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渔业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的现状及建议
2022-06-09王静彭刚徐宇黄鸿兵张燕
王静,彭刚,徐宇,黄鸿兵 ,张燕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17)
江苏水域滩涂资源丰富,是全国唯一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域内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气候温和,渔业生产历史悠久,具有发展水产养殖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江苏渔业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的积极发展水产业的指示精神,大力推进现代渔业建设,走出了一条“虾蟹经济”为主导,“特种水产”全面快速发展具有江苏特色的现代渔业发展之路,淡水渔业产值30 多年一直位居全国首位,发挥了全国渔业火车头的作用。
由于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江苏宜渔适渔养殖空间不断受到挤压,2010 年全省水产养殖面积超过 73.37 万hm,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的2025 年全省渔业养殖面积稳定在60.03万hm,渔业养殖面积减少率近22%。加上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全球“新冠”疫情、长江湖泊禁捕、供求关系的变化等影响,传统的渔业发展模式遇到诸多瓶颈,渔业生态环境问题、水产质量安全问题、渔业低碳高效问题、渔业模式优化问题和渔业尾水治理问题等,制约了渔业快速绿色健康发展。
渔业生产过程中,外源水生态环境时好时坏,质量难以保证。养殖户不敢轻易换水补水,担心一次简单的换水行为造成水产品应激反应甚至死亡。池塘生态化改造后,养殖场建立引水净化的生态指示区,养殖用水能够内部循环使用,可以有效解决外源性流域污染对水产养殖的影响。因此,渔业养殖尾水综合治理,关系到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下一步渔业生产的重点和热点。江苏水产养殖必须摆脱惯性思维的“路径依赖”,谋求破局实招,塑造江苏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现分析江苏省渔业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的产业背景、政策要求、改造的技术要点,以期更好地推动全省养殖池塘高标准、生态化改造进程。
1 池塘生态化改造的背景
1.1 环境背景
目前,江苏省的水产养殖品种由开始的青草鲢鳙四大家鱼混养,发展为四大家鱼、河蟹、青虾、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克氏原螯虾等多个品种的池塘单养或混养。池塘养殖在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基础设施薄弱、池塘老化、水处理设施普遍缺乏的短板也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养殖水域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尾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亦成为湖泊及部分近海水体富营养化的氮、磷来源之一。2017 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为 67.04万t,9.26万t,2.25万t 和 1.56万t。从养殖区域看,珠江流域、长江下游、长江中上游、南海区4 种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高;从养殖模式看,淡水池塘养殖其排放量最高,占总排污量的50%以上。另外,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统计,2021 年1—3 月全省210 个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81.4%,有17 个断面水质应达未达Ⅲ类目标。因此,渔业尾水治理迫在眉睫。
1.2 政策法规背景
2019 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全省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2019—2022 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农渔〔2019〕18 号),提出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殖尾水处理水平。2021 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要求到2035 年,全国养殖尾水全面达标排放,池塘养殖实现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产品优质、环境优美、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的水产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2020 年11 月,《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2021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第四十六条中明确: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第八十五条指出: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021 年,江苏省发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2/4043—2021),作为全国第二个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对养殖尾水的排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对渔业尾水治理形成了刚性约束。
1.3 渔业生态化改造进展
近五年来,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地已开展了池塘生态化改造的先行先试,创建了一批生态循环养殖和尾水处理示范区,总结推广一批“池塘原位修复”“生态养殖+人工湿地多级修复”“鱼菜共生”“蟹鱼共养”“三池两坝”“跑道鱼+稻田净化”等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形成多个适合当地的池塘生态化改造案例。如苏州东山渔业示范区的“生态沟渠→沉淀池→曝气生物接触池→表流湿地→生态塘”的“五级过滤”模式,江阴申港初级尾水净化沟渠、中心净化区的养殖尾水三级净化模式,沙家浜长洪滩基地“渔业园区生态大循环”模式等,都有效实现了养殖尾水的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减少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对环境的负荷,保障了养殖产品品质,提高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江苏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2 池塘生态化改造的技术要求
2.1 养殖池塘改造的底数
掌握养殖池塘的数量、养殖品种、上下游水体、进排水管网等的现状底数,是生态化改造的第一步,是整个改造工作的基础。各渔业养殖区域的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养殖池塘现状,逐一收集养殖池塘基本信息,根据集中连片池塘规模,以及其他工厂化等封闭式养殖水体(原则上每个循环净化池或尾水排口对应的养殖池塘面积超过3.33 hm的养殖单元),分类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之上,管理部门逐一明确纳入排查范围的池塘尾水排口位置。
2.2 优化或改造现有的排放方式
每一个集中连片的养殖区应有一个明确的养殖尾水排放口。养殖尾水应避免集中排放,日排放量不应超过净化设施的处理能力。清塘期的排放操作,可以采取转塘的方式,减少水产养殖尾水集中排放量。将养殖池塘的实际渔业尾水排放时间、排放量等基础数据编制成表格,结合渔业尾水净化空间布局,优化尾水排口设置或减少尾水排口数量。
2.3 规范尾水排放口设置
养殖尾水排放口的设置,可以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发布稿)要求,在养殖尾水向外界的排放口设立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要求,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2.4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制度
养殖池塘需要向外环境实施集中排水或清塘的,养殖主体应定期检测水质,确保渔业尾水达标后方可排放,同时做好相关排水(清塘)、水质监测台账。
2.5 养殖尾水日常监测
养殖尾水如果循环利用,应监测循环净化池的水质,建议每季度不少于1 次;养殖尾水连续排放的,建议每月开展监测。排放方式为集中排放或清塘的,建议在集中排放(清塘)前、中期,分别进行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养殖池塘,可以安装尾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尾水水质。
3 建议
池塘生态化改造,可全面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市场提供优质、安全的水产品,促进江苏省池塘养殖走低消耗、低排放和高品质、高效益相结合的转型发展之路。
3.1 加大养殖尾水标准化处理模式的研究和构建
建议相关科研院所联合攻关,加大对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及循环利用的研究力度,优化净化生物技术搭配,创新净化手段,减小净化面积配比,提高净化效率,降低净化区运维成本,做好水域环境承载力的评估与监测,全面提升尾水净化区的生物净化效能及净化产物的再利用。对低污染负荷养殖品种实行标准化固定化处理模式,对高污染负荷养殖品种采用构建园区式集中化处理模式。
3.2 推动养殖池塘尾水处理理念的变革和重塑
传统的养殖尾水处理理念都是以“末端治理”为主,养时不管,养完再说。今后必须转变为“源头减排、过程阻断、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养殖尾水修复治理模式。更加重视池塘的原位修复,更加突出生态养殖模式的构建,充分发挥水域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新建的养殖场必须先期规划尾水处理模式,如配套一定面积的种植业比例,实现中表层水快速处理循环利用,底层水蓄水用于灌溉种植等,采用种养结合的模式解决养殖尾水治理问题。
3.3 加大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
池塘生态化改造的推进落地,除了需要政府部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外,更需要养殖主体发自内心的认同和配合。必须加大对相关养殖户生态养殖、尾水净化、法律法规等全方位的培训和宣讲,通过科学搭配养殖种类,合理确定投放密度、投饵量,严格把控病害防控药物使用等生态调控关键技术环节的宣传应用,促使养殖户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尾水达标排放的主人翁意识。