慎,创新倾向不高,故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对非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负向影响更为显著。
表3 产权异质性分析结果
4.3 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非线性影响分析
尽管根据4.1得到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呈现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一结论,但李斌等(2013)、李平等(2013)的研究结果均表明,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存在“U”形或倒“U”形关系。为检验环境规制与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并探究其中的机理,接下来将进行非线性影响研究。
由表4可得,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非线性影响为先正后负,即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或环境税在一定区间内时,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呈正向影响,而超出这一临界点后则呈负向影响。这与张倩和曲世友(2014)的观点一致。这一结果说明:在较低的环境规制强度内,企业仍具有较充足的资金为自身绿色长远发展进行创新,支持了“波特假说”;而一旦超过临界值,这样的意愿即被紧张的财务状况所否定,超过限度的环境规制显著抑制了企业绿色创新,支持了“遵循成本说”。换言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方向是随着规制强度的变化而变化的。为探究这一临界点的具体数值,接下来将进行门槛效应检验。
表4 非线性回归结果
4.4 门槛效应检验
本文参考Hansen使用的门槛检验方法,首先对全样本进行门槛效应检验,探究全样本的门槛个数和门槛值,具体结果见表5。
表5 门槛效应检验结果
从检验结果来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单门槛效应最为显著,显著性水平为99%,值为32.33,所以选择单门槛进行估计。
4.5 门槛回归结果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存在门槛,门槛值为18.092 2。在门槛效应的影响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效应具有非线性特征,证明了李斌等(2013)、李平等(2013)的观点。当低于门槛值时,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现出“创新补偿效应”;当高于门槛值时,超过限度的环境规制将抑制企业绿色创新,整体呈现倒“U”形的走势特征(见表6)。
表6 门槛回归结果
5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根据以上实证分析过程,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①企业当期及滞后一期的环境规制显著抑制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深入剖析影响的深层机制可以发现: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对以企业绿色发明专利数为衡量指标的探索性绿色创新的抑制效果更为显著;而对以企业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数为衡量指标且聚焦于技术改进的开放性绿色创新虽有抑制,但并不显著。由此可见,在高强度的环境规制背景下,企业的绿色创新意愿较低,并且很大程度上不会选择投入成本较高的探索性创新。
②产权性质影响重污染企业在环境规制背景下的创新活动。由于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其创新活动有一定的资金保障,环境规制对其抑制作用并不显著。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非国有企业在面对高额的环境规制费用支出时,很难再冒着风险投入大量生产要素用于绿色创新。因而产权异质性的影响体现在,环境规制对非国有重污染企业的抑制作用明显高于国有重污染企业。
③环境规制对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具有单门槛效应。低于门槛值的环境规制强度能够倒逼企业开展绿色创新,带来“创新补偿效应”,即一定限度内的成本增量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使企业做出相应的策略变动,以补偿溢出的成本,并为长远收益提供保障;但超出门槛值的环境规制强度则会因高额的成本抑制企业的创新活力。门槛效应检验也证明了环境规制和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呈倒“U”形。
5.2 建议
针对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①一直以来,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两者存在不可兼得的矛盾。尽管有学者认为,政府可以在制定较高强度环境规制的同时,给予重污染企业一定的治污补偿,以弥补企业利益上的损失,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征收环境税的初衷,并不是解决矛盾的长久之计。就重污染企业而言,要想让环境和经济并行发展,须从优化企业的生产运作流程入手,提高企业绿色创新产出水平,这才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就政府而言,其可以从多重生产要素入手,通过引进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建树的人才、定期为企业发放创新补贴、允许企业低息贷款、建立研发基地等方式,引导重污染行业增加治污研发投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探索性绿色创新,提高企业绿色创新能力。
②由于产权性质不同导致的差异,非国有企业在绿色创新方面的表现不如国有企业。基于此,政府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和确定环境规制强度时,应充分考虑产权性质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适度降低对于非国有企业的环境规制强度,并给予非国有企业更大程度的绿色创新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可以邀请创新能力强的国有企业的研发人员走进非国有企业,分享创新成果及开展培训,激励国有企业进行知识成果共享。
③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影响存在单门槛效应。低于门槛值的环境规制倒逼企业开展绿色创新,带来“创新补偿效应”。那么,针对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借鉴本文计算得出的门槛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将企业承受的环境规制强度控制在该门槛值以内,以免对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抑制企业的绿色创新。尽管这种措施在短期内需要以牺牲一部分的环境质量为代价,但长期来看,创新成果的运用会逐步降低企业对环境的影响,最终达到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并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